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晋城市乡镇企业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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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晋城市乡镇企业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晋城市乡镇企业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1996)117号
1996年12月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乡镇企业管理费的手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促进全市乡镇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市政府同意,乡镇企业管理费由地税系统负责征收。为了搞好乡镇企业管理费的征收工作,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市乡镇局、市地税局制定了《晋城市乡镇企业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乡镇企业管理局 晋城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乡镇企业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加强乡镇企业管理费(以简称管理费)的征收管理,促进乡镇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单位:
乡镇企业管理费,由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管理费的征收范围:
凡属乡(镇、办事处),村(街道、居委)办的乡镇企业(不含农业企业及种植业和养殖业),均应按本办法提取缴纳管理费。
三、管理费的征收比例的缴纳期限:
乡镇企业管理费按销售总收入(包括营业收入,劳动收入等)的0.5%计征, 企业按月提取,在销售收入中列支。
乡镇煤矿企业的管理费,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1990)61号文件和晋价重字(1995)148号文件规定执行,由乡镇局、煤炭局各收取一半管理费,即乡镇煤矿企业按销售总收入的1%提取管理费。其中0.5%作为乡镇企业管理费向地税机关缴纳。0.5%作为煤炭企业管理费。向煤炭管理机关缴纳。
乡镇企业中的中外合资企业、联办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管理费收缴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缴管理费数额=企业销售总收入×乡镇企业所占合资企业(联办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投资比例×提取管理费比例。
对个别财务制度不健全,没有帐簿记载或无法报表的企业,可按上级下达的总产值指标的70%作为销售收入计征;上级没有下达总产值指标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
管理费实行按月申报缴纳,当月应缴的管理费于次月十日前向当地地税机关缴纳,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滞纳金。
四、管理费的划拨:
各县(市、区)地税局及所属征收机磁,在银行开设“乡镇企业管理过渡专户”,用于征收和划拨。
各征收机关应按月将征收的管理费全额上划市、县级专户。各县(市、区)地税局将实际片收的管理费24%按季划拨市地税局专户,剩余部分扣减手续费后全额划拨同级乡镇局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市地税局按季将各县(市、区)局上划的管理费扣除手续费后全额划拨市乡镇局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五、各级镇企业94年以来欠缴的管理费,由地税机关负责清缴。
六、征收手续费的提取比例及使用。
县(市、区)代征手续费,按实际征收管理费数额的20%提取。
市级手续费按县级上划数额的20%提取。
手续费用于征收中所需要的经费及帐、表、票据印制费等。
七、加强协作,共同搞好管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在努力搞好税收征收管理的同时,搞好管理费的征收工作。要把征收管理费工作,作为项大事来抓,列入税收工作的议事日程,要明确目标,下达任务,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要建立奖励机制,把征费任务的完成情况与发放奖金挂起钩来,对任务完成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各级乡镇企业管理机关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地税机关的征收工作,要给地税机关征收管理费创造条件,提供资料。加强协作,紧密配合,共同做好管理费的征收工作,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征费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八、本办法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九、本办法由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有关具体业务问题由两局国行确定并下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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