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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下发《关于婚姻登记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9:41:14  浏览:90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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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下发《关于婚姻登记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下发《关于婚姻登记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重庆、哈尔滨、大连、沈阳、西安、武汉、广州市民政局:
现将《关于婚姻登记若干问题的解答》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关于婚姻登记若干问题的解答
问题一:有的生产建设兵团、国营农场、牧场、林场规模很大,又没有设立政权机构,这些单位的职工、家属到何处办理婚姻登记?
答:上述单位的职工、家属可以就近到单位驻地附近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的,也可以由所在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委托上述单位代办婚姻登记。市、市辖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对代办单位的婚姻登记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发证和业务指导。代办单位的婚
姻登记统计工作由市、市辖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管理。
问题二:申请结婚的当事人,要求共同到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该婚姻登记机关可否受理?
答:原则上应按《婚姻登记办法》执行。如婚姻当事人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工作,也不和父母同住一地,要求共同到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该婚姻登记机关可作为特殊情况受理。婚姻当事人除需提供《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的证件外,还需提供当事人父或母所
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该人与当事人确属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问题三:当事人以受单位或他人干涉取不到申请结婚所需证明为由要求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如何受理?
答:婚姻登记机关应首先查明当事人取不到有关证明的原因。如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应向当事人进行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如当事人双方均已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应主动同有关单位联系,充分做好疏导工作。经疏导无效,
当事人仍不能取得申请结婚登记所需证明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将调查和工作的情况注明于《结婚申请书》中“提供证件情况”栏内,依法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
问题四:《婚姻登记办法》对协议离婚没有规定调解程序,是否意味着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离婚申请时不需进行调解工作?
答:《婚姻登记办法》规定,双方协议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属实,应准予登记”。这里所说的“查明情况属实”,主要指当事人离婚是否确属双方自愿,是否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有了妥善安排。对于尚不构成上述协议离婚三要件的申请,婚姻登记机关
应配合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做好调解工作。对确实符合离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应久拖不办,以保障当事人离婚自由的合法权益。
问题五:《婚姻登记办法》规定,办理复婚登记时应收回《离婚证》。由法院判决离婚的当事人申请复婚时,婚姻登记机关是否收回法院的判决书? 答:规定复婚登记时收回《离婚证》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重婚。因此,由法院判决离婚的当事人申请复婚时,婚姻登记机关应收回法
院的离婚判决书。如当事人坚持要求自己保存,婚姻登记机关可在办理复婚登记时,在原离婚判决书上注明当事人已于何时何处办理复婚登记并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印章。
问题六: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需要什么手续?
答:婚姻当事人在丢失婚姻证件以后,因出国、继承财产等原因,需要证明夫妻关系或已解除夫妻关系,应持本人户籍证明和所在单位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申请理由注明于《婚姻状况证明》的“备注”栏内),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
经核查婚姻登记档案,证实当事人确曾依法在此办理过婚姻登记,应将当事人申请及核查婚姻登记档案情况报市、市辖区、县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依法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问题七:申请与我国公民结婚的外国人,其所在国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其婚姻状况证明如何出具?
答: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的公民要求与我国公民结婚,其婚姻状况证明须经与我国和当事人所属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外交部或该国驻我国使、领馆认证。
问题八:有的港澳同胞申请同内地公民结婚时,取不到原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婚姻登记机关如何受理?
答:《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要求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港澳同胞还需持有此项证明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如当事人从小就随父辈去港澳定居或出生在港澳,从未回过内地,申请同内地公民结婚时可免交此项证明。不
属这个范围的,按原规定执行。
问题九:婚姻当事人因《结婚证》陈旧或《结婚证》遗失,要求更换《结婚证》或补发《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可以受理?
答:不论当事人《结婚证》如何陈旧,仍为有效法律证件。更换《结婚证》会引起发证时间的变动,从而影响到该证件的法律效力。因此,不能更换。对于因《结婚证》遗失而要求补发《结婚证》以证明其夫妻关系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婚姻登记档案依法向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
明书》,不能补发《结婚证》。
问题十:港澳同胞双方原在内地办理过结婚登记,现要求原婚姻登记机关为其办理自愿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受理?
答:经核查婚姻登记档案,当事人确在该机关办理过结婚登记,现双方确系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原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受理。如婚姻登记机关查不到婚姻登记档案、当事人的《结婚证》也已遗失,可着当事人到办理婚姻登记时居住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出具其原在
该地居住过的户籍证明、当事人双方出具确在该机关办理过婚姻登记手续的声明书及由内地两名亲友出具的保证书。当事人的声明书和亲友保证书均须经过当地公证机关的公证。具备上述条件后,婚姻登记机关方可受理。



198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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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

民政部


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

民发〔2009〕89号


为全面落实《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民政部相关部门救灾应急响应的工作职责,确保救灾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制定工作规程如下:

一、救灾预警响应

(一)启动条件。

1.根据有关专业部门发布的一省或者多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发生自然灾害的风险,并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急需应对的情形;

2.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国家救灾预警响应(见流程图1):
流程图1




(三)响应措施。

救灾预警响应启动后,救灾司救灾处、备灾处、救灾捐赠(综合)处和国家减灾中心灾害信息部、灾害评估应急部、卫星遥感部、技术装备部24小时待班。

1.灾情管理。

救灾司备灾处负责,国家减灾中心灾害信息部、卫星遥感部配合,具体工作是:

(1)与水利、国土、气象、地震、海洋等部门和相关地方沟通了解灾害风险的发展变化情况;

(2)根据了解的信息和相关历史数据分析评估灾害风险可能造成的实际危害,特别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

(3)灾害发生后,要求灾区省份及时上报动态灾情。

2.预警发布和应急准备。

救灾司救灾处负责,国家减灾中心灾害评估应急部、技术装备部配合,具体工作是:

(1)根据即将发生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向相关省份发出灾害风险预警信息,提出应对的要求;

(2)通知有关中央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救援应急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当地铁路、公路、民航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保证救灾物资随时可以调运;

(3)向财政部等相关部门通报灾害预警有关情况;

(4)视情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的情况;

(5)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后或演变为灾害后,由救灾司备灾处会同国家减灾中心灾害信息部及时收集核实灾情,确认后送救灾司救灾处,救灾处根据灾害损失程度提出救灾预警响应终止或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救灾司分管副司长审核后,报救灾司司长确定。



二、救灾应急四级响应

(一)启动条件。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灾害,台风、冰雹、雪、低温冷冻、沙尘暴、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30人以上(地震灾害为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地震灾害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2. 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100万人以上。

3.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国家救灾应急四级响应(见流程图2):



流程图2






(三)响应措施。

1.人员保障。

响应启动后,部总值班室加强应急值守力量,及时收集、汇总、分析、上报有关应急信息;部新闻办及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灾情;救灾司救灾处、备灾处、救灾捐赠(综合)处和国家减灾中心灾害信息部、灾害评估应急部、卫星遥感部、技术装备部24小时待班。

2.灾情管理。

救灾司备灾处负责,国家减灾中心灾害信息部、卫星遥感部配合,具体工作是:

(1)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编发《救灾快报》,通过总值班室报减灾委主任办公室、中办、国办,同时报民政部部长、副部长、党组成员,发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并在民政部网站和国家减灾网等媒体发布相应新闻;

(2)灾情发生后,每日12时前汇总各地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编制全国灾情表和信息产品,及时与国务院灾害管理相关部门沟通情况,直到灾情基本稳定;

(3)当因灾死亡人口超过20人时,应编发《中国灾情信息》,由救灾司领导签发,分送办公厅、国际合作司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京办事处,并在民政部网站和国家减灾网等新闻媒体发布。

3.灾情评估。

救灾司备灾处负责,国家减灾中心灾害信息部、灾害评估应急部、卫星遥感部、技术装备部配合,具体工作是:

(1)综合多源信息,利用国内外卫星遥感数据,制作空间技术灾害监测和综合评估产品,对灾情进行评估;

(2)视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必要时向国务院报告;

(3)灾情基本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通报相关部门。

4.灾情公开。

救灾司将有关灾情信息报部新闻办,由部新闻办及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5.紧急救助。

救灾司救灾处负责,国家减灾中心灾害评估应急部、技术装备部配合,具体工作是:

(1)灾情发生后,由救灾司或国家减灾中心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24小时内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2)根据灾区省级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中央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3)灾情发生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必要时商总参作战部空运救灾物资;

(4)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5)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受灾省份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制定中央农户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6.综合协调。

救灾司救灾处负责,具体工作是:

(1)及时与国务院救灾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根据国务院指示或受灾省份请求,通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等形式,研究支持灾区抗灾救灾的意见;

(2)必要时以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名义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地方抗灾救灾。

7.实时工作报告。

救灾司救灾处会同备灾处负责,适时向国务院报告应急响应期间的救灾工作情况。

(四)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后,由救灾司救灾处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救灾司司长确定,并报告分管副部长。



三、救灾应急三级响应

(一)启动条件。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灾害,台风、冰雹、雪、低温冷冻、沙尘暴、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 80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地震灾害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2. 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0%以上,或150万人以上。

3.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国家救灾应急三级响应(见流程图3):



流程图3






(三)响应措施。

1.人员保障。

响应启动后,部总值班室加强值班力量,及时向中办、国务院应急办报送有关灾情信息;救灾司和国家减灾中心取消休假,实行24小时值班;部信息中心安排专人保障与灾区省份的视频通信,以备急需。

2.灾情管理。

救灾司备灾处负责,国家减灾中心灾害信息部、卫星遥感部配合,具体工作是:

(1)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编发《救灾快报》,通过总值班室报减灾委主任办公室、中办、国办,同时报民政部部长、副部长、党组成员,发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并在民政部网站和国家减灾网等媒体发布相应新闻;

(2)灾情发生后,每4小时与灾区省民政救灾部门联系一次,每日12时前汇总各地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编制全国灾情表和信息产品,及时与国务院灾害管理相关部门沟通情况,直到灾情基本稳定;

(3)当因灾死亡人口超过20人时,应编发《中国灾情信息》,由救灾司领导签发,分送办公厅、国际合作司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京办事处,并在民政部网站和国家减灾网发布。

3.灾情评估。

救灾司备灾处负责,国家减灾中心灾害信息部、灾害评估应急部、卫星遥感部、技术装备部、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秘书处配合,具体工作是:

(1)综合多源信息,利用国内外卫星遥感数据,制作空间技术灾害监测和综合评估产品,对灾情进行评估;

(2)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情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视情况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必要时向国务院报告;

(3)灾情基本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通报相关部门。

4.灾情与公开。

救灾司将有关灾情信息部新闻办,由部新闻办及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5.紧急救助。

救灾司救灾处负责,国家减灾中心灾害评估应急部、技术装备部配合,具体工作是:

(1)灾情发生后,由民政部副部级领导带队,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24小时内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2)根据灾区省级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在灾情发生48小时内制定中央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3)灾情发生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必要时商总参作战部空运救灾物资;

(4)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5)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受灾省份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制定中央农户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6.综合协调。

救灾司救灾处负责,具体工作是:

(1)及时与国务院救灾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根据国务院指示或受灾省份请求,通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等形式,研究支持灾区抗灾救灾的意见;

(2)及时落实国务院有关抗灾救灾协调工作的指示。

7.救灾捐赠。

救灾司救灾捐赠处负责,视情况开展以下工作:

(1)指导灾区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2)向社会发布灾区救灾物资需求;

(3)定期公告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

8.实时工作报告。

救灾司救灾处会同备灾处负责,具体工作是:

(1)按照国务院要求,定期向国务院报告救灾工作的开展情况;

(2)救灾工作结束后,向国务院报告灾害总体情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四)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后,由救灾司救灾处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救灾司分管副司长、司长审核后,报分管副部长确定,并报告部长。



四、救灾应急二级响应

(一)启动条件。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灾害,台风、冰雹、雪、低温冷冻、沙尘暴、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地震灾害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万间以上,20万间以下。

2. 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5%以上,或200万人以上。

3.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国家救灾应急二级响应(见流程图4):



流程图4






(三)响应措施。

1.人员保障。

响应启动后,部总值班室实行24小时双值班制,密切跟踪灾情动向,及时向中办、国务院应急办报送有关灾情信息;救灾司和国家减灾中心取消休假,实行24小时值班;部信息中心安排专人保障与灾区省份的视频通信,以备急需。

2.灾情管理。

救灾司备灾处负责,国家减灾中心灾害信息部、卫星遥感部配合,具体工作是:

(1)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编发《救灾快报》,通过总值班室报减灾委主任办公室、中办、国办,同时报民政部部长、副部长、党组成员,发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并在民政部网站和国家减灾网等媒体发布相应新闻;

(2)灾情发生后,每2小时与灾区省份民政救灾部门联系一次,每日12时前汇总各地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编制全国灾情表和信息产品,及时与国务院灾害管理相关部门沟通情况,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市、县民政救灾部门联系,直到灾情基本稳定;

(3)当因灾死亡人口超过20人时,应编发《中国灾情信息》,由救灾司领导签发,分送办公厅、国际合作司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京办事处,并在民政部网站和国家减灾网发布。

3.灾情评估。

救灾司备灾处负责,国家减灾中心灾害信息部、灾害评估应急部、卫星遥感部、技术装备部、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秘书处配合,具体工作是:

(1)综合多源信息,利用国内外卫星遥感数据,制作空间技术灾害监测和综合评估产品,对灾情进行评估;

(2)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情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视情况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必要时向国务院报告;

(3)灾情基本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通报相关部门。

4.灾情公开。

救灾司将有关灾情信息报部新闻办,由部新闻办及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灾情,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有关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5.紧急救助。

救灾司救灾处负责,国家减灾中心灾害评估应急部、技术装备部配合,具体工作是:

(1)组织协调向灾区派出救灾应急工作组(或救援队),协助灾区政府做好灾害救援工作;

(2)根据灾区省级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在灾情发生48小时内制定中央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商财政部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3)灾情发生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必要时商总参作战部空运救灾物资;

(4)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5)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受灾省份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制定中央农户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商财政部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6.综合协调。

救灾司救灾处负责,具体工作是:

(1)灾情发生后,建议由民政部部长带队,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24小时内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抗灾救灾工作;

(2)视情况建议国务院派出由国务院领导或减灾委主任、副主任带队的国务院抗灾救灾工作组;

(3)及时与国务院救灾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根据国务院指示或受灾省份请求,及时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研究支持灾区抗灾救灾的意见;

(4)保障公文运转高效畅通;

(5)及时落实国务院有关抗灾救灾协调工作的指导。

7.救灾捐赠。

救灾司救灾捐赠处负责,视情况开展以下工作:

(1)指导灾区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2)向社会发布灾区救灾物资需求;

(3)必要时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接受救灾捐赠款物并及时拨付;

(4)定期公告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

8.实时工作报告。

救灾司救灾处会同备灾处负责,具体工作是:

(1)按照国务院要求,定期向国务院报告救灾工作的开展情况;

(2)救灾工作结束后,向国务院报告灾害总体情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9.后勤保障。

救灾司综合处会同机关服务中心生活福利处负责,具体工作是:

(1)保障救灾工作用车、通讯畅通,以及救灾工作人员值班时的餐饮等服务工作;

(2)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四)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后,由救灾司提出响应终止建议,分管副部长审核后,报部长确定。



四、救灾应急一级响应

(一)启动条件。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低温冷冻、沙尘暴、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20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100万人以上;

(3)倒塌房屋(地震灾害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以上;

2.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30%以上,或250万人以上。

3.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国家救灾应急一级响应(见流程图5):



流程图5




(三)响应措施

1.响应启动后,迅速向中央和国务院报告,向减灾委正副主任和各成员单位通报,之后定时续报有关情况,并在民政部网站和国家减灾网发布相关新闻。

2.视情况成立民政部救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全部人员参加救灾工作。部总值班实行24小时双值班,救灾司和国家减灾中心实行各处室(部门)24小时值班,部信息中心24小时专人保障与灾区省份的视频通信。

3.及时协调和协助部领导对灾情响应和有关救灾工作进行快速协调和处置,协调与灾情应急响应有关的部领导活动安排;保证与中办、国办、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联络畅通;协调办理国务院应急办和部有关决定事项,督促中央和国务院就救灾工作交办的事项,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领导批示、指示和部领导有关批示、指示的贯彻落实;协调办理与应急响应有关的各类文电、会议通知等。

4. 灾情发生24小时内商财政部下拨中央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必要时商总参作战部空运救灾物资。

5.建议由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减灾委成员单位、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6.建议国务院派出由国务院领导或减灾委主任、副主任带队的国务院抗灾救灾工作组。

7.及时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定时向减灾委主任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每日16时前汇总减灾委成员单位提供的信息,向国务院和减灾委主任报告。

8.组织开展跨省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视情况建议以减灾委名义呼吁国际救灾援助。

9.协调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等部门,确保抗灾救灾资金及时到位,协调气象、地震、海洋、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灾害的监测、预报,协调发展改革、商务、粮食等部门协助做好灾区粮食、食品等救灾物资的筹措工作,协调铁路、交通运输、民航等部门负责抗灾救灾人员交通和物资运输,协调卫生部门负责灾区的防疫治病,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参加抢险救灾,协调工业信息部门提供通讯保障,协调外交、商务等部门协助做好对外通报信息和国际救灾援助工作,协调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协调红十字会协助开展灾区医疗和生活救助工作。

10.建议以减灾委名义统一对外发布灾情,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有关新闻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11.及时协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四)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后,民政部部长提出响应终止建议,减灾委主任(国务院副总理)确定。

六、其他情况

(一)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规程。

(二)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国家救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降低。

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3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十二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6%的约束性指标,根据《节约能源法》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制定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效果,奖励资金与节能量挂钩,对完成预期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资金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奖励资金支持对象是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
  第五条 申请奖励资金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改造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运行时间3年以上;
  (三)节能量在5000吨(含)标准煤以上;
  (四)项目单位改造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2万吨标准煤以上;
  (五)项目单位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项目形成的节能量可监测、可核实。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东部地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完工后实现的年节能量按24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中西部地区按3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第三方机构审核费用等。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单位(包括中央直属企业)提出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具体要求见附1),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后,报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必须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名单内)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现场审核,由第三方机构针对项目的节能量、真实性等相关情况出具审核报告(格式见附2)。
  第九条 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审核报告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格式见附3)。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地方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和审核报告进行复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复审结果下达项目实施计划,财政部根据项目实施计划按照奖励金额的60%下达预算。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项目监管,督促项目按时完工。
  第十三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及时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提出清算申请,省级财政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并依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格式见附2),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清算奖励资金(格式见附3)。
  第十四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效果进行抽查,根据各地资金清算申请和第三方机构抽查结果与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清算,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拨付或扣回企业奖励资金。

第五章 审核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第三方机构实行审查备案、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方机构名单。
  第十六条 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名单的第三方机构接受各地方委托,独立开展现场审查工作,并对现场审查过程和出具的核查报告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第十七条 委托核查费用由地方参考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等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八条 地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第三方机构及其审核人员近三年内不得为项目单位提供过咨询服务。
  (二)项目实施前、后的节能量审核工作原则上委托不同的第三方机构。
  (三)优先选用实力强、审核项目经验丰富的第三方机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大项目申报的初审核查力度,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对存在项目弄虚作假、重复上报等骗取、套取国家资金的地区,取消项目所在地节能财政奖励申报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对因工作不力造成项目整体实施进度较慢或未实现预期节能效果的地区,国家发展改革、财政部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如实提供项目材料,并按计划建成达产。对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单位,国家将扣回奖励资金,取消“十二五”期间中央预算内和节能财政奖励申报资格,并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财政奖励资金的;
  (二)无特殊原因,未按计划实施项目的;
  (三)项目实施完成后,长期不能实现节能效果的;
  (四)同一项目多渠道重复申请财政资金的。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第三方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核查报告失真的第三方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机构的审核工作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371号)废止。
  附:1、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624/001e3741a2cc0f6e378401.doc
    2、××××单位××项目现场审核报告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624/001e3741a2cc0f6e378802.doc
    3、_____年度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624/001e3741a2cc0f6e378c03.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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