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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役革命军人与群众间发生刑事纠纷管辖权的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16:54:22  浏览:93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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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役革命军人与群众间发生刑事纠纷管辖权的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役革命军人与群众间发生刑事纠纷管辖权的问题的复函

1951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本年2月21日东法编字第836号来呈请示现役革命军人与群众间发生刑事纠纷的管辖的问题。经与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联系后,我们以为在中央对这一问题尚未制定新的统一规定以前,凡现役革命军人为原告,人民为被告的案件,应由人民法院受理;人民为原告,军人为被告的案件,则各地可暂依过去处理这类案件底向例办理。如尚无惯例可据,则应由你院与华东军区政治部或由你院分令省、市法院与省、市的部队政治机关洽商决定其管辖。但现役革命军人犯罪如系现行犯,而部队又不及逮捕者,得由当地司法机关先予扣押,并立即与其所属部队政治机关联系,再依所定管辖处理。
现役革命军人为被告的案件,如归法院管辖,则传讯现役革命军人及执行等,仍应事先与军人所属的部队政治机关协商,在不妨碍部队作战任务的情况下,请他们予以必要的协助。这不仅限于现役革命军人为被告的刑事案件应该如此;即军人为原告或在民事案件为原告或被告,或被指名为证人时,也都应经此手续,不应因图省事而径自传讯或执行。
法院处理有关损害问题时应注意的事项,同意你院的意见。

附: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现役革命军人与群众间发生刑事纠纷管辖权的问题的请示 1951年2月21日 东法编字第0836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一)福建省人民法院,以“本省福州市及其他地方时有部队汽车马车或马匹辗碰行人,以致发生伤亡情事,又军队与群众间刑事纠纷等,我们对此类案件感觉两点困难:1.此类案件,并非军人违犯军风纪,似应由法院处理,但军事机关,往往主张由其自行处理,因而发生管辖权的争执。2.部队以死者自己有过失,或是过失属于被告,常给予家属四五百斤大米,作为补偿抚恤。他们据战士抚恤条例,而死者家属,认为此数太少,向法院要求十年八年生活费用的损害赔偿,双方距离甚远,法院也没有一定标准来处理此类案件,兹请示之此类案件,应由何机关处理,应明文规定,如由法院处理,关于传讯执行,应有如何手续,对于死者伤者,如须给予损害赔偿,其标准如何,祈即核示”云云。
(二)我院意见,凡有人民解放军军籍人员,有了军法上所规定的罪行,应由军法机关依法处理,法院无权干涉,至于与群众间发生刑事纠纷,过去上海驻扎的人民解放军,开驶汽车,过失伤害人,或致人于死,一经发觉,即由当地警察或其所属军事机关送上海市人民法院判处罪刑,并损害赔偿。军事机关与人民法院从无管辖权之争议,兹福建法院与军事机关既有管辖权之争执,亦不能以上海先例使福建军事机关受其拘束,类似情形,各地皆有,如不明确规定,不仅影响军民关系,亦会引起军队与政府隔阂,故请
钧院转请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考虑统一规定,俾军事机关及人民法院均有所遵循。
(三)如由法院处理,关于损害赔偿问题,各被害人家属各有处境不同,应斟酌双方具体情况,灵活处理,不能作机械办法,预设一定标准。
以上意见,是否正确,拟请予核示,以便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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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公安局宿迁市常住户口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公安局宿迁市常住户口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发〔2008〕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宿迁市常住户口准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五日


宿迁市常住户口准入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 二OO八年九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扩大人口规模,提高城市和城镇发展质量,提升人气,富集要素,适应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准入范围包括市中心城市、县城、建制镇建成区。
  第三条 常住户口准入的基本条件为:有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
  固定住所:包括购买的商品房、房改房、二手房、自建房、租住房、单位给本单位员工使用的集体住房。
有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指被当地机关、团体、企业(含民营和私营)、事业等单位正式录用(其中被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应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或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公安机关对有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但暂无固定住所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设立集体户口,进行登记管理。对工作人员10人(含)以上的由单位申请单独设立; 10人以下的由公安机关综合设立,统一管理。单独设立、综合设立的集体户口,用人单位必须明确具体的管理人员,负责单位员工户口迁入、迁出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到变动及时、管理规范。
  第四条 租房人员户口的准入:
  我市户籍人口租住成套合法产权住房或商住两用房,已实际入住或经营使用,经产权人同意,租房人可将本人、共同生活的亲属户口迁入,在实际居住地或在常住集体户做“租住户”登记。
租房人登记常住户口时,需提供租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房屋租赁合同。在实际居住地登记入户的,出租房屋产权人需提供身份证、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同意入户证明。
  第五条 暂住人员的户口准入:
  在我市同一住所暂住满2年、具有稳定收入的暂住人员,凭个人申请、暂住证(含居住证)、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可登记常住集体户口。
  第六条 亲属投靠户口的准入:
  亲属投靠户口申报,凭被投靠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共同居住生活证明及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可登记常住户口。
  第七条 投资、购买商品房人员户口的准入:
  (一)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业主或单位员工可登记常住户口。股份制企业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二)外商(含港、澳、台商)来宿迁市境内投资办企业,其大陆亲属或企业在职大陆员工可登记常住户口。
  (三)在宿迁市境内投资兴业的,投资者或单位在职员工可登记常住户口。
  (四)引资在宿迁市兴办工业企业(含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且项目已竣工或已开业的,引资人可整户登记常住户口。
  (五)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非住宅商品房的,房产所有者可整户登记常住户口。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凭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相关手续,或营业执照,或单位证明),落户人户籍证明,可在单位集体户、店铺开设地或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单位在职员工尚需提供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及单位同意落户证明。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须随监护人同时迁移,方可申报户口登记。
  第八条 引进人才户口的准入:
  (一)异地引进的人才,已落实用人单位的,凭个人申请、用人单位证明或人才服务中心同意落户证明、户口迁移证,可登记常住户口;未落实用人单位(正在落实或自谋职业)的,凭人才服务中心同意落户证明、户口迁移证,可登记常住户口;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进入市人才库的人员,要求在市区落户的,凭学历或职称证明以及市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即可办理整户落户手续。
  (三)具有颁发中专以上学历或技术职称资格的学校,由学校、培训机构(不含6个月以下短期培训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求学、培训人员花名册(外省、市需提供户口迁移证),可登记常住户口。
  第九条 干部、职工调动户口的准入:
  干部、职工调动落户,凭工作调动介绍信(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件、随迁人员户籍证明,可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条 对符合上述落户条件的我市常住人口户口迁移(申报)事项,市公安局和县(区)公安(分)局不再逐级审核审批,申请人可以直接到申请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一条 对集体户口已不具备管理条件的,应予以撤销;对户口已迁入但在实际管理中已不具备户口准入条件的,公安机关应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原则,责成户口迁出,并停止办理户口相关业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15日后施行。《市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市区常住户口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05〕107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农业合作项目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农业合作项目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8年4月10日 生效日期1978年4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根据双方一九七七年二月十七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和换文,就两国农业合作项目进行了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利比里亚政府发展农业生产的需要,中国政府同意派遣农业技术组,帮助利比里亚政府逐步实施下述具体项目:
  一、沙亚——杜珀稻谷农场:开发面积一千五百至二千一百五十英亩,并建设相应的水利工程和生产用房。
  二、巴他维水稻特别项目:开发面积四百五十至五百英亩,并建设相应的水利工程及跨河农路桥一座。
  三、噶乌拉——汤珀水稻和蔬菜特别项目:扩大种植面积至四百到五百英亩左右,并对现有水利工程进行改造和修复。
  四、珀丁水稻特别项目:修复现有水利工程。

  第二条 为实施上述项目,中方负责:
  一、土地开发、水利工程、生产用房的勘测设计和施工指导。
  二、沙亚——杜珀、巴他维和噶乌拉——汤珀三个项目的生产试验、示范和技术指导,并就地培训利方人员。
  三、为沙亚——杜珀农场提供所需农业生产、稻谷加工机械和简易修理设备及该项目移交前的种子、化肥和农药(包括除莠剂在内);为巴他维项目提供所需耕、耙、播种、打谷、稻谷加工机械和小农具以及移交前的种子、化肥、农药;为噶乌拉——汤珀项目提供所需部分农机具、稻谷加工机械和项目移交前所需种子、化肥、农药。
  为这三个项目的水利工程及沙亚——杜珀农场生产用房、巴他维项目的桥梁提供所需钢材和水泥。
  为珀丁项目修复现有水利工程提供技术指导。
  为实施上述项目,利方负责:
  一、土地开发、水利工程、生产用房的施工,非生产用房的设计及施工,并提供当地建筑材料。
  二、提供必要的农机具和农业生产用的物资等。

  第三条 中方为沙亚——杜珀农场提供的设备材料和农业生产用的物资,其费用(包括实际海洋运保费)连同设计费用,一并作为中国政府向利比里亚政府提供的无息的、不附带任何条件的、以人民币计算的专项贷款。贷款金额和贷款偿还办法等有关事宜,由双方另行商签协议。
  中方为巴他维和噶乌拉——汤珀两个项目提供的设备材料和农业生产用的物资,其费用,连同设计费用,作为中国政府向利比里亚政府的赠送。

  第四条 上述由中方提供的设备材料和农业生产用的物资品种、数量、金额、发运、提取以及有关费用的结算办法等事宜,由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同利比里亚共和国农业部另行商办。

  第五条 为实施上述项目,中国派遣的工程技术人员的人数、专业及工作期限,由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同利比里亚共和国农业部另行商定。他们在利比里亚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按两国政府一九七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和十一月一日的换文规定办理。

  第六条 实施上述项目所需的当地费用,按一九七七年二月十七日中、利两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第三条规定,由利比里亚政府负担。
  当地费用包括:
  一、当地的材料、燃料购置费、当地发生的运杂费、施工单位的承包费、培训费、当地人员工资,以及利方供应的农机具和农业生产物资的费用等。
  二、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在利比里亚工作期间的住宿费、医疗费、办公费和交通费。
  上述当地费用,均由利方直接支付。

  第七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议定书规定的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八年四月十日在蒙罗维亚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利比里亚        利比里亚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农业部部长
     王 人 三           弗洛伦斯·切诺韦思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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