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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技术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25:27  浏览:97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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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技术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技术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绵府发〔2003〕73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绵阳市技术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4月15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绵阳市技术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技术产权市场,规范技术产权交易行为,促进技术产权合理流动,实现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产权是指技术和产权价格化的所有权及相关的其它权利。
本办法所称技术产权交易是指产权主体通过市场实现其所有权及相关权利转移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绵阳所辖区域内进行的技术产权和与之关联的其他产权交易活动,必须在绵阳技术产权交易所进行(江油市及各县的技术产权交易活动由江油及各县自行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设立市技术产权交易指导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技术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风险自负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产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技术产权交易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经济性质的限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技术产权交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交易机构
  第七条 绵阳技术产权交易所是经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技术产权和与之关联的其他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咨询等服务的企业法人机构。
  第八条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可以采取会员制的运作方式。从事技术产权交易中介活动的经纪机构,应当具有相关的资质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方可成为交易机构的会员。
  市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可以作为会员,从事本系统内部的产权交易。
  第三章技术产权交易行为规范
  第九条 技术产权交易所主要从事以下业务:
  1、收集、发布技术和产权购让和企业经营信息,为交易双方提供场所、咨询服务。
  2、为技术产权和与之关联的其他产权交易当事人提供合法的交易场所,接受交易当事人委托,居间撮合成交。
  3、主持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协助办理产权交接手续,提供合法、有效、规范的产权交易文书。
  4、为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资产、产权转让提供服务;必须进入技术产权交易所交易的企事业单位的产权转让包括:
  (1) 国有独资公司、非公司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整体产权的转让;
  (2)国有独资公司、非公司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部分产权(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经营权、财产使用权等)的转让;
  (3)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及托管;
  (4)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产(股)权的转让;
  (5)股份合作制企业产(股)权的转让;
  (6)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他各类企业国有产(股)权的转让;
  (7)事业单位产权的转让;
  (8)技术产权及其他无形资产的转让;
  (9)国有、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改制发生的产权转让;
  (10)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所发生的产权转让、享受国家资助企业所发生的产权转让;
  (11)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产权交易。
国有(集体)企业转让土地、房屋、车辆等可以在专业市场交易。
  5、为待售项目、待购资本提供投资的进入与退出的相关服务;为交易双方提供办理成交手续、登记备案等服务。
  6、经有关部门授权,提供高新技术的成果、高新科技企业认证服务。
  7、接受委托,从事科技招标、特许经营等其他交易服务。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方、受让方或者第三方可以申请中止交易。中止交易的申请,应当向交易机构提出。
  1、第三方与出让方对出让的产权有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2、依法应当中止产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易。
  1、出让方或者受让方提出终止交易;
  2、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的书面通知;
  3、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技术产权交易无效。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危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出让方或受让方不具备技术产权交易资格的。
  第四章技术产权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技术产权交易应公开进行,可以依法采取拍卖、招标协议转让等方式,也可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方式。
  第十四条 从事技术产权交易的出让方或受让方,可以采取有会员资格的经纪机构代理进行交易;也可以直接向交易机构申请进行交易。在同一宗技术产权交易中,经纪机构不得同时接受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委托代理。
  第十五条 技术产权交易出让方应当向技术产权交易所和受委托的经纪机构提交下列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1、出让技术申请书;
  2、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3、技术产权界定和其他产权归属证明文件;
  4、批准出让技术产权的批文;
  5、出让技术产权的情况介绍;
  6、技术产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技术产权交易受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所和受委托的经纪机构提交下列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1、受让申请书;
  2、受让方的资格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3、资信证明;
  4、技术产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技术产权交易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技术产权交易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
  2技术产权交易的标的;
  3、技术产权交易成交价格;
  4、技术产权交易前的债权、债务处理;
  5、技术产权交割事项;
  6、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7、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和违约责任;
  8、合同当事人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款。
委托经纪机构代理进行技术产权交易的,委托方应当与受委托的经纪机构签订技术产权交易委托代理合同。
  第十八条 所有产权交易都必须进入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或其他专业市场,严禁场外交易行为。产权交易成交后,交易双方须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和产权交易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交易双方也可委托交易机构代办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技术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可以向交易当事人收取服务费和佣金,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章 技术产权交易行为监督和纠纷处理
  第二十条 技术产权交易过程中涉及交易机构、出让方、受让方及中介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技术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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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煤矿防尘工作、消除粉尘危害

煤炭工业部


加强煤矿防尘工作、消除粉尘危害

煤炭工业部

1981/04/12

煤炭工业部安全指令(1981)第5号


  

  目前,煤矿井下劳动条件差、尘毒危害严重的局面尚未根本扭转,煤尘爆炸事故不断发生,尘肺病人逐年增加,严重危害工人健康,直接影响安全生产。造成这一严重后果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从上到下各级领导重视不够,长期以来放松井下防尘工作。为了尽快扭转这一严重局面,消除井下粉尘危害,杜绝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现对加强煤矿井下防尘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各局矿都要建立防尘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一名副局(矿)长和总工程师担任组长,吸收生产、基建、安全、卫生、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各级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防尘工作的领导,把它作为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来抓,研究制定防尘规划措施,定期检查进展情况,总结交流经验,及时解决存在问题,推动这一工作的全面开展。各矿(井)要成立防尘工区或其他专职机构,配齐防尘人员,负责全矿防尘管路、设备的安装、维护、管理和取样、测尘工作。各采煤、开拓、掘进等工区还要配备兼职防尘人员,实行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防尘系统,做到机构健全,组织严密,改变防尘工作无人负责的状态。

  二、严格执行防尘管理制度。(一)建立防尘工作责任制,划分各部门、各区(队)防尘职责范围,实行分片包干,做到责任分明。(二)定期取样测定粉尘制度。新矿井在建井前必须对所有煤层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生产矿井每年四月或十月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各采掘工作面每旬要进行粉尘浓度的测定。(三)防尘设备使用制度。今后作业规程没有综合防尘措施不准开工;采掘工作面没有防尘设施不准回采和掘进;有防尘设施不供水不准作业;防尘设备发生故障维修不好不准作业。(四)巷道定期清扫冲刷制度。对容易积尘的运输机两旁、转载点、翻煤笼等要定期清扫煤尘;对主要运输大巷每季要用水冲洗,每半年要进行刷白。(五)防尘检查制度。要把综合防尘作为安全检查、工程质量验收中的重要项目,对每次检查出来的问题,采取“三落实”(人员、地点、时间)的办法,认真加以解决。(六)奖惩制度。对防尘工作有功的人员要给予奖励。对于违犯防尘规定,屡教不改的班组要扣发班组长当月奖金;属于区队干部失职要扣发区队干部当月奖金。在评选先进和晋升工资时,要把综合防尘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评比条件。

  三、坚持实行综合防尘。岩石掘进工作面要坚持湿式凿岩、冲洗岩帮、装岩洒水、放炮前后喷雾和个人防护措施;半煤岩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要推广使用侧式供水电煤钻和水炮泥;煤尘大的采煤工作面推广煤层注水,采煤机组内外喷雾洒水,炮采要使用侧式供水电煤钻、水炮泥和坚持放炮前后喷雾;主要运输巷道要实行水幕净化,装载点洒水喷雾;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时要采取撒布岩粉或架设岩粉棚的措施。

  四、狠抓防尘措施工程的落实。对今年列入的防尘工程项目必须完成,力争早日竣工发挥作用,八月份组织检查一下工程进展情况,所需的资金、材料设备和人员应予以保证。要针对本单位防尘工作的欠帐和问题,制订防尘规划。今后防尘所需费用问题,应当列成本的必须纳入成本,应当列维简费用的,要由维简费用中解决,避免出现新的欠帐工程。

  五、搞好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机构,充实职防人员。对接触粉尘作业的人员要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做到早发现、早治疗。对现有尘肺病人要采取中西医结合治疗措施,加强治疗和管理,提高疗效,使其达到抑制病情进展,促进恢复健康,延长患者寿命。积极开展尘肺防治科研工作,研究发病机理,寻找有效的治疗药物。


 



民政部关于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抚恤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抚恤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最近,一些地方的民政部门要求对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抚恤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为此,通知如下:
一、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乘坐车、船、飞机发生意外事故死亡或因公外出(包括上下班途中)为车辆撞死责任不在自己的, 除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发给保险金或赔偿费外,仍应由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的抚恤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
二、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包括上下班途中)为车辆撞死责任在于自己或者非因公外出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严重违法乱纪者不包括在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民政部门仍可按照病故抚恤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
三、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过去已作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



198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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