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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高级知识分子发放特殊津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06:26:55  浏览:92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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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高级知识分子发放特殊津贴的通知

人事部 财政部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高级知识分子发放特殊津贴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



为了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我国高级专家的关心与爱护,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经中央、国务院批准,决定给部分高级知识分子发放特殊津贴。现就具体部署实施这一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给部分高级知识分子的特殊津贴列为国家财政专款,由国家人事部在每年二月底前将全年津贴额一次拨给有关部门和地区。
(二)特殊津贴从1990年7月开始发放。津贴额为每人每月100元,由所在部门、地区的人事或科技干部厅(司、局)逐月发给本人。
(三)享受特殊津贴人员调动工作,津贴随行政关系一起转移。
(四)享受特殊津贴人员因死亡或其它原因停发工资,特殊津贴也随之停发,同时由主管部门报人事部备案。
(五)各部门、各地区须于每年一月底前向人事部书面报告上年度的津贴发放情况(包括经费结余及人员变动等有关情况)。人事部将根据收到的报告拨发当年度津贴数额。
(六)特殊津贴的发放和管理以及其他有关工作由人事部专家司具体负责。
(七)特殊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专项拨款,列入中央财政支出。今年按半年计算应核拨90万元。今后每年由人事部负责编报特殊津贴支出预算和决算,经财政部审核后办理拨款手续。
给部分高级知识分子发放特殊津贴,是为知识分子做的一件实事。现将你部(地区)被批准享受特殊津贴的人员名单附后,希望各部门、各地区加强与他们的联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附件:给予特殊津贴的高级知识分子名单(略)



199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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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1号-第17号,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深证上【2002】12号)及其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1号-14号同时废止。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深证上〔2006〕71号)的附件1-4(《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格式指引)》、《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格式指引(修订)》、《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格式指引》、《上市公司业绩快报修正公告格式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深证上〔2006〕94号)的附件《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5号-传闻及澄清》(深证上〔2007〕60号)的附件《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深证上〔2007〕90号)的附件《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指引》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1号-第17号



第1号 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指引

第2号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指引

第3号 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指引

第4号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格式指引

第5号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格式指引

第6号 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指引

第7号 上市公司担保公告格式指引

第8号 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格式指引

第9号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指引

第10号 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指引

第11号 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指引

第12号 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公告格式指引

第13号 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格式指引

第14号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声明公告格式指引

第15号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格式指引

第16号 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格式指引

第17号 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1980年7月11日湖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讨论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局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建议。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当前实际情况,会议决定:我省在1980年内,对案情复
杂的大案、要案、疑难案件和集团案件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各延长一个月。



1980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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