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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强奸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6:35:47  浏览:84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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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强奸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强奸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4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室1984年11月8日“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有强奸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电话请示”已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此条虽未明确提出犯强奸罪,应负刑事责任,但根据中共中央31号文件精神,杀人、强奸、抢劫、爆炸等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是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的对象。不过应该注意,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强奸罪分为一般情节和从重情节,该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是从重情节,应予从重处罚。因此,凡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强奸罪,是否都应负刑事责任,不宜一概而论,应从情节、手段、对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来具体、全面地分析。如果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情况,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量刑时应将被告人的法定从轻情节一并考虑。

附: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强奸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问题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是否包括犯强奸罪,因我们这里这类案件较多,特请示如何办理,请答复。
198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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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第 146 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







市 长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其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下列户外商业广告:

(一)利用户外广告设施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彩旗、条幅在户外发布的广告;

(三)利用墙体发布的广告;

(四)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发布的广告;

(五)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发布的广告;

(六)在户外发布的其他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户外专为发布广告而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版装置、橱窗、广告架等物质载体。”

二、本办法相关条文中的“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三、第五条改为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

四、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证明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置位置图和效果图;

(四)由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其中,在重要场所、主要道路两侧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再作出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位置、形式、数量、范围等;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六、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经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数量、时间、造型、用材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设置。”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空置,户外广告设施暂不发布广告超过15日的,应当以公益广告补充。

“在户外广告设施上,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一定数量或者比例的公益广告。”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定期或者根据突变气候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和牢固,设置者每年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告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安全检查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整改,达到安全要求。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根据户外广告安全管理的需要投保户外广告公众责任险。”

九、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增加二项,作为第四项、第五项:

“(四)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暂不发布广告超过15日不补充公益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照规定时间开关户外广告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此外,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

《南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犀利哥”走红:潮的不是有型是冷漠

唐时华


  一个流浪宁波闹市街头的无名乞丐,因天涯论坛一篇帖子而迅速走红,各大论坛疯狂转载、各大媒体热烈报道(其红火程度甚至惊动台湾娱乐圈、新加坡等外媒也争相报道),网友赠其名曰“犀利哥”,并冠之“最潮乞丐”、“乞丐王子”等称号。
  “犀利哥的装扮在欧美粗线条搭配中混杂着日泛儿的细腻,二手外套搭配LV最新款纸袋及全球限量版GUCCIxclot混色系腰带,只有敢为潮流献身的人才懂。”这几句被网民奉为“犀利哥 ”描述经典的“秒杀”语言,在网上获得了无数的转载和喝彩。但是,笔者却感到深深的悲凉!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在我们这个有着几千年道德传统的国家,孝敬老人、关怀弱者,以孝为先,以爱为大,传承着了多少艰难的年代,拯救了多少迷失的灵魂,温暖着多少无助的心灵。但是现在,一个处境窘困、衣不遮体,靠以捡拾食物维持生计的乞丐,原本应该赢得深深同情和怜悯,现在却成为众多人调侃和戏谑的对象,甚至被个别的明星和主持人所模仿。“有型”、“有范”、“秒杀”、“最酷”等词语纷纷涌向这个对互联网茫然而陌生的人。在无数看客嬉笑玩弄的背后,有多少良知和廉耻被冷漠活生生地“秒杀”!
  当苦难被嘲笑复制,弱势被低俗调侃。我深深为这些无聊的网络看客而感到悲哀!这与数十年前鲁迅笔下的那些看客并无不同,依然如故的幸灾乐祸,毫无同情心的冷漠残忍,爱凑热闹的低级趣味,只不过把地点变成了网络,把工具变成了照相机和摄像头而已。
  乞丐也是人,活生生的人,他也有家人,有眼泪,有心跳,即使一顿剩饭就是他的美食,一个桥脚就是他的睡床,但是,谁也不能剥夺他的即使卑微的小小的自尊。那些在网络上喧嚣呱噪的人,是否应该低下头来,抚摸着自己那颗极度冷漠的心,寻找一下自己早已遗失尘封的同情和怜悯?
  “犀利哥事件其实并非唯一,在网络上,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比如我们网络上流行的“凤姐”,一个年轻的女孩子,即使其有些超过常人承受范围的征婚是炒作,又何劳如此多的网民百般辱骂。还有最近网络上广为传播的“兽兽门”翟凌艳照事件,在众多的评论中,看不到对始作俑者的谴责,看不到对受害者基本的同情,看到的,永远只是编辑的猎奇的标题和众多看客低俗的眼神猥亵!
  这一种在网络上蔓延的现象,我们可以把它称之为一种文化,一种悲哀的文化,那就是冷漠文化或者说是看客文化。这种文化,没有基本的关爱、没有起码的道德、没有温暖的人性,有的只是相互的嘲讽、是对弱小的戏谑,是对丑陋的追捧。这种文化,丧失了一个时代应当具备的最起码的是非标准和良知。这种文化一旦蔓延,延伸到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结果将会让人不寒而栗。
  这难道就是我们所追求的网络文化吗?或者说我们就该放任这种低俗和冷漠的肆意横行?不,网络不是真空,虚拟并不代表虚无,弱者也不应该永远被嘲讽,正义与良知必须被弘扬。期待我们的立法者、网络监管者以及广大网民行动起来,立法、执法和公众自律多管齐下,扫除污浊,还互联网一个朗朗晴天!
不要迷恋网络,网络只是一种工具。拿起良知、担当、责任与道德吧,这才是我们这个民族振兴永远的栖身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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