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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8:37:45  浏览:91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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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兴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25号

  《嘉兴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嘉兴市区饮用地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嘉政办发[2000]122号)同时废止。



市长:陈德荣

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嘉兴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嘉兴市区饮用水源,保障人民群众身临其境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市区(包括秀城区、秀洲区和嘉兴经济开发区)范围内饮用地表水源的保护和污染防治。所称饮用水源是指供生活饮用的江河、湖泊等地表水资源。
  第三条 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设定及污染防治规划,应与调整产业结构布局、控制保护区人口规模、城市(村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相衔接,使经济建设、城市建设与饮用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对本地域饮用水源水质负责,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制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发展规划,组织开展饮用水源保护科学研究和清洁生产,推广应用水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技术,并采取具体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方针政策,组织实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
  (三)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四)负责饮用水源保护监视、监测和管理;
  (五)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行为;
  (六)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 市、区有关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环保部门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管理,纠正并查处违法用地行为,优先安排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用地;
  (二)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规划和管理,合理调度水资源,做好水土保持和河道保洁、水体流量的维护工作,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污水、生活垃圾的收集处置和河道沿线绿化,其中自来水供水单位负责一级保护区内水体清理和保洁工作;
  (四)市水务集团公司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城市污水的收集管理及管网建设;
  (五)市农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控制种植业、渔业和畜牧业等生产污染;
  (六)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卫生质量的监督管理;
  (七)市公安管理部门负责剧毒、危险品运输和使用的安全管理;
  (八)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九)市计划、经贸、财政、工商、旅游等管理部门应按照饮用水源保护要求,做好产业结构调整和建设项目布局,落实饮用水源保护资金及各项政策;
  (十)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协助做好保护区内河道水体日常保洁清理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督促村(居)民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做好区域内生活污水和垃圾集中清运处置工作,支持配合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查处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源保护区不受污染侵害,有权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饮用水源保护
  第九条 为提高饮用水源水质,保障生活饮用水清洁、卫生、安全,市政府依法对相应的水域和陆域划定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并实施分级保护管理和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条 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嘉兴市石臼漾水厂和嘉兴南门水厂取水口为基点,具体划分以下保护区范围:
  (一)嘉兴石臼漾水厂水源保护区
  1、一级保护区:
  水域上游,取水口上溯2000米至北郊河;
  水域下游,取水口下延500米至小圩里;
  陆域上下游,沿两岸纵深50米。
  2、二级保护区:
  水域上游,从一级保护区上界上溯2000米至九里汇;
  水域下游,从一级保护区下界下延1700米至栅堰桥;
  水域支流,主河道延伸1000米;
  陆域上下游,沿两岸纵深200米(含一级保护区)。
  3、准保护区:
  水域上游分两线,一线从二级保护区上界上溯6200米至银江娄。另一线从二级保护区上界上溯4000米至高照桥;
  水域支流,主河道延伸2000米;
  陆域上下游,沿两岸纵深2000米(含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二)嘉兴南门水厂水源保护区
  1、一级保护区:
  水域上游,取水口上溯1000米至西南湖中部;
  水域下游,取水口下延900米至壕股桥;
  陆域上下游,河两岸纵深50米。
  2、二级保护区:
  水域上游,从一级保护区上界沿长水塘上溯1500米至陈河浜下游,沿运河方向至运河交汇处;
  水域下游,从壕股桥分二线,一线顺秀水河向北下延1100米至大兴桥,另一线经铁路83号桥下延1000米至长征桥;
  陆域上下游,沿两岸纵深200米(含一级保护区)。
  3、准保护区:
  水域上游,从二级保护区上界上溯10000米至郊区三姑庙;
  陆域上下游,沿两岸纵深2000米(含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第十一条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水质,应按照国家《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标准执行,其中生活饮用水取水口水质按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执行;二级保护区水质,按照国家《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标准执行,保证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满足或基本满足规定要求;准保护区水质,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应遵守下列一般规定:
  (一)禁止向保护区倾倒、堆放、填埋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二)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和破坏护岸树木及植被的活动;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五)禁止向保护区排放生产、生活和畜禽养殖场污水。
  第十三条 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特别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设置排污口;
  (三)禁止从事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四)禁止设置码头。已设置的,必须限期搬迁或关闭;
  (五)禁止停靠一切与供水无关的船舶;
  (六)禁止设置油库、有害化学物资仓库或水上加油站、废品回收加工场;
  (七)禁止新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已建的必须限期搬迁;
  (八)禁止种菱、种草、捕捞、网箱养鱼和放养禽畜等有可能污染水体的各种作业;
  (九)禁止进行水上娱乐、游泳、洗涤物品等活动。
  第十四条 在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特别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禁止向饮用水源排放污水,已有的排污口,必须限期关闭;
  (三)对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企业治理达标削减指标核准制,严格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
  (四)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禁止设置水上加油站及废品回收加工场;
  (五)禁止堆放或贮存化工、矿物、农药、化肥、酸碱液、油类原材料及放射性有毒有害物资;
  (六)不准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和船舶进入保护区;
  (七)禁止船舶将残油、废油、含油污水或生活污水、垃圾、粪便等废物排入水体。15吨以上机动船、40吨以上非机动船必须设置废物贮存器,游船客船必须安装生活污水处理或接受装置;
  (八)禁止新建、扩建船厂和修理厂,控制种菱面积、网箱养鱼面积和停船量;
  (九)严格执行《嘉兴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不准新建畜禽养殖场。
  第十五条 在准保护区内必须执行以下特别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造纸、电镀、染料、制革、印染、化工、冶炼、炼焦、炼油等有严重水污染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向饮用水源新设排污口。原有排污口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对污染严重又难以治理的排污口,应限期关闭,保证受纳水体符合规定的水质要求;
  (三)从严控制有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一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的大中型畜禽养殖场等,对已建的项目实行限期治理,达标排放,减少对水体的污染;
  (四)排污单位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Ⅱ级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二级保护区水质满足规定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放负荷,限量生产排放。
  (五)所有污染物排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凭申报核准的《排污许可证》排放。

  第三章 污染防治管理
  第十六条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污染防治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接监督管理,其中一级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取水口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监管,准保护区污染防治由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现场管理。
  第十七条 环保部门应在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设置界碑,明确各级保护区地理界线。供水单位应在一级保护区内取水口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告示牌。
  第十八条 在一、二级保护区内一般不得新建、重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必须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先行审批制度,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并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先行直接审批;在准保护区内按分类管理要求,执行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批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
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计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不得予以批准建设。
  第十九条 凡运输剧毒物品、有毒有害物质或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必须进入保护区的,必须设置有效防渗防漏防扩散措施,并应事先报经公安、地方海事或交通部门批准同意。
  第二十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应遵守下列防治管理规定:
  (一)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核准制度。由排污单位向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发给《排污许可证》后,凭限定的排污总量排放。污水处理设施应保证正常运行,并做好原始记录,执行月报表制度,次月5日前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月治理设施运行和排放情况。
  (二)禁止超标排放,取缔无证排放,污水产生量不得超过治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当污染物排放浓度、种类、去向发生变化时,应事先重新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水处理设施,确需拆除或闲置的,必须征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 规划、建设、经贸、国土、农业经济、工商、卫生、水利等部门应鼓励和支持饮用水一级保护区内当地单位和居民向异地迁移发展,引导二级保护区内单位和居民发展无污染生产经营项目,落实清洁生产和水资源生态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在地各级政府(包括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饮用水源保护规划,积极筹措资金,组织建设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大力发展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沿线纳污管网建设,加快污水进网集中处理。对未按规定建成生活污水或纳污管网、垃圾处理设施的地方和单位,由其上级政府下达限期建成或完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任务,逐步实行集中处理,提高环境清洁化、生态化、资源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和对地表水源的污染。
  第二十四条 各级渔政管理部门应明确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渔业捕捞活动,确需捕捞的必须凭核发的许可证捕捞,严格控制保护区内由渔业捕捞带来的污染。
  第二十五条 为改善水质或水上景观旅游建设进行保护区内种植或养殖的,必须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农业经济、旅游部门批准实施,禁止擅自建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筑物出租给他人从事本办法禁止的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
  第二十七条 因污染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同时立即通知供水单位,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在2小时内报告环保、卫生、建设有关部门,接受调查处理。环保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有关单位调查处理。
  造成跨区域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有关区、镇(乡)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八条 在造成严重污染并危及供水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责令有关责任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消除现场污染危害。
  第二十九条 环保部门和有关执法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本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现场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四章 处罚
  第三十条 对违反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向保护区河道水体倾倒废弃物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予以查处;违反其他规定的,由各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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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县济阳乡开展“五联五共”活动
维护边界安定稳定

邱宝祥 林书设

济阳乡位于大田县东南部,面积63.9平方公里,总人口9500人,辖12个行政村,58个自然村,112个村民小组,东西宽10多公里,南北长20余公里。地处大田、永春、德化三县交界处,东与德化县美湖乡相连,南与永春县下洋镇毗邻,西同吴山、屏山接壤,北是德化县春美乡,境内崇山峻岭、沟壑纵横、地形复杂、交通不便、信息闭塞。有8个村与永春、德化交界,4个村与本县吴山、屏山交界,尤其是与永春县下洋镇的曲斗、新坂、大荣等村房屋、山林、田地相互插花,治安比较复杂,边界纠纷易发,历来是治安和稳定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解放以前,女匪苏玉英就利用“一步跨两市,两步越三县”的特殊地理环境,在这个区域大肆为非作歹,流窜作案。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改革开放以来,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复杂的社会历史原因,使边界地区历来形成“两不管”地区,是矛盾的“多发地”,纠纷激化的“是非地”,甚至成了犯罪分子的“藏身地”。历史上边界地区的因争山夺林、抢水夺地,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动辄堵塞交通,破坏矿山设备,引发群众性械斗事件,造成群死群伤,市际间矛盾不断加深,“火药味”十足,简直成了“敌我”,边界纠纷不断激化,双边地区成了“雷区”,民间矛盾不断升级,边邻地区老百姓成了“冤家”。经常惊动省市领导,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济阳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稳定工作,把维护周边的安定稳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性工作,摆上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形成共识,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认真履行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县综治委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周边联防协作”,积极探索创建社会稳定的新路子,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自开展联防工作以来,有力地打击了各类犯罪,刑事治安案件逐年减少,较好地调处了各种纠纷,调解成功率在95%以上。 全乡社会政治持续安定稳定,特别是周边地区社会治安的持续稳定,刑事、治安案件下降,民间纠纷减少,人民安居乐业,促进了全乡三个文明的健康发展。主要做法是:
1、联防要联心 ,共筑诚信边区
“联防先联心,共建心贴心”,首先要从人头上熟悉,感情上贴近。济阳乡主动开展周边乡镇互访活动,联络感情,增进相互间的沟通与理解。先后多次到相邻的永春县下洋镇、德化县美湖乡等周边乡镇开展走访活动,加强联系交流,酝酿磋商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防联治的形式与做法,互相通报周边治安动态和敏感问题。 乡镇党委、政府、公安派出所人事发生变动后,互相迎来送往,做好交接。“人走茶不凉”,人换心不换,保证了周边联防工作的连续性。
2、联防要联网 ,共建联防机制
乡成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防工作”领导小组和协调小组,组长由乡党委书记担任,成员由政府、综治办、派出所、司法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加强村级治保会、调委会队伍建设,着力建立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结合、专群结合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形成乡、村、组三级治安联防网络。为把联防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我们先后召开了全乡发动会、村级班子会、村骨干会和广播动员会,广泛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防联调宣传活动。同时,结合综治(法制)宣传月,依法治乡、“四五”普法等活动,召开专题会和举办专题节目,广泛宣传开展“边界联防”,创建安全的区域意义,教育群众提高认识,积极参与,大力推进联防社会化进程,形成了一个职责分明、网络健全的周边联防组织体系。
3、联防要联调 ,共处边界纠纷
解决边界地区发生的矛盾纠纷,重在及时调处,贵在协同配合,如果联合调委会成员单位间协同配合不好,再及时矛盾纠纷也难以化解。经过周边乡镇共同协商,达成共识,确立了周边联防的工作规则:一是协助处置边界地区的各类群体性事件,查处跨区域的刑事、治安案件;二是联合防范和处理森林火灾;三是联手调处化解山林、水土纠纷;四是协同加强边界地区的枪支弹药、火工品等治安管理;五是协助调解其它民间民事纠纷。该乡联合调委会的关键作用就在于协同配合上,做到相关成员单位间互联互动,及时调处。在具体运行机制上,当边界地区矛盾纠纷一经发生,联合调委会常务工作班子,运用《工作规则》所赋予的权利和职责,可迅速召集或指派双方的成员单位负责人(即纠纷涉及到的村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召开办公会议或现场办公,必要时吸收相关人员参加,及时研究调处的方案和措施,联合调处矛盾纠纷。
在此基础上,该乡与周边五个乡镇建立了“三种制度”,制定了“一个预案”。“三种制度”,一是协调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会议,总结一个季度来联防工作的成效与经验,分析社会治安中存在的问题,并研究改进措施,提出下一阶段的工作建议。二是建立重大案情通报制度。凡发生影响周边稳定的治安情况,所在乡镇党委、政府必须在事发后立即向周边乡镇通报,实行每周一通报,直到矛盾全部化解。三是实行抄告回执制度。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按照属地管理和归口调处原则,有关单位限期调处,并在归定时间内向相关乡镇抄告调处结果。“一预案”即联防工作预案。要求各乡镇各负其责,真正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做好自己的事”,把各类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解决在自己辖区内,防止矛盾激化,防止纠纷越界复杂化。一旦发生矛盾纠纷问题,以纠纷发生地政府为主,,相关乡镇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配合查清矛盾纠纷缘由,共同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由乡镇带回各自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再协同处理。
4、联防要联通 ,共享情报信息
联合调委会坚持定期排查矛盾纠纷。做到相邻边界村每月排查一次,联合调委会常务工作班子每季排查分析一次,联防联调领导小组每半年检查监督一次,听取联合调委会工作情况汇报,联合调委会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单位大会,总结一年来联防联调工作情况,研究布置下一年工作意见,并进行双方值班交接班,平时信息交流,各成员单位都有通讯录,可随时随地保持各联防联调成员单位间的联系,真正做到定期排查,随时疏导,把信息互通在最早之时,把问题控制在最小状态,把矛盾解决在萌芽之中。为及时掌握敏感地区、热点问题的动态,提高打击防范和快速反应能力,该乡建立了信息报送制度和联络员制度。在各村,特别是边界村,由一些思想觉悟高、法律意识强的人当任信息员,及时反馈治安问题,做到抓早抓 小抓苗头,努力提高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
实践证明,信息员的信息在解决群众纠纷问题中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由于信息的及时联通,该乡公安派出所抓获了多起“六合彩”聚众赌博,成功地解决了多起矛盾纠纷,真正做到矛盾问题早发现、早解决。如:今年3月18日,一信息员报告:上丰村涂××等几人在德仁村边境因修建坟墓地点问题与当地村民发生争执,可能会动手打架。接到报告后,我乡立刻组织公安派出所干警和驻村干部前往处理。当赶到现场时,双方都已纠集了一班人,拿着锄头、砍刀等工具就要动手,双方剑拔驽张,形势一触即发。工作人员首先立即制止,要示双方冷静下来,不可胡来,讲明械斗的后果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终于使当事双方放下了手中工具,同意协商解决,避免了矛盾激化,制止了一场械斗。而后,耐心听取双方意见,摆出事实理由,按照法律规定,同时又充分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的原则,互谅互让。经过连续几天的工作, 终于解决了这场由于建坟墓、争风水的纠纷案件。
5、联防要联手 ,共促边界繁荣
在联防工作中,我们力摒地方观念,代之以团结、友谊,做到了不推诿、不扯皮。无论哪一个乡镇、部门,只要一个电话,便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始终同周边乡镇保持着密切的合作关系,联手打击犯罪,共同协商解决了一大批治安问题和纠纷,一些久拖不决的重大疑难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增进了感情。联合调委会成立以来,加强了边界地区的沟通了解,加深了感情,使一些久拖不决的疑难纠纷得到了化解。2002年5月永春县下洋镇曲斗村电站投入建设,淹没济阳村坑口尾自然村2个生产队二十余亩农田,因双方在赔偿问题上分歧较大,部分村民准备组织毁坏水坝,对方也纠集一帮人要护坝,准备决斗,事态一触即发。乡党委、政府得到报告后,及时找村干部及一些当事群众谈话,教育他们要增强法制观念,要依靠正确途径解决。同时,及时致函致电将情况报告大田、永春两县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请他们引起重视,并及时解决。由于跨市县的问题难以及时解决,济阳村民又酝酿越级上访。我们得到信息后,一方面及时制止,积极疏导,打消了部分村民上京上省越级上访的念头;另一方面,又再次书面致函永春国土局、下洋镇政府,报告大田、永春两县县委、县政府、县人大,要求永春县政府、国土资源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及时处理解决。同时,邀请下洋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协商如何做好各自村民思想工作、稳定情绪和解决问题的办法。12月份,经大田、永春两县人大常委会牵头组织双方乡(镇)、村、村民代表、土地管理部门等有关人员到下洋镇政府协调,在双方县、镇两级共同努力下,终于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赔偿协议,问题得到妥善解决。达到了既鼓励支持企业发展,又不损害农民利益的“双赢”目的,双方都很满意。今年4月份,吴山锦凤电站修水渠时占用我乡三扎村水田,在双方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先开工建设,三扎村民多次索赔未果,个别村民乘机刁难,到电站破坏水渠设施。该乡即协同吴山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到实地察看情况,分清是非,依法办事,组织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也做出了较为满意的处理结果。
开展联防工作的几点体会
1、党政领导重视是前提。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认识是实践的指南。推行联防工作,必须以党政领导的重视和达成共识为前提,党政领导是推动联防工作顺利开展的“火车头”。只有党政领导重视联防工作,加大领导力度,总揽全局,统筹兼顾,协调各方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加大投入,才能为各职能部门的充分发挥作用提供坚实的保障,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和困难,保证工作的正常运作。
2、公安机关为主是关键。公安部门是社会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是联防工作的主力军,肩负着重要职责和任务。在联防工作中,公安派出所要走在第一线,充分发挥其治安管理、打击犯罪等职能作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3、职能部门参与是基础。治安联防工作面临的形势复杂,任务繁重,涉及面广,仅靠哪一方面、哪一部门都不能凑效。做好治安联防工作,需要充分发动各职能部门(民政、司法、计生、林业等)积极参与,齐抓共管,改变政法部门孤军奋战、单打独斗的局面,实行整体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才能搞好这项工作。
4、村级组织配合是保证。做好联防工作,村级组织是基石,特别是要充分发挥村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只有村级组织的积极配合,我们才能深入到群众中,充分了解社情民意和治安信息,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妥善处理各种矛盾纠纷。 实践证明,凡是基层组织较健全,村级组织作用发挥得好,配合较密切的地方,干群关系、乡邻关系就比较融洽,社会就相对稳定。
作者单位:福建省大田县委政法委 邮编:3661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罪犯能否执行死刑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罪犯能否执行死刑问题的批复

1987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请示的“关于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罪犯能否执行死刑问题”,经我们研究,同意你们的意见,即:依照刑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年期满。二年缓期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当然应视为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尚未裁定减刑以前又犯新罪的,不能视为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犯罪,对这种罪犯,应依照刑法第四十六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减刑,然后对其所犯新罪另行起诉、审判,作出判决,并按照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新罪判处死刑的,才能执行死刑。
对死缓犯的减刑,应严格依法办事。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以后,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应及时依法减刑。今后应切实抓紧关于死缓期满依法减刑的工作,务必避免二年期满后,迟迟不依法裁定减刑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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