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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草原虫灾防治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9:58:36  浏览:84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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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草原虫灾防治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做好草原虫灾防治工作的通知


  从今年5月份开始,我国一些省(区)将陆续进入草原虫灾危害期。为切实做好草原虫灾防治工作,努力实现“飞蝗不起飞成灾,土蝗不扩散危害”的目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宣传引导

  近年来,我国草原蝗虫呈偏重发生趋势。据综合分析预测,今年土壤中虫卵残留基数明显高于常年,草原虫灾仍是大发生年份,防治形势十分严峻。同时,周边国家蝗虫迁入,对我国草原构成严重威胁。加强草原虫灾防治工作,对于巩固发展草原保护建设成果,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草原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增加农牧民收入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草原虫灾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草原虫灾防治工作,努力减轻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生态破坏和社会影响。要充分运用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草原虫灾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防治虫灾的有效措施和实际效果,积极引导和促进草原虫灾防治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监测预警,严格报告制度

  搞好草原虫情监测,是做好防治工作的前提。目前正值虫卵孵化季节,各级农牧部门要及早组织技术人员,深入基层,做好监测预警工作,密切监视虫情动态,要指定专人负责虫灾报告工作。进入5月份以后,要严格执行严重灾区每周一报告制度,坚决杜绝漏查、漏报及瞒报。发生飞蝗越境等特殊情况,要随时报告,保持灾情信息渠道畅通。

  三、做好各项准备,提高防治能力

  要结合本地草原虫灾防治工作实际,制定科学的防治方案,掌握虫灾防治工作主动权。要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与支持,落实防治经费,做好农药订购、器械购置检修、飞机租用等准备工作。要进一步加强鼠虫测报和防治技术的培训,不断扩大基层虫灾防治的技术队伍,大力推广生物防治等高新技术,提高草原虫灾防治的科技水平。要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切实增强应急防治工作能力。

  四、注意飞蝗入境,做好防范工作

  近些年来,由哈萨克斯坦、蒙古等国迁飞入境的蝗虫,对我国新疆、内蒙古等边境地区的草原和农牧业生产造成极大危害。今年边境地区虫灾防治形势依然严峻,邻国飞蝗入境的可能性很大。因此,有关省区要密切监视加强边境地区虫灾防治工作。发现飞蝗入境,要立即报告,及时组织力量扑灭,避免造成大的危害。

  五、科学使用农药,保障人畜安全

  虫灾防治飞机作业和人工施药事关飞行安全和人畜安全。各地在防治作业中,务必注意安全,防治人员上岗前务必经过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严格遵守《草原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科学使用农药,提倡使用生物农药,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以及可能导致二次中毒的农药,确保人员安全,避免牲畜中毒及环境污染。一旦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

  六、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防治措施

  各级农牧部门要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要把虫灾防治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强对草原虫灾防治工作的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要组织制定或完善草原虫灾应急预案,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职责。要统一协调各方面力量,充分发挥各级业务部门技术优势,搞好技术指导,采取更有效的防治措施和工作方式。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在草原虫灾防治期间,我部将派员深入重点地区督促检查防治工作。

  请将你省(区)虫灾防治预案、虫灾防治指挥部成员名单、报告人员和联系方式,于2004年5月15日前报我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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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86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保留广州市文化局。市文化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文化艺术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1.将广州振兴粤剧基金会办公室、广州芭蕾艺术促进会办公室、中华民族文化广州杂技创作基金、中华民族广东音乐创作基金的日常工作,分别交给局直属单位承担。

2.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解除与所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再直接管理所属企业。

(三)增加的职能

1.按分工负责对开办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前置审核职能。

2.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色情、赌博、暴力、迷信等不健康电脑游戏的查处职能。

(四)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1)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2)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3)经营文物监管物品;(4)开办营业性歌厅、舞厅。

2.保留核准的事项:(1)个体演员从事营业性演出资格;(2)演出经纪机构承办组台演出;(3)设立电影放映单位;(4)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5)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6)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

3.保留审核的事项:(1)设立演出经纪机构;(2)设立美术品拍卖公司;(3)举办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等经营活动;(4)开办艺术类非学历教育机构;(5)成立社会文化团体;(6)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7)文物出国(境)展览;(8)个人通过因私渠道出国进行文化交流;(9)设立文物保护单位;(10)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11)文物保护单位的复建、重建和全国、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12)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或拆除;(13)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全国、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14)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功能;(15)全国、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16)地下文物的调查、勘探、发掘以及出土文物的保护。

4.下放的事项:(1)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2)组织社会福利性募捐演出;(3)设立画店、画廊、美术品公司;(4)开办保龄球馆;(5)开办台球(桌球)室;(6)开办卡拉OK厅。以上事项的审批权下放到区、县级市文化部门。

5.取消的事项:开办电子游戏机室(禁止开办,今后不再审批新开电子游戏机室)。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文化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文化艺术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文化艺术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并协调指导、监督实施。

(二)管理文化艺术事业,指导文化体制改革,协调、指导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三)拟订文化产业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统筹、指导局系统的文化经营活动。

(四)参与规划、实施全市文化设施建设,负责指导市级重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指导文化科技工作。

(五)指导和管理社会文化工作;指导公共图书馆工作。

(六)监督、管理电影市场、演出市场、文物市场、美术品市场、文化娱乐市场。

(七)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八)管理文物、博物馆事业,按权限审批、指导和监督文物的保护抢救、考古发掘和开发利用工作。

(九)负责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文化交流工作。

(十)指导艺术教育工作,统筹规划文化艺术、图书资料和文物博物专门人才的培养。

(十一)领导局直属事业单位。

(十二)指导区、县级市文化事业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文化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局设10个职能处(室)。

协助局领导统筹、协调、综合全局工作;组织拟定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草拟文化发展规划和全局性的工作计划、总结、重要文件;负责对外文化交流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文秘、督办、提案议案、信访、档案、接待的机关行政事务等工作;组织草拟地方性文化法规、规章,承办行政诉讼、复议;统筹、指导文化科技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参与拟订文化发展规划,研究拟订和实施文化经济政策;统筹指导局系统的财务、税收、物价工作,管理文化、文物事业经费;负责文化、文物事业统计;负责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规划、指导文化设施建设,负责局系统基建管理工作。

(三)艺术处

负责专业艺术事业工作,组织拟订、实施专业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指导专业艺术院(团)的艺术创作、艺术研究、艺术生产以及体制改革和业务建设;协调、指导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大文艺活动。

(四)社会文化处(挂文化产业处牌子)

管理群众文化、公共图书馆事业,指导发展文化产业;研究拟订群众文化和公共图书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各类社会文化团体和民办非企业文化单位;指导全市公共图书馆建设和图书文献资源的开发、利用,推进图书馆间的协作与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指导全市各类群众文化设施建设和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室)等文化事业单位的业务建设;指导全市业余文化艺术的创作和培训;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及广场文化活动;研究和拟订文化产业政策,编制文化产业规划,指导文化产业发展,统筹指导局系统的文化经营活动。

(五)文物处(挂广州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负责文物保护、文物市场管理和博物馆事业工作;组织拟定实施文物保护和开发利用、博物馆建设规划;审核、指导、监督考古发掘和文物保护维修项目以及文物监管物品经营业务;指导文物馆、博物馆业务建设;负责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名城处(挂广州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办公室牌子)

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审核名城保护工作重大事项;组织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工作;监督、指导名城保护有关工作;协调名城保护工作相关事宜。

(七)文化市场管理处(挂广州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牌子)

负责监督管理演出、电影、文化娱乐、美术品市场,研究文化市场动态,参与拟订文化市场地方性法规并监督实施;负责对营业性演出场所、演出队伍(演员)、演出活动、演出经纪机构以及电影放映、艺术教育、美术品经营、大型游乐场所等项目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办理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前置审核,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涉及色情、赌博、暴力、迷信等不健康电脑游戏的查处;指导、协调区、县级市文化部门对文化市场的管理;指导文化市场稽查,查处文化市场非法经营和违章经营行为。

(八)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人事管理、干部管理和党建工作;组织制订人才培养规划;负责处级干部、后备干部、局机关干部及市以上优秀专家的考察、选拔、调配、培训、管理;指导局直属单位党的组织建设工作;负责局系统的劳动工资、人员调配、录用、奖惩,转业干部、大中专毕业生的接收及人才培养、统计、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公费医疗、保险、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局系统的机构编制工作;办理因公出境人员的政审;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工、青、妇工作;负责机关干部思想政治工作。机关党委办事机构设在组织人事处。

(九)宣传处

负责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和信息工作;指导、组织党员、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教育、法制宣传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研究;指导、组织局属单位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协调局主管的报刊工作;指导和统筹对外宣传及重大业务宣传工作;指导、组织信息、调研工作。

(十)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合署办公,挂保卫处牌子)

指导、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调查处理群众举报和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组织对局属单位的综合效益、财务收支、资金使用、法人代表离任的经济责任审计;指导、检查、落实局系统的安全保卫、防火和治安综合治理、拥军优抚、征兵、民兵以及涉及国家安全方面的工作;组织重大文化活动的警卫工作;协助局属单位办理基建和装修项目的消防安全的报建、验收等手续;办理因私出境探亲、定居、旅游的申报。

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贯彻中央、省、市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文化局机关配行政编制6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正副处长(主任)20名,专职纪委副书记1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5名。其中离退休干部管理处正副处长2名。

五、其他事项

广州市文化局机关服务中心,为局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负责局机关的物资设备、环境绿化、爱国卫生、房屋维修、公务用车、交通安全、通信等辅助性、服务性工作。该中心配事业编制19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10名,经费自给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


陇政发〔2005〕5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各单位:

现将《陇南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二月十八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理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和批评(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以及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议,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规定所称的提案,是指各级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以下简称“提案者”)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办理建议和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法定职责。

第四条 办理建议和提案,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依法办理、实事求是、分类督办、务求实效的原则,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努力让人大代表和提案者满意,让人民群众受益。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领导,健全办理工作网络,完善工作制度,培训办理人员,加强督办落实和协调配合。



第二章 办理范围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包括:

(一)同级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和视察中,对政府工作提出的经人代会秘书处或同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政府办理的书面建议;

(二)同级政协委员在全体会议期间和视察中,对政府工作提出的经全体会议秘书处或同级政协专门机构审核的书面提案;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在政协会议上以党派、团体名义提出的书面提案;

(三)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和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对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四)全国、省上和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来信来访或其它形式对政府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提案;

(五)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议和提案。



第三章 办理原则



第七条 依法办理的原则。各承办单位要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主动接受监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办理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

第八条 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工作要从实际出发,积极采取合理化建议,虚心接受意见和批评,认真研究解决建议和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是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必须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在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因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它条件限制,目前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原因。

第九条 分类督办的原则。各承办单位要认真分析建议和提案,按照具体内容、紧迫程度和可行性等因素进行分类,统筹计划,突出重点,认真督办,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力量,最大限度地满足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要求。

第十条 务求实效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各承办单位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中心,突出解决好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解决好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问题,特别要注意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紧迫问题,多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十一条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提案者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内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交有关部门办理;属于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职权范围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交下级人民政府办理;属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的,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受理时,应向人大代表和提案者说明情况,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反映。



第四章 承办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的工作;

(二)办理须由本级人民政府直接承办的重要建议和提案;

(三)传达贯彻上级人民政府有关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制定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负责协调处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组织所属部门、单位认真总结办理工作,加强学习交流,不断提高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水平;

(六)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办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七)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建议的办理情况;向同级政协常委会通报提案的办理情况。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必须把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承办单位应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分管领导应对办理工作进行组织部署,对答复意见审核把关。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和研究办理工作,每年应亲自负责办理几件重要的建议和提案。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确定—位领导分管办理工作,同时办公室应确定一位负责人具体负责办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应根据各自承办工作任务的大小,确定办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应自上而下建立承办工作网络,加强上下级之间、政府与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联系,加强与人大代表、提案者及人大、政协常委会的联系。



第六章 办理程序



第十六条 交办。

(一)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在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应组织力量,协助做好建议和提案的收集、整理、分类、登记等工作。

经大会整理审核后的建议、提案,由政府办公室会同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以“两会”秘书处的名义召开交办会议进行交办。各承办单位领导应到会承接办理任务。对人大代表、提案者在闭会期间给政府提出的建议、提案,由政府办公室负责交办。

上级交办的建议和提案,由政府办公室分解后,交由各承办单位办理。

(二)凡需要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如果所提的几个问题是独立的,应交有关承办单位就其中属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部分内容分别办理;否则,由交办单位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共同办理。

(三)各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后,应在7日内完成内部交办,明确办理部门和责任。

第十七条 承办。

(一)各承办单位应对上级交办的建议和提案认真清点,逐项登记。如有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在接到之日起10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并提出转办意见,经交办机关审核同意后,由交办机关转交其他承办单位办理。

(二)各承办单位接到建议和提案后,应及时研究分解,把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承办单位和工作人员。办理工作一般应在接到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个别难度较大的,也不得超过6个月。

(三)凡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办理,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告知主办单位。

(四)各承办单位应积极采取现场办理、开门办理、面商等形式,加强同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联系和交流,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

第十八条 审核。各承办单位给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书面答复,应由本单位具体承办的科(室)负责人审核后,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签发。要逐件核查原件内容,认真修改答复意见,着重审核该解决的问题是否解决,答复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格式是否规范,文字是否简明、流畅。

第十九条 答复。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结果直接答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对个别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和提案,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理完毕,应先作简要答复,说明原因,办理完毕后再正式答复。

(一)答复应按统一规定的书写格式和要求打印(见附件1、2),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答复的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承办单位,不得由其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直接答复。

(三)涉及几个承办单位会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由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协商一致后,主办单位负责答复,并抄送会办单位;如建议或提案中提出的几个问题相对独立,则由有关承办单位分别办理,分别答复。

(四)办理结果应在答复件的右上角分4类标明: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标“A”;2.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B”;3.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待以后解决的标“C”;4.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标“D”。

(五)对联名提出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应将办理结果同时答复每一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

(六)对建议的答复在主送人大代表的同时,应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和政府办公室各一式二份;提案的答复在主送提案者的同时,应抄送同级政协有关办事机构和政府办公室各一式二份。

(七)办理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或省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将办理情况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审定后答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并报送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政协办公厅。

第二十条 复查。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束后,交办单位要对办复质量进行复查。主要复查该解决的问题是否落到实处;解决不了的问题,是否查清原因,讲明理由;对人大代表、提案者不满意的问题,是否采取措施进行补办。

第二十一条 总结。各承办单位在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束后,应及时总结,向交办单位报送书面总结材料。各级人民政府在每年办理同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结束后,应写出办理情况总结,分别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同级政协常委会报告和通报办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归档。各承办单位应将办结后的建议和提案底稿及答复意见等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以备查阅。



第七章 办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度。办理建议和提案要实行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对办理进度、合格率、见面率、落实率、满意率等制订严格的考核指标,定人员、定任务、定领导,定期进行量化考核,切实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四条 督办检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本级政府所属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负有催办、督促、检查等职责。可采用电话询问,下发催办、督办通知单,登门检查等形式,及时掌握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政府办公室还应协助人大、政协做好人大代表、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视察和评议。

第二十五条 与人大代表、提案者联系制度。各级人 民政府办公室及各承办单位应加强同人大代表、提案者的联系,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邀请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座谈交流、现场办理,征求他们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征询反馈制度。各承办单位在寄发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答复函时,应附送《征询意见表》(见附件3、4),征求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对不符合办理要求、人大代表和提案者有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同其见面商议(即“面商”),重新办理和答复。



第八章 奖 惩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将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定期通报表扬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每届建议和提案办理完毕后,政府可会同人大、政协联合召开办理工作总结交流会,总结经验,交流情况,表彰先进。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通报:

(一)不重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和办理责任不落实的;

(二)交办、办理工作迟缓,影响整体办理进度,贻误办理工作的;

(三)承办工作制度不健全,遗失建议和提案的;

(四)敷衍塞责,草率应付,办理质量差,多次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的;

(五)其它不符合有关要求,影响整体办理工作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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