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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要求》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00:46  浏览:88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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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要求》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要求》的通知


           (总检植字〔1992〕7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所、植物检疫所:

  为做好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工作,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随木质材料传带入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1991)农(检疫)字第4号《关于加强对进口货物木质包装和铺垫材料检疫的通知》,总所制定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要求》。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受理报检时,对1992年4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和已启运货物的木质包装材料,如没有植物检疫证书或检疫处理证书,也可接受报检。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要求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

         关于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要求

 

  为了做好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工作,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害传带入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有关检疫规定,作如下要求:

  一、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木质包装材料,结合货物检疫过程一并检疫。

  二、进境非动植物、非动植物产品货物的木质包装材料,来自植物危险性病虫害疫区的,实施检疫:

  1.进境前须经出口国家或地区的动植物机关检疫,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检疫

处理证书。货主要将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列入合同。

  2.进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报验单》,向

入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3.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接受报检后,应及时安排检疫,如发现疫情,按有关规

定进行检疫处理。

  4.由于特殊原因或口岸条件限制,需随货物运往内地检疫的木质包装材料,须

经入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入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货物到达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三、本要求自1992年4月1日起生效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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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一日



宜春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反腐倡廉、打击经济犯罪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我市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根据《江西省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宜春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人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经贸委、市外经贸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广电局、市外侨办、市法制局、市邮政局、宜春银监分局、市外汇管理分局等20个部门为我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经市政府批准,人民银行宜春市中心支行为我市反洗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
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办公室主任由人民银行宜春市中心支行负责人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二、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按照《江西省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的要求,指导全市反洗钱工作,研究和制定我市反洗钱工作的部署安排,协调各部门、动员全社会开展反洗钱工作。
三、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反洗钱工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我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是:
人民银行宜春市中心支行:牵头组织做好我市反洗钱具体工作;研究和提出全市反洗钱工作规划、指导意见;指导、部署全市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汇总和跟踪分析各部门提供的可疑资金交易信息,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协助司法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涉嫌洗钱犯罪案件。
市中级法院:督办、指导市内洗钱犯罪案件的审判。
市检察院:督办、指导市内洗钱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立案监督;督办、查处隐藏在洗钱犯罪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市公安局:组织、协调、指挥我市公安机关做好洗钱犯罪的防范工作,以及涉嫌犯罪的可疑资金交易信息的调查、破案工作。
市国家安全局:参与洗钱犯罪的情报搜集与处理,研究相应的信息共享和合作调查方案;配合对涉外可疑洗钱活动进行调查核实。
市监察局:调查处理洗钱活动所涉及的(市本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问题;加强制度建设,注重从源头上遏制洗钱活动;研究建立打击利用洗钱进行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信息共享与合作调查机制。
市司法局:在律师、公证法律服务领域加强反洗钱制度建设;在职能范围内配合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市财政局:加强对财政资金与账户的管理;强化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监管;建立洗钱所涉资金的追缴入库制度。
市建设局:在房地产领域开展反洗钱工作;研究在房地产领域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工作意见。
市外经贸委、市经贸委:研究对我市三资企业进行反洗钱监管问题,提出相关工作意见;参与加强对市内进出口贸易的监管,防止境内外不法分子勾结、利用虚假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参与研究我市打击和防范涉及洗钱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工作方案;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建立信息传递和执法合作机制。
市工商局: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分类监管;建立与人民银行、公安、安全、税务等相关部门反洗钱信息沟通、通报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对我市非金融行业的洗钱活动频发领域实施反洗钱监管。
市广电局:参与我市反洗钱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反洗钱意识。
市外侨办:负责协调我市反洗钱工作国际合作有关事项。
市法制局:对有关地方性法规中反洗钱的内容予以关注,参与有关反洗钱专门法规立法调研。
宜春银监分局:协助人民银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对我市银行业执行反洗钱规定实施监管。
市邮政局:协助人民银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和宜春银监分局研究对邮政汇款体系执行反洗钱规定情况实施监管。
市外汇管理分局:在人民银行宜春市中心支行组织协调下,负责对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监测宜春市跨境资金异常流动情况;汇总、筛选和分析市内金融机构报告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对涉嫌外汇违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执法部门和司法处理;与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合作,打击“地下钱庄”等非法外汇资金交易活动及外汇领域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管理和指导市内金融机构做好与外汇业务相关的反洗钱工作。
四、宜春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是:掌握全市及各部门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就反洗钱工作的政策、措施、计划、项目向联席会议提出建议和方案;负责筹备联席会议的召开,督促落实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及时通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统一协调各单位、各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逐步实现有关工作信息共享。
组织做好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根据各成员单位意见提出会议议题,经召集人批准或全体联络员会议研究同意后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结束后,负责形成会议纪要,并分送至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并督促落实相关工作。
五、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全体会议,如有需要,经成员单位提议,可随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
对反洗钱工作的重大问题,经联席会议研究后,报市政府审定,并按部门职能分工负责落实。
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撤销农村信用代办站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撤销农村信用代办站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18号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

2006年以来,河北、河南、湖南、福建、江西、陕西等省陆续发现已撤销代办站违法违规案件60件,涉案金额6101万元。其中,2007年12月18日,江西省余干县梅港农村信用社原代办员周保阳非法吸收村民存款41.9万元,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这些案件严重损害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誉,影响了当地农村金融秩序的稳定。对此,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已撤销代办站的案件风险。

一、开展代办站撤销清查工作,防止发生遗留问题

在撤销代办站工作中,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在组织不规范,程序不严密,清查不彻底的问题,致使已撤销代办站遗留许多问题,个别已解聘的代办员冒用原来身份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对此,各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必须对照《关于清理农村信用社信用代办站、邮政储蓄代办机构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20号)的要求,对撤销工作前、中、后阶段的关键环节进行逐一梳理和排查。对发现的可疑点,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延伸检查,必须采取适当方式,重新与债权人、债务人当面核对存贷款等业务,不留后患。对新发生的代办站案件,要依照上述要求予以严肃查处。

二、进一步加强撤销代办站的宣传工作,普及农村金融知识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加大撤销代办站工作宣传力度,对已撤销代办站和取消代办资格的代办员,除采取公告形式外,还要发挥村委会密切联系村民的作用,确保每一户村民知晓。同时,要结合“送金融知识下乡”活动,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传媒,大力普及农村金融知识。剖析各类典型案件,警示农民群众,提升农民金融风险意识,防范个别已解聘代办员仍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名义对外办理存贷款业务,诱发诈骗案件。

三、严肃查处代办站违法违规案件,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严肃查处原代办站违法违规案件,凡涉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人员、信誉或资金问题,一经发现,要及时进行内部立案并配合有关部门彻底查处,维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百万元以上案件,要由省级联社组织专案组负责查处。属于原代办员个人违法行为的,一经发现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对于代办站案件,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基础上,还要回溯追究管理责任,特别是领导人员责任。

四、密切关注已撤销代办站潜在风险,前移案件防范关口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通过各种方式,定期回访已撤销代办站服务辖区村民,密切关注动态变化。尤其要对经商、办企业、涉赌,以及负债过重、社会交往关系复杂等易发案件的原代办站人员及其家庭定期了解有关信息,如发现已解聘代办员仍在冒用原来身份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要立即向监管部门、上级主管机构、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报告,迅速组织精干人员进行彻底清查,防止风险蔓延。对已经显露群众上访苗头的,要积极教育、合理引导,采取妥善措施,帮助上访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有效化解矛盾,不得推诿、搪塞,采取过激言行,导致矛盾激化,引发集体性群众上访事件的发生。

五、牢固树立服务“三农”意识,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牢固树立服务“三农”意识,合理规划机构布局,妥善配备服务人员,逐步提高服务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在已撤销代办站、仍有金融服务需求的地区,除将原代办员改聘为联络员或信息服务员提供业务信息服务外,还要适当增加信贷外勤人员,根据农村实际调整营业时间,方便农民办理各类业务。要积极开发和创新符合农村需要的金融产品,进一步完善结算功能,扩大银行卡、代理、代办等业务,为农村地区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要结合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额度,提高对农户的贷款覆盖面,完善代办站清理规范后的支农服务。

六、做好撤销代办站后续监管工作,维护正常农村金融秩序

各银监局要切实加强对已撤销代办站的后续监管工作,督促和指导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做好对已撤销代办站的清查工作,防止死灰复燃。对已宣布撤销,但仍在非法从事金融活动的代办站应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对涉及违法犯罪的代办人员,应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八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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