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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动产抵押权人变更登记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18:50  浏览:81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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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动产抵押权人变更登记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动产抵押权人变更登记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1]第40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

你局《关于企业动产抵押物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工商合字[2000]61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原商业银行的部分债权转让给有关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后,应当事人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照《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市字[1999]第212号)第11项的规定,依据当事人的变更协议、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为其办理企业动产抵押权人变更手续。

二00一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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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配合和协助1988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配合和协助1988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1988年10月13日,最高法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级铁路运输法院,各海事法院:
一、9月25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从今年10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1988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搞好这次大检查,对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这是贯彻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法院在学习领会和贯彻执行中央全会精神的同时,对国务院通知规定的这次大检查的指导思想、范围和重点以及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等,也应注意了解掌握,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密切配合,大力协助,保证这次大检查的顺利开展。
二、当前社会上经济犯罪活动相当严重,但法院收到的经济犯罪案件却逐年下降。原因是多方面的。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打击,是一个重要原因。为此,亟须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严惩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根据过去几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情况,随着这次大检查的深入,将会查出一些构成犯罪,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受贿、偷税抗税、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案件。这类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要严格依照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宽容。特别是对于查出的“官倒”案件,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既要注意防止“以罚代刑”,处理不严、打击不力的情况,也要注意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实事求是,搞清搞准。
三、为切实保障这次大检查的顺利进行,各级法院对那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税收、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执行检查职务,触范刑律的人,要依法从严打击,及时处理。
四、在大检查期间,各地法院要及时选择一些检查出来的重大、典型案件,通过召开宣判大会、新闻报道或其他方式,以案讲法,进行法制宣传,扩大办案效果。
五、各级法院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规定,认真进行自查和接受检查。发现 违纪问题,要严肃处理,及时纠正,做遵守财政纪律的模范。
1988年10月13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238号



  2004年10月9日省政府公布的《吉林省生态草建设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自2013年3月19日起废止。


  自2013年3月19日起,由省及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对森林、草原依法实施管理;有关当事人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应当受到保护;因废止《吉林省生态草建设管理办法》涉及的其他有关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林业、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妥善处理。



  省 长 巴音朝鲁 

  201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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