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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物防技防齐头并进 平安文明和谐百花齐放/赵德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1:51:05  浏览:89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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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物防技防齐头并进 平安文明和谐百花齐放

赵德胜 林书设 叶正镗


  构建和谐社会,平安是基础,大力加强社区平安创建工作,努力建立适应新形势的打、防、管、控结合支撑点,不仅是改善社会治安形势、确保社会治安明显进步的良方,也是应对和解决日益复杂的治安问题、实现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近年来,大田县均溪镇镇东社区居委会面对维护社会稳定新情况、新形势、新任务,以建设平安小区为重点,以镇东花园小区为先行先试区,在“防”字上下足工夫,全力整合小区资源,加强治安防范网络建设,积极开展群防群治,促进小区社会治安进入良性循环。请看大田县均溪镇镇东花园加强治安防范工作的主要做法----

  镇东花园是一个新开发、新成立、开放式的居民住宅小区,隶属镇东社区居委会,建于2006年,地处均溪镇凤山东路路段,管辖面积0.15平方公里,总建筑面积约2.9万平方米,东至凤山东路102号,南至凤山东路,西至虹山路,北至均溪河。有住宅楼58栋,居民412户1270多人,租房户52户126间,企事业单位5个,娱乐休闲场所2个,商业街1条,商业门面35间,重点防范单位2个。

  2007年来,镇东社区居委会针对该小区住户间交往少、入室盗窃案件高发的特点,坚持以平安建设为核心,以平安家园理事会为载体,极探索综治治安防范群防群治的新路子,基本实现了网络立体化、防控一体化、效益最大化,全力打造出平安、文明、和谐小区。

  2006年发刑事案件14起,2007年发5起,2008年发3起,年内无刑事案件发生,突出治安问题得到有效整治,各类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处理,公共基础设施得到逐步完善,文明和谐环境逐步形成,群众安全感明显增强,形成了“路上有人看,大门有人守,院内有人转,生人有人问,犯罪有人管”的良好工作局面,实现了“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平安小区”创建目标。

强基固本

  镇东花园把夯实“三防”基础作为加强小区治安防范工作的着力点,密织了一张治安防控立体网络。

  一是组建人防。在社区建立了社区公安警务室,配备民警、文职人员各2名;在小区组建了由居民组成的“平安家园理事会”,内设了小区治保会、调委会、楼幢长、专职治安巡逻队等四支队伍共32人;在小区组建了一支16名由低保人员、退休人员、环卫人员、治安信息员等小区治安力量组成的义务巡逻队,形成了社区民警、专职治安巡逻队员、义务巡逻队员三级防控网。社区民警每天开展一次巡逻,专职巡逻队坚持在每天下半夜按照“四班三运转”巡逻8小时,义务巡逻队坚持在每天白天按照“八班六运转”巡逻16小时,开展看楼护院、小区治安巡逻守护和安全防范工作。

  二是改造物防。在小区内建设一间治安值班室,每天由义务巡逻队员轮流值班;在每个住户都安装防盗门的基础上,每个单元都安装了楼宇对讲门,每户装防盗窗、反攀爬钉;加强了车库、停车场、摩托车和自行车车棚、小区路灯、园林绿化带等改造与建设。目前,小区内已建32个车库,2个停车场,摩托车和自行车车棚3个,路灯42盏。

  三是强化技防。在小区内大力推广安装电子视频监控系统,共投入8万余元,在小区公路外侧安装2个360度旋转探头,接入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在重点单位安装视频探头8个,接入警务室视频分控中心;在小区主要路口及停车场安装视频探头8个,接入小区门卫值班室。通过安防公司,在小区居民住户及沿街店铺推广安装智能报警系统,推行安防保险有偿服务,并将报警系统连接到派出所技术监控室。目前,有5家沿街店铺、11家住户安装智能报警系统。

联动运作

  宣传教育工作是各项工作的先导。镇东花园始终把治安防范宣传工作作为小区治安防范工作的切入点,增强居民守法意识、防范意识、安全意识,增进邻里联动联防意识,形成了“人人参与防范,共同维护治安”的良好氛围。主要开展了四项宣传活动。

  一是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开展了以“警民携手创平安小区,警民同心建和谐家园”为主题的宣传活动,让居民熟知平安创建的意义、内容、目标、措施。

  二是开展警示系列活动。针对居民日常生活中容易忽视的细节,在小区内推出温馨提示牌、安全警示牌、设置宣传栏、悬挂横幅、发放宣传单等宣传形式,在住户显要位置广泛张贴;社区民警收集小区居民住户手机号码,通过手机群发短信系统向居民发送社区警情警讯、预警信息和安全防范温馨提示语,让居民提高防范意识,积极举报犯罪嫌疑人;针对各时期社区的发案特点,每月印制一期《民警提示》,分发到居民家中,随时向社区居民通报有关案情,多形式多渠道提醒居民注意居家防盗、外出防抢。

  三是开展警民相约活动。以每月一次警民相约警务室活动为载体,举办“法律进社区”、图片展览、“送法到户”、 文艺汇演、平安知识竞赛、禁毒知识讲座、“模拟法庭演示”以案说法、消防演练、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安全防范和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知识。

  四是开展“民心警务”工程。社区民警在完善警务室六项制度的基础上,推出“六进”家访活动(即,进信访人员家、进纠纷当事人家、进案件受害人家、进婚丧嫁娶等涉事群众家、进“两劳”释放人员及在押犯罪嫌疑人家、外来流动人口家),了解群众的所思所想,倾听群众的诉求,掌握群众的疾苦。如针对春节期间全国多个地方出现“HD90”编号的百元假币的情况,社区民警通过家访积极向居民宣传假币的识别方法,解答群众甄别真假货币的相关咨询。

延伸服务

  为确保发挥治安防范作用的最大化,社区干部和民警把“平安家园理事会”作为职能工作延伸的平台,把为民服务作为接合点,向基层下移便民、利民,全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做到“两个到位”。

  一是办实事到位。社区民警通过家访,深入了解到低收入生活困难群众、失学儿童、失足青少年、帮教对象和服刑在教人员等情况,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情况,想方设法为他们提供支持、帮助和服务,让他们切实感受到温暖。两年来,先后家访刑释解教人员、在押人员家属10余次,送去米、面、油等生活用品,价值累计1000多元;与民政、教育、劳动等部门协调,为1名刑满释放人员办理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刑释解教人员子女就学提供500元的就学援助,为2名刑满释放人员在原单位重新找到了工作;倡议发起的爱心捐款活动1次,帮助因意外火灾事故急需重建家园的18号楼401室居民卢新顺募捐人民币4731元。

  二是解纠纷到位。社区民警通过家访主动发现各类矛盾纠纷,并有效依托小区调委会,把矛盾纠纷消除在始发阶段。同时,密切关注信访对象等特殊人群,力所能及的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缓和社会矛盾。如住户郑某下岗失业后生活极其困难,因对企业发放的安置补偿金不满,已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未果准备借路费进省上访,社区民警了解情况后,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为其争取了最低生活保障金,郑某感动之余表示坚决拼弃上访念头。通过家访排查,共解决信访2件,成功调解居民纠纷13起,调结率达100%,无发生民转刑案件,无上访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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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国 土库曼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2年11月21日 生效日期1992年11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根据平等和互利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两国的有关机构在文化、教育、社会科学、卫生、旅游、体育、出版、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进行合作。为此,确定下列主要方式:
  ——相互举办文化、艺术日;
  ——互派专业和业余艺术团体及表演艺术家访问演出;
  ——互派作家、电影家、美术家和其他艺术家访问;
  ——相互举办造型艺术、工艺美术和其他展览;
  ——邀请对方文化、艺术活动家参加双方举办的艺术节、比赛及其他国际文化活动;
  ——鼓励两国艺术团体、创作协会和其他组织之间建立直接合作关系。
  ——在舞台艺术领域共同排练剧目并合拍影片。

  第三条 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双方根据需要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根据需要和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
  ——研究签订一项关于相互承认对方的证书、文凭、学位和学术职称协议的可能性;
  ——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的联系和合作;
  ——协助并鼓励学者和专家参加双方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
  ——鼓励和支持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育书籍。

  第四条 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将鼓励两国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交流体育运动方面的经验和技术。

  第五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旅游组织发展合作关系。

  第六条 双方支持有关机构在文物保护方面进行合作,鼓励两国博物馆和图书馆之间进行合作,并交换各种图书资料和出版物。

  第七条 双方同意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合作,包括互派这一领域的专家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九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卫生部门之间开展直接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双方为实现本协定的规定,将签订执行计划并商定互利的财务机制。
  双方相应部门可根据本协定签订有关领域的合作计划。

  第十一条 有关对本协定准则的解释和运用的争议应通过双方协商或谈判解决。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土库曼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土库曼斯坦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昌本          奥·阿依道格德耶夫
     (签字)            (签字)

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福建省福州市人大常委会


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2005年8月30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1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0月28日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0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10年12月9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保障警报信号迅速、准确地传递、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包括固定和移动警报台(站)及其控制设备、供电设备、警报器等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以下简称警报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保护。

  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警报设施的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警报设施的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警报设施建设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和技术规范确定警报设施设置点,建设警报设施。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安装地点和条件,不得阻挠。

  警报设施建设与维护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被确定为警报设施设置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在该建筑物顶层提供警报设施专用房、专用线路管孔和电源。

  第八条 警报设施建成后,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规划、公安、无线电管理、通信、供电等部门提供警报设施有关资料。

  第九条 因城市建设确实需要移动、拆除警报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警报设施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五日内予以书面答复,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移动、拆除、重建警报设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因移动、拆除造成警报设施损坏的,由建设单位赔偿。

  第十条 与警报设施使用相关的部门或者单位,按照下列规定保障警报设施使用:

  (一)无线电管理机构对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应当予以保障;

  (二)供电企业应当保障警报设施电力供应,建设或者迁移警报设施时负责架设电力供应线路;

  (三)通信管理部门应当保障警报设施所需的通信线路畅通;

  (四)其他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主管部门在平时应当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防空警报试鸣的宣传、公告工作,战时新闻媒体应当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信息。

  第十一条 警报设施维护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检修和故障排除,应当建立健全警报设施维护管理档案,记载维护和检修情况,并负责警报设施所在单位有关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指导;

  (二)警报设施所在单位应当指定人员负责警报设施的保护,保障通道的畅通,发现警报设施发生故障、损坏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警报发放由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组织实施:

  (一)平时每年选择固定时间进行人民防空警报试鸣,经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后实施,并在试鸣前五日发布公告;

  (二)战时发放防空警报信号的,经福州市人民防空指挥机构决定后实施;

  (三)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需要发放警报信号的,由事件发生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后实施。

  第十三条 防空袭警报信号标准分为三类:

  (一)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重复三遍为一个周期,时间为三分钟;

  (二)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重复十五遍为一个周期,时间为三分钟;

  (三)解除警报,连续长鸣一声,时间为三分钟。

  平时抢险救灾或者遇突发事件发放的警报信号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及警报设施安全及损害其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擅自移动、占用或者损坏警报设施;

  (二)堵塞警报台通道;

  (三)在警报设施专用供电设备或者线路上搭线;

  (四)在警报设施及其周围30米范围内存放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五)在设置警报设施的建筑物屋顶安装广告牌等有碍警报音响传播的遮挡物;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暂扣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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