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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脊髓灰质炎控制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21:01:46  浏览:96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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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脊髓灰质炎控制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脊髓灰质炎控制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今年以来,一些省的部分地区发生了近几年来较大规模的脊髓灰质炎暴发流行。截止八月中旬全国共报告脊髓灰质炎病例1604例(包括疑似病例),比去年同期(230例)上升了5.4倍,共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了报告病例,其中江苏、海南、福建、山东、河南、
陕西、江西等省发病较多,北京市在连续5年未发生脊髓灰质炎病例后,今年也报告了2例疑似病例。根据调查分析,这次暴发具有发病年龄集中在3岁以下儿童,绝大多数病例未服过疫苗的特点。首例病例发生后未能及时诊断、报告并采取应急预防措施是造成疫情扩散的主要原因。
通过这次脊髓灰质炎的流行暴露了我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醒我们以省为单位儿童免疫接种率达到85%以后,仍然存在着发生局部暴发流行的条件,目前各地仍然存在着“免疫空白”地区和“免疫空白”人群;疫情监测系统仍不健全,不能快速逐级报告疑似病例,丧失了及时采取
应急措施的时机。为了进一步加强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保证按期实现1995年消灭脊髓灰质炎的目标,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关于“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和“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的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普及儿童免疫工作作为卫生防病工作的重点,当前要将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放在优先的位置,以消灭脊髓灰质炎来推动计
划免疫工作的发展。
二、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消灭脊髓灰质炎的规划,提出分阶段目标;对发病较多的地方,要深入分析发病原因,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对免疫接种薄弱的地方要投入较大的力量,力求消灭免疫空白的乡和村,特别要注意及时为计划外生育的儿童提供免疫接种。为此,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今冬明春要对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组织1次深入的检查,有针对性地组织突击免疫接种活动,请于1990年4月10日前将检查和突击免疫接种活动的情况书面报告我部。
三、为了及时诊断脊髓灰质炎病例和快速报告疫情,各地要组织医疗单位学习《传染病防治法》,严格按照卫生部下发的脊髓灰质炎诊断标准,及早发现脊髓灰质炎的疑似病例,进行登记、填卡和迅速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并通过各种形式,加强消灭脊髓灰质炎的宣传教育。
四、为加强对脊髓灰质炎疫情的管理,快速切断疫情传播,各级卫生防疫机构接到疑似病例报告后均应立即逐级上报疫情,并做相应处理,与此同时,各县、地区级卫生防疫站要主动搜索疫情,发现疑似病例后应立即以最快的方式通知省卫生防疫机构并对每1个疑似病例进行个案调查
,省卫生防疫机构接到通知后要马上组织力量处理疫情并定期报告卫生部卫生防疫司。
五、各地要认真抓好农村三级预防保健网的建设,把计划免疫、传染病防治管理作为初级卫生保健的重要内容。要有计划地对基层卫生防疫专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在培训中要注重实际工作技能和方法的训练。今年11月我部将组织一次全国消灭脊髓灰质炎管理人员讲习班,各地要根
据工作进展情况,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逐级进行培训,明确各级的责任和分工,加强对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的管理。



1989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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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省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充分发扬民主,扩大群众参与程度,加强对干部工作的监督,防止和减少用人失察失误,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管干部实行任前公示,必须坚持公开、民主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公示对象是经省委审批拟提拔任职的省管干部。
(一)经省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拟提任的副厅级以上省管干部和省属资产经营公司、省政府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二)经省委、省政府企业审批小组同意拟提任的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和省政府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总经理、工会主席;
(三)广州、深圳市党政领导班子中的省管职务、地级市党政领导班子换届候选人。
特殊岗位(指从事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不在公示范围之内。
第四条 公示内容。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出生地、学历、学位、职称、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入党时间)、现任职务(含任现职级的时间)。
第五条 公示方式。在省委讨论决定后、正式办理任职手续前,根据拟任职务的不同层次和特点进行公示:
省直部委办厅局、地级市党政一把手的公示通告在《南方日报》刊登,并在拟提任干部所在单位公开张贴;副职和非领导职务的公示通告原则上在拟提任干部所在市或单位或本系统公开张贴。
广州、深圳市党政领导班子中的省管职务、地级市党政领导班子换届候选人的公示通告在所在市党报刊登。
省委委托广州、深圳市委管理的省管干部的公示由广州、深圳市委组织实施。
高等学校、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和省政府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公示通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公开张贴。
必要时,也可采取其他有效方式进行公示(如召开会议、发出公示通知文件等)。涉及到干部提拔交流、调动的,应在调出地区、单位或系统公示。
第六条 公示时间。
(一)公示的期限为10天。
(二)凡经省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任命的干部,其公示时间一般在会议之后一个星期内;省委委托省委、省政府企业审批小组审批的干部原则上在审批后的一个月内集中公示一次。
第七条 公示程序。
(一)由省委组织部列出公示名单,拟定公示通告。
(二)通知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及本人。拟提任副厅级以上省管干部职务的,省委组织部应在省委同意后公示前将公示事宜通知其所在单位。同时,由省委组织部领导找公示对象谈话,说明公示的目的和要求。
(三)选择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省委组织部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在党报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公示。
双重管理、以省委管理为主的干部,按现行规定的任免程序进行任前公示。其中,属于省委讨论决定之前征求协管单位意见的,在省委同意任用后即可进行公示;属于省委讨论决定之后征求协管单位意见的,在省委同意任用之后进行公示,同时征求协管单位的意见。
需要省人大、省政府任命的干部,人选经省委同意后,应先进行公示。公示期限内没有发现问题的再向省人大、省政府推荐、提名。
第八条 公示后反映问题的受理。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来人、来电、来信等方式向省委组织部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受理单位:省委组织部干部调配任免处,地址:广州市东山区合群三马路省委大院,专线电话:(202)87183742,邮政编码:510082。
公示期过后,单位和群众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的,按信访有关规定处理,不影响办理任职手续。
第九条 对公示中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与处理。
(一)对群众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省委组织部要进行归纳整理,并填写《公示情况登记表》。
(二)群众反映的问题,组织上已经掌握并作出结论的,如没有新的内容,一般不再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组织上未曾掌握的,由省委组织部进行调查核实;对群众反映新的重大问题,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纪委及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核实;对超出组织部门职权范围的情况和
问题,按规定移交有关机关或部门处理。
(三)群众反映的问题属于一般性的缺点、错误,不影响任用,或反映的问题查无实据的,由省委组织部按省委批准的任职意见办理任职手续。对反映的情况影响公示对象的任用,但一时难以查清的,由省委组织部报经省委分管领导同意后,暂缓办理任职手续;对群众反映公示对象在
政治立场、思想素质、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经省委复议后不予任用。对其中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公示要求。
(一)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省委组织部反映公示对象在德、能、勤、绩等方面存在的情况和问题。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故意捏造事实,有意陷害他人的,一经查实,按有关纪律和法律规定严肃处理。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
单位、地址和电话,以示负责。
(二)对来信、来电和来人反映情况和问题的,省委组织部要及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弄清事实真相,并以适当方式向反映情况和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反馈。
(三)公示对象要正确对待公示,自觉接受单位和群众的监督,积极配合组织查明情况,不得阻挠、刁难群众反映情况和问题,不得打击报复。
(四)省委组织部在实行公示制的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敢于反映真实情况的群众,对反映人和反映的情况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2000年10月24日

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


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

批复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第60号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称,你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的新村青年服务站,于1985年6有招雇张国胜(男,2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任”的内容。次年11月17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断落,造成张
国胜左踝关节挫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张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14151.15元。为此,张国胜的父母张连起、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张等则以“工伤概不负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张连起、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
经研究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任”。这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
保护法规的,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对这种行为应认定无效。
此复
1988年10月14日



1988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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