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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04:41  浏览:89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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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8号



哈尔滨人民政府发〔1997〕第18号令1997年10月9日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保护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其他人士爱国爱乡热情,发展我市与国内外其他城市友好合作关系和人民之间的友谊,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外国友人和国内非本市人民(以下简称中外人士)。
  第三条 中外人士具备下列条例之一的,经本人同意,有关部门或组织可申请授予哈尔滨市荣誉市民(以下简称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我市科学技术和文教卫生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推进我市与国内外其他城市友好关系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为宣传和提高我市知名度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为我市希望工程、社会福利事业等无偿捐赠款物数额较大并产生良好影响的;
  (六)为我市引进新产品、新技术投产后年增利润150万元以上的。
  第四条 对中外人士符合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有关单位应当按隶属关系向区、县
(市)人民政府或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初审同意后,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第五条 有关单位申报授予中外人士营誉市民称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有关部门的认定文件;
  (三)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经批准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中外人士,由市人民政府举行授荣仪式,市长或者委托副市长为其颁发证书、证章。
  第七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中外人士,在本市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在食宿、交通和医疗费等方面,视同市民结算;
  (二)应邀来访参加重大活动的费用,由邀清单位支付;
  (三)在口岸享受贵宾礼遇。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申报审批程序,终止荣誉市民称号:
  (一)原申报单位有正当理由申请终止的;
  (二)长期与我市失去联系的;
  (三)其它原因不宜保持荣誉市民称号的。
  终止荣誉市民称号的,应当通知本人,无法与本人联系的,可以通过新闻媒介进行公告。
  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厅应当做好荣誉市民的档案管理,保持与荣誉市民的联系,并对荣誉市民有关待遇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应当配合做好与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外国友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的联系和接待等有关方面工作。
  各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与荣誉市民的联系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3年2月28日发布的《哈尔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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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乳类卫生管理办法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乳类卫生管理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西宁市乳类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 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小青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西宁市乳类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乳类卫生管理,提高乳类卫生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市区内从事牛、羊等动物乳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乳类生产经营的单位,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后方可生产经营。
凡直接接触乳类的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乳类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农牧、城管、工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国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作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乳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对所生产经营乳类的检验工作。
第六条 乳畜场应设有圈舍、运动场、饲料贮存、冷藏、消毒、洗涤、兽医卫生检疫和病畜隔离等设施,应有充足的上水和畅通的排水设施。
饲养少量乳畜的单位和个人,也应有乳类冷藏、消毒设施,并采取有效的病畜隔离措施,按规定接受兽医检疫。
第七条 乳富、乳畜圈舍应经常保持清洁,圈舍地面应硬化,挤奶前圈会应通风20分钟,乳畜乳房应清洗干净并消毒。
第八条 乳畜每年必须进行炭疽、结核、布鲁氏菌病等疾病的检疫和预防接种。检疫出的病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理。病畜乳汁必须报请有管辖权的卫生监督部门监督处理。
第九条 开始挤出的一、二把乳汁、产犊前十五日的胎乳、产犊后七日的初乳、应用抗菌素期间和停药后五日内的乳汁、乳房炎乳及变质乳等禁止供人食用。
第十条 鲜乳必须及时进行过滤、消毒、冷却,禁止生乳上市销售。消毒应当采用高温巴氏消毒或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有效消毒方法进行。不具备消毒条件的,应向乳类生产经营单位或其收购站(点)出售。
鲜乳收购站(点),应有乳类冷藏设施,消毒乳发送前应置于10℃以下冷藏。
第十一条 凡与乳类直接接触的工具、容器及机械设备必须专用,表面光滑易于洗刷,其材料必须无毒无害,使用前应彻底消毒,生产或销售结束后要彻底清洗和消毒。
第十二条 消毒乳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可降解的一次性材料进行包装,包装外标识必须标注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批号、卫生许可证号、保存期限及食用方法。
第十三条 设置乳类销售、收购站(点)必须符合卫生、城管等方面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消毒乳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不得掺假、掺杂,影响营养、卫生。
第十五条 消毒乳运输车辆必须保持清洁卫生,运送前应消毒,运送完后应清洗干净。
第十六条 消毒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化验室,对每批产品按规定进行卫生质量检验。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必须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改进措施,并将卫生质量检验情况按月上报卫生监督部门。
第十七条 卫生监督部门依法向生产经营乳类的单位和个人采样检验,被采样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生产经营乳类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健康合格证,从事乳类生产经营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 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乳类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有关卫生要求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 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直接销售生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生乳,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市辖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OO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利用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进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利用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进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长春、南京),国家税务总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经济特区分局,大连、青岛口岸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要求,为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遏制出口骗税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联合实施出口退税管理电子化工程,即外汇管理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的电子数据,税务部门的出口退税审批采用计算机管理并以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作为出口退
税的主要依据之一。此项工作对提高我国出口退税审批工作的管理水平和效益,对完善出口收汇核销工作都具有明显的推动作用。为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实施,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外汇管理局和税务局一定要明确目的,统一认识,领导负责,协调配合,双方共同努力,将这项工作做好;
二、从1993年7月份开始实行外汇管理局与税务局间的数据递送接收。每月15日前外汇管理部门向确定的对应税务部门递送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
三、外汇管理部门应统一使用下发的软件,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系统中提取有关数据,转换整理后向对应的税务部门提供。数据传送以软盘方式进行。双方要确定专人负责数据的递送接收并商定有关的递送接收方式;
四、税务部门应按要求接收、使用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电子数据,并向外汇管理部门通报数据使用情况;
五、税务系统各有关单位和外汇管理局各地分局要积极做好此项工作,对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反映解决;
六、接此通知后,请立即转发和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199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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