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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交通安全工作奖励处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2:28:35  浏览:99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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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交通安全工作奖励处暂行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交通安全工作奖励处暂行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十二号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和专(兼)职人员抓好交通管理工作的积极性,落实交通安全“三长”负责制,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一)参加交通安全活动的所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
(二)上述单位的领导、车管干部、交通安全员、机动车驾驶员和交通安全积极分子及专业运输、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 奖励办法
(一)按照交通安全百分评比验收标准,对达到先进单位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二)对维护交通安全,预防、避免重大交通事故和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及时表彰奖励。
(三)市对县(市)、区,县(市)、区对乡、镇、街,乡、镇、街对单位及个人进行奖励。
第四条 受奖单位条件
(一)完成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的。
(二)在交通安全百分评比竞赛中获胜的。
(三)组织健全,规章制度完备,防止交通安全事故发生效果显著的。
第五条 个人受奖条例
(一)认真组织落实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任务,全面完成管理目标的县(市)、区、街、乡、镇、企事业单位领导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领导。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维护保养车辆,严格执行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活动,为防止、避免重大交通事故有较大贡献的交通干警、交通安全员、车管干部及驾驶员。
(三)认真执行市、县、区交通安全委员会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布置的任务,协助领导做好交通安全工作成绩显著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一)交通安全工作百分评比验收不及格的。
(二)发生规定指标以上交通事故的。
(三)县(市)、区、乡、镇、街没有完成交通安全管理目标的。
第七条 处罚形式
(一)罚款。
(二)挂“交通安全工作不合格单位”的牌子。
第八条 处罚标准
(一)交通安全工作百分评比验收不及格(不满六十分)的单位,千人以下的罚款五百元,千人以上的罚款一千元。
(二)发生一般指标事故的,对单位罚款五百元,发生重大事故,按责任区分,对单位罚款一千元至三千元。发生特大恶性事故,对单位罚款三千元至五千元。
(三)对没有完成交通安全管理目标的县(市)、区、乡、镇、街按下列标准处罚。
1.四项指标都没有完成的,对县(市)、区罚款五千元至一万元。对乡、镇、街罚款二千元至五十元。
2.突破死亡控制指标,对县(市)、区罚款三千元。对乡、镇、街罚款一千元。
3.四项指标中,有三项没有达标的,对县(市)、区罚款三千元,对乡、镇、街罚款一千元。
(四)连续发生重大事故和发生特大恶性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单位挂“交通安全工作不合格单位”牌子。
按本条规定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同时对单位主管领导处以五十至一百元罚款。
第九条 处罚的执行
(一)对区、街、市内单位及县(市)罚款由市交通安全委员会决定,市交通警察支队执行;对乡、镇及驻镇单位罚款,由县(市)交通安全委员会决定;县(市)交通警察大队执行。
(二)对单位挂“交通安全工作不合格单位”牌子,由县(市)、区交通安全委员会决定,县(市)、区交通警察大队执行。
第十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98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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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救灾款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救灾款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近几年,各地贯彻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对救灾款(指特大自然灾害救济款,以下同)的使用办法进行了改革,改变了单纯救济的做法,把生活救济与扶持生产自救结合起来,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是,由于管理工作没有跟上,救灾款的发放使用还存在不少问题。为了进一步巩固
和发展改革成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特作如下通知。
一、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救灾款是拨给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是:(1)解决灾民生活上无力克服的吃饭、穿衣、住房、治病的困难;(2)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3)适当扶持灾民开展生产自救。重点是灾情严重、连年遭灾的地区和自救能力
较差的重灾户及受灾的贫困户。对此,各级政府要严格掌握,绝不允许平均分配,不允许向当年(指救灾年度)无灾的地区拨发救灾款,以及将救灾款顶替地方其它经费开支使用。
二、处理好生活救济与扶持生产自救的关系。为保证当年救灾任务的完成,必须将当年国家拨给救灾款的主要部分,用于解决困难灾民的基本生活问题。有偿扶持用于生产自救的部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算,不得超过全年救灾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具体到各灾县所占比例,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分别不同情况确定,但各县之间悬殊不要过大。生活救济的对象,重点是缺乏劳动能力的受灾户,扶持生产自救,应着重组织有劳动能力的重灾户和遭灾的贫困户,重点是帮助发展投资少、周期短、见效快的工副业生产,以增加现金收入,解决当前困难。
对多灾贫困县(旗)、乡的重点扶持要严加控制,未经民政部批准,不得直接从救灾款中拨款。
三、加强救灾扶贫款的管理,充分发挥有偿回收资金的作用。民政部门要将有偿扶持的经费逐年收回,建立救灾扶贫基金,专项管理,专款专用,逐年积累,周转使用。在灾年结合救灾用于生产自救,抗灾渡荒;在非灾年用于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逐步建立救灾扶贫的生产基地。不准
挪作他用,或扶持富裕户和专业大户。创办救灾扶贫经济实体,贫困户不得少于其从业人员的百分之七十。救灾扶贫资金超过五十万元以上的县(旗),要成立资金管理委员会,以加强管理,提高效益,提高资金的回收率和周转率。
以往各级制定的救灾款和救灾扶贫款发放管理使用办法,凡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应从本通知之日起停止执行。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对一九八四年以来拨发的救灾款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检查,逐级查清年度救灾款、有偿扶持灾区收款、救灾扶贫经济实体用款的安排使用情况,分项建立健全收支帐目、财务制度和管理体系,纠正管理使用中的混乱现象。被贪污、挪用、侵占的救灾款和
救灾扶贫款,要如数追回,严肃处理所涉及的人员。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以至追究刑事责任。民政事业费被列入重点审计地区的民政部门,要结合清查,密切配合做好救灾、扶贫款的审计工作。清理检查工作,要在明年三月底以前全部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
部门要将工作安排部署和进展情况以及结束后的书面总结及时报部。



1987年5月5日

葫芦岛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网上征求意见暂行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网上征求意见暂行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01号

  现将《葫芦岛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网上征求意见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孙兆林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葫芦岛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网上
              征求意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公众对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参与,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对政府行政管理行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全面推进电子政务,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网上征求意见,是将拟定以市政府令形式制发的,用以调整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关系,涉及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通过“中国葫芦岛”政府网站设立的“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栏”予以公布,征求和吸纳公众意见和建议的一项制度性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网上征求和采纳意见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网上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收集公众发表的意见;
  (三)采纳意见情况反馈与公布。
  市信息中心积极协助做好规范性文件草案网上征求和采纳意见工作。
  第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一)涉及城乡经济及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的;
  (二)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
  (三)应当向社会公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须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在“中国葫芦岛”政府网站(域名为:hld. gov. cn)“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栏”上全文公布,公布期限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六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在网上征求意见期间,公众应通过网上留言板对内容发表意见,既可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又可发表对具体事项的合理化建议。必要时也可通过电话取得联系。
  第七条 公众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发表意见,应当尊重自身民主权利,本着对社会负责、对政府负责的态度,坚持法制统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禁止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社会和谐及其它不文明言论。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认真倾听公众提出的意见,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反映和代表大多数群众的意愿、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合理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第九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在公布期间内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被采纳情况,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及时将反馈意见予以公布。
  第十条 公众署名发表的意见对经济社会影响重大,一次有3条以上被采纳的,市政府将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 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网上征求和采纳意见工作中因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按照《葫芦岛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其他要求,按照《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相关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需网上征求意见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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