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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判长选任制的重要意义/丁义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1:08:12  浏览:96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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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判长选任制的重要意义
丁义明

  人民法院的改革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的各项改革举措,符合国情和法院工作实际。而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是法院自身的一项关键性改革。实行这项改革,就是要充分发挥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指挥、组织、协调作用,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依法独立自主地作出裁判,法官特别是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裁判的作出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项改革,实质上是让法官处于审判活动的中心位置,符合审判工作规律,有利于解放和发展法院的生产力,提高审判工作效率,提高法官队伍素质,确保司法公正,树立法院良好的司法形象。
一、有利于解放和发展法院生产力
  法院审理案件都是首选通过合议庭或简易程序的独任审判来进行的。所以,合议庭和法官是审判组织的基础,是法院肌体的“细胞”。如同经济体制改革,在农村是抓住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城市是抓住企业改革,确立了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中心地位,就激活了“细胞”,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一样,法院自身改革也只有抓住合议庭和法官,赋予其必要的职权,加重其责任,责权利紧密结合,才有动力和压力,才能激活“细胞”,解放和发展法院的生产力,使法院工作充满生机和活力。
二、有利于确保司法公正
  案件是审判人员审理的,最了解案情、事实、证据的是审案的人,因而能够作出正确裁判的,也应该是直接审案的法官。按道理“审”和“判”应该结合起来。而由庭长、院长(分管副院长)层层“把关”,由没参加庭审的人来决定如何裁判,这种“审判分离”的旧模式,不符合审判工作规律,也违背唯物辩证法的认识论。这种一案经过多人多道工序的办法,一旦案件出了差错,是“集体责任”,追究错案责任和违法审判责任的制度也落不到实处,审判人员的责任心难以增强,“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也有空隙可钻。所以,仅靠少数人“把关”、“护坝”,不是治本之法。审判人员责任心和积极性提高了,司法公正就有了可靠的坚实的基础;去掉层层审批的繁琐环节,审判效率自然就提高了。
三、有利于提高法官队伍素质
  实行审判长选任制度,权力到人,责任也落实到了人。审判长要判案,要签发文书,普遍感到压力大,责任心明显增强,自觉努力钻研法律知识,审案和制作文书都比过去仔细多了。同时,还把合议庭其他成员也带动起来了。审判长不是任期制,每年都要进行考核,不胜任或相形见绌就要下台,如果出了枉法裁判或造成重大影响的错案,立即被免职并按规定追究责任。这样优胜劣汰的机制真正形成了,“南郭先生”失去了存在的环境和条件,形成了激励和鞭策法官努力提高自己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强大力量,进而带动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
四、有利于推进法院各项改革
  实践表明,不突破用行政手段管理审判工作的模式,就不能充分发挥审判方式改革的效能。一经实行审判长选任制,建立起符合审判工作的审判组织形式,确立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中心位置,公正、高效的审判机制就建立起来了,审判方式改革所追求的目标就能充分展现出来,审判长选任制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还会推动法院的其他改革。比如,院、庭领导职数是否可以减少一些?可否不分设若干个审判业务庭?相应地对审判委员会予以加强,实行委员专任制机构少了,法官人数也可少一些、精一些,走向高质复合型。这就有助于明确法院机构、人事管理改革的思路和推进改革。院长、庭长“抓大放小”,只管重大、疑难案件,可以从繁重的文牍之苦中解放出来,可以有更多的精力指导帮助审判人员。法院依靠党组织的坚强有力的政治领导,再与法官思想教育、业务培训及其他改革和管理措施配套,法官的整体素质、司法水平将会大大提高。
  (作者单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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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上市公司1998年年度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1998年年度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质量,我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新颁布的相关法规制度,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上字〔1997〕114号)做了必要的调整修改,各上市公司
应据此编制和披露1998年年度报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均衡披露的原则,安排上市公司在指定报纸上公布年度报告摘要,每个证券交易所每日安排数量不得超过20家。
二、在1998年会计年度结束时,如果上市公司出现可能导致三年连续亏损或1998年度重大亏损的情况,应当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果不好或改变用途的,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募股资金使用情况并解释原因,同时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
四、上市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的过程中,应做好信息保密工作,禁止公司、股东和内幕人员进行内幕交易。
五、凡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在审计报告完成后十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有关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其中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还应明确说明审计意见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对审计年度利润
的影响金额以及影响公司当年盈亏的状况。
六、在上市公司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董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并与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公布。
七、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的“重大事项”中披露计算机2000年问题对公司的影响及解决方案。
八、上市公司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在依法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后,由专人将两份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送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并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送磁盘文件。
九、证券交易所要进一步做好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工作,并在六月三十日前将审核情况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
十、各地的证券监管机构要对辖区内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实行事后审核,并及时将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同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1998年12月9日

人事部关于一九九四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一九九四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通知
人事部



根据中发〔1991〕10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决定1994年继续开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选拔工作按《1994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规定的范围、条件、数量、程序和时间进行。
希望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做好199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

附件:1994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逐年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并颁发政府特殊津贴证书。为使政府特殊津贴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中发〔1991〕10号)精
神,结合几年来的工作实践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制定1994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
一、选拔范围
(一)选拔工作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进行。选拔的对象主要是,在科学研究、教育、卫生、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等第一线工作岗位上,以及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二)科研院所、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现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一般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三)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以及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一般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二、选拔人数和津贴数额
(一)1994年全国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总人数大体控制在5千人,津贴数额为每人每月1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1992和1993年已享受50元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均在1994年转为享受100元津贴;其中除个别拟被撤消和停发津贴人员的名单须报人事部外,其他人员不必再报批。
(三)1994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原享受50元档津贴转为享受100元津贴的人员,其津贴均从1994年10月开始发给。
三、选拔条件
(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政治思想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已培养出博士的博士研究生导师;
3、在科学技术工作中,学术造诣高深,是某一重点学科的奠基人或带头人,或是获得以下奖励的主要完成人:
(1)国家自然科学奖一、二、三等奖一项;
(2)国家发明奖一、二等奖一项;
(3)国家科技进步奖特、一、二等奖一项;
(4)国家自然科学奖四等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三、四等奖不少于二项;
(5)在自然科学领域,除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以外的国家级奖特、一等奖一项,或二、三等奖不少于二项;
4、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某一重点学科的奠基人或带头人,或是获得由中央、国务院主管部门授予的最高奖的主要完成人;
5、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建的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用该理论或方法教书育人成效显著,为同行所公认;或是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项的主要完成人;
6、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发明、创造、革新,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在高新技术的引进、吸收、消化、改造中,有重大突破,推动了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在科技成果向生产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
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7、长期工作在治病、防病第一线,有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很大,其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8、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享有盛名,是某一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奠基人或带头人;或是获得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授予的有关行业最高奖的主要完成人;

9、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职业体育教练员:
(1)执训的运动员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中取得奥运项目金、银、铜牌,或在亚运会比赛中取得奥运项目金牌,或破奥运记录或世界记录并被有关国际体育组织承认;
(2)执训的运动员在取得第(1)项所列成绩的前四年内,对其执训满两年的;
10、国务院直接提名的为国家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四、选拔程序
(一)人事部逐年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有关部门下达选拔的控制指标参考数。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有关部门的人事厅(司、局)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三)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基层单位逐级向上级人事部门推荐人选。
(四)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和推荐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厅(局)会同本地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等组织实施;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含总公司、行业总会)在部门党组领导下,
由人事司(局)会同本部门有关司(局)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人事厅(司、局)根据选拔条件和控制指标参考数,对所属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平衡,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委、政府和部门党组核定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一并报送人事部。
(五)人事部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的人选进行综合平衡,重点审核和宏观控制,并将确定的名单报国务院审批后,通知各地区、各部门。
(六)对完成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科学研究、工程技术攻关项目的群体或做出杰出贡献的人员,可由国务院直接提名,或由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向国务院提出建议,经国务院批准,拨给专项政府特殊津贴指标,人选名单由人事部报国务院特批。
(七)在科研院所、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被作为推荐对象,应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推荐。
(八)在选拔过程中应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增加选拔工作的透明度,使推荐的人选具有群众基础。

政府特殊津贴选拔程序示意图

-------
|国 务 院|
-------
制审| ↑上请
定批| |报示
政人| |人报
综合平衡 策选↓ |选告
-------重点审核 ------- --------
|中 组 部|宏观控制 | |重点审核| |
|中 宣 部|←---→|人 事 部|←--→|有关行业部委|
|统 战 部| | | | |
------- ------- --------
| |
↓ ↑
| |
-------- --------
部下| |推请
署达| ------------- |荐示
选审↓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上报
拔批| |及计划单列市党委、政 | |报告
工通| | 府和各有关部门党组 | |人工
作知| ------------- |选作
| 审|↑选 |
| 定||拔 |
------- || ------
↓ ↓| ↑
----------- ---------- ----------
|省(区、市)委组织| | | |听取同行专家意见|
|部等; 有关厅 |←→|人事厅(司、局)|←→| |
| (司、局) | | | |组织同行专家评议|
----------- ---------- ----------
部下||推请
署达↓↑荐示
选审||上报
拔批||报告
工通↓↑人工
作知||选作
---------- ---------- ----------
|听取有关人员意见|←→|直属厅(司、局)|←→|组织同行专家评议|
| | | 省(市)、县 | | |
---------- ---------- ----------
部下||推请
署达↓↑荐示
选审||上报
拔批||报告
工通↓↑人工
作知||选作
---------- ---------- ----------
|听取有关人员意见|←→|直属(基层)单位|←→|组织同行专家评议|
---------- ---------- ----------
五、经费来源
政府特殊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拨款。
六、时间进度
各地区、各部门须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于1994年10月底前将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人事部专家司,人事部于11月底将审定名单报国务院审批。



199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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