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加强科技三项费用有偿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0:44:39 浏览:83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加强科技三项费用有偿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科技三项费用有偿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规定,为了加强科技三项费用有偿使用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中央和地方财政科技三项费用安排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实行科技三项费用有偿使用。
二、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已实行科技三项费用有偿使用的,中央和地方科技计划综合管理部门应尽快清理,并将清理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对经财政部门批准已签订科技三项费用有偿使用合同的项目(专题)承担单位,仍应严格履行合同中有关
还款的规定,按期、足额偿还有偿使用的科技三项费用。科技三项费用有偿使用经费的回收工作由科技计划综合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委托金融机构负责办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办理科技三项费用有偿使用经费的回收工作。
三、对擅自将科技三项费用转为有偿使用的,其资金一律追回上缴财政,并相应核减以后年度的科技三项费用拨款,同时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6年8月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卫检总法字〔1990〕第200号
1990年10月6日)
各卫生检疫所:
为贯彻卫生部(89)卫检字第6号文,使各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填写做到标准化、规范化,有利于统一对外,总所制定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法律文书的填写式样。在填写《行政处罚书送达回证》备注中应注明:当事人对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现发给你们,在今后行政处罚中,严格按此式样做好填写、上报工作。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Letter of Disciplinary Penalty
((埔)卫检(罚)字(90)第4号)
违法单位(人员)名称
Name of unit(individual)赤云轮(天津远洋公司)
-----------------------
国 籍(地区) 第
Nationality(Region) 中 国 一
-------------------------联
违法时间 1990年6月26日 违法地点
14:30 桂山锚地 发
Time of offence ________ Place of offence ________ 被
违法事实 处
Juristic fact 该船从曼谷开来黄埔,在入境检疫之前,未经检疫机关许可擅 罚
--------------------------- 单
自上下人员(2人)和允许其他船舶靠泊,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七条《 位
---------------------------------- 或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个
---------------------------------- 人
处罚依据
Foundation of penalty 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09条(2)
-----------------------
、110条的规定。
-----------------------------------
处罚决定
Decision 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卫生检疫所
(公章)
The Huang Pu Frontier Health and Quarantine Service
of P.R.C. (official stamp)
日期
Date1990年6月30日
------------
注: 对译文如有异议以中文为准
Note:Take the Chinese original as the standard in case of any ambiguity
in the English translation.
编号:39(20×30cm) (注:第二、三、四联省略)
行政处罚审批表
┌─────────┬──────────┬──────┬──────┐
│ 违法单位 │ 天津远洋公司 │ 国 籍 │ 中国 │
│ (人员)名称 │ 赤云轮 │ (地区) │ │
├─────────┼──────────┼──────┼──────┤
│ 违法时间 │ 1990年6月26日 │ 违法地点 │ 桂山锚地 │
│ │ 14:30 │ │ │
├─────────┴──────────┴──────┴──────┤
│主要违法事实: │
│ 该船于6月22日离开曼谷港口,于6月26日到达广州港桂山锚地。当14:30 │
│分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该船擅自允许广州港务局计算机中心2名人员上船 │
│,并擅自允许南运3028驳船靠驳,违反了《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七条《国境卫│
│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条规定。 │
├──────────────────────────────────┤
│处理意见: │
│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条规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 │
│ │
│ 承办人:刘跃明 1990年6月29日 │
├─┬────────────────────────────────┤
│ │ │
│审│ │
│批│同意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佰元的处罚 │
│意│ │
│见│ │
│ │ 单位负责人:李文江 1990年6月30日 │
├─┼────────────────────────────────┤
│附│ 1、违法事实的具体经过(略) │
│件│ 2、取得证据的情况(略) │
└─┴────────────────────────────────┘
编号39 (20×30cm)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Acknowledgement of Letter of Disciplinary Penalty
受送达人 国 籍(地 区)
Recipient 赤云轮 Nationality(Region) 中国
---------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Letter of Disciplinary penalty No.
(埔)卫检(罚)字(90)第4号
送达人 送达时间 1990年6月30日
Deliverer 刘跃明 Time of delivery 15:30
--------- -------------
送达地点
Place of delivery 港内4号锚地
---------------------------
受送达人(或代收人)签字查收
Signature of recipient (天津远洋公司赤云轮盖章)
---------------------
备 注
Remarks 当事人对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给予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
--------------------------------
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
送达机关
Agency of delivery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卫生检疫所
The Huang Pu Frontier Health ane Quarantine Service of P.R.C.
编号39 (20×30cm)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埔)卫检(强)字(90)第1号)
广州市黄埔区 人民法院:
--------
赤云轮(天津远洋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实施细则》经109
----------- -----------------------
、110条已给予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1990年6月30日送
-----
达该单位(人员)。现已超过交罚款的期限,当事人未予履行,又未起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特申请 广州市黄埔区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埔)卫检(罚)字(90)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2、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黄埔 卫生检疫所
(公 章)
编号39×(20×30cm)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国管财〔2004〕5号,2004年1月8日印发)
按:目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下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为规范职务消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移动通讯工具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控制经费支出,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用公款为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购置或配备无线移动电话、寻呼机,与此相关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个人自理,对机关工作人员按职级和工作需要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具体标准为:
部级每人每月300元;
司(局)级每人每月240元;
处级每人每月180元;
科级每人每月130元;
科级以下每人每月80元;
高级技师、技师每人每月130元,其他工勤人员每人每月80元。
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在“邮电费”科目中列支。
第三条 各部门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可在规定的补贴标准之外,按不同岗位情况每月另行增加100元或150元的补贴。
特殊工作岗位人员是指: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办公室工作人员、部门领导同志秘书、工作流动性较大的工作人员等。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本部门特殊工作岗位的意见,分别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商财政部审批。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离休、退休的,停发公务移动通讯补贴费。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后,不再享受另行增加的补贴。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领取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后,必须保证工作联系的畅通。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规定。
第六条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补贴,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特殊工作岗位范围。
第七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仍用公款购置或配备移动通讯工具、支付有关费用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用公款购置或配备的移动电话,可按同类机型现行市场价格的50%折价给个人使用,原使用人不愿购置的,由单位统一公开竞价处理,收回的折价款记入“其他收入”科目。配备给个人的寻呼机可继续使用,不再更新。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的京内外行政单位)。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1998年2月13日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无线移动电话管理暂行办法》(〔98〕国管财字第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