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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21:39:28  浏览:97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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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制定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已于1995年6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自6月20日起施行。为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和
《指导目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参与初审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认真学习《暂行规定》和《指导目录》,准确理解和掌握国家现阶段吸引外商投资的基本方针和政策。
二、各被授权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暂行规定》和《指导目录》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国家限制和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必须严格遵守报批程序和从严审查企业提交的登记材料;对违反《暂行规定》审批的项目,不予办理登记注册。
三、在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和《指导目录》的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登记机关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请示报告。



199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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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楚雄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楚雄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楚政通〔2003〕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楚雄彝族自治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经九届州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州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爆炸事故和涉爆案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黑火药、烟火剂、烟花爆竹、民用信号弹以及国家明文规定需要列入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  在本州辖区内生产、储存、购销、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前置审批。公安机关核发了生产、经营许可证后工商部门方能办理营业执照。
  第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后逐级上报省国防科工办、省公安厅、国家兵器工业总公司批准,凭批准的文件和设计图纸建厂。厂房竣工后经省州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向省公安厅申请领取《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生产。
《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由州公安机关核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由县(市)公安机关核发,并每年审核换发一次。
  第六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必须持有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或者使用地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准运证》,并到县 (市)交通运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危险货物运输手续,配备押运人员,使用运输爆炸物品的专业车辆,方准运输。运输中禁止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仓库附近、交通要道、桥梁和城市、集镇等人口稠密居地停留、食宿。
  第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实行专营。在州级和10 县(市)各选择一 家符合条件的物资流通企业,作为州级和县(市)民用爆炸物品专营企业。其中烟花爆竹批发专营企业州级和县 (市)可各选择二至三家,并由公安机关报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讨论确定。专营企业必须具备符合国家安全规范的仓储、销售条件及具备相关管理、运输资质的人员。
  第八条  州内所需要的民用爆炸物品统一由州级民用爆炸物品专营企业凭州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准运证》到生产厂家组织货源。各县(市)民用爆炸物品专营企业凭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爆炸物品准运证》到州级民用爆炸物品专营企业进货销售。
  烟花爆竹统一由州、县(市)烟花爆竹专营批发企业,凭州、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准运证》到生产厂家组织调入批发销售。烟花爆竹零售门市、摊点凭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到州、县(市)烟花爆竹专营批发企业进货销售。
  第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厂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严禁销售给州级以下的民用爆炸物品专营企业和其它无经营权的单位、个人,或直销给使用者。烟花爆竹生产厂生产的烟花爆竹只能销售给有批发经营权的专营企业,禁止直销给零售门市、摊点。
  第十条  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所需爆炸物品凭施工地县(市)公安机关办理的《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准运证》,到该县(市)的民用爆炸物品专营企业购买,禁止自行调入、带入或自配使用。在县(市)城区内短途运输的,可免办《爆炸物品准运证》。
  属国家、省、州重点工程项目和年炸药使用量达千吨以上的企业需要的民用爆炸物品,经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由州级民用爆炸物品专营企业直接供应。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应本着远离生产、生活区和铁路、公路、水库、高压输电线、通讯线路等重要设施的原则选址,并经安全监督、公安、消防、城建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建盖库房。库房竣工后应经上述部门检查合格,并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发《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后方准储存。
  第十二条  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有符合安全要求的临时储存点。应当建立完善的领用、清退登记制度,配备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人员进行守护。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进行爆破作业,必须由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爆破员作业证》以上专业资格的人员操作爆破。无专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不得核发购买爆破器材的有关证明。
  爆破员由县(市)公安机关、安全监督部门培训、考核发证。爆破助理工程师(技师)以上技术人员逐级报省级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发证。
  第十四条  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名胜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和重要设施附近进行爆破作业或露天深孔用药量在一吨以上的较大爆破,必须制定工程计划(包括组织领导)、编制爆破设计书、爆破说明书,经单位总工程师和领导审核,报经爆破作业主管部门(或相当于此一级的总公司)鉴定批准,同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协商,征得当地县(市)以上公安机关同意,并送有关部门备案后,方可爆破。用药量在50吨以上的大爆破还应报经省级有关部门批准。
  爆破药量在5公斤至50公斤的,应当由有三个月以上爆破经验的爆破员操作;51公斤至500公斤的,应当由有两年以上爆破经验的爆破员操作;501公斤至1000公斤的,应当由两名有三年以上爆破经验的爆破员或助理工程师操作;一吨以上的重大爆破应当由助理工程师以上的爆破人员操作;露天深孔50吨、井下20吨、水下5吨以上的大爆破作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349—92安全规程执行。
所有爆破作业应当有与之相适应的现场指挥机构和安全警戒措施。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专营企业违反价格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的其他有关爆炸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7年1月22日州人民政府发布的《楚雄彝族自治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中印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未来发展愿景的联合声明

中国 印度


中印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未来发展愿景的联合声明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邀请,印度共和国总理曼莫汉·辛格于2013年10月22日至24日对中国进行了正式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会见了辛格总理,李克强总理与辛格总理举行了会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张德江会见了辛格总理。

  二、双方就涉及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地区问题交换了意见,达成了广泛共识。双方忆及今年两国领导人达成的一系列重要共识,重申双方推动两国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向前发展的决心。双方将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相互尊重和照顾彼此关切及愿望的基础上实现这一目标。此次访问是自1954年以来两国总理首次实现年内互访,具有重要意义。

  三、两国领导人认为,中印两国将通过加强务实合作、落实互利政策,推动经贸关系迈上新台阶。双方期待2013年11月或12月举行战略经济对话,就此前商定的众多合作领域提出具体倡议。中印经贸联合小组致力于扩大双边经贸合作,促进双边贸易平衡发展。该框架下各工作组将根据授权,快速推动实现上述目标。双方同意研究双边区域贸易安排的潜力,并回顾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谈判的状况。双方将加快商定关于建立产业园区的框架协议,为中印企业提供集群式发展平台。两国领导人会谈后所签署的经贸协议,反映了2013年5月以来双方经贸合作取得的进展。

  四、根据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共识,双方已就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倡议分别成立工作组。中方工作组10月访印是推动倡议的积极一步,双方将就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倡议进一步探讨。双方将同孟、缅保持沟通协商,并于12月召开孟中印缅联合工作组首次会议,研究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建设的具体规划。

  五、两国边界问题特别代表正受命探讨中印边界问题的解决框架。两国领导人鼓励特别代表继续朝着这一方向努力。双方认为,中印边境地区的和平与安宁是双边关系发展和持续增长的重要保障。中印1993年、1996年和2005年协定均承认相互同等安全原则。双方在上述协定基础上,签署了边防合作协议,这将有助于维护边境地区的稳定。

  六、防务交流和军事训练对增进两国信任和信心十分重要。2013年11月,双方将举行反恐联合训练,这凸显了两国政府增进相互理解的共同愿望。今年7月,两国防长一致同意加强防务交流和互访,相关活动将逐步得到落实。

  七、印方感谢中国政府为提供跨境河流水文资料和应急事件处置所作出的努力。两国领导人欢迎双方签署关于加强跨境河流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跨境河流合作,在现有的专家级机制下,就水文报汛、应急事件处置开展合作,并就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意见。

  八、双方应便利两国人员往来,以实现扩大交往的共同目标。双方还签署了文化合作协定2013至2015年执行计划,内容包括文化艺术、文化遗产、青年、教育及体育事务、新闻出版与大众传媒等。双方就建立首批友好城市达成一致。

  九、双方已商定将2014年定为“友好交流年”,此外,中印还将与缅甸探讨以适当方式共同纪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

  十、两国领导人讨论了具有地区和国际影响的政治、经济问题,包括可能影响各自经济增长和发展前景的问题。双方同意将继续加强在中俄印、金砖国家、二十国集团等多边机制中的协调配合,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反恐、粮食和能源安全等全球性问题,推动建设更加公平合理的全球政治经济秩序。鼓励各种机制和对话定期举行,探讨相关问题,更好地理解对方的关切与利益。

  十一、曼莫汉·辛格总理感谢中国政府给予的热情接待,并邀请李克强总理在双方方便的时候访问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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