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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3:15:17  浏览:86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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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厦门市人民政府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


第一条 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厦门市鼓励类的工农业生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项目,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缴纳的所得税经企业申请、市财政局批准由市财政部门予以全部返还。
外商投资电力、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实施办法:
1、向市计委申请确认为鼓励类工农业生产项目的证明。企业凭项目批准证书、工商执照、环境影响报告等文件复印件,如果企业属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为技术先进型、出口型和高新技术企业的,须提供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提交市计委产业处。市计委在收到完整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依
据《厦门市年度鼓励外商投资产业导向目录》确认后,以书面通知企业及市财政局。
2、向财政部门申请返税。企业凭市计委确认证明、申请返税报告、经税务部门核准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证明、企业财务报表等文件及项目批准证书、工商登记证及税务登记证等文件的复印件,按上、下半年度向财政部门申请所得税返还。
3、返还办法。由外资委与税务部门测算出每上、下半年应返还的税款和企业,提交财政部门。税款返还按照财政体制规定执行,企业上交的所得税属于市级收入范围的,由企业凭纳税、鼓励类项目的证明等文件向市财政局申办退税;属区级收入范围的,由企业向区财政局申办返税手
续。财政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供的完整资料的10个工作日内,应给予办妥返税手续。
4、投资基础设施的税收优惠。企业凭项目批准证书、工商执照复印件及财务报表等文件向税务部门申请所得税的减免优惠。税务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供的完整资料的10个工作日内,在当给予办妥税收减免手续。
第二条 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开发高新技术项目, 除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机器设备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市财政局确认后可以用该企业上缴地方的税收部分由市财政分年度给予补偿。
实施方法:
1、向市科委申请确认为高新技术项目。企业凭项目批准证书、工商执照、有关高新技术的文件和资料,由外资委提出意见后,送市科委审核认定。由各区引进的返税项目。须附有区政府的意见。市科委在接到完整资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并提出书面意见,送申请企业及市财政
局、外资委。企业凭市科委的审核意见书向市财政局申请返税,由市财政局确认。
2、返还方法。“企业上缴地方的税收部分”,是指企业上缴的增值税中属于地方的25%部分。以及企业上交的所得税。税收返还由企业投产起按财政体制划分。按企业上缴地方税收的实际税额返还,每半年办理一次,征多少、退多少,直到全部返清为止。
第三条 在海沧、杏林、集美和同安区的外商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含1200万美元),经市土地房产管理局批准,允许投资者二年内分期缴付地价款。
对引进高新技术进行农业开发的项目,经批准可免交各项土地配套费,也可采取租地的办法。
外商投资厦门市鼓励类的项目,其项目建设用地经企业申请,土地房产管理局批准,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五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实施方法:
1、二年内分期缴付地价办理方法。属于已开发的具备三通一平条件的土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外方须先支付总地价的20%,领取市政府审批文件及相关的用地红线图时,必须再交30%的地价款,余款于每年度未分别支付不少于10%,直至付清为止。凡用地单位自行负责征
地拆迁的项目用地,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必须支付总地价的20%,余款于每半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不少于20%,直至付清为止。
2、高新技术农业开发项目土地配套费的减免。应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土地的所在区政府签署意见后,送市土地房产管理局转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免交土地配套费。凡采用租地办法的,由项目单位与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签订土地租赁意向书,报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审核并签定土地
租赁合同。
3、鼓励投资项目五年土地使用费的减免。企业持与第一条第1项要求的文件和市土地房管局的意见,向市计委提出申请。由市计委提出鼓励投资项目书面确认后送市财政局、土地局和企业,由企业持有关手续到财政局开具土地使用费减免通知单后,15日内到土地房产局办理减免手
续。为了与以前出台的政策衔接,企业土地使用费免交期限由原来的“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更改为“自企业投产之日起”。
第四条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后,工农业生产性项目的投资者对原有企业增加投资和注册资本的,在增资部分实际投入后。除可享受原有的优惠待遇外,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其增资的部分(指能分开核算部分)所产生的利润可分开
计算,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的待遇。
实施办法:
“工农业生产项目”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二)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三)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四)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五)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六)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企业应将增资部分的生产经营收入、费用、所得应与原建成投产经营收入部分分别设立帐册进行核算,明确划分清楚。如分开核算困难的,可以按根据新老投资比例实行减免。经企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逐级报市国税局批准,增资部分所得利润可以享受减免待遇。
第五条 鼓励外商投资者设立投资性公司。外商在国内已投资3个企业或实际到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允许设立投资性公司,总部设在厦门。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外商投资性公司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至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缴纳的所得
税经市财政局核准予以全部返还。
实施办法:
1、设立投资性公司。符合设立投资性公司条件的企业,凭其在国内投资企业的项目批准书、工商执照等文件,向市外资委提出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项目申请,市外资委批准后即可设立。
2、外商投资性公司的税收减免。此项实行“先征后返”,即企业获利年度起1至3年内先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再由企业凭申请返税报告、市外资委批文、企业财务报表、经市税务部门核准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请表、企业所得税纳税凭证、企业的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资
料,每半年向财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在收到全部文件的1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妥有关手续,每半年返还一次。
3、返税数由市外资委联系税务部门共同提出测算数,报市财政局,税额返还按财政体制划分执行。
第六条 中方投资者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工业生产性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在办理房产过户时经中方投资者申请,市财政局批准,可免征其房产契税。
实施办法:
中方投资者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工业性项目的契税,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按中方投资作价的房产价值计征并缴纳契税。完税后,在办理房产变更手续前,由合资、合作后项目的中方单位上报返税申请报告,填写契税返还申请表,并提供外资委的批文,工商、税
务登记、验资报告、原产权证明文件、契税纳税证明等有关资料,报财政部门。手续完整后,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确认,并办理返还手续。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员工,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为企业的骨干,在同一企业工作满3年并与该企业签定了继续工作5年的合同,遵纪守法,经企业申请,劳动、人事和公安部门审核批准,可办理厦门市蓝印户口,免交城市增容费。获市表彰的优秀员工优先办理。企业
每年办理城市蓝印户人数不超过职工总数的0.5%。
实施办法:
1、按员工身份分别申请。符合上述规定的员工,属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和原国家干部身份的凭个人档案、毕业证书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其余的向市劳动局提出申请。
2、办理。人事局、劳动局在接到企业完整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上报至市政府办公厅。市府办在10个工作日内正式批复并抄报公安局、企业。企业凭批准文件到公安局办理。经批准办理蓝印户口的员工免缴城市增容费,与其它持蓝印户口人员享受具有同等权益和义务,但在5年
内若未经企业同意“跳槽”的,取消其蓝印户口。
3、每家企业每年只能申请一次。获市级表彰的员工申办“蓝印户口”的由市外资委和有关部门联合上报市府办给予优先办理,指标单列。
第八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厦门市民政府对分行业、分区域有特别优惠的,按分行业、分区域优惠政策执行。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
实施办法:
由各有关部门按上述规定执行。
施行日期是指上述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规定,均可享受上述优惠。在此期间,如有新的政策出台,另行规定。


199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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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的通知

人职发〖1995〗14号
1995-2-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近来,据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少数单位在组织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外语考试中,考风不正、考纪松弛的现象有日益蔓延之势。这不但违背客观、公正的考试原则,损害职称改革的声誉,也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必须予以制止和纠正。为进一步加强职称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事(职改)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外语考试的组织领导,切实抓好对考风考纪的整顿与检查工作,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外语考试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二、当前,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关于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综合管理的通知》(人职发〖1994〗15号)时,要把工作重点放在狠抓考风考纪上来。人事(职改)部门与考务部门应密切配合,制定有效措施,使本地区、本部门的考试工作做到考风端正、考纪严明。

  三、各单位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组织的外语考试,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注重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对那些圈定复习内容,随意划定合格标准的做法要通过政策调整加以纠正。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搞好考风考纪工作的综合治理,严格考试制度,规范考试程序,加强对监考人员和考生的思想教育,提高考试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检查,依靠社会力量共同维护职称改革及其考试工作的声誉。

  五、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号)精神,人事(职改)部门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 同时要把考风考纪情况作为考核和评价职改工作好坏的重要内容,对出现的弄虚作假及考试舞弊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在近期内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考风考纪工作地进行一次全面总结,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卫生部关于制止健康相关产品违法宣传性功能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制止健康相关产品违法宣传性功能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当前,各地在健康相关产品监督检查中发现,一些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等生产经营者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产品名称、标签或说明书中明示或者暗示其产品为性用品,宣传改善性功能。有的擅自更改产品名称、标签和说明书,宣传内容低级庸俗,败坏社会风气;有的伪造地方卫生部门的批准文号,误导并欺骗消费者;有的甚至添加违禁物品,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制止违法宣传,现通知如下:

一、对伪造卫生部门批文或文号的,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取缔。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二、 凡发现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宣传为性产品的,以及

明示或暗示有改善性功能作用的,一律取缔。

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清理工作的要求,进

一步加大清理力度,对不适当的许可必须坚决纠正。

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同工商、公安等部门,加强市场

整治,对零售药店、性用品专卖店、成人用品商店等开展重点检查。有关查处情况按照附表的要求汇总,并与检查工作情况报告一并于4月30日前报送我部法监司。

二00二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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