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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机械工业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4:47:59  浏览:95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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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机械工业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机械工业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机械工业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我省机械行业管理体系,使行业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关于机械工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行业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简政放权,政企职责分开,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管理由直接控制为主转向间接控制为主。 (二)面向主行业,统筹规划,打破条块分割,促进企业联合,改善机械工业的生产结构和产品结构,保证行业协调发展。 (三)实行行
业分级管理,行业管理机构设置达到精简、效能、统一并坚持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为基层服务。 (四)实事求是,循序前进,从当前新旧体制并存的实际出发,逐步增强新体制的职能,并使其最终取得主导地位。
第三条 对我省机械工业实行全行业管理。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机械工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本省国民经济发展总目标,贯彻执行有关机械工业发展的政策法规,搞好统筹规划,进行综合平衡,开展组织协调,实行服务监督。
第四条 有关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应通过机械行业管理部门对机械行业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并协同配套改革;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应积极支持、维护和促进行业管理,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行业管理的范围和组织
第五条 凡在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民用机械产品研究、设计、试验、制造、销售以及教育培训的企事业单位,均属机械行业的行业管理范围。
非机械部门归口管理的机械企业,由其归口管理部门作出计划,积极创造条件,下放给城市,并逐步纳入行业管理。
第六条 机械行业实行分级管理:省机械工业厅是省人民政府统管全省机械行业的职能机构。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只能有一个部门统管本地区机械行业,机械工业较集中的地区(市)可设立专门的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其它地、州(市)可指定一个工业经济管理部门统管本地区
的机械行业。各级机械行业管理部门接受上一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的行业指导。
第七条 建立、健全行业性服务开发系统,在行业管理部门的领导下,为全行业服务。
行业性服务开发系统的设置,不必上下对口;学术研究、咨询服务系统应该相应加强。
第八条 行业协会是同行业企业自愿组织的经济性社会团体,它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纽带和桥梁。其主要职能是:协调同行业企业的经济活动,向政府提出本行业有关发展战略和生产活动方面的建议,指导行业开展横向技术经济联系,收集、整理、交流与本行业有关的经济信息、技术
情报,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和培养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章 行业管理的职责
第九条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机械工业的方针、政策,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发展机械工业的经济和技术政策措施。
检查机械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组织拟订行业性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在上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和同级政府的综合平衡下,统筹规划,统一编报本地区机械工业的发展计划,并监督计划的实施。 (一)组织编制本地区机械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计划、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技术引进、进出口计划以及科技计划,并监督实施。
调整和补充本地区机械工业发展规划,按照分管权限报送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监督执行。 (二)由国务院各部门下达给本省机械企业的指令性计划、固定资产投资、科技和用汇指标,均纳入本地区机械工业计划,由省机械工业厅进行协调和监督实施。 (三)机械工业基本建设、
技术改造项目的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按分级管理原则,凡限额以上的项目由省机械工业厅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计委、经委审查,按规定程序上报国家审批;限额以下,属省审批的基建项目和技改项目,仍分别按省人民政府黔府〔1985〕25号和黔府〔1
984〕69号文件办理。 (四)省机械工业厅负责组织编制机械工业的年度生产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并检查协调指令性生产和重大设备的制造工作。
第十一条 机械产品价格由省机械工业厅归口管理。除由国家物价、机械工业部门、省物价局定价的机械产品外,其余机械产品由企业自行定价、调价,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第十二条 新开办的机械企业,应按规定报省或地区机械工业部门审批后,工商行政部门才予登记注册;现有大中型机械企业的关、停、并、转、迁,应征得省机械工业厅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负责本地区机械工业经济发展、科技情报、工业管理和企业管理方面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和发布。各地、州(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及其主要重点骨干企业(含军工系统民品生产),都应按规定定期向省机械工业厅报送信息统计资料。
第十四条 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机械行业企业间的经济联系。按照“经济合理、自愿互利”的原则,指导、促进企业之间各种经济联合和专业化协作,并组织监督专业化协作方案的实施。
第十五条 负责统筹组织及协调本地区机械工业的科技开发和技术进步工作。
(一)科技计划由企业编制,报主管部门同时报省机械工业厅。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厅,由省厅统一编制,上报下达。
(二)研究、制订推进本地区机械行业企、事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机械行业科技开发项目的攻关。
(四)负责建立省机械工业科技发展基金,并组织分配下达,督促使用。
(五)组织、指导本地区机械工业与省内外、国外的经济技术合作交流,促进引进外资、合营办厂;加强引进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先进管理经验的消化应用。
第十六条 在省标准计量局指导下,归口管理机械行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行业有关标准;组织贯彻执行机械产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行业批准的企业标准。
归口管理机械行业质量监督、认证、企业质量定等、采标验收和发放生产许可证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机械行业产品创优评优工作;组织和指导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统筹规划本地区机械行业设备更新改造,调整、改组现有企业设备维修组织方式,推动修理专业化和修理备品配件供应社会化。
第十八条 参与研究和运用有关价格、税率、利率、信贷、补贴等各种经济调节手段。
第十九条 协调本地区机械行业主要原材料的供需关系和单机配套,组织机电设备成套服务,稳定协作关系。
第二十条 组织指导本地区机械企业“管理上等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素质。
第二十一条 参与规划本地区机械工业职工教育工作。制订人才开发计划,组织培训全行业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参与组织指导本地区机械工业各种专门人才的交流和引进工作。
第二十二条 指导本地区机械工业劳动工资、劳动定额、专业技术等级等劳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指导本地区机械工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工业卫生工作。制订本行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范,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四条 指导本地区机械工业节能工作,制订本行业节能规范,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五条 协助组织机械工业行业协会,并指导其工作。
第二十六条 监督企业的经济行为,促使企业遵守国家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企业主管部门或干部管理部门的要求,协助对厂长、经理进行考核、评定,对厂长、经理的奖惩、任免提出建议。

第四章 行业管理方法
第二十七条 通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使企业沿着社会主义轨道前进。
第二十八条 运用规律和计划,指导企业按照国民经济的科学比例发展。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精力应逐步放在中长期计划上,把企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建设规模、投资方向、新产品开发和重大技措项目管理好。
通过本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总站和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网,进行全行业的监督服务。
第二十九条 运用信息中心为企业提供本行业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咨询服务。
第三十条 运用经济法规,保护企业的正当权益,以维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三十一条 各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章 行业管理的关系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国发〔1987〕16号文精神,省直各厅局和各地、州(市)有关机械工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技开发和利用外资等规划(计划),在报送省计委、经委、科委的同时报送省机械工业厅。先由省机械工业厅综合平衡,提出审查意见后,再分别
由省计委、经委、科委审批。
第三十三条 省财政、税务、银行、物价等各经济调节部门,应支持省机械工业厅参与研究和运用包括税目、税率、贷款。审查减、免税,以及主要产品定价和价格政策、固定资产分类及具体折旧年限在内的一系列经济调节手段,并在各专业部门的认可下,根据行业特点给以一定程度
的调节权。
第三十四条 省经委要通过省机械厅对机械行业实施企业管理,省机械厅应尊重综合部门统一部署,密切配合。机械行业质量监督检测部门在行业管理部门领导下,负责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同时接受省标准计量部门的业务指导,并承担其委托的产品质量公证检验任务。
第三十五条 省、地机械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地机械行业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横向联合的指导,促进这类公司逐步形成经济实体性的企业集团和企业群体,积极推进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
第三十六条 省机械工业厅应与使用部门密切联系,收集有关机械产品质量的意见,互通需求信息,加强联系合作。
第三十七条 各地、州(市)机械行业管理部门与同级政府的经济综合部门、经济调节部门间的关系,参照省机械工业厅与其它部门的关系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省机械工业厅可在本办法基础上,商同有关部门制订若干细则,以保证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87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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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决议

山东省人大


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决议
山东省人大


(1988年2月8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五条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的规定,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一次会议决定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专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完成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其它任务。



1988年2月8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工作的几点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工作的几点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教育部机构改革方案,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勤工俭学的管理工作划归教育部财务司管理。其主要职能是:研究制定中初等学校发展校办产业、开展勤工俭学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负责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和落实扶持校办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监督检查校办产业
收益按规定用于教育事业的发展;总结、交流、推广校办产业发展的典型经验等。为了认真、全面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科教兴国战略,进一步推进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的改革和发展,现就当前校办产业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抓好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工作,是当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任务。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兴办校办产业,是贯彻《教育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教育投入体制的重大举措;是国家依据我国国情促
进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长远的政策措施;是发展教育事业的长期方针,必须长期坚持,毫不动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尤其是在当前机构调整过程中,更不能因为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中管理部门的调整而削弱和放松对校办产业工作的管理。要面对新形势,研
究新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认真抓好在新形势下校办产业的改革与发展。
二、坚持兴办校办产业,开展勤工俭学服务于教育的根本宗旨。校办产业的改革和发展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有关精神,有效发挥兴办产业所获得的收入主要用于补充教育经费和基地育人的作用,支持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切实保证学校在校办企
业中国有资产的分级管理、减免税收上缴和投资回报等受益权,以达到国家给予校办产业优惠政策主要是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根本目的。在当前,尤其要做好校办企业的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工作,确保校办企业中国有资产的完整,切实维护投资者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要认真做好国家对
校办企业减免税收入使用的规范管理。属国家规定对校办企业减免税政策的优惠部分,原则上应上交企业所隶属的学校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按规定用途使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校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单位,一经发现,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三、教育部门设立的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勤工俭学管理机构是管理和指导校办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综合职能部门,在推动校办产业的改革和发展中应发挥重要作用。今后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其规划、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的职能作用。在当前,要切实做好资金、税收、基
地等项政策的协调落实工作,为校办产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内部,要认真做好校办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转变经营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校办产业走上科学、规范管理的轨道。



199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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