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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物复制品生产和销售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3:30:31  浏览:82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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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物复制品生产和销售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文物复制品生产和销售管理办法

陕政令 [2000]54号

  
《陕西省文物复制品生产和销售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12月17日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程安东



二○○○年二月一日







陕西省文物复制品生产和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文物复制品生产和销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文物复制品的生产和销售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文物复制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文物复制和文物复制品,是指依照文物的体量、形制、色泽、纹饰、质地等,基本采用原制作工艺制作与文物原件相同的制品的活动及其产品。



第五条 文物复制实行审批制度。一级文物的复制,经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二级以下文物的复制,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未经鉴定的文物不得复制。



第六条 文物复制品实行定点生产制度。文物复制品生产单位,须经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取得《陕西省文物复制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领取营业执照。



第七条 文物复制品生产单位,必须具备文物复制所必需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设备。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文物复制品生产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予以公示。



第八条 文物复制品生产由生产单位提出申请,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生产编号和统一标识后,方可进行生产。



文物复制品的生产申请,应写明文物原件收藏或保管单位、名称、等级、时代,复制用途、数量、方法、单位、人员技术水平及使用材料等。



第九条 文物复制品生产必须保证文物的绝对安全,不得损坏、污染文物。



复制一级文物,不得利用原文物直接翻模。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文物复制品再复制。



第十一条 文物复制品的生产质量,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 文物收藏、保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经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文物原件、模具和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文物复制品的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文物复制品经营者应向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领《陕西省文物复制品销售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文物复制品经营者不得销售非定点生产单位生产的文物复制品。



第十四条 为陈列展览、考古发掘出土文物移交、科学研究等用途制作的文物复制品,应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不得销售。



第十五条 文物复制品生产、销售单位原有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于3个月内向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陕西省文物复制许可证》和《陕西省文物复制品销售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倒卖《陕西省文物复制许可证》和《陕西省文物复制品销售许可证》。



第十七条 个人或单位携带或邮寄一级文物的复制品,或批量的二级以下文物的复制品出境的,应在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陕西省文物复制品出境许可证》。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给予处罚:



(一)伪造、涂改、转让、倒卖《陕西省文物复制品销售许可证》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陕西省文物复制品销售许可证》经营文物复制品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销售非定点生产单位生产的文物复制品或销售为陈列、科研等用途而制作的文物复制品的,处以所销售文物复制品价值3倍以下、不得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检查认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文物复制品再复制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



(二)用一级文物直接翻模复制的,责令其改正,没收其文物复制品,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陕西省文物复制许可证》生产文物复制品的,没收其生产的文物复制品,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四)未经批准生产文物复制品的,没收其生产的文物复制品,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未取得《陕西省文物复制许可证》,又未经批准生产文物复制品的,依照本条第(四)项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文物原件造成损坏的,由公安部门或者文物所在单位责令赔偿,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文物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本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依据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举报非法生产、销售文物复制品有功的单位或个人,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月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文物复制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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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复函
宁波市劳动局:
你局1989年3月17日来函收悉。关于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应否享受医疗期的问题,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六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们认为: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医疗待遇,医疗期限为三个月。



1989年7月8日
关于民营企业职工持股的实证分析

金泽清

目 录

一、职工持股的历史沿革
二、职工持股的传统定义和特征
三、民营企业职工持股案例法律分析
四、民营企业职工持股的法律冲突
(一)公司员工股东的双重法律关系
(二)资金募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三)退出机制中回购规定合法性分析
(四)股权管理与信托组织的角色定义
五、职工持股模式推荐——信托基金持股和期权导入
六、结语

摘 要

职工持股是一种由公司内部职工认购本公司股票,委托专门的职工持股会管理运作,职工通过拥有股权获得红利的一种持股方式。目前我国只有对国有企业职工持股进行了规定,而没有对民营企业的职工持股做出规定。

现有的法律中对于职工持股的规定都是基于国有产权和职工参与的角度进行,而民营企业最典型的问题就是产权全部属于私人所有。所以很多民营企业实行职工持股时候无法可依,擅自从事,因而也导致了不少真实个案的失败情形发生。

本文通过对某民营企业的职工持股推行失败的案例进行分析,包括职工持股的所有权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法律属性冲突;资金募集方式与法律风险;退出机制中回购规定合法性分析;股权管理与信托组织的角色定义等。参照美国的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内容,结合中国现代改革开放背景下社会经济转型期的实际情况,笔者最终提出了信托持股和期权导入等可行性解决方案。以为解决以上问题,促进民营企业职工持股计划的顺利推行!


关键词:

职工持股 股权 劳动关系 信托

Abstract

Shares holding by employee is a mode which entrust special association to manage and oprate.Interior employee of company holds shares as well as wins bonus through shares holding. Our country worker holds share , go on , stipulate to state-owned enterprise but worker holding share in enterprise run by the local people make the regulation only at present.

In the existing law is all that angles based on that state-run property right and worker are participated in go on to regulations of workering holds share, and the most typical question of enterprise run by the local people is that all property rights are privately owned. So a lot of enterprises run by the local people worker holds share there are no laws to abide by the time, engaged in without authorization, therefore has caused the failure situation of many true cases to take place.

This text pursues the case failing to analyze through the worker holding share of one enterprise run by the local people, including the ownership relation of workering holds share and legal attribute conflict of the relation of working; Risk of raising the way and legal of the fund; Buy-back stipulates legitimacy analysis to withdraw from the mechanism; The role organizing in management and trust of stock right defines etc.. Hold share relevant content that plan according to staff of U.S.A. , combine China social economy actual conditions for transformation period under the modern reform and opening-up background, I have proposed feasible solutions such as trust holding share and option insertion ,etc. finally. Thought that solved the above-mentioned problems, promoted the smooth implementation that the enterprise run by the local people workered holds share and planned!

Key words: 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t; Stock right; label concern; Trust;


一、职工持股的历史沿革

职工持股计划又称职工持股(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t),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产生于美国,最早由路易斯·凯尔索(Louis Kelso)律师倡导。19、20世纪以来,劳动力对产出的贡献逐步减少,资本的作用增加,由于大量资本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导致社会分配不公日益明显,在此背景下,凯尔索提出:每个人应同时通过劳动和资本获得收入,这是人的基本权利。面对大部分劳动者缺乏足够资金的现状,必须设计一种筹资技术,使尽可能多的人拥有资产,职工持股计划因此产生①[1][2]。

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在8年的时间内,凯尔索律师首先将一家公司72%的股权完成了向职工的转移,70年代,国会给予法律认可,之后迅速发展,英、法等西欧国家也都纷纷效仿。今天,美国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职工达到1200万,占全部劳工的10%,其拥有资产超过1000亿美元。

在我国解放初期在农业上开展的初级合作社,在城市开展的供销合作社,都已经体现出职工持股的雏形,但60-70年代之后逐渐被禁止。十五大以后,各地都在努力搞活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从明确投资主体、落实产权责任入手,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采取灵活有效的改革形式,职工持股会也越来越引起各部门和企业的认识,成为产权改革常用的方法。

全国各地在职工持股上已经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制订了相应的管理法规,如《关于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试点办法》、《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规定》等,开始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但由于各地政府的不同考虑,在职工持股上的发展水平也不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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