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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8:14:36  浏览:85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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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办〔2004〕111号

印发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发[2004]16号),保留在市经济贸易局内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副处级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继续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含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业和矿山安全监察、组织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

(二)划入市卫生局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

(三)划入市公安局承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肇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性规范性文件;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

(三)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监察职权。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下同)、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组织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全市特大、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六)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进行检测检验;负责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认证、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八)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考评工作。

(九)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下同)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十)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一)组织实施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二)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指导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国内、国际安全生产工作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市经济贸易局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3个职能科:

(一)综合协调科(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办公室牌子)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负责安全生产重大调研活动和重要会议的组织、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安全生产工作规划、计划的制订工作;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专项整顿;依法组织、协调全市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考证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并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统一指导、协调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分析预测特、重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负责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提案处理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安全生产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和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制订局机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保密、信访、财务、行政后勤等工作;负责有关设备设施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装备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交流和合作以及外事工作;依法组织、指导本局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二)监督管理一科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参与调查处理相关特大、重大安全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监督管理二科

依法对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三同时”情况,安全生产条件、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或参与重大、特大矿山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重大矿山安全事故救护及应急救援工作;依法查处和关闭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矿山;依法监督检查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机械、轻工、电力、纺织、烟草、贸易等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人员编制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交通、铁路、民航、水利、渔业、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渔业、建设、国防科技、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检、环保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二)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生产安全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三)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卫生法律法规、标准,依法监督管理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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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定政发〔 2010 〕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驻定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0〕32号)精神,为打造 “中国药都”,进一步推动全市中医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需求作为中医药工作的出发点,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推动继承与创新,着力打造“中国药都”,发挥地产中药材资源优势,走有定西特色的中医药发展之路,为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中西医并重,把中西医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继承与创新,既保持特色优势又积极利用现代科技;坚持统筹兼顾,推进中医药在中医机构、综合医疗机构、社区和乡村全面发展,促使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协调发展;坚持发挥政府扶持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共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二、健全中医药管理和服务体系

  (三)健全中医管理机构。加强对中医药事业的管理,在市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机构、疾控机构、妇幼机构设立中医科(股),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中医药工作的监管;每个县级以上医院设置中医管理科,对本院中医药工作进行专门管理。

  (四)体现“中医元素”。 各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设立中医科和中药房,并逐步达到相应建设标准,所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均要提供中医药服务,开展中医特色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创建活动,全面落实新农合报销中医药优惠政策。

  1.综合医院。中医科床位数达到总床位数的5%以上,门诊设中医科、中药房,落实西医科室中药消耗量、中医科短期治疗人次及康复治疗量等考核指标,组织中医专家到西医科室开展业务讲座、会诊、查房,并争取为每个西医临床科室配备1名中医大夫,将中医药指标纳入综合医院等级评审标准,实行一票否决制。把中西医紧密结合起来,突显中医特色,将全市所有公立医院创建为中西医结合医院。

  2.中医医院。将中医药治疗率和工作量两项指标作为等级评审的必备条件,争取门诊中医药治疗率达到75%,住院达到60%的国家指标。

  3.基层医疗机构。全面开展中医药服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落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就诊人次数、总收入和药品收入中中医药各占1/3的要求,逐步把所有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创建为具有中医药特色的机构。实行参合农民使用地产中药材和中医适宜技术在乡村医疗机构全部报销。

  4.各级疾控、妇幼保健机构设置中医服务机构,配备中医药专业人员,运用中医药技术,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妇女儿童保健水平。

  5.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个体中医诊所,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诊所。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三、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中医医院建设标准》等,积极争取和实施市县级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努力改善就医环境和医疗条件。认真实施好中医专科(专病)、中药房、制剂室建设项目,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备中医诊疗设备,使中医药基础设施条件能够满足群众需求。

(六)提高中医药服务质量。全面加强中医诊疗常规、用药指南、临床诊疗路径、医疗服务质量评价标准、中药加工炮制、院内制剂制备等技术规范的执行,促进医疗机构因病施治、规范诊疗、合理用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按照《甘肃省中医医院中医药特色评价指南实施方案(试行)》及其评价细则,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中医医院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情况及医疗质量进行督导检查和整体评价;组织专家对已评级中医院进行抽查复核,督促未评级的中医院晋等达标,最低达到二乙标准,以此来促进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七)利用地产中药材防病治病。以县为单位开展常见病疾病谱排序,根据疾病谱和县域地产中药材资源,编写10个左右能治疗常见病的中医处方和方歌,在全市范围内汇编印发,组织乡村、社区基层卫生人员,就中医适宜技术和汇编处方的加减辩证进行培训,为群众提供有效、价廉的中医药服务。

(八)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每年推广若干项成熟的中医药适宜技术进乡村、进社区,努力使全市乡村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更多的专业人员掌握中医药适宜技术,并在实际诊疗工作当中较好应用。

  (九)开展中医药保健服务。各级疾控、卫生监督、健康教育和保健机构要将中医药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重大疾病预防监测、疾病康复、亚健康干预、优生优育、运动保健、托老保健等领域发挥中医药作用。各级医疗机构要制作宣传专栏,公布相关专科疾病和常见病防治食谱、康复锻炼方法等,提高康复效果,调节生理平衡,有条件的可开设中医药特色保健专科。

  (十)实施中医药育名医、创名科、建名院工程。

  1.积极申报省级名中医。大力开展市级名中医和乡村名中医评选活动,三年内培育出40名市级名中医、40名市级乡村名中医;通过省卫生厅资金支持,开展名中医师带徒活动,每位名中医带3个徒弟,用3—5年时间,培养一批中医人才。

2.每所中医医院至少创建1-2个市级专科(专病)、二级甲等中医医院至少创建1-2个省级专科(专病),三年内,至少创建10个市级中医专科(专病),5个省级中医专科(专病)。

3.在名医、名科培育和创建的基础上,在全市树立起1-2个在全省范围同级中医医院中,特色比较突出的名院,使中医药在群众中的信认度、知名度普遍提高。

  (十一)鼓励和扶持医院研制和应用特色中药制剂。各中医医院和有条件的综合医院要加强中药制剂室建设,努力建成符合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的制剂室。极积研发和使用院内中药制剂,对一些疗效确切的膏、丹、丸、散、院内中药制剂,争取列入全省调剂使用范围,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全省公布的院内制剂。鼓励医院和药品生产企业之间开展技术合作,共同实施现代中药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取得国家和省级中医药科研机构支持,与省内外中医药教学、医疗、研发等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学习外地做法,组织医疗、药学等专家学者,争取研发出中药新品种,并取得注册批准,进行市场化运作,依托地方制药企业,批量生产,推广使用。

  四、努力培养中医药适用人才

  (十二)大力开展“西医学中医、中医学经典”活动。市、县级定期举办“西学中”脱产培训,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省级培训;中医药培训项目纳入继续医学教育必修课目,中医药知识作为专业人员晋职必考课目,鼓励基层中医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

  (十三)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重视组织对乡村、社区卫生人员进行中医适宜技术培训,每年推广使用适宜技术10个以上。

  (十四)开展中医药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培养。市县两级医疗机构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培养、引进一批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专业技术骨干。中医院每年至少选派3名以上中医专科人才或中药人员,作为学科带头人,到上级中医教学医院或科研机构进

修培训,提高专科水平。各级综合医院每年也要培养和引进符合条件的中医药人才。

  五、促进中医药传承与创新

  (十五)挖掘整理中医药学术成果和民间验方。对市内知名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方法、高尚的医德医风等进行整理、总结,积极向全市推广学习、应用。有针对性地开展民间中医药传统知识、技术、验方的整理、挖掘、收集,并推广使用,让世传名方发挥更大作用。

  (十六)积极开展中医药防病治病研究。以中医院为基地,重点加强对临床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中医药防治的探索与研究。积极组织中医药学术活动,开展优秀论文评选、岗位练兵、新的诊疗技法交流与研讨、专科疾病诊疗研讨会等活动,以激励学术创新和水平提高。

六、建立和完善中药现代化产业体系

  (十七)促进中药资源可持续发展。对现有中药材资源坚持注重品牌、提升品质、扩大品种、持续利用的原则,继续保持和提高当归、黄芪、党参等中药材在全国的主产区地位。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加快种植资源库建设。在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集中分布的岷县、渭源、陇西等县建设保护区,建立一批繁育基地,加强珍稀濒危品种保护、繁育和替代品研究,促进资源恢复性增长。

  (十八)推进中医药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建设。以打造“中国药都”为契机,以丰富的地产中药材资源为依托,以创建全省中医药发展示范基地为切入点,按照《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和《甘肃·陇西中医药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发展规划》(2010-2020)等政策规定,依托位于陇海线商贸物流集散地的重要节点优势,在陇西规划建设集生产、加工、仓储、销售、展示、商贸、物流为一体的国家级中医药循环经济产业园,形成主园区、首阳分园区和文峰分园区“一主两副”园区支撑体系。以陇西为中心,渭源、岷县为两翼,辐射带动周边县区配套园区建设。通过出台优惠招商引资政策,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吸引和培养一批与国际技术水准接轨、按现代企业制度管理和运营的中药研究生产企业,充分发挥产业聚集、成果孵化和示范带动效应,奠定“中国药都”基本格局。

(十九)大力发展中医药循环经济。以中医药循环经济产业园为载体,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生产、消费和管理模式,加快培育集药材种植、药物研发、中间提取、药品制造、市场营销及售后服务于一体的产业体系,构建中医药循环经济产业链。大力开发中药饮片浓缩颗粒、中药材中间提取、中成药品、保健药品、化妆品等系列产品,通过延伸产业链条,提高中药产品附加值、提高资源化综合利用率,着力打造集中药农业、中药工业、中药商业以及旅游、休闲、保健等产业为一体的中医药产业现代化集群,形成高效、有序的物质流和价值流体系。

  (二十)加强中药质量监管。积极争取以定西地产道地中药材为国家相关中药材质量评价标准。加大中药监督抽验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等违法犯罪活动。改善中药材及中药饮片贮存保管条件,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确保中药质量安全。

  七、促进中医药文化建设与对外合作交流

  (二十一)积极推进中医药文化建设。加强舆论引导,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中医药疗效,营造全社会尊重、关心、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通过开展科普讲座、印制发放科普读物等,普及中医药知识。大力弘扬历代名医廉洁行医轶事,广泛开展中医机构全员职业道德教育,加大医德医风考核力度,引导中医药机构及人员恪守医德,勤于奉献。

  (二十二)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与“标准化医院上伸下延、内联外展帮扶网络体系建设”有机结合,支持市内中医药机构和人员与省内外相关机构建立广泛联系。通过举办中医药发展论坛等形式,邀请国内卫生行业中医药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参加,通过行业渠道,提高“中国药都”的影响力。

  八、健全和完善发展中医药保障措施

  (二十三)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纳入当地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对中医药的领导,建立健全办事机构,及时研究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问题,在医改各环节中要始终贯彻中医药事业发展措施。

  (二十四)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和政策扶持。市级设立中医药专项补助经费,每年2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专科专病建设、名中医奖励、科研立项、学科带头人培养等。各县区也要设立中医药专项补助经费,并随着经济的增长逐年增加。要提高公立中医医院和综合医院中医科床位的补助标准,达到综合医院床位补助的1.5倍。利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之机,适时合理确定和提高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价格,体现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落实中医药在医疗保障和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中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十五)依法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认真贯彻执行中医药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法严格对中医药机构、人员和技术的准入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严厉打击打着中医药幌子,制售贩卖假劣药品、开展不法服务的行为,净化中医医疗市场,加大非法中医医疗广告监测和打击力度,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北方灌溉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北方灌溉项目)
(签订日期1988年8月11日 生效日期1991年8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即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即协会)于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一日签定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表2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借款人请求协会对本项目给予资助;
  (B)在借款人的协助下,本项目将由内蒙古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以下分别简称内蒙和宁夏,并统称两自治区)负责执行,作为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按照本协定的规定把信贷资金提供给两自治区。
  鉴于,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协会同意按照本协定和在同一天协会与两自治区签订的“项目协定”中所阐明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的《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通则),除3.02节的最后一句话外,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在通则和本协定前言中的若干词汇在其各自的文本中作出了相应的解释,而下列新增加的词汇,则具有以下定义:
  (a)“项目协定”系指在同一天协会与两自治区所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改,该词汇包括本项目协定的所有附表和补充协定;
  (b)“内蒙古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中所提及的帐户;
  (c)“宁夏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c)中所提及的帐户;
  (d)“专用帐户”系指“内蒙古专用帐户”及“宁夏专用帐户”;
  (e)“km”,系指“公里”;
  (f)“ha”,系指“公顷”。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七千二百七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727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表1》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本项目所需的,并应由本信贷款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了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件和条款以内蒙古的名义在一个协会可以接受的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按照本协定《附表3》的规定办理。
  (c)为了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以宁夏的名义,在一家协会可以接受的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应按照本协定《附表4》的规定办理。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由协会另行规定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应按协会在每年的六月三十日所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i)从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六十天(即累计日)起计算,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提取或款项被注销日为止;(ii)按累计日前的那个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或按上述(a)段的规定随时确定的年率计算。在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应从本协定2.06节规定的该年的下一个付款日起使用。但一九八八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开始使用。
  (c)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iii)按照《通则》第4.02节为本协定选定货币,或按照该节条款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支付。
  2.05节 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支付一次,在每年的二月十五和八月十五日交付。
  2.07节 (a)除下列(b)段和(c)段的规定外,借款人应自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五日始至二0二三年二月十五日止,每半年分期付款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期为每年二月十五日和八月十五日。在二00八年二月十五日以前的每期分期付款,包括该付款期在内的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当(i)协会确定的借款人以一九八五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时;及(ii)世界银行认为借款人的偿债信誉足以使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时,协会在经协会执董事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事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的考查后,可将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每次将尚未到期的分期偿还金额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但协会如应借款人的要求,也可更改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更改不会影响因上述还款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优惠成分后,可不按上述办法,即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改为要求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
  (c)如果,根据上述(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经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协会如应借款人的要求,可将该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时间表一致。
  2.08 根据《通则》第4.02节的要求,现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承认对为实现本协定《附表2》中规定的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除应履行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外,还应促使两自治区根据“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该协定规定的一切义务,并应采取或促使采取包括提供必要的或适当的能使两自治区履行这些义务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的一切行动,以及不应采取或容许采取任何妨碍或干扰两自治区履行义务的行为。
  (b)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将本信贷资金中相当于四千六百六十万个特别提款权提供给内蒙古。将相当于二千六百一十万个特别提款权提供给宁夏,其条件应包括还款期20年,宽限期5年,以及转贷利率为4%的内容。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采购、工程以及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均应按照本协定《附表1》的规定办理。
  3.03节 借款人和协会特此同意两自治区应按照“项目协定”第2.03节的规定,履行《通则》的第9.03、9.04、9.05、9.06、9.07、和9.08节所规定的义务(关于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日程表、记录和报告、维护和土地的获取等节)。
  3.04节 借款人应确保项目的执行符合协会所能接受的借款人的环境控制标准。

  第四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4.01节 根据《通则》6.02节(h)段规定,增加事项如下:
  (a)任何一个自治区未能履行“项目协定”规定的它应履行的任何一项义务。
  (b)本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出现的情况所造成的一种特别形势,使任何一自治区无法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的它应履行的义务。
  4.02节 根据《通则》7.01节(d)段规定,增加事项如下,即如在本协定4.01节(a)段规定的情况发生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仍持续存在达60天之久时。

  第五条 生效日;终止
  5.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核准本开发信贷协定。
  5.02节 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补充下列情况写入将送交协会的法律意见书或几个法律意见书内,即项目协定已正式得到两自治区的批准或核准,从而使其条款对两自治区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
  5.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90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第六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6.01节 根据《通则》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6.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
  电传号:22486 MFPRC CN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1818H街N.W.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INDEVAS Washington,D.C.
  电传号:440098(ITT);248423 (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规定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授权代表        国际开发协会代主管
                     亚洲地区的副行长
      韩 叙            罗塞尔·J·契萨穆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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