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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系统国有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8:45:11  浏览:97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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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系统国有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系统国有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国资委综合[2011]191号


各有关企业集团:

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市工商业联合会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要求,市国资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系统国有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行业、企业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系统国有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系统国有企业

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市国资委系统按照《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精神,维护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发挥好国有企业引领示范作用,现就规范市国资委系统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深刻认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对于企业转型发展的重要意义

劳务派遣员工是企业重要的人力资源,是企业生产力、创造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打造一支稳定忠诚、具有高素质和高技能的核心员工队伍,对于企业实现更好更快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应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摒弃“换人增效”的错误理念,致力于通过创新和转型,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积极主动地将劳务派遣用工问题纳入人力资源战略统筹规划,用科学的用工制度,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结合实际合理确定“三性”岗位

企业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和企业、岗位特点,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合理确定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范围,明确要求管理岗位和关键技术岗位应以使用劳动合同制员工为主,逐步减少非“三性”岗位使用劳务派遣比例,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施行规范统一的薪酬分配体系

企业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内部薪酬分配制度,将劳务派遣员工与劳动合同制员工(以下合称企业员工)纳入同一薪酬管理与业绩考核体系,破除工资分配中的“二元”结构,按照企业的特点,综合考虑岗位、资历、学历、技能和绩效等因素,建立企业员工正常工资调整机制,并纳入集体协商的范围。

企业要重视改善劳务派遣员工的福利待遇,有条件的要将其纳入集体协商的内容。结合行业和企业特点,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水平。在劳动保护方面,要以人为本,一视同仁,为企业员工提供同等的、充分的保障。

企业要按照国家和本市统一的社会保障政策,按时足额支付劳务费用,督促劳务派遣公司依法缴纳劳务派遣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做到应保尽保。

四、建立劳务派遣员工身份转换机制

企业要制定吸纳劳务派遣员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员工的制度,明确标准,畅通渠道,将符合企业用人要求的优秀高技能劳务派遣员工,有计划地转为劳动合同制员工,并予以正常的晋职、晋级,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增强他们对用工单位的归属感,提高企业凝聚力。企业集团应将有关制度与计划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加强党工团组织建设,完善民主管理机制

企业要督促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健全党工团组织,通过多种形式,共同组织开展教育活动,加强对入党、入团积极分子培养与吸收,积极发挥他们的先锋模范和带头作用。

企业要积极吸纳劳务派遣员工参加本单位工会组织,参与民主管理,维护合法权益。对已加入劳务派遣公司工会的劳务派遣员工,企业工会应积极协助劳务派遣公司工会做好会籍管理、工会活动和权益维护工作。

企业要认真贯彻《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在加强劳务派遣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建设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吸纳劳务派遣员工参加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具体办法。企业未吸纳劳务派遣员工为职工代表的,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劳务派遣员工列席参加。要积极帮助劳务派遣员工解决“三最”利益问题,教育引导他们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劳务派遣员工的素质

企业要将劳务派遣员工的培训工作纳入企业员工教育培训体系,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岗同训。要结合岗位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规章、企业文化、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操作技能、职业病防范等岗位培训,提高劳务派遣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要通过高师带教、技能竞赛和新技术学习交流,使劳务派遣员工不断更新技术知识,提高技术水平,提升技能等级。要鼓励和支持劳务派遣员工通过各类专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关政府部门考核颁发的职业技能证书,帮助他们不断提升技能水平,开拓更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对有专业技能持证上岗要求的岗位,要确保通过考核取得相关证书后方可上岗,并按规定进行资质复审。

七、建立优胜劣汰机制,提高劳务派遣公司履行义务能力

企业要通过市场竞标,选择资质过硬、信誉良好、实力较强、管理规范的劳务派遣公司,通过签订派遣协议,规范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的权利与义务。要建立定期考核评审制度,对不认真履行协议、管理不规范的劳务派遣公司,要依法终止派遣协议,及时予以清退。通过建立优胜劣汰机制,逐步减少劳务派遣公司数量,提高劳务派遣公司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企业要督促劳务派遣公司加强对劳务派遣员工在生活健康、遵纪守法、安全稳定等方面的教育、管理与服务,提供必要的经济与物质条件,增强责任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履行义务能力。

企业要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紧密的联系协调机制,经常督促检查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情况,对管理中发现、发生的问题要及时沟通,协调解决,督促劳务派遣公司认真履行相关义务。

八、加强对劳务派遣工作管理,提高指导与服务水平

企业要认真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接受政府部门监管与检查,接受行业规范与指导,加强自律,不断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对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的动态监管。

企业集团要经常对系统内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开展检查指导,加强对劳务派遣工作管理,不断提高指导、管理与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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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拉脱维亚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

中国 拉脱维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拉脱维亚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91年9月12日 生效日期1991年9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两国自一九九一年九月十二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承诺不和台湾建立官方关系和进行官方往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为维护民族独立、发展经济所做的努力。
  两国政府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互相为对方在其外交代表履行职务方面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拉脱维亚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田曾佩               桑·卡尔涅特
   (签字)                 (签字)
                       一九九一年九月十二日于里加



批转市公安局《关于非正常死亡尸体火化的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公安局《关于非正常死亡尸体火化的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拟订的《关于非正常死亡尸体火化的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试行。

关于非正常死亡尸体火化的暂行办法
为了及时处理非正常死亡尸体,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特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对各类非正常死亡的尸体,都应对死者家属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尽快火化处理。死者家属要求保留尸体的,在不影响社会治安和公众利益的前提下,自死亡之日起,保留日期最多不得超过十天。
二、因尸体检验、鉴定需要,必须延长尸体保留期限的,须由有关部门决定:因单位发生火灾、工伤事故造成死亡的,由发生事故单位的主管局和市劳动局决定,报公安机关备案;因医疗事故死亡的,由市卫生局和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决定,报公安机关备案;因自杀、他杀、伤害和
交通事故及其他原因死亡的,由市公安局决定。对各种尸体,一经检验、鉴定完毕,要立即进行火化处理。
三、对逾期没有火化的尸体,或虽未逾期,但保留尸体有碍社会治安、危害公众利益的,要动员死者家属及时火化。如家属拒绝火化,可强制火化,按上述第二条分工规定,由主管局写出强制火化报告,送市公安局审查批准。
四、决定强制火化的尸体,由市公安局下达“强制火化通知书”,殡葬部门执行火化。
五、对阻挠强制火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恶劣、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982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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