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9:57:25  浏览:88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等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等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
资产管理局(办公室)、企业工委、经贸委,各总公司、集团公司:
在1999年6月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和国家计委联合颁布《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后,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和人事部在全国组织开展了国有企业效绩评价试行和试点工作。通过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企业效绩评价试行和试点,较为全面地
检验了企业效绩评价体系和评价方法的科学性,证明了开展国有企业效绩评价能够对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发挥重要作用,评价结果也为各地方、各部门和企业集团监控国有资本运行和考核国有企业经营效益提供了科学依据,有效促进企业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因此,效绩评价工
作在试行和试点的基础上,2000年在全国逐步展开。为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入,政企分开原则正在逐步得以实现,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正在从过去的行政管理向实施所有权管理和规范行使所有者权利转变,企业效绩评价适应了这一转变的要求。开展国有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实施
效绩评价,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经营效益和经营者的业绩,为监控国有资本运行质量提供信息服务,为科学考核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经营业绩,评价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提供参考依据。
二、工作范围。为真正做到效绩评价为企业监管工作服务,各级政府都应将本级政府实施重点监管的国有企业纳入效绩评价工作范围,具体的评价对象由各级政府根据经济工作重点和监管工作要求确定。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遵从《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
被列入评价对象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做好提供报表、数据和基础资料等工作,认真配合。大型企业集团也要结合集团内部管理的要求开展对子(分)公司的评价工作,评价对象由集团公司自行确定。
三、工作重点。企业效绩评价体系经过连续两年的试点和试行,其制度和方法已在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检验,并探索和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锻炼了工作队伍。在此基础上,从2000年开始,国有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重点应从检验方法转到探索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结果的应用上来,
即:将国有企业效绩评价工作,逐步与政府经济管理工作有效结合,逐步与国有企业经营者的业绩考核有效结合,为国有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持股制、期权激励以及工效挂钩等分配制度改革提供依据,为有关方面进行企业监管、企业领导班子考核和政府经济决策服务,使企业效绩评价
在经济管理工作中真正发挥作用。各地方和有关部门应围绕这个重点开展效绩评价工作,并注重不断探索扩展新的应用领域。
四、工作组织。1999年的试行和试点工作情况表明,采取联合组织的方式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力度大、效果好、影响面广,这种方式应继续运用。各级政府在开展这项工作时,可根据本地企业监管机构设置的实际情况,由财政(国资)、经贸、企业工委、组织人事和劳动保障
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也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采取由有关部门专项组织的方式。评价任务较重的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具体实施,所委托中介机构要具备良好的业绩和资质,尽可能与报表审计相结合。评价组织机构必须做好所委托中介机构的培训工作,提出严格要求,并对其评价过程进行
监督,对评价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但无论采取何种组织方式,都不能在评价工作中向企业收费。
五、工作要求。企业效绩评价是经济监管领域中一项技术性要求很强的新工作,各级政府和企业集团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进行,认真做好国有企业效绩评价工作。
(一)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准确。由于企业效绩评价结果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的重要依据,所以在开展评价工作时要将质量放在第一位。被列为评价对象的企业会计核算要规范,保证基础数据的真实。评价工作机构要严格按照企业效绩评价文件的要求,坚持客观、公正
的原则,规范操作,确保评价结果的真实、准确。
(二)加强对评价结果的分析和运用。企业效绩评价结果是十分重要的信息资源,各级评价组织机构要加强对评价结果的分析,充分利用评价结果提供的信息,为有关经济决策和监管工作服务。
(三)提高专家咨询组的代表性。各级评价组织机构通过组建专家咨询组实施企业综合评价时,要注意企业管理专家、财务专家、会计专家、行业专家、人力资源专家和技术专家等方面的平衡协调,使咨询专家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
(四)重视评价工作的时效性。由于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直接为经济决策、企业监管等项工作服务,时效性要求高,因此各级政府在安排评价工作时间时要统筹兼顾,及时实施,以保证效绩评价结果在有关工作中得到充分利用,满足工作需要。
(五)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企业效绩评价工作适应多个部门的监管需要,为了避免工作重复和增加企业负担,各级评价组织机构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做好协调与配合工作,实现评价结果共享。
(六)加强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宣传。企业效绩评价体系的颁布已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但各级评价管理机构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宣传,使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社会各界更深入地认识到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以推动企业效绩评价工作逐步深入开展。




2000年4月2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
(第23号令)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7月6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5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 邵琪伟
                                      二○○五年七月六日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程序,促进旅游景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及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有关评定细则进行。
  第三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经营业务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旅游景区,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第五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是指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景区进行评定,对园中园、景中景等内部旅游点,不进行单独评定。
  第六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细则的制订工作,负责对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本地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根据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委托,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相应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 3A级、2A级、1A级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托各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可以向条件成熟的地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再行委托。
  4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5A级旅游景区从4A级旅游景区中产生。被公告为4A级旅游景区一年以上的方可申报5A级旅游景区。5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第九条 各级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创建、申请、评定、公告”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参加创建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评定细则的要求,制定创建计划,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各项创建措施。
  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在创建计划完成后,进行自检。自检结果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和细则规定的旅游景区,填写《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并向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提出评定申请。经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审核同意,向上一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推荐参加相应质量等级的正式评定。
  第十二条 现场评定工作由负责评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委派评定小组承担。评定小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核、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现场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 现场评定符合标准的旅游景区,由负责评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批准其质量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适时公告新达标的各级旅游景区名单。
  第十五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现场工作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查员担负。根据所评定的旅游景区的资源类型与特色,应有一名相应专家作为评定小组成员。
  第十六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分为国家级检查员和地方级检查员。国家级检查员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聘任。地方级检查员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聘任。
  第十七条 检查员要接受旅游景区的监督,不得徇私舞弊。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要加强对检查员的监督管理,对有违规行为的检查员取消其检查员资格。
  第十八条 被委托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出现违规操作的,上级评定机构可以撤销委托其已获得的最高等级的评定权限。
  第十九条 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所评旅游景区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全面复核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 等级复核工作主要由省级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和实施。全国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计划、有重点进行复核。
  第二十一条 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或被游客进行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景区,按以下方法作出处理:
  1、由相应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对于取消或降低等级的景区,需由相应的评定机构对外公告。
  2、旅游景区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
  3、凡被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新的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权限如下:
  1、1A、2A、3A旅游景区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须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2、4A、5A旅游景区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并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如认为应作出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须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批。
  3、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各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通知的处理,但需事先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标牌、证书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由相应评定机构颁发。
  第二十四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牌,须置于旅游景区主要入口最明显位置,并在对外宣传资料中正确标明其等级。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八月五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制定的《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2〕56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推动和规范商业银行开展资本工具创新,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支持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推进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原则。商业银行应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及本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境内外市场特点,加强法规、政策及市场研究,做好与投资主体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营造有利于资本工具创新的外部环境,积极探索通过不同市场发行各类新型资本工具。

(二)坚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工作应率先在法律法规允许、市场条件基本具备的领域进行创新探索。银监会将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共同解决资本工具创新面临的法律障碍和政策限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适时推出新型债务类和权益类资本工具。

(三)坚持先探索、后推广的原则。商业银行应广泛借鉴国际金融市场上资本工具的发行经验,并结合自身发展的现实特点,积极探索资本工具创新。在不断总结发行经验、培育市场投资主体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各类资本工具的发行范围和规模。

二、合格资本工具的认定标准

从2013年1月1日起,商业银行发行的非普通股新型资本工具,应符合《资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满足本指导意见提出的认定标准。

(一)包含减记条款的资本工具

1.当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本金应立即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减记。减记可采取全额减记或部分减记两种方式,并使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恢复到触发点以上。

2.当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的本金应立即按合同约定进行全额减记。

3.若对因减记导致的资本工具投资者损失进行补偿,应采取普通股的形式立即支付。

(二)包含转股条款的资本工具

1.当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本金应立即按合同约定转为普通股。转股可采取全额转股或部分转股两种方式,并使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恢复到触发点以上。 

2.当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的本金应立即按合同约定全额转为普通股。

3.商业银行发行含转股条款的资本工具,应事前获得必要的授权,确保触发事件发生时,商业银行能立即按合同约定发行相应数量的普通股。

(三)减记或转股的触发事件

“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指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

“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是指以下两种情形中的较早发生者:1.银监会认定若不进行减记或转股,该商业银行将无法生存。2.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该商业银行将无法生存。

在满足上述合格标准的基础上,鼓励商业银行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者意愿,在合同中自主设定减记或转股条款。

三、完善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工作机制

商业银行应结合本行实际,科学制定发展战略和资本规划,强化资本约束,转变发展方式,控制风险资产的过快增长。商业银行应坚持以内源性资本积累为主的资本补充机制,同时加强对资本工具创新的深入研究,通过发行新型资本工具拓宽资本补充渠道。

(一)认真做好调研工作,审慎制定资本工具发行方案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借鉴境内外金融市场上资本工具发行的最新实践,加强与相关市场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在此基础上,结合本行资本充足水平和资本补充需求,制定新型资本工具的发行方案,包括资本工具的类型、发行规模、发行市场、投资者群体、定价机制以及相关政策问题的解决方案等。

(二)明确工作流程,不断完善资本工具的发行机制

商业银行应在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向银监会提交资本工具发行方案。银监会对拟发行资本工具的资本属性进行确认。商业银行依据现有的法规及管理规定,向相关市场主管部门提出发行申请,获得批准后择机发行新型资本工具。在发行过程中,商业银行应及时向银监会报告相关进展情况。

(三)加强沟通协调,推动资本工具持续创新

银监会将积极与相关主管部门协调配合,持续推进配套法规制度及市场机制建设,为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提供制度保障。在条件成熟后,逐步丰富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发行品种,扩大发行范围。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