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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0:09:50  浏览:91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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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海南省人民政府要认真总结经验,切实加强对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试点方案》,全面清理、加快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少金融资产损失,切实改善经济环境。
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提高对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积压房地产计划,全面清理本地区积压房地产,力争在较短时期内使积压房地产数量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各地人民政府要认真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理顺住宅成本构成,切实降低住宅价格。各地可将积压商品住宅转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政策性安置住房,并执行相应的政策;也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实行限价销售。凡按要求实行限价销售的积压商品住宅,在2000年12月
31日前,免征销售环节所涉及的营业税、契税等税收以及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降价销售积压商品住宅还贷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可减免其逾期贷款罚息。
积压房地产数量大的城市,要严格控制土地供应和新建房地产项目,避免形成新的积压。
三、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对全国房地产贷款进行全面清理,制定相应的贷款回收计划,通过采取追索债务,拍卖抵债房地产等措施,加快回收信贷资金,盘活金融资产,改善金融资产质量。
四、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等部门在加强对海南省实施《试点方案》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的同时,要及时总结经验,指导做好全国积压房地产的处置工作。
五、《试点方案》中关于中央财政给予海南省专项补助和“换地权益书”及土地有偿使用费缴交等政策措施,仅适用于海南省。


海南省人民政府 建设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为了加快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盘活金融资产,改善经济运行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的基本原则是:从宏观经济全局出发,尽量减少国有资产损失;坚持依法办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规范房地产市场,改善金融资产质量;运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根据市场需求,控制房地产增量,刺激有效需求,消化存量;面对现实,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实
事求是地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总体部署,分工协作,先易后难,逐步推进。
二、方法步骤
(一)追索债务,明确产权。
1.债务由债权人追索。债务纠纷原则上通过仲裁或者司法程序解决,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依法追索企业拖欠的房地产贷款,企业可以用积压房地产(按现值)和其他资产抵债。对资不抵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申请破产清偿。对拖欠房地产贷款的其他企业,其房地产不足以还贷的,区别情况予以处理,有的结合产业结构调整申请破产清偿;有的由欠债
企业制定可行的还款计划,重新设立抵押权。
2.明确积压商品房、停缓建工程和闲置土地的权属关系。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发布公告,要求未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的房产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房产,由当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代管;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的在建项目及土地,按有
关法律、法规处理。对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有异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债权申请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二)集中处置金融资产。
1.业务剥离。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包括其在全国各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将1998年12月31日前在海南省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和直接投资房地产所形成的不良资产与其正常信贷业务资金剥离,分别设帐,单独管理。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制定,报人民银行总
行批准后执行。
2.损失处理。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以自办企业和其他形式直接投资于海南省房地产的,其损失计入损益,由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贷款呆坏帐损失,从1999年起按财政部规定的程序逐年予以核销。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追索债务过程中回收的房地产,由资产管理机构管理,暂按清偿的市场价格记帐,逐年处理,处理过程中的损失计入银行损益,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分类处置积压房地产。
1.积压商品房的处置。确权后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普通住宅,经评估后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向中低收入居民、拆迁居民销售;其他积压商品房,采取积极措施促销。
2.闲置土地的处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依法收回。但如果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占地企业又确有投资能力,愿意继续投资的,在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后,可允许其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投资开发。其他闲置土地,向占
地单位核发“换地权益书”,收回土地使用权。
“换地权益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由海南省各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后按土地现值向土地使用权持有者签发,不与原来的地块相联系。对未交足土地出让全部费用的,按实际交付金额核发“换地权益书”。
对经司法程序判作为抵债物清偿给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闲置土地,由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换取等值的“换地权益书”。
“换地权益书”的价值随地价变动而变动,可换名转让,可用于银行抵押和偿债,可在政府出让土地时在全省范围内换回等值的土地。“换地权益书”未全部收回前,政府在出让土地时,原则上只收回“换地权益书”。
国土资源部对“换地权益书”的签发和回收进行备案管理。“换地权益书”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根据上述原则制订,征得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同意后,按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3.停缓建工程的处置。经追债、确权后,根据产权人的意愿分别按积压商品房或闲置土地办法处理。土地使用权所有者可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及市场需求,重新提出用地申请,在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也可交回用地,申请核发“换地权益书”。
三、政策措施
(一)海南省的政策措施。
1.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严格控制土地供应和新开房地产项目。对收回的土地,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
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公司和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清理、整顿,淘汰一批劣质企业和中介机构,规范房地产市场。
3.对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产权所有者返还土地出让金。
4.对认定为积压房地产的项目,在处置过程中除工本费以外,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普通住宅按经济适用房政策向中低收入居民和拆迁居民销售,可按有关规定减免有关税费。
5.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货币化分配步伐,尽快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场。
6.对在海南省购买积压公寓和别墅等商品房的本省和外省市居民和单位,给予优惠待遇。
7.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力度,完善住宅小区配套设施,改善居住环境。
8.商请各级人民法院加大房地产案件的审理、执行力度,并区别情况减、免、缓交诉讼费。
(二)国家给予的政策支持。
1.中央财政给予4亿元专项补助,用于退还积压普通住宅按经济适用房政策销售后的土地出让金。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2.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对海口、三亚、琼山等城市改善基础设施、进行旧城改造和完善小区配套等,在资金方面给予支持。
3.在政府供地时,相应收回等值“换地权益书”的,免交应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取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应依法向中央财政上缴,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海南省、国土资源部制定。
4.允许全国各地有能力的单位购买海南省积压的房地产。鼓励有条件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购买海南省积压商品房,或对基本完工的停缓建项目进行改造后,在海南省设立分支机构或作为有突出贡献的科研、教学人员的度假疗养、学术研究基地。
5.人民银行对单位、个人在海南省购房,可在增加贷款比例、延长贷款期限、贷款与保险相结合等方面,制定更灵活的抵押贷款政策。
四、实施计划
(一)追债、确权工作在1999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1999年重点处置、销售积压普通住宅。
(三)2000年6月30日前做好实行“换地权益书”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在有关市、县先行运作。
(四)从2000年1月1日起,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别设立的资产管理机构对剥离出的在海南省的不良房地产进行处置。



1999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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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重庆市是中西部地区唯一的直辖市,是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推进改革开放大局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设立直辖市以来,重庆市坚决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努力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重要成就,已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重庆市集大城市、大农村、大库区、大山区和民族地区于一体,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突出,老工业基地改造振兴任务繁重,统筹城乡发展任重道远。在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对重庆市改革发展提出更高要求,赋予重庆市新的使命。加快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是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需要,是为全国统筹城乡改革提供示范的需要,是形成沿海与内陆联动开发开放新格局的需要,是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的需要。在当前应对金融危机的关键时期,尤其要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作为首要任务,将解决当前困难与谋求长期发展结合起来,不断增强发展活力,着力解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公平、医疗卫生、居民住房、库区移民、扶贫开发等重要民生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重庆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努力把重庆市改革发展推向新阶段。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进一步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加快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着力解决“三农”问题;加快推进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着力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着力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加快推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着力构建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加快推进社会事业发展,着力做好库区移民和扶贫开发工作,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新体制,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努力把重庆建设成为西部地区的重要增长极,长江上游地区的经济中心和城乡统筹发展的直辖市,在西部地区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城乡统筹,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大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力度,把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放在农村,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
  ——坚持科学发展,着力转变发展方式。加快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形成产业新格局和竞争新优势。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放在突出位置,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把改善人民生活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大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改革开放,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以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为工作抓手,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突破,破除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全面提高对内对外开放水平,加快建立内陆开放型经济体系。
  (三)战略任务。
  ——实施“一圈两翼”开发战略。着力打造以重庆主城区为核心、一小时通勤距离为半径的经济圈(“一圈”),加快建设以万州为中心、三峡库区为主体的渝东北地区和以黔江为中心、少数民族聚居的渝东南贫困山区(“两翼”),形成优势互补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
  ——实施扩大内陆开放战略。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积极探索内陆地区发展开放型经济的新路子。以重庆北部新区及保税港区为龙头和平台,把重庆建设成为长江上游地区综合交通枢纽和国际贸易大通道,成为内陆出口商品加工基地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先行区。
  ——实施产业优化升级战略。加快推进老工业基地改造和振兴,建设国家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基地。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实现一、二、三次产业协调发展,形成城乡分工合理、区域特色鲜明、资源要素优势充分发挥的产业体系。
  ——实施科教兴渝支撑战略。大力推进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创新人力资源开发模式,加快培养和引进多层次、高素质和实用型人才。充分发挥企业自主创新的主体作用,推进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快建设长江上游的科技创新中心和科研成果产业化基地。
  ——实施资源环境保障战略。树立生态立市和环境优先的理念,创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发展模式,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建设森林城市。保护好三峡库区和长江、嘉陵江、乌江流域的水体和生态环境,建设长江上游生态文明示范区。
  (四)主要目标。
  ——到2012年,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统筹城乡发展的制度框架基本形成。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城乡居民收入达到西部地区较高水平,收入差距逐步缩小;基本公共服务能力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2007年下降20%;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三峡库区长江干流水质达到Ⅱ类。
  ——到2020年,各项改革全面深化,形成统筹城乡发展的制度体系,在西部地区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城乡居民收入达到全国平均水平,收入差距明显缩小;基本公共服务能力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进一步显著下降;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森林覆盖率达到45%,三峡库区长江干流水质稳定保持Ⅱ类。
  二、促进移民安稳致富,确保库区和谐发展
  (五)落实移民扶持政策。移民搬迁安置任务完成后,要适时将工作重点转向促进移民安稳致富,建立促进库区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大移民后期扶持力度,逐步增加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切实解决移民长远生计问题。完善移民就业扶持体系,加大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市场信息、创业引导和就业援助工作力度,提高移民就业再就业能力。加快库区产业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对库区移民就业再就业实施资金和政策倾斜,提供更多本地就业岗位。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为重点,将农村进城镇安置移民、城镇占地移民、生态屏障区及地质灾害避让移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移民搬迁安置的遗留问题要做细致工作,帮助移民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建设和谐稳定新库区。抓紧编制实施三峡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解决库区当前突出矛盾和长远发展问题。
  (六)支持库区产业发展。积极发展适合库区特点的优势特色产业,是实现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的主要途径。加强对库区产业发展的指导和支持,制定产业政策、区域发展规划和审批项目,都要对库区给予优先支持。积极发展能源及矿产资源深加工、石油天然气化工和盐化工、机械制造、纺织服装、现代中药及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支持库区城镇移民生态工业园建设,增加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补助。鼓励优质产业向综合条件较好的万州、涪陵等库区城镇布局,探索创新产业园区多元共建和异地投资利益分享新机制。严格执行库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严禁高污染行业企业落户。认真落实全国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工作五年规划纲要,鼓励更多的省市、企业向重庆提供人才、资金和项目援助,探索更加有效的对口支援方式,增强库区的造血功能和发展后劲。继续发挥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的扶持作用。依法开征三峡电站水资源费。尽快编制并报批三峡库区后续工作规划,统筹考虑三峡库区后续工作资金需求,抓紧研究制定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政策出台后的分配方案和管理办法。
  (七)加强库区生态环境建设。健全库区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把三峡库区建成长江流域的重要生态屏障,维护长江健康生命,确保三峡工程正常运转。强化库区工业污染源治理,搞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禁止水库网箱养鱼,加大水库清漂力度,解决支流“水华”等影响水质的突出问题。抓紧完善并实施三峡库区绿化带建设规划和水土保持规划,强化生物治理措施,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根据库区生态承载能力,稳步推进生态移民,在水库周边建设生态屏障区和生态保护带。尽快制定落实消落区治理方案和相关措施,加强三峡库区生态环境监测系统建设。加快推进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研究建立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长效机制,落实库区防灾减灾保安措施。加强三峡工程蓄水后的生态变化规律和长江流域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
  三、发展现代农业,推进新农村建设
  (八)优化农业结构和布局。加快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统筹规划农业布局,科学确定“一圈两翼”农业发展重点,打造“一圈”城郊都市型农业示范区、“渝东北翼”库区生态农业走廊和“渝东南翼”山地特色农业基地。稳定基本农田和粮食播种面积,提高单产水平,继续实施良种补贴等支持政策,确保粮食产量不低于1100万吨。推进大中型农业灌区工程建设,加快实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大力发展旱作节水农业和节水灌溉。鼓励和支持农民开展各种小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山区综合开发,加快林业产业发展。推进柑橘优势产业带建设,继续实施柑橘种苗补贴政策。支持重庆现代畜牧业示范区建设,加大对规模化养殖小区、良种繁育体系、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的扶持力度,加强畜牧业发展和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加强农业标准化建设,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支持重庆建设全国农业机械化综合示范基地,继续实施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认真落实农业机械化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九)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步伐,着力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统筹城乡建设规划,将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的投入重点放在农村。在重庆开展“通村公路”建设试点,支持具备条件的建制村水泥(沥青)路建设,将已撤并乡镇的公路改造纳入“通村公路”工程统筹安排。增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投入,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大力推进农村沼气建设,发展集中沼气。实施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改善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加快农村电网改造后续工程建设。继续推进“村村通”电话工程,加强农村地区互联网接入能力建设和面向“三农”的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健全农村公共设施维护机制,提高综合利用效能。增加公共财政对农村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强农村社会事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加快渝东南等地区扶贫开发。坚持开发式扶贫、开放式扶贫和救济式扶贫有机结合,创新扶贫开发模式,促进产业发展,重点加快渝东南武陵山区各族群众脱贫致富步伐。支持特色产业发展,每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扶持2-3个特色产业,提高农村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完善整村推进扶贫规划,加大以工代赈实施力度,扩大深山峡谷和高寒山区扶贫移民搬迁工程实施范围。实行新的扶贫标准,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把尽快稳定解决扶贫对象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作为新阶段扶贫开发的首要任务,让更多的农村贫困人口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建立贫困农民创业基金,开展贫困农民创业试点工作。积极发展村级扶贫互助资金组织,健全和完善管理机制。完善协作扶贫机制,加大对口和定点扶贫工作力度。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源投入扶贫事业。逐步取消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支持重庆制定扶贫法规,将扶贫开发纳入法制化轨道。协调渝鄂湘黔四省市毗邻地区成立“武陵山经济协作区”,组织编制区域发展规划,促进经济协作和功能互补,加快老少边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四、加快老工业基地改造,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
  (十一)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利用国家支持政策,发挥重庆产业门类齐全、专业人才集聚的优势,积极探索新机制和新模式,推进老工业基地改造。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逐步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点领域集中,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对参与老工业基地改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项目审核、土地利用、贷款融资、技术开发、市场准入等方面给予支持。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推动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领域。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各种所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造。创造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公平竞争环境,落实中央在融资、财税、市场准入等方面的各项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向“专、新、特、精”方向发展。加快南桐、松藻、天府等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推进资源枯竭地区经济转型。加快采煤沉陷区棚户区和城镇危旧房改造。
  (十二)着力构建特色优势产业集群。充分发挥现有工业基础优势,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增强主导产业的优势和活力。发展壮大汽车摩托车、装备制造、石油天然气化工、材料工业和电子信息五大支柱产业,形成实力雄厚、关联性强的优势产业集群。做强做大汽车摩托车产业,发展小排量、混合动力等节能环保型汽车、柴油车,推进零部件产业的优化升级,建设有利于自主开发的汽车综合试验场,增设国家摩托车质量检测中心,加快建成中国汽车名城和摩托车之都。振兴装备制造业,支持重庆发展风力发电和轨道交通配套装备。鼓励发展重型铸锻件、齿轮箱、大型柴油机配件等基础零部件产业。建设柴油机关键零部件、传动部件生产基地,创建西部特种船舶、高压输变电设备制造基地。高水平发展石油天然气化工产业,拓展产业规模和产业链。优化提升材料工业,做好重钢环保搬迁和产品结构升级改造。增加氧化铝有效供应,提高精加工的水平。加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建设,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高其在经济总量中的比重。
  (十三)积极发展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发挥西部地区特大中心城市优势,进一步健全现代服务业发展体制,促进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全面发展。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促进金融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建设长江上游地区金融中心,增强重庆的金融集聚辐射能力。支持重庆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重要商品储备基地、三峡库区中药材集散地、粮食流通体系和农业科技贸易城建设,构建现代物流基地。打造长江上游地区的“会展之都”、“购物之都”和“美食之都”,形成区域商贸会展中心,促进实现流通现代化。加快重庆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鼓励国内外知名品牌和有实力的商贸流通企业到重庆投资落户。加快完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发挥集散地枢纽功能。加强旅游资源保护和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综合开发现代旅游产品,积极发展渝东南地区民族特色手工业和民俗生态旅游,培育一批功能齐全的特色旅游景点。依托三峡工程、三峡文化和三峡生态长廊,构建长江三峡国际黄金旅游带。
  (十四)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加快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设立重庆统筹城乡科技改革与创新综合试验区。国家在重点研发基地布局、支持军民融合技术创新基地建设、科技和创新综合改革试验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加快研究开发、资源共享和成果转化科技平台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强产业技术升级、新兴产业培育、节能减排、资源利用保护等方面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技术标准的研制。逐步建立服务业科技创新体系,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认真落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和激励自主创新的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各项政策。探索建立比较完备的科技投融资体系,开展科技保险试点,健全科技创业风险投资机制和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积极营造集聚人才、激励企业技术创新和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政策环境。
  (十五)增强“一圈”的辐射带动作用。建立区域产业协同发展新机制,推进“一圈两翼”统筹协调发展。着力在“一圈”构建大型产业基地,发展产业集群,提升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发展适宜在“两翼”布局的相对优势产业。鼓励主机成套企业将零部件生产转移到“两翼”。支持“两翼”的农副产品、特色矿产、原材料及粗加工产品拓展市场空间。创新园区共建和资源共享机制,支持“两翼”特色工业园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升承接产业转移的能力。依托“一圈”的资金、人才和技术等优势,扶持“两翼”发展特色加工业、现代农业、旅游业和各类服务业。完善“一圈”对口帮扶“两翼”机制,推进异地办园、协助引进项目、援建标准厂房、对口扶持企业等工作。探索建立要素和收益共享的“一圈两翼”互利共赢发展新机制。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完善城镇功能,增强产业带动和就业吸纳能力,减轻“两翼”的人口、资源和环境压力。
  五、大力提高开放水平,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
  (十六)加快北部新区和保税港区建设。设立重庆北部新区内陆开放型经济示范区,形成高新技术产业研发、制造及现代服务业聚集区。支持北部新区在土地、财税、金融、投资、外经外贸、科技创新、管理体制等领域先行先试。继续发挥北部新区内各类国家级园区的特色和辐射带动作用,形成一区多园、良性互动、错位发展的格局。加快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建设,保税港区功能和有关税收政策比照洋山保税港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合理配置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人员和监管设施,确保有效监管。认真研究设立“两江新区”问题。
  (十七)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认真落实国家鼓励出口的各项政策,调整出口产品结构,挖掘出口市场潜力,努力保持出口稳定增长。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快转变贸易发展方式,大力发展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服务贸易,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和加工贸易的转移。积极吸收国外资金、技术和人才,注重与外资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投资贸易合作。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走出去设立生产和研发基地,购并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
  (十八)积极开展区域经济合作。构建区域经济合作新机制,充分利用各种区域合作平台,加强同周边省市、长江沿线、沿海地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合作。深化周边合作,促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资源共同开发、产业分工协作。尽快完成成渝经济区规划编制,推进成渝经济区产业协作,加强渝黔、渝陕资源开发合作。推动沿江合作,建立沿江省市产业协作联动机制,打造沿江产业带。强化东西合作,引导西部企业利用重庆内陆开放型经济平台,承接沿海发达地区产业转移,打造东西部合作示范基地。
  (十九)改善内陆开放的政策环境。建立健全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的政策体系,营造与国内外市场接轨的制度环境。加快完善涉外公共管理和服务体系,改善产业配套条件。积极探索沿长江建立大通关模式,推进区域通关改革,充分发挥长江黄金水道的优势,推进江海直达,实现长江水运通关便利化,推进电子口岸建设,解决内陆地区对外开放瓶颈制约。逐步扩大基础设施和重点行业的市场准入,建立适应对内对外开放的投资体制和激励机制。加快改善三峡库区和贫困山区的开放开发环境,对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等优先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创新人才引进与激励机制,加快培养和引进开放型经济管理人才。
  六、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城乡发展能力
  (二十)加强水利设施建设。按照解决工程性缺水和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并重的原则,提高城乡水利设施建设能力和水资源利用水平与保障能力。继续支持“泽渝”一期工程建设,优化“泽渝”二期工程规模,因地制宜地建设一批中小型水源工程。开工建设大足玉滩水库,开展巴南观景口、南川金佛山等大型水库前期工作。加快城镇供水工程、沿江沿河县城及重点集镇防洪护岸工程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提高城乡居民饮水、农业灌溉用水、防洪减灾的安全保障水平。加快水价机制改革,提高水资源管理水平,保障水利良性发展。
  (二十一)加快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建设。加快对外通道建设,优化运输衔接,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尽快建成长江上游地区综合交通枢纽。加快建设襄渝复线、宜万、兰渝、渝利铁路和遂渝复线,尽快开工建设渝怀复线、重庆至贵阳铁路、重庆至万州铁路、成渝客运专线、黔江-张家界-常德铁路,规划建设郑渝昆等铁路,形成以重庆铁路枢纽为中心,多条便捷化、大能力对外通道为骨干的铁路网布局,推进团结村铁路枢纽与保税港区物流联动。加快重庆辖区国家高速公路网络建设,稳步开展地方高速公路建设,加快建成“一环两射一联”市内高速公路骨架,国家和省级干线公路达到三级及以上标准,实现“四小时重庆”和“八小时邻省”的公路通达目标。推动长江上游航运中心建设,统筹规划岸线资源和港口布局,重点建设主城、万州、涪陵三个港区,以及长江、嘉陵江、乌江高等级航道。实施改扩建工程,提升江北国际机场枢纽功能。加快发展支线航空,尽快建成黔江机场,开展巫山机场前期工作。尽快完成近期建设规划修编,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合理规划地下管网,有效利用地下空间。加强港口、铁路、公路、机场、城市道路的衔接,构建一体化交通换乘系统。支持重庆进行综合交通体制改革试点。加快综合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优先考虑在重庆开展“三网融合”试点,支持建设直达国际的专用高速通信通道。
  (二十二)加强能源开发建设。以电力为中心、煤炭为基础、天然气为补充,资源开发与区域合作并举,加快建设能源保障体系。加强电力建设,抓紧研究重庆电厂、九龙电厂环保搬迁有关问题,积极推进奉节、石柱电厂项目的建设。稳步提高重庆能源结构中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比重,积极开展小南海水电工程前期工作,抓紧论证布局大型清洁能源项目和炼化项目。有序开发小水电资源,按规划稳步推进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和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加强电网建设和农村电网改造工作。适当加大煤炭资源勘探开发力度,强化煤矿瓦斯利用和安全生产管理。大力开发天然气和煤层气资源,适当增加对重庆的天然气供应,支持天然气就地加工。扩大跨省能源交易。
  (二十三)提高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统筹城乡建设规划,逐步实现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一体化。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发挥规划对城镇化的引导作用,优化城乡基础设施功能和布局。创新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优化政府投资结构,继续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强城乡大型防灾骨干工程和信息系统建设。加快推进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创新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提供模式。完善社会资本投资激励机制,采取建设—经营—转让(BOT)、项目收益债券、业主招标等方法,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健全城乡基础设施管理体制,将城乡基础设施纳入统一管理体系,促进城乡基础设施衔接互补、联网共享。增强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性,提高基础设施综合利用效能。探索建立市政基础设施的政府监管体系和社会监督机制,维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
  七、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加快转变发展方式
  (二十四)大力推进节能减排。优化能源结构,提高环境保护标准,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能源消耗。建立多部门联动的减排工作机制,实行环境准入制度。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遏制“两高一资”行业增长,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大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加快节能减排能力建设。推进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的关键技术开发和推广。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完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实施办法。积极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做好工业园区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把重庆建成中西部地区发展循环经济的示范区。完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探索建立环境资源有偿使用的市场调节机制,建立和完善重污染企业退出机制、绿色信贷、环境保险等环境经济政策,加快形成节约环保型的生产、流通和消费方式。
  (二十五)加强城乡污染综合治理。以确保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三峡库区水质安全为重点,加强对城乡污染的综合防治。实施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对纳入规划的污水和垃圾处理、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次级河流污染整治等项目,中央财政继续给予补助。加快落实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政策,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营。加大农村环境保护力度,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有机肥推广示范工程,促进养殖废弃物向有机肥料的转化、推广和应用。加强污染治理技术研发,力求在“水华”控制、消落区整治、小城镇污水垃圾处理、面源污染防治等关键领域取得技术突破。
  (二十六)积极建设长江上游生态文明区。完善相关政策,加快生态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在确保基本农田和耕地总量的前提下,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退耕还林工程规划,逐步将重点区域25度以上陡坡耕地退耕还林。将重庆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内国家重点公益林的新造林纳入中央财政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范围,通过多种资金渠道扶持低效林改造。加强重庆长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保护好缙云山、中梁山、铜锣山、明月山等生态走廊。继续实施生态示范创建工程,有序推进生态文明村建设。加快实施石漠化综合治理、小流域综合治理、水土保持等生态环境工程。研究建立多层次的生态补偿机制。加强生物多样性和生物安全管理,提高自然保护区管护水平。
  八、大力发展社会事业,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二十七)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加快教育体制改革,形成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机制,支持重庆建设国家统筹城乡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城乡普通中小学和学前教育师资配置逐步达到统一标准,推进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发展,加大寄宿制学校建设力度。将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加快普及农村高中阶段教育,重点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探索职业教育发展新机制,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大力完善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重点推动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改革,健全协作培养、分段培养等技能人才培养方式。继续对重庆高校招生计划适度倾斜,扩大库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招生比重。支持重庆高等教育发展和重点学科建设。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生均综合定额,尽快达到部属高校水平。积极发展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和民族教育。
  (二十八)完善城乡医疗卫生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在西部地区率先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支持重点市级医院现代化建设,加强县级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乡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的投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精神卫生等公共卫生机构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应急救治能力,以及重大传染病、慢性病和地方病的预防控制能力。扶持中医药发展。加强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完善基本药品和医疗服务定价政策。健全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加强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稳定低生育水平。完善人口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建立快速、科学的人口信息采集和监测机制。
  (二十九)加强文化体育事业建设。加快文化体制改革步伐,推动文化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在西部地区率先建成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文化产业发展机制。推进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抢救性文物保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乡镇综合文化站、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等项目建设。开展城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和村文化室建设。开展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财政保障机制试点,对基层公共文化机构日常运行经费及博物馆免费开放给予补助。创建多元投资机制,开发特色文化资源,推进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市场建设,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加快体育体制改革和大众体育事业发展。大力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提升竞技运动水平,提高大型体育赛事的举办能力和组织水平。积极开发健身休闲和体育竞赛市场,推动体育产业发展。
  (三十)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支持重庆率先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支持开展城乡统筹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不断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逐步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统筹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包括中央在渝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做到即征即保和应保尽保。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对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加强城市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继续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对农村敬老院建设予以倾斜支持。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加大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力度。逐步将进城稳定就业人员纳入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供应范围。
  九、积极推进改革试验,建立统筹城乡发展体制
  (三十一)建立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的长效机制。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对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支持力度,构建新型工农关系和城乡关系。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确保各级财政支农投入总量和比重逐年增加,建立健全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府投入机制。提高政府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拓宽支农资金渠道,强化支农资金整合运用。推进强农惠农政策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不断加大强农惠农政策力度。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金融扶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相关支持政策。统筹市区、城镇与乡村发展,加快小城镇建设,积极发展农村非农产业,壮大县域经济,发挥工业化、城镇化及大中城市对农业农村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支持重庆构建城乡一体的基层公共科技服务体系,引导科技要素向农业和农村转移。创新农工商合作、联营、一体化经营体制,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壮大龙头企业,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
  (三十二)建立统筹城乡的土地利用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经营关系要长久不变。继续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合理安排和调控城乡用地布局,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尽快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加强土地整理工作,支持和指导重庆创新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模式。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承包方之间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开展“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试验项目。严格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稳步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设立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开展土地实物交易和指标交易试验,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率先探索完善配套政策法规。加快重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按照“前期适当集中,后期相应调减”的原则,在近期新增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变的前提下,试行近两年增加土地利用年度指标、后几年相应减少年度指标的管理方式。积极推进征地制度改革。
  (三十三)建立统筹城乡的金融体制。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健全金融市场体系,改善城乡金融服务。加快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适时将重庆纳入全国场外交易市场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推进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发行及机制建设,探索发行用于市政基础建设的项目收益债券。研究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探索设立中外合资产业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保险业创新发展试验区,开展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等试点。开展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允许1-2家符合相关条件的重庆非金融企业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加快研究重庆大企业集团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有关方案。依托全国金融市场中心建设整体布局,待时机成熟后,优先考虑在重庆设立全国性电子票据交易中心。支持期货交易所在重庆设立当地优势品种的商品期货交割仓库,支持在重庆设立以生猪等畜产品为主要交易品种的远期交易市场。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支持开展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建立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探索建立农业贷款贴息制度。提高农村地区支付结算业务的便利程度,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进“三农”保险,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支持重庆与国际金融组织加强合作,探索并推进统筹城乡改革与发展示范项目。
  (三十四)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就业制度。把统筹解决农民工问题作为重庆统筹城乡改革发展的突破口。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引导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打造功能完善、平等竞争、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稳定和增加就业机会。建设符合产业发展要求的专业化职业培训、实训基地和职业技能鉴定示范基地。继续实施“阳光工程”,加大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培训力度,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强劳务品牌建设,促进劳务经济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积极支持就业、再就业工作,完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政策支持体系和面向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对返乡创业农民工给予政策支持。规范发展就业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跨省(区、市)劳务合作机制和劳动者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十五)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探索建立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的行政管理体制,推进城乡社会管理一体化。增加政府公共服务支出,转变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全面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公益性社会事业。健全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促进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公益性和营利性分开。积极培育各类服务性民间组织,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支持建设安全保障型城市示范区。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深入开展平安重庆创建活动。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扎实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完善综合服务功能,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社区民主管理和村民自治制度,努力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服务完善、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任务
  (三十六)切实加强指导协调。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抓紧研究制定并认真落实支持重庆市改革发展的细化方案和具体措施,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指导重庆编制实施重点领域的改革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建设方案,保障专项规划与全国规划相衔接,做好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把重庆市纳入本部门已启动或拟开展的改革试点范围,推进实施部市共建协议。着眼于增强西部地区自我发展能力,促进重庆市统筹城乡发展,把中央财政对重庆市建市补助列入中央对重庆的体制补助基数,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其他中央专项资金对重庆的投入力度,提高重庆市的财力水平。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帮助重庆市解决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中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要加大对重庆市的对口帮扶力度。
  (三十七)健全改革试验推进机制。重庆市要加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坚持统筹兼顾、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允许先行先试,推动改革试验尽快取得进展。要抓紧制定并组织实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建立健全改革创新的程序性规范及推进机制。对具有突破性的改革试验实行项目化管理,建立目标责任制度和纠错机制,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及时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引导改革试验积极稳妥推进。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协调和指导重庆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定期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协商解决重大政策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有关情况。
  (三十八)全面落实各项任务。重庆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承担起国家赋予的历史使命,认真完成各项重大战略任务。要按照改革发展目标任务,制定阶段性行动计划,尽快细化完善相关政策。要把各项任务分解到有关地方和部门,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切实把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定期总结经验,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确保改革发展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是一项长期艰巨的战略任务,使命光荣,责任重大。重庆市要紧紧抓住历史机遇,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扎扎实实做好各方面工作,努力开创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新局面。
                             国务院
                         二○○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电力企业经营收入、经营支出、经营成果审计试行办法

电力部


电力企业经营收入、经营支出、经营成果审计试行办法
1995年7月7日,电力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电力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营收入、经营支出、经营成果的审计监督,完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电力集团、省(区、市)电力公司及其所属的企业以产品销售为主的所有经营性收入,以产品生产、加工制造和营销业务为主的各项经营性支出,核算财务成果的全部经营业务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实行审计责任制,电力集团、省(区、市)电力公司、基层生产企业的各级审计机构对本级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上级审计主管部门可以授权下级审计机构对指定的被审计单位进行重点审计,也可以对所属企业直接进行审计。
第四条 实施审计的依据是国家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的财政法规;电力行业的行政法规和财会制度;企业适用的省级政府和实行计划单列的电力集团制定的有关财税物价政策以及会计核算办法等。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审计事项,是对企业经营业务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应遵循的执法原则是:
(一)政策性原则。以国家颁布的财经法规、电力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核算办法为审计依据,按政策进行审查和评价。
(二)客观性的原则。在审计过程中,要联系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充分考虑企业经济活动与市场经济环境之间的经济关系,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事求是的处理问题。
(三)建设性原则。通过审计监督,督促企业增强遵纪守法意识,提高管理水平,既纠正问题,又促进管理。
第六条 执行本办法应遵循的审计操作规则是:
(一)按审计程序办事。
1、审计机构根据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通知被审计单位。
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通知书,做好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业务核算统计材料的准备,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审计人员根据审查会计资料,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对认为有关的审计事项作出审计工作记录。
根据审计工作记录,对问题的定性要通过审计组集体研究讨论,提出意见,报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构负责人确定。在此基础上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3、企业主管领导审定审计报告。审计机构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纪违规问题需要纠正处理,或视情节需给予收缴处罚的,作出审计决定。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4、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诉,在申诉处理之前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二)在实施审计期间,视需要对财会部门核算岗位之间会计业务处理程序,营业、销售等有关业务与财会部门核算工作衔接、传递进行调查了解。采用的方法主要有查询法、核对法、分析法。
(三)根据审计的需要,对与问题定性有关的审计事项,应当通过对有关部门、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作为定性的依据之一,做到数出有据,定性准确。
第七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实施审计,视需要可实行延伸审计。进行延伸审计应由被审计单位出面协调并给予配合。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属全国电力生产企业。

第二章 经营收入的审计
第一节 电力销售收入的审计
第九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对电力销售实现的确认;
(二)对已实现的电力销售收入的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
(三)销售电量的计量与发售;
(四)售电电价的执行;
(五)电费收入的定期汇交。
第十条 审计的步骤与方法:
(一)电力销售明细分类核算的审计。
1、销售业务(营业)的审计:
(1)审查抄表卡片的原始记录以及倍率计算、线变损失计算、灯动比计算。
(2)审查电费明细卡登记的电量、动力设备容量,重点是应收电度电费、基本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计算。
(3)审查发售表、收费日志登记内容,重点是实际发售的电量和实收电费。
(4)审查银行存款(电费专户)日记帐,重点是电费收缴的及时、准确入帐,有无隐瞒、转移、挪用问题。
(5)审查电费分类明细帐以及各种电费报表,重点是应收、实收、欠收电费的营业核算,电费划交与财务部门据以进行财务处理的依据。
2、核算业务(财务)的审计:
(1)审查电力销售收入明细帐登记入帐的销售收入,重点与营业部门编制的应收电费报表进行核对。
(2)审查银行存款日记款,重点与营业部门划交电费通知单进行核对。
(3)对于营业普查中属于应补收或应退还的当年电费按规定作增减电力销售收入的财务处理进行审计。
(二)电力销售总分类核算的审计。
1、会计核算的合规性:
(1)帐簿设置与会计科目运用的正确、完整。
(2)会计报表的编制与帐簿的核对。
(3)会计凭证借、贷方分别反映的电力销售核算与科目对应关系。
2、帐务处理的真实性:
(1)审查“产品销售收入—电力”帐户核算的电费收入、电费汇交、结转销售利润的及时、准确、真实。
(2)审查“其他应付款”帐户核算的企业代收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费附加,以及组织议价燃料发电收取的燃料附加费或燃料差价的正确、合规。

(3)审查会计凭证的编制,重点是电力销售收入的应收、实收电费的帐务处理。
第二节 热力销售收入的审计
第十一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确认热力销售实现的准确、真实;
(二)销售业务和会计核算的正确、合规;
(三)销售热量的计算与热费发售;
(四)热力销售价格的执行;
(五)热费收入的计缴与结转。
第十二条 审计的步骤与方法:
(一)销售业务的审计。
1、审查用户申请供热文书和批准文件,重点是用热范围、热力参数、供用热结算方式。
2、审查供用热合同,重点是热量、热价的确定。
3、审查抄见热量、少回水量的记录,以及热费发售票据。
(二)销售核算的审计。
1、对热力的销售的帐簿设置、会计科目运用的正确合规进行审计。
2、审查热力销售原始凭证,重点是核算热力销售的各种热量、回水损失的准确真实。
3、审查热费收入帐及有关会计凭证,重点是计算热费所执行的价格标准。
4、审查银行存款帐及有关帐户,重点是热费收入及时准确列帐或正确反映欠收热费的真实。
5、对超计划用热、供热补给水率超标的计算执行标准合规性进行审计。
第三节 修造产品销售收入的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按照会计核算规则,对于不同结算方式下产品销售收入的确定和实现进行审计;
(二)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分类核算、明细分类核算的正确、合规;
(三)产品销售品种、数量的准确、真实;
(四)产品销售价格执行标准;
(五)产品销售收入有无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四条 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一)销售业务的审计。
1、审查产品库存台帐和出库单,重点是产品销售的品种、数量。
2、审查销售部门填发的销售发票,重点是票据的合法性,销售产品的品种、数量、单价的准确、真实。
3、审查产品包装、运输、托收的办理票据,重点是发出商品各项费用的计算内容。
(二)销售核算的审计。
1、对修造产品销售核算设置的帐簿、会计科目的运用进行审计。
2、对不同结算方式帐务处理的合规性进行审计:
(1)采用支票、汇兑、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结算的产品销售,在产品发出后即列作销售收入并正确编制记帐凭证;
(2)采用预收货款结算的产品销售,按合同发出商品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帐务处理;
(3)采用商业汇票结算,在收到商业汇票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帐务处理;
(4)采用分期收款结算,对于“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下核算的按合同每期销售实现所进行的帐务处理。
3、审查银行存款帐,重点是序时登记入帐的已收销货款的真实,并与银行对帐单核对。
4、审查销售收入明细帐、总帐、会计报表的一致性。
第四节 其他产品销售及其他收入的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其他产品销售和其他业务收入执行国家政策和行业法规的合法性、正确性。
1、其他产品售价、提供劳务的收费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
2、对外其他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有偿转让科技成果和工艺技术,是否依照法律规定事先签定合同并认真履行。
(二)审查其他产品销售和其他业务收入核算的正确、合规。
1、会计核算的帐簿和会计科目设置的完整、正确;
2、销售数量、提供劳务的计量的准确、真实;
3、销售收入的帐务处理真实性,重点是遵守财经纪律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一)其他产品销售的审计。
1、审查产品出库单、提供劳务的计量记录,重点是销售数量。
2、审查销货发票等有关原始凭证,重点是销售价格和收费标准。
3、审查“其他产品销售收入”帐户,重点是企业基建工程、在建工程、福利部门使用本企业的其他产品视同对外销售进行的核算。
4、审查其他产品销售收入总帐、明细帐、会计报表的一致性。
(二)其他业务收入的审计。
1、审查“材料销售发票”及库存材料台帐,重点是提货出库材料的数量和售价。
2、审查“其他业务收入”明细帐及相关的会计凭证,重点是材料销售收入的帐务处理和正确列帐。
3、审查固定资产及包装物出租的核算,重点是租期、租金及收入的正确、真实。
4、审查出售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核算,重点是计价、收费标准的执行及收入的真实。

第三章 经营支出的审计
第一节 电力生产成本的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成本开支的范围和标准的合规性,不应由成本费用列支的有无乱挤乱列,造成成本不实的问题。
1、成本开支范围的正确、合规;
2、各成本项目列支标准的准确、合规。
(二)审查成本核算按照制造成本法的规则进行核算的准确、真实。
1、计入成本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制造费用),与不计入成本的期间费用的界限划分;
2、按照成本计算对象,划分各种产品的费用界限,对生产费用进行归集和分配的核算;
3、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划分各个月份、年度的成本和费用界限;
4、实行一厂两制、多种经营,在成本核算上划分所有制界限。
(三)审查总分类核算与明细分类核算。
1、会计科目设置与帐务处理;
2、“生产费用”明细帐是否分别按产品和成本项目完整、正确设置,与总帐核对的一致性。
第十八条 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一)材料费列支与分配的审计。
1、查阅经过稽核签收的“材料领料单”和生产车间(分场、工区、供电局)编制的“材料耗用分配表”,重点审查:
(1)有无违反规定将技改、业扩、小型基建等工程领用的材料计入生产费用;
(2)有无将生活福利设施的维护用料计入生产费用;
(3)有无将零星购置的属于固定资产管理的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管理用品作为直耗材料计入生产费用;
(4)耗用材料的数量、单价、金额的计算。
2、查阅材料帐及各月有关会计凭证,重点审查:
(1)材料成本的计价采用计划价格的,应由产品成本负担的差异额计算的正确性;
(2)已领未用的材料办理退料或假退的帐务处理。
(二)职工工资核算的审计。
1、查阅“应付工资”明细帐和工资费用分配凭证,重点审查:
(1)按部门进行分配的工资计入有关科目,有无违反规定挤列生产费用;
(2)按车间工时记录计算分配的技改工程、贴费工程等用工的工资分配列入“在建工程”、“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核算;
(3)按产权所有计算分配的管理人员工资,按确定的合理比例在网内机组、合资机组、华能公司机组,以及联营企业间的分配核算;
(4)按产品分配的工资核算。
2、审查工资核算的帐务处理,借贷方核算内容、金额的正确、真实。
(三)折旧核算的审计。
1、查阅“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及固定资产帐簿,重点审查:
(1)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2)计提折旧的依据;
(3)计提折旧的计算。
2、计入产品成本的折旧费核算的帐务处理。
(四)修理费核算的审计。
1、查阅“生产费用——修理费”明细帐及材料分配、工资分配等有关的会计凭证,审查一般性修理发生的费用支出直接计入生产成本的核算。
2、查阅“在建工程——修理工程”明细帐,并与“预提费用”、“生产费用”明细帐核对,重点审查:
(1)预提数额;
(2)在建工程支出;
(3)完工结转。
(五)计入产品成本的其他费用核算的审计。
1、查阅费用明细帐及有关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审查:
(1)费用项目列支的范围;
(2)费用开支的执行标准;
(3)计缴的税金种类、适用税率及应交税金的计算。
2、审查有关应冲减生产费用的收入按规定进行的帐务处理。
(六)固定费用分摊的审计。
1、查阅生产费用明细帐及有关的会计凭证,审查生产电、热两种产品或多种修造产品应按产品分摊固定费用的项目,有无违规不摊或少摊的问题。
2、通过分配凭证的审查,重点审查固定费用分摊采用的方法和计算根据,有无错算错摊造成产品成本不实的问题。
3、固定费用分摊的帐务处理、核算内容的正确、真实。
第十九条 其他业务支出的审计:
查阅“其他业务支出”明细帐和会计凭证,重点审查材料销售、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无形资产转让,以及运输等非工业性作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耗用的材料、工资、修理费、费用,通过分摊计入各该项目的测算比例和帐务处理的正确合规。
第二节 财务费用的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费用核算的正确、完整,列支内容的真实;
(二)财务费用开支范围与成本项目的其他费用的界限划分;
第二十一条 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一)查阅“财务费用”明细帐,审查各项财务费用发生的数额以及核算的内容。
(二)查阅“短期、长期借款”明细帐,审查借款用途和利息支出。
(三)查阅调剂外汇手续费支出凭证,审查支出的合规性。
(四)查阅“外币银行存款”明细帐及外币汇兑有关凭证,审查汇兑损失或汇兑收益的核算。
(五)查阅金融机构手续费支出凭证,审查手续费支出的真实、准确。
(六)查阅会计报表,审查财务费用支出帐表的一致性。
第三节 发电燃料成本及水费的审计
第二十二条 燃料成本核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燃料成本的核算范围,有无任意扩大范围造成电、热产品燃料成本不实的问题;
(二)审查计入成本的燃料费的价格计算;
(三)审查生产电、热用燃料与其他生产、非生产用燃料的界限划分;
(四)审查燃料消耗量计算的真实、准确,发电、供热标准煤耗计算方法的合规。
第二十三条 燃料成本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一)燃料管理业务的核算审计。
1、查阅“燃料月报”的统计记录,重点审查燃料支出各项目及其耗用量,并与财务部门燃料明细帐进出数量核对。
2、查阅“燃料收发、结存月报”及其附件,重点审查天然煤(油)价格的计算。
(二)燃料会计核算的审计。
1、查阅“生产费用—燃料”明细帐,重点审查:
(1)电力、热力耗用燃料的核算通过各该明细科目核算的正确合规;
(2)修理、技改等工程耗用燃料是否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3)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耗用燃料是否通过基建投资核算;
(4)辅助生产车间、设备耗用燃料是否通过“生产费用—材料”科目核算。
2、查阅燃料费用分配凭证,重点审查发电、供热燃料费用的分摊、供热厂用电燃料费的分摊及其计算根据。
第二十四条 水费核算的审计,重点是审查外购水费、水资源费的核算内容的合规性,水费核算帐务处理的正确、真实。审计的方法是通过查阅“生产费用—水费”明细帐及相应的会计凭证,并与水费发生时的结算单核对,审查耗用的水量和计价,计入电力、热力产品成本的水费按电
、热耗用标准煤量比例分摊的正确、真实。
第四节 售电成本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 购入电力费核算的审计:
(一)查阅按购电单位分户设置的购入电力费明细帐、应付帐款帐户,以及付费原始凭证,重点审查购入电力费列支的范围。
(二)与各类电量的记录核对,重点审查购电量,不同价种电量之间的划分。
(三)查核有关购电电价的审批文件、合同或协议,重点审查购电价格。
(四)审查生产费用明细帐及有关会计凭证,重点是购入电力费的会计核算以及归集的购电电费的准确、真实。
第二十六条 售电成本核算的审计:
(一)查阅电力公司直属试验所、调度局(所)等为电网生产服务部门的生产费用帐和会计报表,重点审查归集的生产费用。
(二)查阅电力公司本部设帐核算及归集的生产费用。
(三)审查电力公司汇总核算售电成本的报表,重点是审查发电厂结转的发电成本、电业局结转的供电成本、电力公司结转的本部成本,最终归集售电成本的准确、真实。
第五节 修造产品成本的审计
第二十七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费用、辅助生产费用、制造费用归集与分配的核算;
(二)外购动力的核算内容、方法;
(三)产成品和在产品成本的划分和计算;
(四)修造产品成本核算科目设置及帐务处理的正确、合规。
第二十八条 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一)查阅“生产成本”明细帐及各种生产费用明细核算的帐簿、会计凭证,审查材料、工资等成本项目分别按产品,按基本生产、辅助生产部门归集与分配的核算。
(二)外购动力费核算的审计。
1、查阅“生产成本”明细帐及“制造费用”、“管理费用”明细帐并与外购动力分配凭证核对,审查外购动力(电力、热力等)直接用于产品生产和其他用途的归集与分配的核算。
2、查阅用电、用汽计量记录并与动力分配凭证核对,审查核算的耗用量与统计计算的耗用量口径的一致性。
3、审查外购动力费的计价及其根据的合法性。
(三)查阅“辅助生产成本”明细帐及相关的会计凭证、原始记录、审查为基本生产服务进行产品生产和劳务供应所发生的生产费用归集与分配的核算。
(四)查阅制造费用科目及其明细核算帐簿,并与生产成本帐、有关的会计凭证核对,审计制造费用根据发生地点和用途归集,并按车间、部门进行明细核算,在生产多种产品时所采用的分配方法,帐务处理的合规、真实。
(五)审查完工产品成本核算,重点是审查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的分配所采用的方法,包括计算的基数、分配率、完工产品产量的正确、真实,在产品约当产量按完工程度进行计算的合规。

第四章 经营成果的审计
第一节 产品销售利润核算的审计
第二十九条 产品销售利润包括电力销售利润、热力销售利润、修造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产品销售利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结转的准确、真实;
(二)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计缴、结转的正确、合规;
(三)修造产品销售费用核算和期末结转的正确、合规;
(四)企业与主管局(电力公司)之间产品销售利润结转的真实、完整。
第三十条 产品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结转的审计步骤与方法:
(一)查阅“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和“本年利润”帐簿,审查电力、热力、修造产品、其他产品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本期累计发生额结转的正确、真实。
(二)查阅会计报表,审查“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本年利润”帐表的一致性,重点是有无虚报、少报和利用报表调整利润问题。
第三十一条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核算和结转的审计步骤与方法:
(一)查阅“应交税金”明细帐,审查电力、热力、修造产品、其他产品销售计缴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运用的税率,纳税依据的合法性,帐务处理的合规性。
(二)查阅“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明细核算帐证,重点审计:
1、按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的销项税;
2、当期进项税核算的完整、准确;
3、抵扣进项税之后应交增值税计算的正确、合规,应扣除的项目、金额的真实性
(三)查阅“应交城乡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下核算的帐证,重点审计计税基数和运用税率的正确、合规,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的完整、真实。
(四)查阅会计报表,审查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帐表的一致性。
第三十二条 修造产品销售费用核算和结转的审计,是通过查阅按产品设置的“产品销售费用”明细帐,以及按费用项目进行核算的有关帐簿,重点审查:
(一)企业发生的各项销售费用与成本费用的界限划分。
(二)直接按产品归集的费用的真实,不同产品间共同发生的费用分摊比例的正确。
(三)“产品销售费用”核算的帐务处理,期末结转利润的正确、真实。
第三十三条 审查企业与主管局结转产品销售利润的帐务处理,通过核对会计报表重点检查结转利润或弥补亏损的真实性。
第二节 其他销售利润核算的审计
第三十四条 审计步骤与方法:
(一)查阅“其他业务收入”结转其他销售利润的帐务处理的合规性,帐表的一致性。
(二)查阅“其他业务支出”结转其他销售利润的帐务处理的正确性,帐表的一致性。
(三)查阅“应交税金”明细帐,重点审查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计缴营业税及附加的计税基数、税率运用、减免税的项目和幅度、税金结转的正确、真实。
第三节 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结转的审计
第三十五条 财务费用结转的审计步骤与方法:
(一)查阅“财务费用”、“本年利润”帐簿和会计报表,重点审查发、供电企业、修造企业“财务费用”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的帐务处理,结转数额的准确、真实。
(二)主管局汇总电热产品、修造产品的财务费用的全面、完整。
第三十六条 管理费用结转的审计步骤与方法:
(一)查阅修造企业按费用项目设置的“管理费用”明细帐,审查管理费用核算的费用项目有无与成本列支的其他费用混淆,管理费用的执行标准和开支范围的合规性。
(二)查阅“管理费用”明细帐及核算的对应科目各有关帐户,审查各项费用发生时的帐务处理,数额的真实。
(三)查阅“本年利润”和“管理费用”帐簿,并与会计报表核对,审查各月归集的管理费用结转本年利润的准确、真实。
第四节 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核算与结转的审计
第三十七条 投资净收益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收益核算重点审查期末投资净收益结转“本年利润”的正确、合规。
(二)各项投资收益的真实,有无转移、挪用等违纪行为。
(三)各项投资损失的真实,有无虚列投资损失问题。
第三十八条 投资净收益审计的步骤与方法:
(一)查阅“投资收益”明细帐,审查投资收益、投资损失核算的内容正确性,数额的真实性,与总帐、会计报表核对的一致性。
(二)查阅股票投资明细帐,审查长、短期股票投资取得股利时作增加投资收益的帐务处理,并且相应增加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
(三)查阅“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明细帐,审查转让出售股票执行的牌价,转让所得的计算,帐面实际成本与出售股票取得款项按正、负差额作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处理的正确性。
(四)查阅“债券投资”明细帐,重点审查:
1、短期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应按债券购入的实际成本和取得的利息分别作“短期投资”和“投资收益”的帐务处理,并相应增加银行存款。
2、债券到期前中途转让,应按实际取得的款项与债券实际成本的正、负差额,作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处理。
3、按面值购入的长期债券按每期结帐时债券应计的当期利息作投资收益处理。
4、按溢价购入的长期债券,按每期结帐时债券应计的当期利息扣除当期应分摊的溢价金额的差额,作投资收益处理。
5、折价购入债券,按债券应计的当期利息与当期应分摊的折价金额之和,作投资收益处理。
(五)查阅“其他投资”明细帐,审查企业收到其他单位分来的利润的核算。
(六)查阅“本年利润”投资收益明细帐,并与总帐、会计报表核对,审查结转本年利润的投资净收益的准确、真实,企业结转主管局投资净收益的正确。
第三十九条 营业外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核算内容,有无任意扩大范围,混淆营业收入、成本费用支出的界限等违纪问题。
(二)营业外收支核算的合规性,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的帐务处理的真实性。
第四十条 营业外收支审计的步骤与方法:
(一)查阅“营业外收入”明细帐,并核对会计凭证,重点审查:
1、营业外收入项目的真实、合法,固定资产盘盈和出售净收益、罚款收入、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款、营业普查中查出的应追缴以前年度电费、热费收入等列帐的真实性;
2、审查有无将营业外收入长期挂帐不作处理或转移挪作他用。
3、营业外收入期末累计发生额结转本年利润帐务处理的正确、真实,总帐与明细帐、总帐与会计报表的一致性。
(二)查阅“营业外支出”明细帐,并核对会计凭证,重点审查:
1、营业外支出项目的正确、合规,有无任意调整项目,扩大支出范围的问题。
2、各项支出的真实,有无混淆成本费用支出、在建工程支出、基建支出、福利支出界限的问题。
3、营业外支出期末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的正确、真实,总帐、明细帐、会计报表的一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审计职责,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财政法规和电力行政法规的行为(诸如滥收费、乱罚款、乱加价等),有权立即制止和纠正。对于审计过程中查出违法行为的事项,属于审计范畴的另案专项审计处理;属于党的纪律检查或行政监察范畴的,移送有关部门立案查处;属于司法范畴的,经单位领导研究批准,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不能正确履行职权,应当承担审计法规所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企业所办多种经营的经济组织,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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