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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7:01:36  浏览:81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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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1677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北电监局,太原、济南电监办,华北电网公司:

  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07号)精神,决定适当提高华北电网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
  (一)为缓解煤炭价格上涨的影响,适当提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华北电网有关省(区)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北京市1.03分钱、天津市1.16分钱、河北北部地区1.6分钱、河北南部地区1.68分钱、山东省1.75分钱、山西省1.99分钱、内蒙古西部地区0.9分钱。同时,适当提高部分电价偏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提高符合国家核准(审批)规定的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且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北京市0.3607元、天津市0.362元、河北北部地区0.3664元、河北南部地区0.3668元、山东省0.3724元、山西省0.2953元、内蒙古西部地区0.2749元。未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钱。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三)山西、内蒙古电网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分别提高到每千瓦时0.3044元和0.324元;东北电网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提高到每千瓦时0.278元;山西电网向河北南部电网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1.68分钱。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内新投产电厂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分别提高到每千瓦时0.323元和0.322元(含脱硫加价);陕西国华锦界电厂向河北南部电网送电价格核定为每千瓦时0.3068元(含脱硫加价)。
  (四)北京京丰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华润协鑫(北京)热电有限公司、北京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华电(北京)热电有限公司、北京正东电子动力集团有限公司燃气发电机组上网临时结算电价为每千瓦时0.452元。
  二、为逐步理顺电网输配电价,有关省(区)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北京市0.35分钱,天津市0.6分钱,河北北部、河北南部、山东省、山西省、内蒙古西部地区0.2分钱。
  三、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提高至每千瓦时2厘钱,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和化肥生产用电仍维持原标准。
  四、天津市电网销售电价中每千瓦时提取0.05分钱用于解决地方小水库、水电站移民后期扶持问题。现行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中征收的0.88分钱,不再作为地方电力建设基金使用,形成的电价空间用于解决山西省内突出电价矛盾,具体方案由山西省物价局报我委审批。
  五、天津市区县经济开发区内用户用电价格与天津电网实行同网同价。山东省实行区域同价,将电价水平相近的价区合并。
  六、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有关省(区)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北京市3分钱,天津市2.82分钱,河北北部地区、河北南部地区2.5分钱,山东省2.6分钱,山西省2.9分钱,内蒙古西部地区2.3分钱。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二至附件八。
  七、本次调价对居民生活用电、农业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八、适当调整销售电价结构。将天津市非普工业用电和商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用电;将山东省非普工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用电;将山西省非普工业用电、非居民照明和商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用电。适当提高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拉开各电压等级间的差价。
  九、调整河北南部电网峰谷分时电价时段划分。在保持峰、平、谷时段各8小时不变的基础上,将峰谷时段划分调整为:高峰8:00-11:00、16:00-21:00,谷段22:00-6:00,平段6:00-8:00、11:00-16:00、21:00-22:00。
  十、以上电价调整自2008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
  十一、电力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十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一、华北电网部分电厂上网电价表
    二、北京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三、天津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四、河北北部电网销售电价表
  五、河北南部电网销售电价表
  六、山东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七、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八、内蒙古西部电网销售电价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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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修正案

重庆市人大


重庆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修正案
重庆市人大


(1995年5月19日重庆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4月26日经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1995年7月7日公布)


一、 《重庆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修改为:“本市下列地区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一)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北碚区行政区划调整前所辖行政区域;
(二)由原巴县、江北县分别划入江北区、沙坪坝区、九友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北碚区的行政区域,以及新设的巴南区、渝北区,其禁放范围的规定,由所在地区的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自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禁放;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用火的地区。
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决定本条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地区为禁放区域,但应当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批准,并在实施禁放三个月前发布公告。
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合并修改为:“在禁放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燃放和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
在禁放区域以外的其他地区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三、《条例》第十条修改为:“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经二十条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条例》第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根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增加一条:“本任命条例所称烟花爆竹包括电子模拟烟花爆竹产品。”



1995年7月7日

上海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上海市港口局


市港口局关于公布《上海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交通部《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港实际,特制定《上海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现予公布。

  特些通告。

  市港口局
二○○五年八月一日

上海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规范和强化上海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止违法行为,有效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上海城市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上海港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范围

  本市任何单位、从业人员和市民发现在上海港所辖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项作业(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单位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均有权向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二、举报形式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电话:962266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分别在安全监督处和总值班室设立有奖举报电话。

  安全监督处工作时间举报电话(传真):63212232;

  总值班室24小时举报电话:63391668,传真:63210577。

  信函地点: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3号5楼,邮编:200002。

  电子举报:市港口局门户网站(www.shanghaiport.gov.cn)中的“监督投诉”。

  三、举报处理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负责上海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市港口局接到举报信息后,立即组织调查处理,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举报者。

  四、举报奖励

  经查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属实的,由市港口局提出奖励意见,经市安监局核定后,对举报者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一般违法行为,奖励50~200元;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奖励200~500元;重大违法行为,奖励500~1000元。

  同一内容如有多人举报的,原则上奖励第一位举报人。

  五、其他

  市安监局、市港口局每月将举报查实情况在有关媒体、网站上予以公布。本奖励制度从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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