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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中国律师分类/韩荣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3:57:24  浏览:89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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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中国律师分类

韩荣营
从事律师工作十几年来,笔者接触过各种各样的律师。可以说是五花八门,应有尽有。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者有之;勤勤恳恳、兢兢业业者有之;混天了日,当一天律师撞一天钟者有之;不学无术,道貌岸然者有之;沽名钓玉,欺世盗名者有之;同流合污,狼狈为奸者有之。为此,笔者产生了给中国律师分类的想法。
从律师的知识水平、业务能力、道德品质,即律师的价值取向上来看,律师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专家学者型。这一类律师均学富五车,才高八斗。他们大都是全国或某一地区的学术权威。在某一法学领域有较高的建树。这些律师大都是兼职律师(象田文昌、钱卫清等专职律师例外),是高等院校的教授。他们大都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律师工作,利用实践经验丰富理论知识,通过从事律师工作发现问题,为完善法律法规、改革司法体制奔走呐喊,为推进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国做贡献。他们不仅是律师界的栋梁,也是我们国家的栋梁。他们从事律师工作的目的既不是为了钱,更不是为了权,而是为了国家的兴旺,民族的繁荣。为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做贡献。
二是准专家学者型。他们从事律师工作的目的是把律师工作作为一项事业,值得为之而奋斗终身。他们大都有极大的热情,有强烈的正义感、责任心,有敢于仗义直言的精神。这一类型的律师一般只服从事实和法律,不服从任何权贵。这一类型的律师一般存在于工作8年以上,中级以上职称、品德良好、稍有学术建树的律师中。由于他们无论在学术理论上,还是在经验积累上,尤其是在影响力上,都和第一种类型的律师有一段距离,因而笔者把他们称为准律师。他们是专家学者型律师的摇篮,也是律师的中坚力量,他们中的一部分将发展为第一种类型的律师。
第三种是商人型。他们干律师的目的是挣钱。众所周知,惟利是图是商人的本性。律师尽管不是以挣钱为目的,但这一部分律师从事律师工作的动机和目的就是为了赚钱,是在法律领域里做生意的人,甚至于他们考取律师资格的目的就是为了金钱。他们不把律师职业作为一门事业看待,而是当作赚钱的一个砝码看待。律师只是他们赚钱的符号,他们是披着律师外衣的商人。他们考虑的不是事实和法律,更不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是如何最大限度地赚取金钱。因而他们通常采用的是不正当的手段取得案源,向法官行贿,给介绍人提成,在社会上结交一批狐朋狗友,拜上一些仁兄八弟,通过各种关系拉案源。因为对于他们来说,案源就是金钱。至于案件办得如何,不是他们考虑的问题。这批人不读书、不看报、甚至于如何出庭也不知道,一谈收入眉飞色舞,一谈法律倍感生疏,一谈案件质量就心里发慌。这一部分人主要是受市场经济影响太深,根深蒂固的金钱意识作怪,再加上律师制度的不完善所致。值得警惕的是这一部分人目前在律师队伍中不是少数。
第四种是讼师型。其典型特点是歪曲事实,曲解法律,迎合当事人。他们不管案件事实,也不管法律规定。只要是委托人的要求,一律许诺予以满足。甚至于同一案件的原被告找他,他都会许诺胜诉。在法庭上,他们不讲法律,更不尊重事实,只拣委托人听着高兴的说,哗众取宠,华而不实,往往是夸夸其谈、滔滔不绝,不懂法律的人一听,这个律师水平真高,内行人一听全是胡说八道。一旦官司败诉,他们把责任全推到法官身上,法官水平不行,法官受了对方当事人的贿赂,法官和对方当事人有亲戚关系等等;挑逗当事人上诉,说自己和二审法官有某某种关系,保证胜诉。二审败诉以后,他们又会说天下乌鸦一般黑,一、二审法官一样,鼓动委托人申诉。总之,只要有一个案件,他们就会纠缠到底。这种律师的目的,说穿了就是利用律师的身份骗钱。
第五种是地痞、流氓加无赖型。有人会问,律师中也有这种人?俗话说得好,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十几万律师中,有这一类型的人不足为奇。他们是律师中标准的、地地道道的、不折不扣的残渣余孽,同时也是人类的败类。这种律师在社会上结交甚广,和黑恶势力勾结,有的成为黑社会组织的骨干成员,有的就是黑社会的头目。他们利用法律知识,为违法犯罪出谋划策,为逃避法律制裁奔走呼嚎。他们只忠实于自己的主子,不尊重事实和法律,甚至亵渎法律。他们往往和一些贪官污吏、腐败分子勾结起来,沆瀣一气,狼狈为奸。这种律师的价值取向既为了钱,又为了权。尽管这种律师在律师界中微乎其微,但其影响是极其恶劣的,必须防微杜渐,从源头上坚决予以清除。
单纯从律师的收入上来分,目前中国的执业律师又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富翁型。这种律师具有十分充足的案源,接不接案、接什么案完全能够由自己决定,收费多少也完全由自己决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这种律师大都集中在大中城市,尤其是著名学府中。他们大都具有渊博的学识、丰富的办案经验,熟练的办案技巧、敏锐的反应能力、雄辩的口才,是律师中的精英。他们大都是全国知名的专家、学者、教授,不少在全国有影响的大案中大展风采,有的在国际诉讼中声名显赫。这一类型的律师主要存在于前述专家学者型律师中。不过这一类型的律师极少,可谓是凤毛麟角、雪泥鸿爪。
二是大款型。有人会问:富翁型不就是大款型吗?——非也!大款比富翁,如同土山鸡比金凤凰。富翁是指靠正当途径致富,而且拥有相当数量财富的人,是褒义词;而大款是贬义词,大款是指靠不正当途径、甚至于一夜暴富的暴发户,大有穷人乍富,伸腰拔肚之势之人。这种律师主要是靠一些见不得人的手段取得案源,即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明确禁止的和应受处罚的方式取得案源。把律师事业作为纯粹商业,以获取金钱为目的的人。这部分人主要集中在前述商人型律师中。
三是小康型。这种律师案源稳定,收入稳定,有比较固定的客户群,他们不用为寻找案源而发愁。尽管律师业的风险比较大,而且每月收入也不均衡,但这些律师收入比较稳定,没有大起大落,而且每年都有增长的趋势。和同行相比,是比上不足,比下有余;和其他行业相比,也悠哉游哉,不亦乐乎。这种律师是靠自己的真才实学,靠自己的工作能力站稳脚跟的,绝对不是靠歪门邪道拉案源的。他们一般把律师职业看成值得一生追求的事业,把名声看的比金钱重要得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脚踏实地地为当事人服务,因而拥有愈来愈广阔的法律服务市场。这部分人主要集中在准专家学者型律师中。
四是温饱型。这部分律师案源不稳定,收入也不稳定,但整体收入能够维持基本生活。这种律师主要存在于从事律师工作不久的律师中;也有的是从事律师工作很长时间,没有多大发展潜力的律师;还有的是看破红尘,不愿与司法腐败为伍,确实又才干非凡的律师。目前这种类型的律师在执业律师中占多数。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很多,主要有律师体制的弊病,司法腐败的影响,律师事物所分配制度问题,以及法律职业共同体在中国无法形成的危害所造成的。
五是贫困型。这种律师整日为生存而奔波,但仍然吃不饱。他们的年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在贫困线上挣扎。这种律师主要是刚刚从事律师工作的;或者是在基层从事法律服务的,由于条件和环境的限制,无法取得较高收入;还有的就是宁愿饿死,也要同司法腐败抗争到底的。《中国律师》曾经报道过我国东部某省律师因无法维持生活愤而辞职承包山林,西部某省律师因同司法腐败作斗争,成为当地有名的败诉律师,因而挣扎在贫困线上的事例。目前中国贫困型律师的人数不少,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特别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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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趣网被控售假案--析电子商务诉讼

阮传胜


案情简介:
2000年8月下旬,上海市的杨小姐通过朋友在易趣网上注册的会员帐号,在该网商家专栏中的“美循环化妆品专卖”购买了一瓶KOSE(中文译名为“高丝”)的特效银杏减肥者喱。当时易趣网上介绍该产品为日本KOSE公司产品,并使用了KOSE公司的注册商标。
杨小姐在付清货款,拿到实物后,却发现这瓶减肥者喱与日本KOSE公司的产品商标有区别,产地也不符。而且该瓶减肥者喱外包装十分粗糙,印刷的说明也是错误百出。更出乎意料的是杨小姐打开商品后,竟然发现咖啡色的者喱中混有杂物,杨小姐简直不敢相信这就是在易趣网上专卖店购买的所谓正宗日本KOSE公司的产品。为了给自己讨回个说法,杨小姐聘请了律师,通过诉讼途径保护其合法权利。
这起“易趣网被控售假案”仍在审理过程中。

案件评析:
这是一起电子商务诉讼案件。
一、 本案的特殊性
此案的交易方式具有特殊性,是通过互联网完成整个购买过程的。
传统的买卖过程中,一般由购买者与售卖者通过要约、承诺完成整个购买行为。如果,在购买之后,商品有质量上的问题,购买者可以凭借商家的发票或收据向商家请求调换、修理或退货,也可以单凭厂家的保修单据直接要求厂家作出调换、修理或退货处理。在一般消费纠纷中,这并不困难,消费者只需提供有关的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即可。而对于本案中的受侵害方杨小姐,甚至所有网上消费纠纷中的受害方来说,似乎都是比较困难的。因为,杨小姐的整个购买过程均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杨小姐通过朋友在易趣网上注册的会员帐户进入该网后,点击商家专栏中的“美循环化妆品专卖”,填妥格式化的定货表后,点击递交,进而完成了整个购买行为。这是本案的特殊性。
二、如何保全电子商务诉讼中的证据
对于电子商务诉讼中的证据的收集、保全,公证是行之有效的方法。本案中,公证部门的公证员对杨小姐在网上购物的整个过程进行了见证、核实,认为其购买行为是真实、合法的,对于所购买的“KOSE特效银杏减肥者喱”也进行了封存。由此作出的公证文书将在之后的诉讼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它能有效地证明杨小姐确实在易趣网上的美循环化妆品专卖上购买了产品,而已经封存的减肥者喱经专门的鉴定后也能成为极具说明力的物证。杨小姐通过有效的公证程序,取得了合法、有力的证据。这也给其他的消费者带来了启发:不要让法律规定的公证制度成为虚设的名词,而是合理地运用它,充分发挥它的证明作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 电子商务的载体-网站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消费者杨小姐购买的化妆品为假冒伪劣产品,应当追究生产者与经营者的责任,那么,怎么又将网站告上了法庭呢?“易趣网”为此大呼其“冤”。他们提出:易趣网只是在自己的频道内给“美循环化妆品专卖店”开了一个平台而已,互联网上从事销售的专卖店的具体销售行为与自己并没有什么联系。况且,易趣网在其“商家专卖”栏目中的“易趣招商”上也发表了一份法律声明,其中有两点标明“所有在易趣商家专卖上发布的商品信息均由销售商提供,因此,该等商品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由销售商来负责”、“如果因在易趣商家专卖购物而遇到诸如商品质量、发货延迟、退换货等争议和纠纷,您直接与销售商协商解决,易趣将在其责任范围内协助您与销售商进行协商”。既有言在先,又毫无责任,易趣网怎么会就此成为被告呢?这个问题很有争议性,在今后的诉讼过程中也必将会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
那么,网站在电子消费中究竟担当了什么角色?在这起纠纷中,易趣网又身处于怎样的法律地位呢?对此,有不同的观点。
我们认为,本案中,网站与商家在共同经销产品,因此网站应作为经营者,连带承担《产品责任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责任。理由是,消费者在网站上订购物品,首先要注册成为网站成员,然后依照网站发布的商品广告信息选择商品,再利用网站平台完成交易的网上订购手续。在这之前,网站已经取得商品的完全的或部分的经销权,担当起了销售商的角色。网站作为经营者,理应对消费者承担产品责任。本案原告正是基于这种观点,提起诉讼,要求易趣网退回自己所购的假冒产品,赔偿一倍的价款和承担因诉讼所需的公证等费用,这完全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我国对于互联网上经营操作还未形成完善的法律制度。人们参与网上订购,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对网站的信任,在订购过程中,人们也无法全面、彻底地调查入驻网站的商家资信。因此,网站更有义务为消费者把好关,严格检查并保证入驻的商家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资格,出售的商品具有合格、良好的品质。本案中,由于易趣网的失职,造成对杨小姐的损害,在无法追究美循环化妆品专卖的情况下,易趣网应当担负起全部的赔偿责任。
这起“易趣网被控售假案”还将在人们的关注中继续进行下去,谁输谁赢最终都将有一个了断,但电子消费所引起的纠纷决不可能就此打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的普及化会使得问题更加地复杂化、多样化。

《深圳法制报》

商业部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商业部


商业部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商业部


(1990年6月2日商业部以(90)商审字第139号文发布) 废止理由:随新规定实施而失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商业部系统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商业部系统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
各级商业(含粮食、供销,下同)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商业部系统县(市)级以上(包括县级)的各级主管部门,大、中型企业,基本建设单位和财务收支金额较大的事业单位,应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较少的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可设置专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基本建设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领导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财务收支合规合法性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
工作。
第五条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在业务上受同级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各企业、事业、基本建设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在业务上受当地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范围内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一)财务计划或者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和执行情况;
(四)国家和单位资产的管理情况;
(五)专项资金的来源、使用;
(六)国家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
(七)承包、租赁经营的有关审计事项;
(八)经理(主任、厂长)离任经济责任的有关审计事项;
(九)所在单位领导人交办的和审计机关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所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及其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所在单位的规定,可以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制度。
第九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应当按时向其主管部门(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送有关的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文件、资料等。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是:
(一)检查凭证、帐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本单位和被审单位的有关会议;
(三)对审计中的事项进行调查,要求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介绍情况,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五)对阻挠、设置障碍、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影响或破坏内部审计工作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采取封存帐册、冻结资财等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七)对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注意经济效益并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提出通报表扬,给予适当奖励的建议,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对其进行指导的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机关反映。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主管部门要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制订本系统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要根据上级部署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当发出《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计单位。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意见。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一并报送本单位领导,由单位做出审计结论和决定。经本单位作出并下达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在十五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领导人提出申诉。该领导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应照常执行。
(五)内部审计机构可在审计决定下达后的一定时间,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其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如发现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应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理的工作计划、文件、工作总结、专案、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及决定等有关资料必须按照审计署、国家档案局《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试行程序》,建立审计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并应事前征求对其进行指导的上一级主管单位的意见。
按照国家规定,评定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聘任内部审计专业人员。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蔽,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如有打击报复的,应提请有关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工作成绩显著的,主管部门、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商业部系统归口管理的集体商业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也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委、商业厅(局)、粮食厅(局)、供销社,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驻商业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发布的《商业部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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