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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还子女请求权的司法保护/陈界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1:53:13  浏览:93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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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还子女请求权的司法保护
陈界融

一、基本案情
  1998年11月8日,原告李某某(以下简称“李”)之夫江某骑摩托车发生车祸,连同七岁长子一并死亡,李悲痛欲绝,后事皆由公爹江某某(以下简称“江”)料理。经协商,肇事方向李赔偿丧葬费、抚恤金等共计四万二千元。12月20日,李向江索要此款,江郑重告诉李:“经家庭会议决定,这四万二千元现金,除丧葬费花去的五千一百元外,其余三万余元以‘江二’(李之次子)之名存入银行,归其所有,供其上学。并决定,江二由爷爷奶奶抚养,李去留听便。”李当即表示反对。1999年元月3日,李托人和江协商,同意三万元现金的处理办法,但要求将次子由自己抚养。协商不果,便以侵权为由,将江诉至法院。2月17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江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江二交其母李抚养。双方均未上诉。3月20日,应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将江二交还李。但4月2日,江率众人将江二强行抱至江家,后藏匿他处。李只得再找法院,法院以此案已执行完毕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二、学理分析
  法院应否受理此案,亦即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是否正确,对此有如下几种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受理此案,因为李诉江侵权,侵权应考虑次数,法院审结的是江第一次侵权行为,而江的第二次侵权行为是对李权利的再次侵犯,情节应比前一次更严重,如果法院不予受理,李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其结果将助长江侵权行为的发生。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不应受理此案,因为法院已将江的行为判定为侵权,且已将江二“执行”给李,李看护不力,致侵权行为再度发生,如果法院再次受理,江再次抢抱,此案何时了?
  第三种意见认为,法院不应受理此案,但应正确执行此案。理由是民事诉讼法严格禁止将人身做为执行客体。法院前一次执行将人身做为执行客体,因而是违法执行,“违法执行视为未执行”,故法院应重新正确执行。
  第四种意见认为,法院不应受理此案,理由是李前诉的诉讼标的是基于监护权被侵害而产生的交还子女请求权,后诉的诉讼标的也是对同一被告的同一性质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交还子女请求权,前后两诉的诉讼标的是相同的,故法院不能受理。
  第五种意见认为,法院不应受理此案,理由是:(1)江的行为不仅再次侵犯李的合法权利,更为严重者,其行为在主观方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明知自己有能力执行或遵守,且明知拒不执行或遵守就会发生法院判决不能执行或者损害法院正常审判活动的危害后果,故意对法院判决执行结果以暴力予以破坏。(2)在客观方面具有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拒不执行行为。(3)该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所做出的判决一经生效,即具有国家和法律的强制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更改,有关单位、个人必须遵照执行,本案,江的行为已严重影响法院判决的执行与效力,行为性质已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因而对李权利的主张,只能通过对江的刑事诉讼寻得救济。
  笔者认为,法院能否受理此案,关键看李前后两诉的诉讼标的物是否同一。所谓诉讼标的物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一定的事实所争议的,原告请求法院裁判的实体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主张或要求。众所周知,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时,向法院提出的诉状,除有明确的原被告外,还须有原被告在该民事诉讼中因何种事情而发生争执,即原告要求法院所为裁判的具体内容。前者为人的要素,即主观要素;后者为事的要素,即客观要素——事实认定、法律关系确认。所为的民事诉讼即由以上二要素构成。如果原告起诉,从一开始便不知与被告所争为何事,即自始不具备诉讼的客观要件,不仅被告无从答辩,而且法院无从裁判,该诉讼便无法成立与进行。因此,诉的客观要素,即诉讼标的,是整个民事诉讼的核心,当事人整个诉讼活动以此为中心展开。其二,原告在起诉时虽然可以自由确定诉讼标的,但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一旦确定了诉讼标的,原告即不得任意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更不能变更诉讼标的,否则应合并审理或另案起诉。同时,原告起诉后,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对同一被告再行起诉,否则有违一事不二诉原则。第三,经诉讼最终确定的诉讼标的,由于受既判力拘束,当事人不得对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此乃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故原告就同一诉讼标的所为的新诉,法院能否受理,其判断标准即是已判决的诉讼标的与新起诉的诉讼标的是否同一。原判决的诉讼标的,其范围及程度如何,是判定判决既判力其客观范围能否及于原告新诉的标准。反过来,既判力又是检验诉讼标的的一块试金石。第四,由于诉讼标的直接与所主张的权利有关,同时,诉讼时效期间因所保护的权利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普通诉讼期间为二年,因此对诉讼标的的性质的不同认识,关系到当事人的起诉能否得到法院的受理与支持。
  本案,李基于《民法通则》、《婚姻法》等实体法律关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江侵犯其监护权为由,主张交还子女的请求权——诉讼标的,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结并将其子“执行”给李。从程序上讲,该案从立案到执行已完毕(结案),完成整个诉讼程序。其次子江二再次为江带去,其再次起诉行为究竟是同诉还是异诉?该问题的症结所在,即应如何正确判别本案的诉讼标的。需要指出,《民法通则》对监护制度的规定,就其内容言,包括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前者包括:1?保护的权利义务;2?教育和批评的权利义务;3?提供居住场所的权利义务;4?照顾日常生活的权利和义务;5?诉讼法上的代理权。后者包括:1?财产法上的代理权;2?对未成年人民事行为的同意或撤销权;3?为未成年人利益而对其财产的管理、使用及收益的权利和义务。上述权利最为核心乃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教育权。所谓保护,指对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情势的预防及排除。所谓教育,指对未成年人在德、智、体等方面的说教与培养以及对未成年人可能有损国家、社会或他人权益行为的批评和管理,以求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从而利于社会与他人。故为达上述目的,监护人必须将未成年人处于自己的看护支配下,方能行使或履行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而从保护教育权所派生出的对未成年人的居住场所指定权和交还子女请求权的权能。但交还子女请求权不是居住场所指定权的必然产物,亦即,居住场所指定权不必然产生交还子女请求权。很显然,如果子女有意思能力或有识别能力,则不发生交还子女请求权的法律效果。交还子女请求权只发生于未成年人无意思能力或其被强留或被强夺的情形下。
  监护人在何种情况下方能主张交还子女请求权?在司法实践中,掌握的标准一般是:第一,未成年人是否离开监护人而与第三人居住——客观标准;第二,离开监护人而与第三人居住是否出于未成年人自己的意愿——主观标准;第三,监护人是否有过错,即监护有无滥用权利之情形。如果未成年人无意思能力,只参照其余两标准;如果监护人有第三种情形,第三人可据此抗辩,情节严重者,有关个人或单位可依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监护人设置顺序,父母是第一顺序监护人,李对其子有监护权,其公婆不再享有此权。该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诉讼标的,就是李基于监护权之保护教育权而派生出来的交还子女请求权。该权利被再度侵害时,对法院能否受理,上述五种观点都有不足之处。第一种观点虽然谈到侵权行为的“次数”,即诉讼标的客观要素中的法律事实,但未能将法律事实放到诉讼标的理论中全面考查,因而这种理解比较片面。第二种观点可能是基于感情认识,由感而发,既无法律规定,也无理论依据。第三种观点也有一定道理。“违法执行视为未执行”仅仅是古老拉丁法谚之一,在我们这样一个成文法国家里,只有将该法谚所蕴藏的深厚法理揭示出来,成为法律规范或司法解释,方能指导司法实践,在此之前不能做为司法判决和执行的依据。第四种观点仅将诉讼标的客观要素内容片面理解为原告所诉请法院裁判的实体权利,而忽视产生实体权利的客观基础——案件事实。不同的案件事实可以产生相同的请求权。第五种观点从犯罪的构成要件着手,分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但构成该罪的前提是须有尚未执行的生效判决裁定存在和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客观事实存在,这两方面的内容缺一不可。此案,法院已将该判决执行完毕,自此,再也不存在对该案的拒不执行行为,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综观李在前案(已审结),基于其次子被公爹强留,侵害其监护权而生交还子女请求权,诉请法院保护其监护权,判令被告交还其子;在后案,基于其子再次被强夺——不同事实而生的交还子女请求权,虽然后诉与前诉是对同一被告提起的同一法律性质的诉讼请求,即请求法院判令同一被告交还其子“江二”,但其前后两诉诉讼标的内容中的案件事实不完全相同,因而诉讼标的不同,故法院应予受理,所以,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值得商榷。
  三、交还子女请求权司法保护执行方法之管见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有关义务人主动履行者,有之;拒不履行者,亦为数不少。对后者,当事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唯对人身的执行与对财产的执行有别,特别是对交还子女案件的执行更应认真而慎重。基于对未成年人身心及人格的考虑,防止引起未成年人惊吓或恐惧,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应尽力避免强制执行。事实上,民事诉讼法的确禁止将人身做为法院执行行为客体,即执行标的只能是财产。对具有人身性质的案件的执行,最好是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尽量晓之以法以理,如仍不见效,可分别情况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司法拘留,甚至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之刑事责任,而不能图方便图省事,以诉讼法所禁止的方法执行。
  综上所述,交还子女请求权系监护权之保护教育权派生出的权能之一,其目的在于保障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教育权的行使。本案中,其权利为法院判决所确定并为判决所执行,后被执行人再度“回复”侵权,其前后两诉诉讼标的内容中的案件事实不同,因而是不同的诉讼标的,故法院应予受理。同时,在执行上应有别于财产执行,不能采用强制执行的方法。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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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小城镇建设技术政策》的通知

建设部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小城镇建设技术政策》的通知



建科[2006]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科技厅(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大中小城市与小城镇协调发展,加强对小城镇建设技术发展的指导,建设部和科技部组织编制了《小城镇建设技术政策》,为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小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了政策性依据,为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研究开发适用于小城镇的先进适用技术提供了应遵循的原则。现将《小城镇建设技术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政策性文件指导小城镇建设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六年四月五日



小城镇建设技术政策


一、 实施科学合理的城镇化战略,实现大中小
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

1. 实施科学合理的城镇化战略,实现小城镇合理有序发展
1.1 城镇化发展要适合国情,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工业化水平和市场发育程度相适应,与资源环境条件相协调,结合不同地区的具体条件,实现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形成结构合理、功能互补的城镇体系。
1.2 东部地区或经济发达地区(或大中城市郊区和城镇密集区),要发挥大中城市对小城镇和农村地区发展的带动作用,整合城镇密集区,发展重点小城镇,促进人口和产业集聚,提高建设质量。已形成城镇群的经济发达地区,应充分发挥核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功能;城镇群内部的小城镇要有合理分工,形成各自的特色。
1.3 中部地区或经济中等发达地区,发展小城镇要与发展中小城市并重,积极扩大重点小城镇规模,提高建设质量,增强辐射带动功能。
镇,更应重视发展县城和条件较好的工业镇,注意保护历史文化名镇。
2. 坚持区域协调和城乡协调,统筹规划小城镇发展
2.1 小城镇发展建设应遵循区域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相适应,使之相互促进、相互协调、共同发展。
2.2 在区域城镇体系规划中,要明确城镇功能结构、城镇规模结构、城镇空间布局,并协调区域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城镇密集区和中心城市周边地区的小城镇,要纳入所在区域城镇体系统一规划,参与城镇职能分工和产业结构调整,与大中城市优势互补,互为依存,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相对独立的小城镇要强化其为所在地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功能,带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2.3 准确把握小城镇发展的功能定位。小城镇发展建设要立足于繁荣农村经济,切实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形成城、镇、村经济社会发展互动的良性循环。
小城镇应成为基层地区的经济、文化、科技与信息服务中心,带动周边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中城市周边的小城镇,要积极延伸城市产业链,成为产品营销和信息交流的载体,促进城乡经济繁荣。
小城镇应成为提高村镇居民生活质量、人口素质和进行精神文明建设的基地,为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条件。
3. 科学编制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3.1 实施科学合理的县(市)域经济发展战略,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制定适合本地区的产业发展模式;产业布局必须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提高土地、水等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
3.2 在省、市域(地区)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科学合理地编制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制定县(市)域小城镇发展战略,确定重点发展的小城镇,引导和控制小城镇合理发展方向和布局,并协调县(市)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3.3 优化县(市)域城镇体系布局。依据县(市)域的地缘关系和社会经济联系进行必要的分区,稳妥慎重调整行政区划,合理调整居民点布局。
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遵循节约土地、规模恰当、设施完善、生态健全、重点突出和发展协调的原则,形成城、镇、村结构体系,重点建设中心镇和中心村。
提升县(市)域中心城市的功能地位,增强中心镇的骨干节点功能,培育各具特色的城镇组群,建立功能清晰、分工明确、布局合理的城镇功能结构体系。
4. 实施发展重点小城镇的策略
4.1 小城镇发展的重点是县城镇和部分区位优势明显、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较大的建制镇,逐步按照区域规划和经济发展需要,强化小城镇的功能,使其真正成为所在地区的经济文化中心。
4.2 以产业发展为依托,发展重点小城镇。以中小企业为重点,大力发展小城镇经济,并将非农产业作为小城镇发展的重要基础,以此提升小城镇对城乡劳动力和企业的吸纳能力;培育小城镇优势产业,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作用;逐步形成小城镇的主导产业链和主导产业集群,提升产业的竞争力。
4.3 依据不同地区条件,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培育和发展小城镇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农副产品深加工、销售基地;兴办各种服务业、旅游业等产业,加快第三产业发展,提供就业岗位,增加农民收入。

二、科学编制小城镇镇域规划,完善小城镇功能,
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5. 科学合理地编制镇域规划,统筹城乡发展
5.1 规划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促进人口、产业向小城镇聚集,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5.2 镇域规划要依据县(市)域规划,对镇域资源、经济、社会等要素进行统筹、整合,形成合理的产业和居民点布局,并与相应的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配套完善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环境、防灾和文物保护等各专项规划。
6. 合理规划镇域村镇体系,优化空间布局
6.1 城、镇、村要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统筹规划城镇、乡村居民点及各类用地,合理确定镇域居民点体系规模、等级结构、功能空间布局,达到分布均衡、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繁荣经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目标。
6.2依据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因地制宜地把握重点小城镇的合理规模,适当减少村、镇数量。环境恶劣、生态敏感地区、贫困山区、蓄分洪区、工程开发区及村庄过于分散地区等,应结合实际需要,本着保护生态、集约用地、完善配套的原则,实施迁村并点,移民建镇、建村,改善生产和居住环境,提高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7. 实现小城镇用地与其它空间资源相协调
7.1 正确处理土地利用规划与各类其它规划的关系。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效力。小城镇建设用地要纳入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实施总量控制,合理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明确空间和用地监管措施。小城镇镇域内的广大农村地区,空间资源规划均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7.2 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总量平衡的原则。村镇发展用地数量及分布,与基本农田、生态系统存在矛盾的地区,要区别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补充耕地、退宅还耕、退耕还林、退耕还草、退田还湖等计划,保持耕地占补平衡,保护基本农田与生态环境。
7.3 促进土地利用从粗放扩张向集约综合开发和多维空间利用方向转变。严格控制分散建厂,工业应向工业园区集聚,逐步发展形成规模;通过改善小城镇人居环境质量、完善各种设施,促进小城镇周边零散居民点向镇区集中,居民向住宅区集聚。
7.4 要结合旧镇改造和土地清理,充分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提高存量土地利用率。
7.5 创新土地利用制度,为小城镇发展提供支撑。制定和完善小城镇土地利用管理政策和法规;加强农村土地的用途管制和小城镇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
8. 加强统一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8.1小城镇镇域规划,要为镇域人口、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优化经济结构,大力发展特色产业,提供足够的就业岗位,为农业剩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创造条件;建设设施配套的住宅区,发展社会服务事业,明确中心城镇功能定位,提高服务水平,为构建农村地域和谐社会创造条件。
8.2 遵循区域协调发展原则,促进城乡和地区间的信息和商品交流,形成良好的区域投资环境,带动周边地区共同繁荣。
8.3 按照分级配套、标准合理、规模适当、逐步完善、共建共享原则,统一配置镇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妥善处理重大过境工程项目(如公路干线、铁路、天然气管道、水利工程等设施)与村镇的关系,并充分利用有利条件带动本地区发展;公路规划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处理好过境道路与村镇物流和道路衔接的关系,新建公路应尽量避免穿越镇区或封堵镇区主要发展方向。
8.4 坚持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的原则,达到镇域内、镇域之间基础设施布局、各种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相协调。要重视制定镇域有关防灾、减灾(防洪、防地质灾害、防火、抗震等)措施,抵御自然灾害,保障城镇安全。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保护城乡饮用水源和生态环境。
8.5 统筹小城镇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镇域规划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对镇域的风景名胜、自然与文化遗产、生态环境要采取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措施,实现经济、社会、文化与生态环境相协调。

三、 优化小城镇镇区规划,塑造小城镇特色

9. 坚持高起点、高质量、高效益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镇区规划
9.1 运用现代规划理念、技术和方法,提高镇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水平和质量。镇区规划既要科学、合理、适当超前,又要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确实起到对小城镇建设宏观调控和微观指导作用。
9.2 不同地区县城镇及建制镇的镇区人口应具有合理规模,并逐步完善镇的功能。达到一定人口规模的镇区应有明确的功能分区,明确行政、科教、商业、居住、文娱、医疗用地以及工业园区和设施农业园区等功能完善的规划组织结构。
9.3 规划编制要切实贯彻节地、节水、节能、环保和发展循环经济等方针政策。对布局分散、污染严重的企业要坚决关停并转迁,污染治理到位的企业可在工业园区统一规划安排。
10. 重视小城镇建设用地选择
10.1 小城镇建设用地应根据地理位置与自然条件、占地数量与质量、现有设施利用、交通条件、建设投资与运营费用、环境质量、社会效益等择优选定。
10.2 小城镇建设用地要选择水源充足、水质较好、通风向阳、利于排水、地质条件适宜的地段;避开洪水淹没、风口、滑坡、泥石流、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影响地段;避开自然保护区、地下文物埋藏区等;避免小城镇建设用地被铁路、公路、高压输电线路分割。
10.3 小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应根据人口规模和国家有关标准,结合当地土地资源条件合理确定。坚持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防止盲目攀比,无序扩张,搞不切实际的超前规划,修建形象工程,杜绝浪费土地现象。要立足存量土地挖掘潜力,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农田保护区和规划建设控制区的调整与界定。
11. 提高小城镇镇区规划水平,塑造小城镇特色
11.1 镇区空间布局要严格贯彻节约用地原则,用地布局要紧凑,在建筑群组合中,要充分挖掘土地利用潜力,在符合卫生、安全的条件下,适当缩小建筑间距,提高建筑密度。
11.2 镇区规划布局要坚持功能分区明确、优化布局结构的原则,处理好生产、生活、休憩、交通四大要素的关系,各功能区之间要联系方便。镇区布局要确保各组成要素和自然要素不仅在平面布局上合理,而且达到在空间上相互协调,塑造良好的空间环境。
11.3镇区用地应形成卫生、安全、安静的外部环境,避免污水、垃圾、噪声等污染,要采取防火、防震和防止次生灾害蔓延的规划布局措施。
11.4 对旧镇区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及民居在评价的基础上,加强保护、合理利用、适当调整、循序渐进、有机更新,避免不加评估分析,拆旧建新。
11.5 针对小城镇的不同地理环境、地形、地质条件,采取有针对性的规划布局手法。特殊地区应加强镇区工程地质条件的分析,避开滑坡、山洪对小城镇安全的影响,并要做出竖向规划设计;沿江河地区要充分考虑河道行洪、滞洪要求及防洪标准;沿海地区要注重防风暴潮;饮用水水源——河、湖、水库地区的小城镇应慎重选择工业项目,妥善处理垃圾、污水,避免污染水源保护区。
11.6 小城镇规划建设要注意保护所在地区的乡土山水资源、经济社会及人文资源,要统筹规划,突出优势,形成特色。
11.7小城镇建筑及建筑群的建筑风格和色彩基调要体现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文化背景、不同农村传统民居和自然风貌特色,形成独特的建筑景观风貌。
11.8依据小城镇区位优势和资源条件,构筑与城镇化相适应的产业结构,培育与区域经济相适应的优势产业,找准经济发展与小城镇建设的结合点,实现经济发展与小城镇建设相互协调,双向带动,形成产业特色。
12. 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古镇和名胜古迹保护
12.1 文化名镇、古镇要有相应的保护规划,要保护具有地方文化与传统特色的物质空间环境及与其相适应的文化内涵:独特的整体格局、风格各异的街巷、传统特色建筑群体、河湖水系、城镇色彩基调等。
12.2 文化名镇、古镇和名胜古迹保护要明确保护范围,规定核心保护区、风貌控制区、协调发展区,要明确建设控制地带范围,防止孤立性保护单个历史文物,切忌仿古重建,避免改造性破坏和建设性破坏。
12.3 文化名镇、古镇的改造和保护应采取小规模渐进方式,形成保护区与新区开发相对独立的格局,并强化对全镇整体环境的控制,使新区建设与古镇总体格局相协调。
13. 统筹规划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13.1 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期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3.2 认真做好小城镇道路交通、供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供热、环保、环卫、防灾等专业规划和综合管网规划,并做到相互衔接、协调统一、空间布局合理有序,为专项工程设计提供依据。
13.3 大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郊区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一并考虑;集中分布或连绵分布的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在城镇区域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实行主要基础设施的联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相对独立、分散分布的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在县(市)域城镇体系基础设施规划指导下,结合小城镇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安排。
13.4 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内容、标准和规模要与小城镇人口规模、等级、生活水平、经济发展相协调,并可考虑适当超前;小城镇基础设施还要根据小城镇区位、产业因素和功能类型等的差异,有所侧重,与不同功能小城镇经济发展相协调。
14. 强化规划调控作用,加大实施监管力度
14.1 科学编制或修订镇域、镇区规划,编制镇区详细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重点发展区、各类用地规模和布局以及规划实施步骤与措施等。
14.2 重视规划的调控、指导和协调作用,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强化规划的法律地位。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法律效力,要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规划调整必须依照法律程序办理。要逐步建立规划的公示听证制度,加强规划实施的社会舆论监督。
14.3 制定与完善小城镇规划法规体系。制定与完善不同编制阶段的小城镇规划标准;制定与完善规划编制审批程序;建立规划设计人员培训制度,对参与小城镇规划设计人员的执业资格和小城镇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实行严格管理;建立健全保障建设按规划实施的技术法规体系;建立与完善小城镇规划建设协调与管理机制。
14.4 积极推行规划实施管理改革与创新。强化规划的严肃性,编制小城镇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严格其调整的法定程序;严格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审批程序,不得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取代选址程序;镇政府投资项目应公示资金来源,严查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强化“紫线管理”制度,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建立高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实行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相分离。

四、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小城镇功能保障

15. 加强小城镇供水排水设施建设,不断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15.1 根据区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从区域或流域层面统筹规划水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推动城乡统筹供水,提高小城镇供水安全和保障水平。
15.2 根据小城镇所在区域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小城镇供水模式。对于城镇较集中的区域,可实施区域统一供水;对于较为分散或受地形、工程建设投资制约和运行费用不合理的小城镇可实施独立统一供水。
15.3小城镇总体规划和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是小城镇水厂设置的依据。较集中分布的小城镇,应统筹规划建设区域性水厂,对于不独自设置水厂的小城镇可视具体要求设置配水厂。
15.4 小城镇选择地下水为水源时,不得过量开采。当采用浅层地下水为水源时,应避免受地表或河流补给的污染;选择地表水为水源时,其枯水期流量保证率不得低于90%。
15.5 加强对小城镇供水水源的安全防护与监督,建立各种供水突发事故的报警制度,编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小城镇供水安全。重视提高小城镇供水水质检测装备和检测水平,保证对供水水质的监测和监督。
15.6 小城镇排水管网一般宜优先选择分流制;对于经济力量较薄弱的小城镇,近期可采用不完全分流制,有条件时过渡到分流制;某些条件适宜或特殊地区的小城镇可采用截流式合流制,并在污水排入系统前采用适当方法进行处理;对于旧镇近期改造地段、新区建设及工业开发区建设应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实行雨污分流制。
15.7小城镇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雨水资源和污水的综合利用途径。水资源不足的小城镇宜合理利用雨水或经处理后符合相应回用标准的再生水作为工业用水、生活杂用水、环境景观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等。
15.8 小城镇污水处理应因地制宜地选择处理方法。处于城镇较集中地区的小城镇宜在区域规划的基础上共建污水处理厂;经济欠发达、不具备建设污水处理厂条件的小城镇,可结合当地具体条件和要求采用简单、低耗、高效的多种污水处理方式,如氧化塘,自然处理系统,一级处理或强化一级处理,以及其它实用的污水处理技术。
15.9 小城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应采用厌氧、好氧和堆肥等方法进行稳定化处理,也可采用卫生填埋方法予以妥善处置。达到《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的污泥,可用作农业肥料,但不能用于蔬菜地和放牧草地。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的污泥,可与生活垃圾合并处置,也可另设填埋场单独处置。污泥用于填充洼地、焚烧或其它处置方法,应符合相关规定,避免污染地下水和环境。
15.10 积极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以有限的水资源保障小城镇的持续发展。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建设,加强综合节水示范园区建设,将再生水作为重要水资源用于农业灌溉;大力推广节水灌溉制度,减少渠道输水损失和田间灌水损失;制定行业用水定额和节水标准,对企业用水实行目标管理和考核,促进企业技术升级和工艺、设备更新;加速小城镇工业供水管网建设,加强检漏和管网巡检力度,降低供水损失;小城镇非居民用水要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居民用水逐步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加速小城镇供水管网的建设和技术改造,积极推广再生水利用技术和节水型用水器具。
16. 强化小城镇燃气和供热设施建设,优化能源结构
16.1 小城镇燃气建设要坚持“多种气源、多种途径、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的方针,根据本地区燃料资源条件,利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气源,以获得较好的社会、经济与环境效益。
16.2对于有天然气来源的小城镇,宜优先采用管道天然气或压缩天然气(CNG)供气系统;对有液化天然气(LNG)来源的地区,宜采用分布式卫星厂供气系统;对有液化石油气(LPG)来源的地区,宜采用瓶装或管道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小城镇,应根据当地资源和经济状况优先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符合安全要求的燃气气源种类和供应方式。积极开发应用反火型煤气发生炉、秸秆气化、沼气等清洁能源技术,改善小城镇能源结构。
16.3 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开发多种热源。对于位于经济发达地区城市周边的小城镇应根据城市供热规划和小城镇总体规划编制小城镇供热规划,一般以城市的热电厂(站)作为自己的主要供热热源,并辅以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经济欠发达地区、边远地区可根据小城镇的规模和特点,开发利用其它热源分散供热。鼓励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等新能源技术。
17. 加强小城镇道路交通设施建设,构建功能明确、等级结构协调、布局合理的道路网络
17.1 构建合理的城镇空间结构和土地利用模式,优化交通需求源分布,降低交通总需求量。均衡开发土地利用强度,避免土地超强开发,在镇区规划和建设中引入交通影响分析,促进城镇发展与交通体系的有机协调。
17.2 协调过境公路与城镇内部交通结构的关系。根据公路的使用功能、性质和等级,结合小城镇发展规划,合理布设过境公路,尽量避免穿越镇区。在道路交通规划中,对既有过境公路可根据具体条件采取外迁过境公路、过境公路两侧设辅路、交叉口主道高架或下穿等不同方式,保证镇内交通与过境交通互不干扰。
17.3 充分发挥各种交通方式的优势,在满足交通需求的同时,提高交通服务水平,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安全,最大限度降低交通环境负效应和能源消耗。
17.4 加强城镇干、支路的建设,使其比例协调,打通断头路,改造村道,增大支路密度,建立片区道路循环系统。逐步完善人行系统,保证人行安全,减少行人对机动车道的干扰。对人车混流、布局不合理的道路系统,要逐步进行调整和改造。
17.5 通过科学合理的城镇交通管理,规范交通秩序,提高交通安全水平和道路交通设施的利用效率。逐步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控制等交通工程设施,加强道路交叉口的交通组织和车流渠化管理,加强老镇区道路改造、停车场建设与管理。
18.加强供电与通信设施建设
18.1小城镇供电与通信设施建设应以小城镇供电工程规划和通信工程规划为依据,并遵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18.2小城镇的供电电源,在条件许可时应优先选择区域电力系统供电,对规划期内区域电力系统不能经济、合理供电的小城镇,应充分利用本地区的能源条件,因地制宜地采用水力、太阳能、风力、潮汐等发电方式,建设适宜规模的发电厂(站)作为供电电源。小城镇发电厂和变电站的选择应以县(市)域供电规划为依据,并应符合厂、站建设条件和接近负荷中心等要求。
18.3小城镇架空电力线路应根据小城镇地形、地貌特点和道路网规划,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架设;35千伏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应规划专用通道走廊,并加以保护;镇区内的中、低压架空电力线路应同杆架设,中心繁华地段、旅游地段等宜采用电缆埋地敷设或架空绝缘线。35千伏以上高压电力线路走廊的宽度应根据现行《城市电力规划规范》的要求确定。
18.4小城镇通信工程规划应以电信工程规划为主,同时包括邮政、广播、电视规划的主要内容。
18.5依据小城镇性质、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小城镇用地布局和道路交通网络规划,以及相关景观规划,在用户线路网和中继线路网优化的基础上,选择通信线路路由,并因地制宜地提出经济、合理、安全的通信线路敷设方式。
18.6小城镇的广播、电视线路路由宜与电信线路路由统筹规划,并可同杆、同管道敷设。
19. 积极推进小城镇信息化建设
19.1 小城镇信息化建设应纳入区域小城镇信息化发展规划,引导小城镇信息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小城镇信息化发展规划,对规划目标、建设项目要进行严格审查,防止盲目建设,避免网站建成后无人维护,缺乏效益。鼓励小城镇在区域小城镇信息化发展规划框架内开展信息化建设的整合工作,提升业务应用规模,降低信息化的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
19.2 小城镇信息化建设要注重应用和服务。要依托互联网,开发应用小城镇信息资源,积极开展网络教育与培训和产品网上流通与销售,还应为居民生活提供更多的信息服务。
19.3 加强重点小城镇的信息化建设。要选择具有代表性的重点小城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小城镇信息化建设,积累信息化建设经验,带动其它重点镇和全国小城镇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
19.4 建设小城镇政务服务中心。对小城镇政府各部门的政务信息进行整合,为社会提供统一的电子政务服务,降低网络建设与管理成本,实现规模效应。
19.5 鼓励小城镇内部各类公共信息平台及地区小城镇集群的社会公共信息平台按照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原则进行横向及纵向整合,建设统一公共信息平台,提升公共信息平台的知名度和服务水平。
19.6 加快特色产业信息化建设。根据当地经济结构、特色产业和资源优势,择优开展行业和企业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特色产业的电子商务,扩大名优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鼓励龙头企业按照统一要求建立信息平台,发挥特色产业的带动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19.7 鼓励小城镇劳务信息化网站建设,建立农民工档案库、用工单位档案库,实现劳务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
19.8 运用地理信息系统(GIS) 技术,开展空间数据的应用,逐步实现小城镇基础信息(经济、人口、基础设施、水文地质等)数字化,为小城镇信息化提供可视化服务,提升小城镇信息化水平。
19.9 强化小城镇信息化建设与运营管理。信息化建设应遵循规划先行、统一标准、分步实施、注重效益、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制定符合小城镇实际的统一技术标准,规范信息资源数据集成,建立与完善网络运营管理机制,对公共信息平台实施政府和社会双重监管,加强区域信息化品牌建设,提升公共信息平台的诚信度。

五、 重视环境保护与建设,实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20. 科学合理地编制小城镇环境保护规划
20.1 环境建设、经济建设、城镇建设要坚持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20.2 坚持小城镇环境保护规划服从区域、流域的环境保护规划的原则。注意环境保护规划与其他专业规划的相互衔接,充分发挥环境保护规划在环境管理方面的综合协调作用。
20.3 在环境保护规划编制中,要根据小城镇的土地、水域、生态环境的基本情况和使用功能,考虑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生态环境保护对不同区域的功能要求,结合小城镇总体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对具有条件分区的小城镇进行不同类型功能区(如工业区、商贸区、住宅区、混合区等)的划分并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
20.4 各功能区应合理布局,对在各功能区内的开发、建设提出具体的环境保护要求。严格控制在城镇的上风向和饮用水源地等敏感区内建设有污染的项目(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21.加强水环境保护
21.1 因地制宜地采取水源地的保护措施。对于以地面水为水源的小城镇,避免城镇污水对水源的污染。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水源保护区,并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中的有关卫生防护规定。水体的其它功能应服从饮用水水源的功能要求。在城镇密集地区,水资源的保护应从大的区域、大的流域着手,对污染源进行综合治理,对水资源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以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小城镇要确定地下水源的保护范围,对于饮用水源要明确划定水源保护区,防止病原菌和其它污染物对水源的污染,保证水源地的补给水量和水质。
21.2 调整小城镇产业结构和布局。小城镇应根据本地自然资源优势、技术、资金及环境容量,因地制宜地发展综合效益好、技术密集程度高、能耗低、用水少、无污染或低污染的工业产品和农副产品深加工工业。对污染严重效益差的企业,采取强制整治和关停并转迁等限制性政策。改善工业布局,使污染源尽可能集中,以便集中处理和排放。
21.3 在农田和水体之间应尽量设立湿地、植物等生态防护隔离带;科学使用农药和化肥,大力发展绿色食品,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有条件的地区应建设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设施,提倡污水处理回用。地处沿海地区的小城镇,应同时制定保护海洋环境的规划和措施。
22. 加强大气环境保护
22.1 小城镇各功能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废气污染源应布置在镇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结合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调整,改善能源结构,减少燃煤比重。大力推广利用清洁能源。推广采用低硫煤,减少二氧化硫排放。
积极开发应用工业废气处理技术,切实提高工业废气处理率和烟尘排放合格率,严格实行废气达标排放。结合当地实际,采用经济适用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措施,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控制露天焚烧秸秆造成的空气污染。要重视控制建筑粉尘和交通废气污染。
22.2 因地制宜地划定城镇绿化空间,建设公共绿地,形成点线面结合的绿地系统。在城镇工业区和住宅区之间,应设绿化防护带。
23. 加强声环境保护
23.1 合理规划安排小城镇的建设用地,避免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相互混杂。在非工业区内一般不得新建、扩建有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噪声污染严重的工厂应与住宅区、文教区隔离,可利用公共建筑或植被作为缓冲带,也可利用山岗、土坡等自然地形减弱噪声影响。
23.2 噪声高、污染大的工厂、车间或作业场所应尽量建在城镇边缘地区。对严重扰民的噪声源,可采用隔声、吸声、减振、消声等技术进行必要的治理,无法治理的要转产或搬迁。控制生产经营活动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减轻噪声扰民现象。
23.3 通过在城镇内部形成相对独立的道路系统,减少过境道路对小城镇的干扰,将噪声影响控制在最低程度。交通噪声严重超标的城镇,应视具体情况采取禁止机动车使用高音喇叭,加强公路两侧隔离绿带的规划与建设等措施。
24. 强化固体废弃物的综合整治
24.1 镇区中的广场、车站、码头、市场、主要干道等公共活动地区和住宅区应设置公共厕所和废物箱。公共厕所、废物箱等环卫设施的规划建设可参考《城市环境卫生设置标准》进行。
24.2 垃圾收集方式主要以定点收集方式为主,其它收集方式(如定时收集、特殊收集和分类收集)应根据小城镇具体情况确定。
24.3 高度重视防止和减少垃圾的产生。要限制过度包装,鼓励净菜上市,减少一次性消费品的使用,减少垃圾的产生。鼓励开展对废纸、废金属、废电池、废玻璃、废塑料等的回收利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废弃物回收网络。
24.4 小城镇应逐步建立完善的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理体系,避免不同环节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禁止生活垃圾随意倾倒和无控制堆放。严格禁止向江河湖海倾倒垃圾,防止水体污染。
医疗垃圾和其它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建立独立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系统或运至专门的处理中心,严格禁止其进入生活垃圾。
24.5工业垃圾的处理视乡镇企业的发展和工业垃圾的特点,优先选择资源化处理方式,也可采用无害化处理或其它处理方式。防止工业垃圾和建筑渣土进入生活垃圾。
24.6 要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按规划建设垃圾收集、分类和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应考虑城乡统筹和区域统筹,做到资源共享。垃圾处理设施应妥善选址,防止二次污染。
24.7 建立稳定的环卫队伍,负责镇区道路的清扫、废弃物的收集、清运与处置工作,扭转镇区脏、乱、差的现象。
25. 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
25.1 将生态功能分区作为生态规划的基础。生态功能分区要有利于保持小城镇的生态平衡,促进生态良性循环,维护物种多样性,使区域的环境容量得以充分利用,又不超过环境的承载能力;小城镇及其周边农村地区应统筹考虑,促进城乡空间融合;将社会、经济、自然三个系统有机结合,实现三者的可持续发展。要根据生态功能区划要求,制定不同功能区的建设方案。
25.2 天然水体、森林、草地、湿地等应尽量保留,为城镇进一步发展提供充足的环境容量。沿海和河网地区要加强对滩涂和湿地的保护,土地开发和围海造田要适度。
25.3 制定风景名胜区、公园、文物古迹等旅游资源的环境管理措施,对大、中城市郊区和风景名胜区、重点旅游区周边生态环境较差的城镇要进行重点整治。
25.4 严格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和滞洪区进行不符合保护目的的开发建设活动。中西部地区小城镇要做好周边水土保持,北方地区小城镇要加快建设绿色屏障,防止风沙危害。
25.5 加强小城镇园林绿地系统的规划和建设。要合理划定城镇的绿化空间,建设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庭院绿地,形成绿色防护体系,提高镇区绿化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26. 实施环境管理措施
26.1 加强小城镇环境保护的管理,强化环境保护的能力建设。充分发挥镇街道和村委会的作用,使当地居民积极参与涉及本镇利害关系的建设项目的审议讨论,将公众关心的环境问题提上社会舆论监督日程。
26.2 加强乡镇企业环境管理,加大对国家强制关停并转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限制落后的设备、工艺向小城镇转移。
26.3 将城市中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逐步移植延伸到小城镇,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基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基本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
六、重视防灾减灾,保证小城镇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7.科学合理地编制防灾减灾规划
27.1 小城镇防灾减灾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地震、火、风、洪水、地质灾害等不同灾种设防标准。
27.2 大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郊区建制镇的防灾减灾规划应在城市防灾减灾规划中一并考虑;较集中分布或连绵分布的小城镇的防灾减灾规划可统筹考虑,资源共享;分散小城镇的防灾减灾规划可以结合小城镇及周围农村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27.3 小城镇选址定点要避开洪水淹没及行洪滞洪区,并应尽量避开低劣的地基岩土(如冻土、膨胀性岩土、流塑性淤泥、地下采空堆填土等)分布区、活动断裂及滑坡、崩塌、泥石流多发的高危地区等地段。小城镇布局要考虑防灾减灾的避难空间、人员疏散地和疏散通道。
27.4 小城镇应依托受辖中心城市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建立灾害数据库与信息传输、灾害预警系统,及时进行灾害评估、灾害预案及灾害防治的咨询、指导与服务。
28.加强地质灾害的防治
28.1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地质灾害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并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28.2 禁止在评估确定为高危险灾害区内从事任何工程建设及其它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28.3 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群测群防工作,加强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险情。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29.加强洪涝灾害的防治
29.1 合理确定小城镇的防洪设防标准。小城镇防洪设防标准应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考虑社会经济地位的重要性和居住人口数量,按照有关标准确定。
29.2 按照不同的防洪特点和防洪要求,因地制宜地制定小城镇的防洪工程规划和防洪措施。
位于江河湖泊沿岸小城镇的防洪规划,上游应以蓄水分洪为主,中游应加固堤防,以防为主,下游应增强河道的排泄能力,以排为主。
位于河网地区的小城镇防洪规划,根据镇区被河网分割的情况,防洪工程宜采取分片封闭形式,镇区与外部江河湖泊相通的主河道应设防洪闸控制水位。
位于山洪区的小城镇防洪规划,宜按水流形态和沟槽发育规律对山洪沟进行分段治理,山洪沟上游的集水坡地治理应以水土保持措施为主,中游沟应以小型拦蓄工程为主。
沿海小城镇防洪规划,以堤防防洪为主,同时应做出风暴潮、海啸及海浪的防治对策。
位于河口的沿海小城镇要分析研究河洪水位、天文潮位及风暴潮增高水位的最不利组合。
沿江滨湖洪水重灾区小城镇应采取异地主动防洪,并应按照“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的防洪抗灾指导原则考虑;对地震区的小城镇,防洪规划要充分估计地震对防洪工程的影响。
30.加强地震灾害的防治
30.1 小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根据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防,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不得进行建设。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小城镇建设中的公共建筑、统建的住宅及乡镇企业的生产、办公用房,必须进行抗震设防;其它建设工程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采取抗震措施,提高房屋的抗震能力。
30.2小城镇生命线工程及易发地质灾害的不稳定斜坡防护工程应按当地基本烈度提高一级设防,特别要确保交通、通信畅通。
30.3小城镇未经抗震设防的房屋、工程设施和设备,应按现行的抗震鉴定标准和加固技术规程进行鉴定和加固,以达到应有的抗震能力。
30.4 对地震可能引起的火灾、水灾、山体滑坡、放射性污染、疫情等次生灾害源,应当采取相应的有效防范措施。
30.5 小城镇居民生活区规划布局应满足避震疏散要求,要本着就近、安全、方便和无次生灾害源威胁的原则划定避震场地。灾害地区的建筑物应在建筑体型、结构造型、建筑材料和构造节点等方面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尽量避免建筑物倒塌破坏。
31.加强消防设施与能力建设
31.1小城镇的消防设施与能力建设,应依据小城镇的规模、性质、类型、地理区域位置等因素,遵循因地制宜、经济实用、不拘一格的原则进行。小城镇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小城镇总体规划,与其他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31.2在小城镇总体规划中,必须将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布置在城镇边缘的安全地区,并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应合理选择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瓶库、汽车及大型拖拉机库、汽车加油站和煤气(天燃气)调压站的位置,并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确保安全。小城镇各种建筑之间要有足够的防火间距,防止火灾蔓延。
31.3小城镇新建各类建筑物应遵守相关规范规定的耐火等级。
31.4小城镇应根据具体条件,建设消防、生产、生活合一的供水管网系统。没有管网供水系统的小城镇,可以充分利用江河、湖泊、水塘等天然水源为消防供水,并修建通向天然水源的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
31.5小城镇镇区内应合理规划建设和改造消防车通道。有河流、铁路通过的小城镇,应当采取增设桥梁等措施,保证消防车道的畅通。

七、 优化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住宅区规划与建设

32. 优化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满足居民物质与精神生活需求
32.1 小城镇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节约用地、经济实用、分级配置、分期实施、适当超前的原则,进行科学合理地配置。
32.2 小城镇的行政管理、商业服务、金融邮电、文化体育等设施,宜按其功能同类集中或多类集中布置,逐步形成体现小城镇特色的行政中心、商业中心和公共活动中心等建筑群,提高小城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集贸设施用地应根据交易产品的不同特点,综合考虑交通、环境与节约用地等因素进行布置,并应符合卫生、安全防护的要求,避免造成以路为市、以街为市的现象。
32.3 小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布局、选址和规划设计,应满足防灾救灾要求,便于人员隐蔽以及人流与车流的疏散。
32.4 改建和扩建的小城镇,应注意保留原有公共服务设施的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尽可能保留和利用原有公共服务设施。
33. 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优化住宅区规划与建设
33.1小城镇住宅区规划应符合小城镇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要求。小城镇住宅区的人口规模、规划组织结构、用地标准、建筑密度、道路网络、绿化系统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必须按小城镇自身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方式及地方特点合理构建。
33.2 小城镇住宅区规划、住宅建筑设计应综合考虑建设标准、用地条件、日照间距、公共绿地、建筑密度、平面布局和空间组合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应满足防灾救灾、配建设施及物业管理等需求,创建方便、舒适、安全、卫生和优美的居住环境。
33.3 小城镇住宅区的平面布局、空间组合和建筑形式应注意体现民族风情、传统习俗和地方风貌。住宅区内原有的山丘、水体、自然和人文景观以及有保留价值的绿地及树木,应尽可能将其保留利用并有机地纳入绿地及环境规划。
33.4 合理组织住宅区内部交通。车行道和人行道分开设置,如条件不允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交通安全。住宅区内应避免过境车辆穿行,住宅区道路应满足地震、火灾和其他灾害的救灾要求。住宅区内的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无障碍通道。住宅区内要考虑汽车、自行车、摩托车的停车场库。
33.5 小城镇住宅区的规划建设要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为方便住宅区建设的商品化经营、分期滚动式开发以及社会化管理创造条件。
34. 提高住宅建筑设计水平,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
34.1 小城镇住宅建筑应根据住户的类型、结构和规模,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套型系列。
34.2 小城镇住宅建筑宜划分为基本功能空间(主要指卧室、浴厕、厨房、储藏间等)和附加功能空间(主要指客厅、书房、客卧、库房、谷仓等),并根据住户不同的人口构成、生活水平和从业需要,选定基本功能空间的数量和附加功能空间的种类和数量。
34.3 除职工户外,种植户、专业户、商业户、兼业户等住户,因其从业需要的农具储藏、粮仓、商店、作坊、库房等附加功能空间需要占用底层面积,可采用一户多层(底层为经营及生产用房)的垂直分户的布局方法。禽畜养殖,应根据卫生防疫要求适当集中并与住宅区合理分隔。
34.4 为减少住宅占地和提高土地利用率,小城镇住宅应因地制宜选用多层(4~5层)、低层(2~3层)和小高层毗连式住宅。在建筑形式上,一般应建毗连式住宅,对独立式低层住宅要严加控制。
34.5 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县城镇和有条件的建制镇均应逐步执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34.6 因地制宜选择建筑物朝向,采用合理的建筑体型及窗墙类型,采用保温性能好的围护结构和节能产品,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将建筑节能与改善室内环境相结合。积极开发应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新能源技术和设备。
34.7 根据市场需求、地方资源和房屋结构体系特点,以及各类材料的合理供应半径,制定采用新型建材的相关支持政策,鼓励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配套产品和配套技术。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
34.8 合理利用木材,大力推广木质原料资源的综合利用,积极开发新型无味、无毒、防火、无虫蛀的建筑用人造板材,因地制宜地开发利用竹材、植物茎、稻壳等资源,发展新型绿色建材。
34.9 重视工业废料和建筑废弃物的利用。积极开发工业废弃物(如矿渣、粉煤灰、硅灰、煤矸石、废弃泡沫塑料等)和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生产性能优异的建筑材料和产品。

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
(1984年1月6日)

统计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我国要实现工业、农业、科学技术
和国防现代化,必须实现统计工作的现代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统计工作从十年动乱的严重破坏中逐步得到恢复,
并有新的发展,成绩是很大的。但是,我国统计工作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
相比,还是落后的,远不能满足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统计法》,加快统计工作现代化的步伐,开创统计工作新局面,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对统计工作的认识
统计是认识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没有准确的统计,计划经济就难以搞好。经
济越发展,越需要加强统计。经济越搞活,越需要发挥统计监督作用。
统计信息所反映的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情况,是社会经济信息的主体。
统计工作现代化,是整个信息工作现代化的重点之一。
目前,还有些地区、部门和单位的领导人,没有真正懂得统计的重要作用,不
认真抓统计工作,不善于运用统计数据来研究问题指导工作,这种情况必须改变。
二、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
统计工作现代化,就是要运用先进的统计科学和现代计算技术,来改革和完善
我国的统计工作,进一步做到数字准确、资料丰富、信息灵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的需要。为此,必须逐步实现统计指标体系完整化,统计分类标准化,统
计调查工作科学化,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技术现代化,统计
服务优质化。各级统计局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上述目标作出具体规划,组织实
施,并且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
保证数字的准确性,是统计工作的根本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统计人员和有关
人员,都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
在企业整顿中,要把建立健全计量、检测、原始记录等基础工作,健全统计制度和
数字质量检查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并把是否实现了这些要求列为验收标准之一。

电子计算机的运用是统计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要充分发挥现有电子计算机和
数据传输设备的作用。争取在几年内县以上各级统计局要配备微处理机,逐步建立
健全现代化的统计信息计算体系。
三、建立健全集中统一的、强有力的统计系统
(一)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国家统计局在国务院领导下,
负责领导全国统计工作。地方各级统计局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统计局的双重领
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统计局的领导为主。
(二)统一管理各级统计局的编制和经费。为了保证全国统一的统计任务的完
成,应逐步做到县和县以上各级统计局的人员编制由国务院统一规定,所需统计事
业费由中央财政拨付,基建费由国家计委安排。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
家计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制定下达,有步骤地实施。
(三)充实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统计力量。国务院各部门要按照抓宏观规划、
抓综合平衡、抓信息的要求,设立相应的统计部门,切实把统计机构充实和健全起
来。省以下各级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和统计力量,也必须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充实
和加强。一定要迅速改变目前许多部门统计力量过于薄弱的状况。
(四)加强基层单位的统计力量。基层统计工作是整个统计工作的基础。企业
事业组织都必须设立和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乡、镇人民政府
要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员,在统计业务上受县统计局领导。
(五)做好城市和农村两支抽样调查队的组建工作。国家统计局设调查总队,
各省、市、自治区和抽中的县设调查队。
(六)在地方机构改革中,要大力加强和完善统计监督部门,各级的统计机构
和力量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特别要注意加强市、县统计局的力量。
四、提高统计干部素质,稳定统计队伍
(一)大力发展和改革统计教育。有关高等院校要设立统计系或者统计专业,
扩大招生名额,并适应提高统计研究生的招生比例。省、市、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
设立中等统计专业学校,或者在财经学校中设立统计专业。各级统计机构要按照干
部“四化”的要求,分级负责,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在职统计人员。由国家统计局和
教育部制定规划,组织实施。
(二)积极开展统计科学研究工作。国家统计局要逐步充实统计科学研究所的
力量。中国科学院要加强数理统计研究机构。要集中一批专门人材,开展统计科学
研究,尽快提高我国统计科学水平。
(三)要切实保证统计人员的质量。新增和补充业务人员,应从大专和中专毕
业生中选调;如需从高中毕业生中招收,应经过考试,择优录用。现有统计人员不
具备专业知识的,要分期分批培训,培训后进行考试,不合格的应予调离。
(四)要保持统计专业干部的稳定。地方各级统计局长、副局长和统计师的调
动,应征得上级统计部门的同意。
五、设立国民经济统一核算标准领导小组
为了提高我国经济管理水平,建立统一的、科学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统一确
定统计、会计、业务核算制度和分类标准,成立国民经济统一核算标准领导小组。
成员由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国家
标准局等单位负责人和经济专家、财政专家、统计专家若干人担任。
六、认真宣传和贯彻《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我国统计工作实行法治的依据,各地方、各部门、
各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各级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必须以
身作则,模范遵守,如实反映情况,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须维
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任何
人不得侵犯。
七、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抓好统
计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计算技术建设。同时,要定期检查和讨
论统计机构的工作,加强对统计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专业教育,并帮助他们解决
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广大统计人员要发扬实事求是、调查研究、深入细致、
勇于创新的作风,提高责任感和光荣感,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更大的
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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