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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改《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54:16  浏览:81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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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改《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改《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8〕27号

各有关单位:

  《关于修改〈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内容印发施行。

  决定对《02号许可事项:外国人入境在深就业》作如下修改:

  在“五、申请材料(一)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增加以下内容:

  11.就业申请人本国政府出具并经公证和领事认证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本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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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1号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OO五年一月二十日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和中央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中央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

  (一)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

  (二)中央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四)其他涉及出资人和中央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

  第四条 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中央企业做好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备案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依法独立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加强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

  第六条 中央企业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案件,鼓励双方充分协商,妥善解决。

  第七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者减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中央企业负责人应当重视企业法律顾问提出的有关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

第二章 处理


  第八条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或者分管有关业务的企业负责人分工组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有关业务机构予以配合。

  第九条 中央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聘请律师事务所、专利商标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法律中介机构)进行代理的,应当建立健全选聘法律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法律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的管理,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条 中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负责选聘法律中介机构,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一条 根据企业选聘的法律中介机构的工作业绩,统一建立中央企业选聘法律中介机构的数据库,并对其信用、业绩进行评价,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备案

  第十二条 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及时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涉及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中央企业子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报中央企业备案。中央企业应当每年将子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的汇总情况,于次年2月底前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文件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等;

  (二)处理措施和效果;

  (三)案件结果分析预测;

  (四)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结案后,中央企业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对本系统内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情况进行统计,并对其发案原因、发案趋势、处理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完善防范措施。

第四章 协调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中央企业依法自主处理。

  国务院国资委对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予以协调:

  (一)法律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二)有关政策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三)受到不正当干预,严重影响中央企业和出资人合法权益的;

  (四)国务院国资委认为需要协调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国务院国资委协调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

  (二)依法维护出资人和中央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三)保守中央企业商业秘密;

  (四)依法办事,公平、公正。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报送国资委协调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事前应当经过企业主要负责人亲自组织协调。

  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报请国务院国资委协调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文件,除包括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发生后企业的处理、备案情况;

  (二)案件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三)案件代理人的工作情况;

  (四)案件涉及的主要证据和法律文书;

  (五)需要国务院国资委协调处理的重点问题。

  第二十一条 中央企业子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需要协调的,应当由中央企业负责协调;协调确有困难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央企业报请国务院国资委协调。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备案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对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企业法律顾问、有关业务机构及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不当或者未按照本办法备案的,由国务院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按照人事管理的分工和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同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民政部关于转发《全国盲人按摩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转发《全国盲人按摩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重庆、武汉、沈阳、广州、西安、哈尔滨、大连市民政局:
民政部同意《全国盲人按摩工作会议纪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开展盲人按摩医疗,对解决盲人就业和发展祖国的医疗事业有重要意义。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积极扶持,并要努力取得卫生、教育部门的支持和帮助,把这项事业搞得更好。

附:全国盲人按摩工作会议纪要(1985年6月)
一、会议概况
全国盲人按摩工作会议于一九八五年六月三日至九日在河南省洛阳市召开。这次会议是在民政部的领导下,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主持召开的。出席会议的有各地盲人按摩医疗单位的领导、盲人按摩医生、主管盲人按摩工作的民政和协会干部等共一百八十人。民政部、卫生部、河南省民
政厅、洛阳市委、市政府和市民政局的有关领导出席了会议。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名誉主席钱信忠向会议发了贺信。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主席林太作了总结讲话。
会议总结交流了盲人按摩医疗单位管理改革和按摩医疗的经验,讨论了建立盲人按摩学会的问题。这次会议对巩固、提高和进一步发展我国盲人按摩事业将有重大的积极作用。
二、盲人按摩医疗事业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会议回顾了我国盲人按摩医疗事业的历史。三十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民政、教育和卫生部门的具体领导和支持下,我国盲人按摩工作已取得了显著成绩,为盲人就业和继承发扬祖国医学作出了贡献。我国的盲人按摩医疗事业是从一九五五年中国盲人福利会举办盲人按摩训练
班开始的。当时内务部为了给盲人开辟就业门路,在北京办起了盲人按摩训练班。到一九六二年止,共办了五期,培训学员近二百人。以这些学员为骨干,在各地开办了一批盲人按摩诊所,为我国盲人按摩事业的发展打下了基础。十年动乱时期,盲人按摩事业遭到了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
全会以后,又有了较大的恢复和发展。目前全国盲人按摩人员达四千多人,初步形成了一支独具特色的盲人按摩医疗专业队伍。这支盲人按摩队伍在世界上是罕见的。
实践证明,盲人按摩医疗既是盲人就业的较好途径,也是卫生医疗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按摩医疗是我国劳动人民在长期的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中医疗法,盲人不但可以掌握,还便于发挥盲人触觉灵敏、精力集中、肯于钻研的特长。他们以已之长为广大人民的健康服务,
已经收到了明显的社会效果。随着按摩医疗技术的提高,适应症越来越多,患者已把盲人按摩当作一种有效的医疗手段。医务界专家也愈来愈相信盲人按摩的疗效。事实证明,发展盲人按摩医疗事业,是广大盲人的需要,也是广大患者和医疗卫生事业的需要。
但是,我国盲人按摩事业还存在不少问题,远远不能适应广大患者和四化建设形势发展的要求。即是基础较好,发展较快的地方,多数诊所和医院设备简单,管理水平和医疗水平也都有待提高;就整个医疗队伍来说,人数还不够多,文化技术和理论水平还比较低,培训工作还必须加强
;职称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特别是随着改革形势的发展,在办院方向、管理制度等重大问题上都需要进一步商讨。
三、改革创新开拓前进
会议认为,八十年代是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经济体制深入改革的年代。我国盲人按摩医疗事业,必须改革创新,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迅速赶上时代前进的步伐。
(一)明确指导思想
我国的盲人按摩医疗事业,即是医疗卫生行业,又带有社会福利事业性质的特点,但又和一般医院和福利单位不同。这一特点决定了盲人按摩事业的发展必须讲求两个效益:既讲社会效益,又讲经济效益;必须坚持两个为主:在医疗手段上以按摩为主,实行综合治疗;在经营范围上,
以医疗为主,实行综合服务。盲人按摩同其他医疗手段一样,都有自身的局限性。为提高疗效,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用中西医和其他疗法。为提高经济效益,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开办一些为病人服务的项目。经济搞活了,可以促进盲人按摩事业的发展。但不能颠倒主次,不能片面强调“综合
治疗”,把按摩手段降到辅助地位,不能“一切向钱看”,不适当地扩大多种经营。否则,容易改变盲人按摩事业的性质。因此,明确指导思想,正确掌握盲人按摩事业发展方向是至关重要的。
(二)提高医疗水平
盲人按摩医疗能否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首先决定于盲人的医疗水平。因此,按摩医疗技术便成了盲人从事医疗工作的生命线。尤其在科技迅速发展的形势下,提高盲人的按摩理论和技术更为紧迫。
我国的盲人按摩队伍中,有相当一部分人经过一定的专业培训,又有长期的实践经验,疗效甚高,受到了患者的赞扬;不少人被评为医士、医师甚至主治医师。但各地发展不平衡,队伍参差不齐,不适应广大患者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盲人按摩队伍的自身建设,提高医疗水平

提高盲人按摩医疗水平的根本途径是加强智力投资,分层分批地培训盲人按摩人员。全国要组织在职盲人按摩人员的进修提高。河南、山西、陕西、江西等中等专业按摩学校(班)要巩固提高,并力争挖掘潜力,帮助外省培训人才。有条件的省市也可以单独培训盲人按摩人才。要提倡学
习研究风气,鼓励大家总结经验,不断创新。成绩优异者要给予奖励。
评定医务职称是盲人医生十分关心的问题,有些地方解决了,多数地方还没能解决。各地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争取早日解决;全国协会也准备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按摩职称系列,努力争取解决这一问题。
(三)改革管理工作
我国各项事业都在进行改革,盲人按摩医疗事业也必须在改革中前进。经验证明,哪里盲人按摩单位的改革搞得好,哪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就高;反之,就门庭冷落,事业凋敝。
在经营管理上要实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责任制,体现按劳分配,克服平均主义。据对184个盲人按摩单位的统计,1984年盈利的有124个,占三分之二,亏损的有60个,占三分之一。盈利者一般是责任制搞得好的,亏损者多是未实行责任制或实行得不好的。会议认为,凡没有建立责任
制的单位,要尽快建立,尽快扭亏为盈。要教育职工认真执行按劳分配的原则,承认差别,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以调动大家的积极性。但对经过努力而不能完成定额的盲人,要按照“保底不封顶”的原则给予适当照顾。对不适于搞这项工作的要进行调整。
在服务态度上要一切为患者着想,病人第一。服务态度是赢得群众信任的重要一环,常言说“七分技术,三分态度”,就是这个道理。各地在改革中大都注意抓了医德教育和服务教育,采取了许多有效的措施,如适当延长门诊时间、允许患者选大夫、予约挂号、随到随诊、建立家庭病
床、送医上门、分散设点等,各按摩单位可结合具体情况实行。在行政管理和人事制度方面,要执行简政放权的原则。机构设置要讲实性,行政管理人员要精干实行民主管理,领导班子中尽可能有盲人参加。要创造条件实行院长负责制、干部招聘制。要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做到事事有
章可循,违章者必究。
在改革中,要注意结合新的时代特点,进行思想工作,搞好精神文明建设。
(四)发展盲人按摩事业
全国盲人按摩医疗,发展很不平衡。有些省、市发展较快,多数省、市则刚刚起步,广大农村基本上还没开展。全国按摩医疗队伍的人数很少。这项事业还需要进一步发展。盲人按摩医疗的发展要与就诊人数相适应,从本地实际出发,进行规划。要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央关于卫生工作改
革的精神,执行“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办院途径。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有条件的,可以办医院、诊所,条件差的,可以在厂矿、机关、旅社、医院、疗养院搞小型按摩诊室。这样,盲人按摩事业就能较快地发展。盲人按摩医疗要巩固和发展,在技术上请卫生部门给
予指导;经费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予以资助。
(五)成立盲人按摩学会
会议研究讨论了建立盲人按摩学会的问题。一致认为,我国盲人按摩已经形成一支具有相当规模有显著特色的医疗队伍,建立自己的学术组织,对于开展学术活动,提高医疗水平,推动按摩事业的发展是有重要意义的。这个学会受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领导,争取中华全国中医学会的指
导。其主要任务是开展国内外学术活动,编辑出版按摩医学学术刊物。会议原则通过了学会章程草案和学会组织方案,争取下半年成立。
(六)加强组织领导
任何一个按摩单位,如果没有事业心强、办事公道的明白人当家,没有敢于创新的人参加领导,改革就是一句空话。凡是没有整顿的单位,都要根据会议纪要精神进行整顿,首先要把领导班子整顿好。
关于盲人按摩医疗工作的领导体制问题,民政部部长崔乃夫同志在第四届全国盲人聋哑人代表会议上讲话时已经明确,全国盲人按摩医疗工作分工由全国协会主管。各地如何办,由各地民政部门考虑。在协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协会领导;在协会还不具备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仍
由民政部门领导。总之,目前还不宜强求一致。但是,无论是谁领导,在改革中,对盲人按摩单位都必须加强领导。各级协会从本身的性质和职责来说,也应该予以关心和支持,帮助他们搞好改革,培训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水平,使盲人按摩医疗工作沿着正确轨道健康发展。



198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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