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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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主管部门(包括行政性主管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集团总公司、行业总会)、省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机构,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是省财政厅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用帐户,用于对省级预算外资金进行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
第四条 省级财政专户的基本职责:
(一)办理省级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缴和拨付;
(二)对省级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进行会计帐务核算;
(三)定期报告省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四)督促检查省级预算外资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
(五)其他与财政专户有关的事务。
第五条 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经财政厅批准后,按其预算外资金缴库进度从财政专户中拨付资金,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章 上缴财政专户的范围
第六条 预算外资金上缴省级财政专户的范围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和凭借政府职权筹集的资金;
(二)按照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共同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个人征收、募集或以政府名义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
(四)省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属单位和下级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
(五)下级上解预算外资金;
(六)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各种集资;
(七)以政府名义取得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捐赠资金;
(八)预算外资金利息;
(九)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 预算外资金必须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财政厅批准,也可按比例、定额或其他的方式上缴财政专户。
第八条 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的方式和缴存办法,原则上一年一定,由单位每年初向省财政厅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时一并提出,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执行。未经省财政厅批准,省级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必须全额上缴省级财政专户。
第三章 帐户设置与管理
第九条 省级财政专户是省财政厅在银行开设的专用帐户,并按照主管部门或独立核算单位进行管理,按独立核算单位进行管理的直接管理到二级管理单位和基层管理单位。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财政专户不向单位计付利息。
(一)向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对所属单位核拨经费的单位,为主管部门;
(二)向主管部门领报经费,并对下属单位核拨经费的单位,为二级管理单位;
(三)向上级管理单位领报经费,仅本单位使用,没有下属拨款单位的,为基层管理单位。
第十条 省级主管部门和二级管理单位报经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国库处批准,可以在省财政厅指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性帐户或预算外资金集中汇缴专户(以下简称过渡户)和支出帐户(以下简称支出户)。
第十一条 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是指主管部门或二级管理单位为代收统缴所属单位和本级预算外资金而在银行开设的专用收入存款帐户。过渡户只能反映上缴省级财政专户的资金款项,基层管理单位原则上不得开设过渡户,应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直接缴入省级财政专户或上级管理部
门的预算外资金汇缴专户。
第十二条 预算外资金支出户,是指省级部门和单位核算财政专户中下拨的预算外资金而在银行开设的帐户。支出户只反映预算外资金支出款项。
没有开设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的单位,预算外资金支出在部门和单位的经费帐户内分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十三条 预算外资金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得将预算外资金转交单位非财务机构管理,设帐外帐、“小金库”和公款私存,逃避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部门和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缴入省财政专户。有下属单位的主管部门逐步实行预算外资金集中汇缴的办法。经批准开设有过渡户的部门和单位,实行按月集中解缴财政专户的办法,于每月25日前将过渡户资金全额上缴省级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范围的单位,按月、季度或年度与省财政厅核算一次,由省财政厅开据“划转通知书”,单位凭“划转通知书”将留成部分从单位预算外资金过渡户划转单位支出户,并将转帐凭证复制送省财政厅备案;其余全额上缴省级财政专户。单位不得违反规定
超比例或超定额划转预算外资金。
第十六条 省级部门和单位向省级财政专户缴纳预算外资金时,应注明预算外资金收入明细项目和金额,收款单位填写“四川省财政厅”,缴款单位填写本单位名称。
第十七条 基层管理单位预算外资金现金收入,按照现金管理办法及时上缴省级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 省级部门和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执行的,财政部门将委托银行于月末将预算外资金收入划入省级财政专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除专项资金外,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应与预算内资金、单位其他资金结合使用、统筹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或调整计划及事业发展需要,在单位上缴财政专户额度内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报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从财政专户中按月拨付使用。
用款单位应在季度开始10日前将编制的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的编制要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按资金用途进行编报。凡是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预算外资金,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关于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单位上报用款计划时应附有关文件、批件及基础资料。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批准的单位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或调整计划和单位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数额,对单位上报的季度分月用款计划逐项进行核批,批准后的支出计划作为开具拨款通知单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不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的,财政部门将相应减少预算外资金拨付数额,并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财政专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各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到省财政厅办理财政专户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若按制度和政策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执行预算内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1999年3月29日
国家商检局产于印发《出口纱线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产于印发《出口纱线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检检〔1991〕274号 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各直属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于一九九一年九月十八日至二十三日在江西召开了“全国出口纱线检验技术交流会”。现将会议通过的《出口纱线检验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试行。试行中有何和意见,请及时上报国家商检局。
附件:出口纱线检验管理规定(试行)
附件: 出口纱线检验管理规定(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种类表内的出口本色棉纱线、本色涤棉纱线、本色苎麻纱线(包括本色苎麻混纺纱线)、本色亚麻纱线(包括本色亚麻混纺纱线)的检验管理。
2 检验依据
2.1 贸易合同(包括成交样或确认样)、信用证及有关单证;贸易双方签定的质量标准。
2.2 2.1条中规定不明确或没有规定的,按现行最高标准检验(顺序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若严于现行标准也可采用。
2.3 2.1、2.2条中各款规定不明确的,按国家商检局的有关规定检验。
2.4 预验按2.2,2.3条进行检验,出口前按2.1条进行核对相符后,方可出证或放行。
3 检验方式
3.1 凡需出具商检证书或国外对产品质量反映大的商品,商检局必须批批自验。
3.2 商检检验人员与工厂检验员在工厂进行同检验。
3.3 对质量稳定,不出具商检证书的纱线,在生产、经营部门检验合格的基础上,根据工厂(或经营部门)检验结果,按国家商检局的有关规定进行抽验。
4 检验要求
4.1 审核单证
按国家商检局“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审核有关单证是否齐全。
4.2 取样
4.2.1 同一合约、同一发票、同一生产批号为一检验批
4.2.2 本色纱线每批取样数量按下表:
4.3 检验
┌───────┬─────────┬─────────┬──────┐
│全批货箱(包)数│公量样箱数,不少于│品质样箱数,不少于│品质样筒数,│
│ │ │ │不少于 │
├───────┼─────────┼─────────┼──────┤
│ 300及以下 │ 10 │ 10 │ 10 │
├───────┼─────────┼─────────┼──────┤
│ 301~600 │ 15 │ 15 │ 15 │
├───────┼─────────┼─────────┼──────┤
│ 901及以上 │ 30 │ 30 │ 30 │
└───────┴─────────┴─────────┴──────┘
合同、现行标准有规定的按合同、现行标准检验,合同、现行标准没有规定的按下面规定检验。
4.3.1 外观质量
棉纱线、涤棉纱线的外观质量按附件一《出口筒子纱线外观质量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其它纱线类品种可参照此方法检验或另行制订。
4.3.2 麻棉混纺的定量分析按照《进出口麻棉混纺纱、织物的定量分析方法》进行检验。其它混纺产品按相应的方法进行检验。
4.3.3 筒子纱线的一根到底
合同要求检验,但没有规定检验方法的本色棉纱线、涤棉纱线按附件二《出口筒子纱线的一根到底的检验方法》检验,其它品种的纱线可参照上述方法检验。
4.4 合同规定或国外确认低于一等一级(若现行品质标准要求评等的纱线,低于一等品)的纱线,出证或放行前必须在每箱(包)外上,标明实际等级。
4.5 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
出口棉、涤棉纱线检验换证凭单的具体检验项目内容填写见附件三、四,其它品种的纱线另行制订。
5 统一检验目光
为使标准掌握一致,减少目光差异,商检局之间,工、贸、检之间要定期统一检验目光,开展技术交流活动。
6 复验
报验人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的,按国家商检局的《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和“国家商检局关于执行《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
7 批次管理
7.1 大批量以600箱(包)及以下为一批,超过600箱(包)分批检验。
7.2 拼批或分批出口要批次分清,货证相符。
8 产地查验和口岸局查验。
8.1 产地查验
8.1.1 经商检局预验合格的商品,换证前须逐批查验、查验内容包括:批次、唛头(标记)、数量、包装。预验时未进行检验的项目应补验。
8.1.2 做好每批查验记录。
8.2 口岸局出口前查验
8.2.1 凡经内地商检局检验合格的纱线到达口岸时,口岸商检局凭内地商检局的换证凭单正本进行查验。如发现换证凭单的结果与合同(信用证)不符,或有漏验项目时,口岸局应及时与产地局联系,取得妥善处理后,方可放行。
8.2.2 查验内容包括:商品检验的有效期、批次、唛头(标记)、数量、包装破损、污染、水渍等情况,对包装受损可能影响品质的,要开箱查验品质。
8.2.3 做好查验记录
9 商品检验的有效期
9.1 纱线检验的有效期为半年或一年。各局要根据当地气候(湿度)不同情况应分别规定时间。
9.2 对超过检验有效期的纱线,要重新检验。
10 样品存查
10.1 成交样(确认样)均由生产、经营部门保存,必要时商检局签封,以便备查。
10.2 商检对检验的样品一般要保留至商品商检有效期满,对外出证的纱线,还要保留至索赔期满。
11 原始记录和统计报表
每批检验做好原始记录 质量统计报表。认真做好半年一小结。全年一大结的统计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质量分析,半年和全年的质量分析及统计报表分别于7月底前和次年一月底前报国家商检局检验外。统计报表格式见附件五。
12 质量分析和商品档案
每个品种纱线要分别作出每月质量统计报表作为检验资料积累。对重大的质量案例或国外反映要随时核查上报。有关检验情况、质量分析、统计报表及生产厂的质量情况等,应建立商品档案,并使之成为一种制度,作为加强检验管理的一种形式。
13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出口筒子纱线外观质量检验方法(试行)
二、出口筒子纱线的一根到底的检验方法
三、出口棉纱换证凭单内容填写样本
四、出口本色涤棉纱线换证凭单内容填写样本(本色气流棉纱线参照此凭单)
五、出口纱线类质量统计报表(略)
附件一 出口筒子纱线外观质量检验方法(试行)
1 适应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纯棉、涤棉环锭纺出口筒子纱线外观质量,筒重偏差检验。
2 取样
结合品等品级样品的抽样,从所开箱数中按表1规定随机抽取外观检验筒子数
。
表1
──────────┬────────┬────────┬───────
全批货物筒子数 │ 外观检验筒子数 │ 合格判定数 │不合格判定数
N │ n │ Ac │ Re
──────────┼────────┼────────┼───────
≤3600 │ 50 │ 2 │ 3
3601-10000 │ 80 │ 3 │ 4
10001-35000 │ 125 │ 5 │ 6
>350001 │ 200 │ 7 │ 8
──────────┴────────┴────────┴───────
3 出口筒子的外观检验
3.1 筒子外观检验条件
在北向自然光或500±50LX青色或白色日光灯下进行检验。检验强案高
80cm,台案大小适合放置50个筒子。
3.2 检验方法
对所取样品进行逐个检验,并以最能显示疵点程度的角度进行观察,筒重偏差
在所抽样品中进行称重。
4 筒子外观的质量要求:
4.1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疵筒计
4.1.1 小头攀长度4cm以上者、2.5-4cm超过一根者或2.5
cm以下成网状者(三根以上成网)。
4.1.2 大头攀:细支不论长度及根数、中粗支2.5cm以上者。
4.1.3 侧面重叠;端面反边、卷边长度超过5cm或宽度超过0.3c
m者。
4.1.4 小辫子纱、绕管攀。
4.1.5 生头纱长度短于13cm或有结头、油、污渍者。
4.1.6 商标、支别票签错贴、漏贴、重叠贴。
4.1.7 筒管、筒身、有油、污渍、筒身有浆糊。
4.1.8 筒子纱内包装夹带飞花、回丝及其它什物。
4.1.9 菊花芯:程度掌握:细支纱小头距管壁1cm,中粗支纱距管壁
1.5cm。
4.1.10 筒子表面明显凹凸者。
4.1.11 筒管用错、筒管破损、筒管明显变形者。
4.1.12 轧断头。
4.1.13 平头筒子(指距筒管壁1cm内纱线与筒管平齐)。
4.1.14 煤灰纱;色纱。
4.1.15 明显压印。
4.1.16 凹槽。
4.1.17 松筒。
4.2 筒重偏差要求按表2执行,称重筒子数量不少于外观抽样数的50%
。
表2
──────────┬────────┬────────┬───────
装箱情况 │每箱公定重量100 │每箱公定重量50公│ 允许偏差
(只/箱) │磅时,单只筒重 │斤时,单只筒重 │
──────────┼────────┼────────┼───────
18 │ 2520g │ 2778g │ ±100g
──────────┼────────┼────────┼───────
24 │ 1890g │ 2083g │ ±75g
──────────┼────────┼────────┼───────
30 │ 1512g │ 1667g │ ±75g
──────────┼────────┼────────┼───────
36 │ 1260g │ 1389g │ ±75g
──────────┼────────┼────────┼───────
48 │ 945g │ 1042g │ ±50g
──────────┴────────┴────────┴───────
4.2.1 超过允许偏差者作疵筒计
4.3 对外销合同中有特殊规定按合同规定执行。
5 筒子外观合格的判定
5.1 累计疵筒数≤Ac时,全批合格。
5.2 累计疵筒数≥Re时,全批不合格。
5.3 霉变纱、黄白纱、错规格、包装材料纤维纺入一经发现,全批不合格
。
附件二: 出口筒子纱线的一根到底的检验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环锭纺纱线。
1 检验设备:1332型倒筒机。
2 倒筒机工艺要求:
2.1 车速:2400R/m±200R/m
2.2 予加张力:根据各厂实际情况自定。
2.3 隔距:以纱线直径的4倍为基础,平板隔距适当放宽0.05mm。
2.3.1 纱线直径为0.037号数
2.3.2 隔距公差×0.05mm。
2.3.3 数字计算至小数点后三位,四舍五入至二位。
2.3.4 正常结头的断头,不计断头。
2.3.5 凡经电子清纱器的筒子,不应在装有电子清器的机台上倒筒。
3 考核指标:
3.1 检验指标:(见表三)
3.2 检验股线时,行折算成单纱再计算。
3.3. 筒子不论一次或二次成型,均按本方法考核。
表三
┌───────┬────────┬────────┬────────┐
│检验数量(筒)│号数(英制支数)│ 棉纱线不断头率 │T/C纱线不断头率 │
│ │ │ 不小于(%) │不少于(%) │
├───────┼────────┼────────┼────────┤
│ 10 │ 32号-192号 │ 60 │ 70 │
│ │ (18/1-3/1) │ │ │
├───────┼────────┼────────┼────────┤
│ 10 │ 30号-20号 │ 50 │ 60 │
│ │ (19/1-28/1) │ │ │
├───────┼────────┼────────┼────────┤
│ 10 │ 20.4-10.7 │ 40 │ 50 │
│ │ (129/1-55/1) │ │ │
├───────┼────────┼────────┼────────┤
│ 10 │ 10号及以上 │ 30 │ 40 │
│ │ (56/1及以上) │ │ │
└───────┴────────┴────────┴────────┘
附件三:出口棉纱换证凭单内容填写样本
北京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
正 本 字第 号
年 月 日
┌───────┬──────────┬─────┬─────────┐
│ 报验单位 │ │ 批 号 │ │
│ │ ├─────┼─────────┤
├───────┼──────────┤ 生产日期 │ │
│ 品 名 │规格及名称 ├─────┼─────────┤
│ │ │ 生产单位 │ │
├───────┼──────────┼─────┼─────────┤
│ 产 地 │省或直辖市 │合同总金额│ │
├───────┼──────────┼─────┴─────────┤
│报验数量/重量│×××件(箱,包) │标记及号码: │
│ │×××磅(吨) │ │
├───────┼──────────┤ │
│抽样数量/重量│×××件(箱,包) │ │
│ │×××磅(吨) │ │
├───────┼──────────┤ │
│ 检验依据 │×××合同及国际 │ │
│ │GB×××-×× │ │
├─┬─────┴──────────┴───────────────┤
│ │包装情况:内包装塑料,××只/箱,外包装纸箱,×道塑料腰,“#”│
│ │型打包完好。 │
│检├────────────────────────────────┤
│ │品质指标: 回潮率: │
│验│重量不匀率: 公量偏差: │
│ │重量偏差: 筒子外观成形:符合国家商检局的规定。 │
│结│黑板条干: │
│ │棉结杂质粒数:××粒/克 │
│果│ │
│ │ │
├─┴────────────────────────┬───────┤
│评定意见:符合×××合同及国际GB×××-×× ×等│主任检验员 │
│ ×级 │ │
├──────────────────────────┴───────┤
│检验有效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检│ │备│ │
│验│ │ │ │
│方│ │ │ │
│式│ │注│ │
├─┴──────────┴─┴───────────────────┤
│上列商品经预验合格,有关商检机构凭此单正本所列检验结果查验核对予以放│
│行或换发检验证书。 │
├────┬──────┬─────┬────┬─────┬─────┤
│ │分批出口数量│ 结存数量 │ │ 分批出口 │ 结存数量 │
│ │ │ │ │ 数量 │ │
│换证日期├───┬──┼──┬──┤换证日期├──┬──┼──┬──┤
│ │ 件数 │重量│件数│重量│ │件数│重量│件数│重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四:出口本色涤棉纱线换证凭单内容填写样本(本色气流棉纱线参照此凭单)
北京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
正 本 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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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于2012年3月14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修改,是1996年修订的刑诉法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等方面都有重要完善,更好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妥善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现实问题,对于更加有效地惩治犯罪、保障人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本次刑诉法的修改也给检察机关自侦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本文在对刑诉法修改涉及自侦工作的内容进行解析的基础上,对可能给自侦工作带来的影响进行了深入分析,进而提出自侦工作如何适应此次刑诉法修改:首先应充分利用修改后的刑诉法关于传唤、拘传时限,技术侦查等对办案有利的规定,同时提高讯问水平、完善侦查措施,贯彻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以及律师执业权利,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笔者认为,此次刑诉法的修改,给检察机关自侦工作带来的最大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等活动,律师参与案件进程极大前置。具体从法条上来讲,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第三十六条规定: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从全国人大立法的层面正式确认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自侦部门的侦查取证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具体从法条上来讲:修改之后的刑诉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基于修改后的刑诉法相关规定给检察机关自侦工作带来的影响,反馈到自侦办案实践中,必然对自侦部门传统办案理念和办案模式提出新的挑战:
(一)自侦部门侦查难度大大增加。修改后的刑诉法关于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活动的规定,相比较修改之前的刑诉法,最显著的特征是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可取得辩护人身份,律师参与诉讼、了解犯罪嫌疑人涉案情况的程序极大地前置,而现阶段部分自侦人员的办案思维还停留在刑诉法修改之前,对律师提前介入侦查的准备工作不足,导致工作陷入被动。通常绝大多数律师能恪守职业道德,但亦不能排除少数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应付侦查、逃脱罪责。律师在侦查阶段作为辩护人,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从职务犯罪罪名、犯罪构成要件、刑罚处罚规定、沉默权的运用等诸多方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甚至教唆犯罪嫌疑人翻供,给自侦工作带来极大的干扰和阻力。
(二)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对自侦部门的侦查取证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在传统“重口供、重实体、轻程序”侦查理念的支配下,部分自侦办案人员习惯于采取“由供到证”的办案方法,把突破案件的期望寄于“突破口供”的“十二小时”上,并力求在立案后利用强制措施取得的时间优势求得新的进展。侦查过程中,部分办案人员程序意识淡薄,过度关注实体内容而忽视办案的程序要求,影响了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甚至最终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而不予采信,苦心经营的线索以及大量初查工作,皆因程序瑕疵被否定。如何有效应对修改后的刑诉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无疑对自侦部门的侦查取证模式提出新的要求,也对自侦干警的侦查理念和业务素质提出更高的期望。
(三)修改后的刑诉法相关规定可能强化犯罪嫌疑人普遍存在的侥幸心理。由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可以辩护人的身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一方面,这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需要,是程序正义的要求;另一方面,对犯罪嫌疑人讯问初期,其心理防线往往比较脆弱,是办案机关突破案件的最佳时机,在这一阶段,有了辩护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专业咨询,犯罪嫌疑人无疑吃了“定心丸”,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过早介入,可以极大增强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的能力,强化其侥幸心理,而且法律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犯罪嫌疑人可以充分运用沉默权,对一切有关犯罪的问题拒绝回答,或者避重就轻,以逃避法律制裁。
针对刑诉法修改给检察机关自侦工作带来的影响以及给自侦部门传统侦查理念和侦查模式带来的挑战,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笔者就自侦工作如何应对谈谈自己的几点看法:
(一)全面转变传统的侦查理念和侦查模式。牢固树立证据意识、程序意识、人权保护意识,处理好办案数量和质量的关系,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切实强化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牢固树立“以证据为中心、以审判为目的”的观念,提高将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的能力。对职务犯罪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摒弃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为目标的侦查理念,实现侦查模式“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转变,紧紧围绕职务犯罪构成要件全面取证,及时调取有关原始物证、书证,固定和完善案件证据体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培养自侦干警用证据说话的能力。
(二)充分利用修改后刑诉法关于特别重大、复杂案件传唤和拘传时间延长的规定,切实研究讯问方法、提高讯问水平。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这一规定为自侦部门突破案件争取了宝贵时间,使拘留前办案时间的紧张得到有效缓解,但要解决突破案件难问题,不能将希望都寄托于延长的十二小时,关键还是要提高初审的成功率。要提高初审成功率,除了提高讯问技巧,关键是做好初查,侦查意识前置,建立以无罪推定为前提的成案意识,侧重把突破的工作重心放在初查阶段以及口供认罪之前的准备工作上。
(三)充分运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技术侦查是自侦部门必不可少的侦查手段之一,随着科技水平的高速发展和信息化的普及,职务犯罪日益呈现出技术化、智能化,犯罪手段也更加隐蔽,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不断增强,没有必要的技术侦查手段,自侦部门对职务犯罪的查办效果会大打折扣。要树立善于运用现代化技术侦查手段破案的思想,将其作为突破疑难职务犯罪案件,提高办案科技含量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四)转变侦查策略,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律师提前介入侦查阶段可能给自侦工作带来的影响。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要巧用侦查谋略,针对当前“以人立案为主、以事立案为辅”的职务犯罪立案模式,自侦部门领导要敢于风险决策,善于采用对事不对人的侦查策略,对已经掌握的案件线索或犯罪事实,经过细致缜密的初查后,建议首先“以事立案”,通过其他侦查措施进一步收集、固定证据,避免“以人立案”后,律师的提前介入,待时机成熟再转化为“以人立案”,当事人到案后迅速突破。办案的同时,自侦部门应保障并尊重律师的相关权利,争取律师对自侦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五)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妥善应对犯罪嫌疑人翻供。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作为自侦部门,首先应严格落实修改后的刑诉法关于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同时应严格遵守高检院《关于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和关键证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事实上,同步录音录像既是一种固定证据的方式,可以有效遏制犯罪嫌疑人翻供,也是用来证明自侦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案的有效方式。因此,无论是从办案的角度还是从保护干警的角度,同步录音录像制度都必须贯彻落实好。
作者:粘国魁 济阳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