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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对进口石油产品原产地认定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0:00:40  浏览:96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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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对进口石油产品原产地认定规则的通知

海关总署


931021石油产品原产地规则修改公告

关于修改对进口石油产品原产地认定规则的通知

署税[1993]1363号



广东分署, 各直属海关:

  根据实行一九八六年十二月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实际情况,总署决定,对《暂行规定》中第四条“石油产品以购自国为原产国”的规定予以废止,对石油产品均按该《暂行规定》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确定原产地。

  以上请各关公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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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泸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已经2007年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市长 朱以庄

                                 二○○七年二月二日


泸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少数民族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开展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保障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维护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市人民政府和辖有民族乡的县人民政府每届至少要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制订和实施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把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少数民族、民族乡的特点和需要,通过制定优惠政策措施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乡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民族乡公共服务支出成本差异,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转移支付以及其他方式逐步加大对民族乡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市、县安排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应照顾民族乡和民族村寨。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民族工作机动金”等专项资金,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乡提高财力水平和财政保障能力,县级财政在确定民族乡财政体制时要充分考虑民族乡的特点并给予照顾。县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参与民族乡增值税(地方部分)、一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等税种的税收分享。
  在民族乡从事资源开发利用的企业应当在资源开发地注册,在当地缴纳有关税费并接受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族乡在异地办企业向当地缴纳的地方税收收入应当按规定的比例返还民族乡,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支持。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安排的国际组织和国外政府捐赠及优惠贷款,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向民族乡倾斜。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市内外企业、科研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与民族乡的对口支援与协作。
  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训民族乡和乡镇民族村寨的农村劳动力,组织输出民族乡群众外出经商务工并切实保障经商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生产,支持民族乡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从项目、资金上加强民族地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村“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立和建全农村流通服务体系;加快农村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农民科技培训,优先安排推广新品种、新技术项目。
  应当帮助民族乡制订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在生态保护与建设上加大投入。
  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帮助和指导民族乡科学编制区域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风景名胜、自然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古迹等保护规划并在资金、人才、技术上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重点支持民族乡和乡镇民族村寨的交通建设项目,加强农村公路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民族地区的邮政基础设施、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第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从资金、技术等方面大力支持民族乡实施沼气综合利用项目。发展沼气的“一建三改造”工程要重点照顾民族乡和民族村寨。
  第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乡制订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反应机制,强化预防、救助措施并在资金和技术上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和规划,积极争取对民族乡土地开发、矿产资源普查、勘探、远景调查评价和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立项。在民族乡依法开发资源,应当照顾民族乡的利益。
  第十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对民族乡重大生态平衡、环境保护的综合治理工程及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入。
  应当重点扶持民族乡的林业基础设施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林业生态建设、森林资源培育和开发。
  在民族乡收取的育林基金和森林植被恢复费,除上徼国家的部分外,其余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全部专项用于民族乡林业发展和林业生态环境建设。
  第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民族乡的水利、水电和其他能源建设项目优先规划、立项和建设。
在民族乡修建电站和水库形成的库区水面资源,在有利于生态保护和工程管理单位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由民族乡优先进行开发利用。
  在民族乡取用地下水、地表水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和对水电装机2.5万千瓦以下征收的水资源费,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其余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全部专项用于民族乡水资源的涵养保护、节约、规划管理和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乡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人文等旅游资源,加强民族乡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和支持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在政策、资金、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乡制订科技发展规划,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加大对民族乡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实用科技成果的试验示范和推广作用。
  第二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民族乡的教育投入,帮助民族乡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通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各类人才充实民族乡教师队伍,组织对口支援民族乡发展教育事业。市上设立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资金,辖有民族乡的叙永、古蔺两县也应当设立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并随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第二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乡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对民族乡义务教育投入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对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少数民族学生,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大力推进寄宿制教育。
  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从资金、政策等方面支持民族乡建设文化站、图书馆(室)等文化基础设施,保护民族民间古籍、文物,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民族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培育和发展民族文化产业,挖掘、培养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人才。
  第二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乡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重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挖掘、整理工作,培养体育人才。
  第二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帮助民族乡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大对民族乡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和技术支持,建立并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民族医药事业的投入,发展少数民族医药产业,保护和科学开发少数民族医药资源。
  第二十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通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少数民族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并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给予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民族乡的社会保障事业给予重点扶持,帮助民族乡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十九条辖有民族乡的古蔺、叙永县的政府班子中应配备少数民族干部。与少数民族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部门中应注意配备少数民族干部。
  第三十条根据省录用、聘用主管部门关于民族自治地方录用、聘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我市辖有民族乡的古蔺、叙永县可在资格、条件等方面适当放宽当地少数民族报考者的条件。根据需要可以划出一定的招考名额或适当加分等措施对当地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照顾。具体办法可由录用、聘用主管部门在制定招考公告时明确。
  第三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指导民族乡制订人才开发规定,采取各种措施培养少数民族各类人才;有计划地选派少数民族干部到经济发达地区交流或者挂职。
要采取各种措施鼓励、优待各种专业人员参加民族乡建设工作,为他们提供优惠便利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的情况每年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民族乡对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资助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管理,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民族乡要大力创造条件,加大招商引资、对外开放的力度,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民间资金的投入,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努力增大非公经济成分。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截留国家财政和上级财政用于民族地区经费的,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截留的经费并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违反省政府令205号和本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省政府令205号和本规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市级有关部门和辖有民族乡的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将执行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政[2001]2号)

 

总  则


  一、为使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和施政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方针、政策,执行市委的各项决策部署,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并依法接受其监督;坚持民主协商,接受市政协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级政府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增强全局观念、群众观念,不断开拓创新,严格按客观规律办事。要服从命令,忠于职守,勤奋学习,努力工作,讲究效率。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廉洁奉公,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市政府各部门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受省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减会议、文件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市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十、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市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会议制度

 

  十一、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通过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四)通报市政府的工作情况和全市的形势;
  (五)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3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列席会议。
  十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重要问题;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行政规章;
  (五)讨论决定各县、区、处和市政府各部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分析全市形势;
  (七)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问题,必须在事前协调好,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
  十四、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办公会议,就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一些重要问题交流情况、研究处理意见。
  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
  十五、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务虚会议,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分析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探讨全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政府务虚会议每年召开1—2次,根据需要安排有关人员出席。
  十六、副市长、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副秘书长受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委托,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提出,报市长或受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或受市政府领导委托的有关副秘书长签发。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作新闻报道,需经市政府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同意;重大问题请示市长。
  十八、尽量减少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县、区、处负责同志出席。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以及确需县、区、处负责同志出席的会议,必须报市政府批准。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本着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可开可不开的坚决不开,能合并开的合并召开,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


 公文审批制度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及九华山管理处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国务院颁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省政府制定的《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皖政〔2000〕48号)的有关规定。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九华山管理处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送市长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二十三、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各部门发给市政府的公文,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后转有关部门承办,承办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办理情况报送市政府。
  二十四、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市长或者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市长或者授权副市长、秘书长签发。签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日期。其他签批人圈阅,应视为同意。非特殊情况,市政府领导一般不接受和签发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的文稿。
  二十五、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规章,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重要议题、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二十六、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属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经分管的副市长、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属已经会议讨论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范围内的工作问题或通过的事项,经有关副秘书长审核后,按照分工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签发,其中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的工作,应会同审批或协商后再签发;属某一方面、内容比较单一的问题,可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系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办理的,由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签发;系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区政府要求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由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核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及副主任签发。
  二十七、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同意,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可以向社会公布。
  二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及九华山管理处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部门和县、区政府及九华山管理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及九华山管理处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办理,原则上不许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受理未经市政府办公室签收的公文。
  二十九、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须经市政府审批的事项,按办文程序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审签后,也可由部门发文,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需要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的,主办部门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并会签,未协商一致,或未经市政府裁决,部门不得擅自行文;需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或决定的事项,应当直接行文,不需报本级政府转办。
  三十、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的工作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报文前必须经过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协商。主办部门负责同志主持召开协调会议,可邀请协办部门相应负责同志出席,协办部门负责同志必须出席;根据主办部门的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可派员列席会议。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在报请市政府裁决时,主办部门必须具体地列举有关部门的不同意见及其依据,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尽量减少发文,提倡部门协商办事,能以部门或部门联合发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三十二、市政府领导在市内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主管部门负责同志随行,其他有关部门只安排必要的人员随行。当地要尽量减少陪同人员。
  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也应按此原则办理。
  三十三、为保证市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议,以及接见、颁奖、剪彩、首发式等事务性活动,一般也不发表书面、电视讲话。
  各部门、各单位一般不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的,应事先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切实减少领导同志陪会以及一会安排多位领导同志讲话等现象。
  三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政府领导出席部门或各地的会议、活动,一般不作新闻报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召集的各种会议,需要新闻报道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市政府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领导同志审定。
  三十五、市长、副市长出访,由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经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原则同意,按程序报批。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县、区政府及九华山管理处副县级以上干部出访,应先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并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商请市有关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十六、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重要外宾,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承办。


通气报告制度和离市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三十七、市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市长应听取和集中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副市长分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市长报告。市政府领导成员应经常深入基层和分管部门,了解、研究、解决问题。市政府各部门应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工作,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三十八、副市长、秘书长出差(出访)或学习、休假,应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报告,并将离池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及文件呈送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市政府值班室,由市政府值班室报告有关领导同志。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县、区(处)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池外出应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或分管市长报告,并主动通知市政府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要将情况及时向市长和秘书长报告。


  坚持政务公开制度和联系人民群众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的政务活动凡宜公开的都应向社会公开,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四十、市政府出台的改革开放重要举措,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可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对外公布。
  四十一、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具有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职能职责和办事程序等,能向社会公开的,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
  四十二、加强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及时通报市政府工作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和建议。
  四十三、市政府通过设立市民热线电话,坚持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和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建立“政府上网工程”等措施,拓宽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关心群众疾苦,解决群众困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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