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教委、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5:54:27  浏览:99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教委、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等


国家教委、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的通知
1994年12月28日,国家教委等


《残疾人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批准,于1994年8月23日颁布实施。《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将从法律上进一步保障我国残疾人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
今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国务院领导同志在会上的讲话和最近国务院和国家教委先后发出的《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关于颁发〈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等重要文件,对发展残疾人教育,提出了新的目标和要求。
为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以及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国残疾人教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和组织好《条例》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有关文件的学习,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好。要组织各级各类有关学校及其他有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的教师和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和有关文件,使大家了解和尊重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积极为残疾人教育的发展作出贡献。
基层残联组织和街道有关部门应深入残疾人家庭宣传《条例》,使每个残疾人家庭都能了解《条例》的内容和精神,并使残疾人懂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受教育的权利。
各地应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介,对社会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结合学习、宣传、《条例》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认真检查本地的残疾人教育工作,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进一步推进这项事业的发展。要保证国家“八五”期间发展残疾人教育规划的完成,已提前完成的应提出新的要求,使残疾儿童与其他儿童同步接受义务教育;各地在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制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规划和有关方针政策时,应对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出规划安排。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尽快制订贯彻实施《条例》的细则或办法。细则或办法的制订应与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联系起来;要结合本地的实际,特别是本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划;对于发展残疾人教育所需要解决的师资、经费等问题,要有较为具体的规定。各地制订的细则或办法,请及时报送国家教委、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

巢政办〔201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遵循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公正、分期轮候、动态管理原则,且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

第三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根据家庭人口、困难程度进行房屋分配。原则上2人以下(含2人)家庭为一室一厅,3人以上(含3人)为二室一厅。房源不足按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采取公开摇号排序方式确定,并进行现场公证。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配租:

(一)申请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居民常住户口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市区居民常住户口满三年,家庭成员登记在同一户口薄内,且实际居住同一户内;

(二)申请家庭连续2年以上(含2年)且申请时仍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

(三)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四)其他需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

第五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按下列计划安排:

(一)同等条件下,无自有住房家庭、“三无”对象家庭,家庭成员是烈士配偶、子女,家庭成员有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三级及以上残疾人员、因公致残四级以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优先安排;

(二)实物配租采取公开摇号排序的方式确定。本年度未获配租的,申请家庭在等候轮候期间,以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轮候结转下一年度,申请家庭仍符合保障条件且具有房源的,可优先配租廉租住房。

申请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廉租住房配租的,市、区住房保障部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实物配租申请,其空缺由其他申请家庭依次递补。

第六条 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则上不受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

(一)申请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其租金接近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

(二)申请家庭成员拥有营业性用房超过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

(三)申请家庭成员虽在本市市区内无住房,但在异地(含本市其他县)有住房或在本市乡镇、农村购、建住房的;

(四)申请家庭被拆迁的房屋已安置未入住的或以货币方式补偿到位的(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规定除外);

(五)直系亲属有两套(处)或两套(处)以上住房的;

(六)已有继承或分割住房的(含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房屋);

(七)申请家庭成员无特殊困难原因,自申请之日计算,前3年内已转让住宅或非住宅房的;

(八)申请家庭成员所住房屋被确定为违法建设的,又不自愿拆除的。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推选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向居住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巢湖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及户主照片(原件、复印件);

(二)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并经街道办事处认可的家庭无住房证明材料(原件);

(三)住房租赁协议及出租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巢湖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领取证》(原件、复印件);

(五)巢湖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证明材料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人社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第八条 实物配租的程序:

(一)居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在居住地居委会和工作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有异议且查实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初审意见后编制清册,连同相关材料报街道办事处复审;

(二)街道办事处自收到居委会报送的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复审合格的,在各申请人居住地和工作单位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天。公示有异议且查实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在签署复审意见后将各居委会编制的清册进行汇总,并连同相关申请人材料报区住房保障部门;

(三)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复审材料后,会同区民政、人社、公安、残联等相关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对各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相关材料逐户进行联合审核,审核合格的,区住房保障部门签署再审意见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四)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再审材料后,会同市民政、人社、公安、残联等相关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联合终审,终审后通过《巢湖日报》、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有异议且查实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部门,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告知申请人取消资格的理由,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和会审单位共同签署审核意见后登记造册确定候租对象;

(五)市住房保障部门在确定分配对象后,发放通知单,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通知到每个家庭;

(六)申请家庭持通知单到市公房管理处办理廉租住房承租手续。

第九条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所规定的内容予以明确,租赁期限为一年。

第十条 市公房管理处负责廉租住房的租金收缴和房屋修缮等工作。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房屋成本租金和承租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予以确定,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 享受廉租住房配租家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期限和方式缴纳房屋租金和物业服务等各项费用,根据需要及时向供水、供电、有线电视、电话、物业管理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和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二)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承担修复相关费用;

(三)可根据实际需要添加必须的生活设施,但不得装饰装修。退回廉租住房时,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和装饰装修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每年组织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对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享受住房配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市公房管理处应当按照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收回廉租住房:

(一)家庭收入超过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满一年的;

(二)将承租的廉租住房擅自转租、转借的,擅自将廉租住房调换或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擅自将承租的廉租住房改建、扩建或改变住房建筑结构、设备、设施的;

(四)连续6个月未在廉租住房居住或未缴纳租金的且未向市公房管理处报告的;

(五)承租户在廉租住房进行违法或不正当活动的;

(六)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以及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十五条 对不再符合住房配租条件的,市公房管理处通知住房配租家庭在3个月内腾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承租家庭应及时腾退,仍不腾退的,按市场租金计租。

对既不按市场价缴纳租金又拒不退出廉租住房的承租家庭,市公房管理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老年人安居乐业,根据《黑龙江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优待的对象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年满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第三条 尊老敬老、优待老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城建、交通、公用、卫生、文化、财政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做好工作。
第五条 享受优待的老年人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发给《敬老优待证》。
第六条 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可享受下列免费待遇:
(一)进入公园、旅游景点。在老年节时还应对其一名家属免费。
(二)办理图书借阅证,参观展览馆、展销会。
(三)进入收费公厕。
(四)在公共场所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存放车辆。
第七条 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在市、县(市)、区、乡(镇)属医院、卫生院看病半价挂号,并优先就诊、付款、住院、划价、取药。
(二)半价进入影剧院、文化宫(馆)、俱乐部和体育场(馆)观看电影、文艺节目和体育比赛。
(三)入学校学习半价交费。
(四)乘坐公共电车、汽车购买一区车票可乘全程,乘坐长途公共汽车可优先购票上车、安排座位。
(五)在法律咨询、诉讼等方面享受优先优待服务。
(六)优先办理安装电话等各种邮电业务。
第八条 对百岁寿星每人每月发放营养补助费60元。其中,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支付;无工作单位的,分别由营养补助费领取者居住地的县(市)、区、乡(镇)政府支付。
第九条 凡与老年人生活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均应对持《敬老优待证》的老年人予以优先优惠照顾。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1995年3月6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