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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3:30:14  浏览:88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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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10年,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十七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在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苏州市2010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结合部门职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主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公开我市人才开发引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社会保障等惠民政策落实情况,大力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在完善机制上取得了新进展,在改进服务上取得了新突破,在促进本部门自身建设上取得了新成效。根据要求,现将我局2010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确保政务公开工作顺利推进
我局及时成立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领导小组,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庆华同志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各直属单位一把手列入领导小组成员,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有力推动了全局政务公开工作。我局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认真研究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沟通信息、规划指导、调查研究、督促检查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局机关、局直属单位政务公开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情况的动态管理。同时注重充分发挥政务公开综合效应,把政务公开与政府职能转变、机关作风建设、廉政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推动机关自身建设和管理创新,基本实现政务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有力提升了政务公开工作水平,为实现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服务。目前,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已形成统一受理、统一办理、规范服务的工作流程,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顺利开展。
1.以政务公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积极采取多种政务公开措施,强化经济社会事务宏观管理职能。重点抓好“三个结合”:一是与政府机构改革相结合。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我局由原市人事局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并组建而成,按照精简高效要求,及时协助市编办制定了“三定方案”,合理界定了部门职能及各处室职能;进一步理顺并依法公开部门与所属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等权责关系,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二是与各项业务工作相结合。把公开理念贯穿于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各个环节,体现在业务工作的各个方面。三是与电子政务建设相结合。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发展快、信息化程度高的优势,扩大网上办事范围,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逐步实现行政管理的信息化、电子化。
2.以政务公开促进机关作风改进。通过公开行政许可和公开服务的标准、程序、时限、结果和服务承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通过清理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等事项,明确权力来源、行使权限、责任追究等内容,推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转变施政方式、管理方法和办事作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通过强化勤俭节约,严格管理和规范行政机关的职务消费和公务支出。
3.以政务公开促进廉政建设。围绕容易滋生腐败的重要部位和环节,积极落实惩治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各项措施,认真查找行政许可、执法监督、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和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的风险点,把政务公开的要求贯穿其中,从源头上预防治理腐败,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误。
二、规范操作,建立完善政务公开长效工作机制
我局紧紧围绕“人才优先、民生为本”工作主线和建设“高端领军和职业技能人才的集聚地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的示范地区和劳动人事关系协调发展的和谐地区”工作目标,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要求,及时制定下发了《局政务公开制度》和《关于加强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在“深化、完善、创新、提高”基础上,主动扩大公开范围,拓展公开形式,通过多种媒体、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积极采取平面与立体相融的全方位、多角度方式,大力开展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水平,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
1.适时调整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内容。新机构合并组建后,我局根据机构改革和“三定方案”实施后的变化,在整合“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主网的基础上,及时调整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分设了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制度、机构概况、年度报告、规划计划、业务工作、行政权力、依申请公开栏目,还下设了“苏州人才市场”、“苏州人力资源”和“苏州社保中心”等子网,扩大了信息公开容量。2010年我局在苏州政府门户网站“中国苏州网”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08条,在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08条,其中全文电子化达100%。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政策法规类的信息14条,占12.3%;属于本部门业务类信息15条,占13.9%;动态信息79条,占73.1%。
2.及时公开发布各项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我局将2010年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是涉及人才开发、就业创业、职业培训、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等方面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均在信息形成10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文本原件二份、电子文本一份报送市现行文件查阅中心,主动向社会公开,全年共报送10件。与此同时,我局主动及时做到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岗位需求、技能培训、社会服务、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管理使用等保障改善民生的政策落实情况对外公开。
3.着力加强政务信息采编发布工作。一是建立健全覆盖各市区、局各处室和直属单位的政务信息员队伍,及时召开政务信息工作会议,全面明确政务信息报送要求、队伍建设和考评机制等。2010年共组织撰写《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123篇,名列机关各部门前三位。二是将苏州劳动保障网首页上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栏目中的机构概况、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工作、行政权力、其他等六个类别的内容更新任务具体落实到相关处室,要求各关相处室将所有新生成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内容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局办公室,局办公室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后在0A中交由信息中心,信息中心于2个工作日完成上网。三是以“报上见文、视屏有影、电台有声”为宗旨,重点围绕公务员招录、校企合作博览会、医疗保险新政、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劳动合同管理等社会热点问题进行公开宣传。由局领导带队,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委宣传部等部门与苏州广播电视总台联合举办的“政风行风热线”做节目,通过“政风行风热线”直接与市民群众对话,答复市民群众提出的问题;局主要领导亲自到“市民大讲堂”作报告,面对面向市民群众宣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在《城市商报》开辟人力资源社保资讯专版24期;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与多家新闻媒体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今年以来邀请新闻媒体参与重大活动进行新闻报道达25次,发布书面新闻通稿达到40余篇。四是利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保工程”四级网络、12345和12333热线电话、电子触摸显示屏、手机信息等,为社会公众了解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提供便利途径。
4.妥善处理答复依申请公开。我局注重妥善处理依申请公开,按照《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探索建立公共利益评估机制,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科学合理评估,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敏感问题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建立健全相关台帐资料,防止公开不当危害公共利益,切实提高依申请公开的回复质量。2010年我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件。
5.积极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建设。我局对照“三区三城”建设和创建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的要求,认真梳理原人事局和原劳动保障局制定的各类内部规章制度,坚决废止那些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影响、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规章制度,并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建立、修订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32个,汇编成册;我局新组建后,还及时编印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业务培训材料,对局机关公务员和局直属单位领导进行了培训,分为12课,共培训1000多人次。通过多种形式,将现行有效的内部规章制度和政策业务对内公开,积极探索在机关内部建立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监督制约机制。
三、创新形式,大力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
今年以来,我局按照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分布实施,全力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现了局所有行政权力事项网上运行全覆盖,进一步提高了依法行政工作效能。
1.行政权力进一步依法清理规范。我局高度重视行政权力清理工作,专门成立了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事项清理和网上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开展行政权力事项清理和网上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各部门的清理职责和清理标准,制定清理进度时间表,高质量地完成了行政权力清理工作,并做好行政权力库的后续完善工作。据统计,目前我局共有行政权力158项,其中行政处罚99项,行政许可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12项,行政确认4项,其他行政权力34项。
2.行政权力网上运行进一步完善。我局在行政权力事项清理的基础上,按照要求逐一明确各项权力行使依据,分别录入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处罚以及其他所有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共编制了行政权力运行内部流程图152个,外部流程图152个,实现了我局所有行政权力事项网上运行全覆盖,促进行政权力行使的程序化、规范化、合法化,依法行政工作得到有效推进。
3.行政审批效能进一步提升。目前,我局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事项共分三类,分别是行政许可事项12项(含子项目在内),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5项,服务事项8项。按照市政府全面实施“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我局认真梳理分析这些项目的政策依据和办理流程等,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作制度,杜绝两头受理、体外循环的运作方式。现已实现行政许可事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达100%,网上运行达100%,充分授权比例达96%。2010年我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共办理各类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服务事项7740件,被市行政服务中心评为优质服务窗口。
4.行政权力监督平台进一步规范。今年以来,我局深入排查权力运行风险点,完善网上行政监察系统,不断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将行政处罚自建系统与市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网上平台对接,实现行政处罚数据全交换。通过数据实时传送和共享,市纪委、市法制办可以通过行政执法监督网上平台查看、监督我局所有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流程、结果及相关文书,充分发挥了电子监察系统实时监控、预警纠错、绩效评估等功能,确保了我局行政权力的公开透明运行。目前我局自建系统共有99项行政处罚事项,今年已办件15件。
5.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分析进一步深化。我局高度重视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议,不断加强对网上权力运行数据的统计分析研究,及时解决行政权力网上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发现指正施政过程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多措并举,全面构建办事公开工作新格局
我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实施办事公开工作的意见》,专门召开会议部署相关工作,进一步提升了我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1. 依托行政服务中心实现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集中办理。我局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事项共分三类,分别是行政许可事项12项(含子项目在内),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5项,服务事项8项。按照市政府全面实施“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我局及时梳理分析这些项目的政策依据和办理流程等,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作制度,杜绝两头受理、体外循环的运作方式。目前已实现行政许可事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达到100%,充分授权比例达到96%。
2. 依托各类载体建设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政务公开。一是加强对外服务窗口办事公开建设。局机关各处室将主要政策规定、办事程序上墙公布。市社保中心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手段,大力搭建集“门户网站、声讯电话、LCD大屏显示系统、电子触摸屏、社保公共查询”五位一体的社保公共宣传服务平台。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整合“就业服务大厅”,共设咨询台、录用备案、失业保险、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15个窗口资源,全面推行劳动保障事务“一站式”服务,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办事,成为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综合性服务基地。二是编印多种政策业务宣传资料。我局根据最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编印了《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企业手册》,向企事业单位发放50000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实务手册》也正在着手编辑,不久将向企事业单位发放。市人才服务中心、就业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还编印了有关人才引进、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政策业务等系列宣传资料,在人力资源市场、社保服务大厅、银行、社区等免费发放。三是加强劳动保障信息网络四级信息平台建设。利用覆盖全市175个社区、38个行政村的劳动保障信息网络四级信息平台进行政务公开,老百姓在家门口就能通过计算机、触摸屏、LED电子屏了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事信息。四是加强12333咨询热线平台建设。通过12333咨询平台加强与市级便民服务网络的连接与整体联动,构建市、部门两级便民服务网络和热线联动网络,成为了企事业单位和市民群众办事的主要咨询服务平台。2010年,苏州12333电话呼入总量为89万个,人工呼入量为51万个,接通率为85.5%,回访满意率为99.5%;处理语音留言700余条;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中国苏州网受理网上咨询近5000条;受理劳动监察网上举报400余件;12333电话平台受理劳动监察举报52件。
五、超前谋划,深入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工作
1.建立行政决策机制。我局深入贯彻《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大力推进行政决策公开。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凡是重大行政决策在讨论决定前都进行调查研究,通过听证会、座谈会及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各方的意见,听取负责决策事项实施、监督的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听证;凡是需要专家论证的,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
2.建立风险评估机制。为认真贯彻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全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意见》,我局根据部门实际,制定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意见》,凡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就业、军转安置、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劳动关系重大决策和事项在出台或审批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科学系统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然后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出台风险评估的前提下,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建立公文规范机制。机构改革后,我局针对发文数量日益增多实际,规范全局发文管理,及时制定了《关于加强我局公文制定规范管理的通知》,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以及局发文件、给市政府代拟文件、部门联合发文等方面均作了统一规范。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注重做好规范文件报送公开工作,做到规定时间内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2010年我局拟定和制定的《苏州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关于整合完善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全市职工医疗保险“五统一”工作的意见》、《苏州市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等重大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均按照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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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

1989年8月10日,最高法院

劳动部:
你部劳力函字〔1988〕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不服,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
2.国务院《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也不应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决定的内容。
三、劳动争议当事人按规定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或者仲裁机关的仲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执行程序办理。在执行中,对于企业拒绝给职工安排工作并且不发工资或者不给福利待遇的,人民法院可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通知银行或者信用社扣划应付的工资和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必要时可责令企业赔偿该职工的实际损失。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1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限期将违法所得予以清退,不能清退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删去第十五条。
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1995年10月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制止牟取暴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牟取暴利,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过程中,以不正当价格手段获取高额利润,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生产经营者在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服务时,其所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牟取暴利:
(一)超过市场平均价格合理幅度;
(二)超过平均差价率合理幅度;
(三)超过平均利润率合理幅度。
第五条 鼓励生产经营者通过改善经营管理或者运用新技术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生产经营者按前款规定获取的高额利润不属于牟取暴利。
第六条 生产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手段非法牟利:
(一)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
(二)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信息进行价格欺诈;
(三)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
(四)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
(五)采取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混等混级、提高等级、假冒商标等手段变相提价;
(六)利用行政手段或者客观存在的垄断条件强迫他人接受高价;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七条 省物价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市场情况,适时确定和调整全省制止牟取暴利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各行政公署和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在省定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制止牟取暴利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第八条 县以上物价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对由其列入制止牟取暴利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定期测定、规定和调整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应当以物价管理部门抽样调查测定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兼顾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以及不同地区的消费水平合理确定。
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按照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或者与居民生活的密切程度,市场供求状况和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环节、不同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
第十条 对生产经营者牟取暴利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投诉或者举报。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受理投诉或者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情况,依照本规定处理,并根据情况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在查处牟取暴利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生产经营者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并要求其如实提供所需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牟取暴利行为有关的帐册、凭证、文件和其他资料;
(三)对生产经营者不能提供所需真实资料的,有权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市场价格水平作出公正裁定;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牟取暴利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价格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并为被调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牟取暴利行为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限期将违法所得予以清退,不能清退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价格管理人员和价格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价格管理人员和价格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价格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包庇、纵容牟取暴利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制止牟取暴利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以外的商品和服务的暴利行为投诉、举报的,物价管理部门应当测定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及时查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同一地区是指同在一个城市、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或者一个自然形成的价区内;
同一期间是指同在某种商品的时令季节或者市场环境基本一致的时期内;
同一档次是指场地、设施、规模、服务等生产经营条件处在相同或者相近的档次、等级范围内;
同种商品是指规格、型号、质量、等级等相同或者相近的商品;
合理幅度是指物价管理部门允许的超过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的幅度。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各级物价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审计、财政、税务、公安、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物价管理部门查处牟取暴利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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