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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和商品房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0:45:54  浏览:92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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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和商品房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和商品房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和商品房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房地产综合开发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加快我区城镇建设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包括县城,以下称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和房地产业的经营管理。
第三条 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和商品房的经营管理归口各级建委或主管房地产业的部门实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 城镇建设必须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城镇成片建设(包括新区的建设与旧区的改造)详细规划和建设计划经批准后,由当地政府通过议标、招标等方式委托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承办。
开发公司按照经批准的开发方案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配套进行房屋、各项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
第五条 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由当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和有关批准文件,统一征地。
第六条 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和商品房屋的生产与销售,都要按规定编制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
长期计划(三至五年的),由各县、市的计委和建委编制,经当地政府审定,报自治区计委、建委备案。
年度计划,由各开发单位根据各地的长期计划进行编制,并经当地计委、建委审查后,报自治区计委、建委,由自治区计委根据国家计划指标和各地情况平衡后下达。

第二章 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第七条 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开发公司的宗旨是执行城镇规划,为城镇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居住条件,努力实现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八条 开发公司的资金来源包括自有资金、贷款、组织集资、同银行联合发售住宅建设集资有奖证券等。
第九条 开发公司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制度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章程。
(二)有与公司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相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甲级公司的自有资金在五百万元以上,流动资金五百万元(包括银行贷款明确为流动资金,下同)以上;有三至五名以上工程师,一名会计师,一名经济师,十名以上技术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年开发、建成房
屋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的能力。乙级公司有自有资金在二百至五百万元,流动资金二百万元以上;有二名以上工程师,一名会计师,五名以上技术员等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具备年开发建成房屋建筑面积五至十万平方米的能力。丙级公司有自有资金五十万元以上,流动资金五十万元以上
;有助理工程师、技术员、技师、会计员;具备年开发建成房屋建筑面积一至五万平方米的能力。
(三)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第十条 开发公司的资质审查和审批程序:甲级开发公司须经当地建委审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建委审批。乙级、丙级开发公司经当地建委同意,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成立的开发公司由自治区建委统一颁发《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证书》。审核资金工作由当地建设银行
办理。
开发公司领到证书后,按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批准,无房地产综合开发证书的公司,一律不准参加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银行不给贷款,当地政府不批土地。
对开发公司资质进行不定期复验,如发生重大变化,按规定标准升降,对不符合规定的开发公司予以取消开发资格。
第十一条 开发公司的主要任务是经营房地产开发(包括配套设施),其具体范围是:
(一)成片开发(改造)地段(街道)或小区;
(二)接受承包制定和组织实施小区建设规划;
(三)接受委托、办理开发区范围内的征地报批手续;
(四)承包拆迁安置。平整场地,小区道路、水电通讯、排水绿化等基础设施;
(五)承包以住宅为主的地面建筑设计、施工和各项配套设施以及大型公共设施的建设。
第十二条 开发公司业务经营允许跨地区,不受条块限制。各地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参与开发的公司在贷款、征地拆迁、材料供应等要一视同仁。
第十三条 开发公司必须按经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同步进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在施工时随意改变规划、设计和削减核定的配套项目。
开发公司和房地产业管理部门不得借房地产综合开发或经营商品房为名直接出卖和非法转让土地。
第十四条 开发公司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的社会监督和第三方认证的制度,开发区的单体建筑由开发公司按照与施工单位的承包合同组织验收。整个小区、居住房屋及生活配套设施,由开发公司在自检的基础上提请当地建委组织城建、房管、规划、园
林、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不准出售,房管部门不发产权证。配套不齐全的,限定时间由开发公司负责配套齐全。否则,建委有权从开发公司划出相应资金,组织善后工程,直至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 开发公司与各有关单位签订开发建设合同,双方必须信守。
第十六条 开发公司税后留利需要建立的各项基金具体比例应按规定由当地建设银行审定,生产发展基金应主要投入城市的开发、建设。
第十七条 凡开业一年以上的开发公司,必须建立营业手册作为考核营业情况和参加投标的依据,营业手册由自治区建委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开发公司因单位名称、隶属关系、经营级别、性质等改变,或单位发生分解、关闭、停业、合并、转产等情况,须按规定办理好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经过资质审查批准的开发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出售商品房,可收取管理费,甲级公司为4%,乙级公司为3·5%,丙级公司为3%。从收取管理总费中开发公司上交自治区、市、县主管部门各3%。
第二十条 开发公司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当地人民政府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对建设计划、标准、价格、经营、税收、资质审定和队伍的统一管理,接受各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商品房的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商品房的建设(包括小区、整条街道或成片改造)主要由开发公司实行总承包,内容包括:水、电、路、绿化等基础设施,成套住宅、办公、商业楼宇或其它用房;商品房的建设不得只建基础出售。
第二十二条 商品房由各地房地产业管理部门和开发公司经营。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成本、平均销售利润(7%)和税金及其他有关费用组成。具体由自治区物价局、建委、计委和建设银行共同确定。
商品房因所处位置不同,其价格应有地区级差。各城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城市中心区,中心外围区和边缘区。住宅因层次、朝向及环境不同,也允许有价格级差。
小区内出租或出售的非住宅用房,其建设资金不得再摊入小区住宅售价中。按规定出售给私人的住宅,各种免交的费用应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凡有当地正式户口的干部、职工、居民,都可以申请购买住宅。对无房户、拥挤户、晚婚青年户、用外汇购房户、落实私房政策中的腾迁户申请购买住宅的和回广西定居的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需要购买住房的,应优先供给。
第二十四条 单位购买商品房要凭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和经营部门出售的证明,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私人购买的商品房按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由当地房地产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全价出售的商品房全部产权属私人所有,允许出售、出租、继承、转让、分割;一九八六年三月一日以前向私人实行“三个三分之一”补贴出售的商品房,按规定不得出租,需要出售、转让,必须出售或转让给原售房单位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各地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后,这部分房
屋可按房改后的购房的办法,补足购房款后,全部产权属私人所有。
第二十五条 统一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可成立小区管理委员会,以当地政府或委派机构为主,有房地产管理部门、派出所、园林、环卫等部门及居民代表参加,实行民主管理;也可以成立居住小区服务公司为小区居民服务。
管理费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解决部分;属小区内公共利益的应按实摊销;还可以通过职工所在单位集资或资助部分。
商品房周围空地,除统一规划绿化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违章建筑。
第二十六条 商品房的维修,可以实行统筹统支的办法。购房单位或个人,可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维修队或小区服务公司签订维修合同,每月按建筑面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交定额统筹维修费,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服务公司在建行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统筹维修的范围是
指共用部分,如楼梯、屋面、下水管道、公共照明等项。室内的维修由用户自理。具体办法由各地按实际情况制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199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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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稽察特派员暂行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稽察特派员暂行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1999年5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方案的通知》(国发〔1998〕14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稽察特派员由省人民政府派出,对省人民政府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重点企业行使监督权力。其名称为“江西省人民政府稽察特派员”(以下简称稽察特派员)。
稽察特派员配备稽察特派员助理若干名,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
第三条 派入稽察特派员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稽察特派员署,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负责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有关部门和地方的联系,承办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稽察特派员由省人民政府任免,一般由厅级、副厅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8周岁以下。
稽察特派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并能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光明磊落,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三)熟悉企业情况,具有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
(四)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工作能力。
第六条 稽察特派员助理由省人事厅任命,一般由处级、副处级、科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稽察特派员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三)具有本职岗位所必须的财务、金融、审计、法律或者技术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并具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工作能力。
第七条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但是对同一企业不得连任。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的派出实行回避制度,不得派入其曾分管行业内的企业,也不得派入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
第八条 稽察特派员开展工作,设稽察特派员办事处。稽察特派员办事处由1名稽察特派员和若干名稽察特派员助理组成,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第九条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编制单列,其行政、工资关系划归人事厅集中管理,并对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给予适当的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稽察特派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维护国家作为所有者的权益,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被稽察企业进行稽察。
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涉被稽察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一个稽察特派员办事处一般负责5个企业的监督工作,一般每年到被稽察企业稽察两次。
稽察特派员或者其指派的稽察特派员助理,也可以不定期地到被稽察企业进行专项稽察。
第十二条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二)查阅被稽察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其他一切资料,审查验证被稽察企业的财务报告等资料是否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情况、还债能力、获利能力、利润分配、资产运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
(三)监督被稽察企业是否发生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四)评价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提出对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奖惩、任免建议。
第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有关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查阅被稽察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一切资料;
(三)调查、核实被稽察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并可以要求被稽察企业作出必要说明;
(四)向被稽察企业的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五)向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 被稽察企业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向稽察特派员报告财务状况,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五条 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应当支持、配合稽察特派员的工作,为稽察特派员提供被稽察企业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六条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客观、真实、明确的稽察报告。
稽察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稽察企业财务状况的分析评价;
(二)被稽察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的分析评价;
(三)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
(四)对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奖惩、任免的建议;
(五)省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签署,经由省人事厅根据被稽察企业的不同行业,分别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对外经济贸易厅等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负责审核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稽察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稽察报告审核完毕。审核过程中,对稽察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就涉及的问题同稽察特派员交换意见,取得一致。经交换意见,仍不能取得一致的,应当在稽察报告后附注不同意见,但不得到被稽察企业进行复核

审核后的稽察报告经由省人事厅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有关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审定的稽察报告中有关对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奖惩、任免建议,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奖惩、任免事宜。
第十八条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的,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专项报告。
第十九条 稽察特派员根据稽察企业的情况,可以建议省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对被稽察企业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不得泄露在稽察工作中了解和掌握的被稽察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及参与稽察审核工作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稽察报告的内容保密,不得向被稽察企业透露稽察结论。
第二十二条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察企业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企业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干预被稽察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致使被稽察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接受被稽察企业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的,在被稽察企业报销费用的,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或者通过稽察工作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的;
(五)泄露被稽察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泄露稽察报告内容的。
第二十四条 被稽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依法稽察的;
(二)拒不提供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资料或者隐匿、伪报资料的;
(三)向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馈赠物品、支付报酬、提供福利待遇或者为其报销费用的。
第二十五条 被稽察企业发现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有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省人事厅直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对已派入稽察特派员的企业,不再按照国家有关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的规定派人进入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6月22日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教育战线开展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活动的通知

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教育战线开展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活动的通知


2001-02-22

教党[2001]4号


2001年7月1日,是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纪念日。回顾和总结80年来中国共产党的光荣历史,讴歌我们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光辉业绩,歌颂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领导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成就,唱响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改革开放好的主旋律,对激励教育战线广大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进一步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振奋精
神。开拓进取,努力开创“十五”期间我国教育工作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纪念活动的通知精神,现将教育战线开展纪念活动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纪念活动的宣传教育内容

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组织的纪念活动,要重点把握以下四个方面宣传教育的内容:宣传中国共产党的光辉历史,阐明党的领导地位和核心作用形成的客观过程和历史必然性,进一步坚定广大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跟党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宣传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实现两次历史性飞跃和取得两大理论成果的伟大意义,进一步提高教育战线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自觉性;宣传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切实加强新形势下教育战线党的建设,进一步做好各项工作;宣传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战线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所取得的辉煌成就,进一步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努力开创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

  二、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纪念活动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结合教育战线的实际,教育部拟主要开展以下纪念活动:6月中旬,教育部召开“教育战线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理论研讨会”(由教育部邓小平理论研究中心具体承办);6月下旬,教育部拟与中共北京市委联合举办一场以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为主题的首都大学生形势报告会。
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组织教育战线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参加中央和各地组织的各种形式的纪念活动。7月1日上午,中共中央在人民大会堂召开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组织教育战线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收
听、收看江泽民同志重要讲话的实况转播,并开展学习活动。
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各自的实际和特点,把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活动作为党员、干部、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和党员组织生活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把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活动纳入学生日常教育之中,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中小学校主要利用课堂教学进行宣传教育,语文、历史和思想品德课、思想政治课等学科教育要充分利用教材中的看关内容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同时还要利用时事政策课、活动课和中学生业余党校、团校及班会、团队会等时间开展专题宣传教育活动。高等学校要把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特别是“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的重要主题。要通过报告会、专题讲座、演讲会、知识竞赛、征文、体育比赛、文艺演出(艺术歌曲比赛)、诗歌朗诵等丰富多彩的纪念活动,生动活泼地开展宣传教育。
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组织以及校外教育机构和基地的作用,利用团、队、学生会组织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对广大学生进行以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为主题的宣传教育。中小学校可通过升国旗仪式、国旗下讲话、组织观看影视
片、参观革命纪念地(馆)、走访等形式开展纪念活动。高等学校党团组织、学生会和群众性社团组织要充分利用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的契机,开展适合大学生特点的纪念活动,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建设积极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要充分利用校内广播、电视、网络、校报、校刊、黑板报等宣传媒体,反映中国共产党成立80年来的丰功伟绩,反映学生开展纪念活动的情况。

三、切实加强对纪念活动的组织领导

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纪念活动,要按照党中央以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统一部署,在各地党委的领导下,围绕纪念活动主题,结合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纪念活动既要生动活泼,又要讲究实效,重点突出活动的教育意义和感染力、说服力;要区分不同学龄阶段学生的特点和知识水平,有针对性地开展纪念活动;在校外开展纪念活动要注意学生的安全;提倡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教学主渠道和当地条件开展纪念活动;要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和增加学生负担的现象。
各地开展纪念活动有关情况及反映请及时向我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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