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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在中小学幼儿园广泛深入开展节约教育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12:24  浏览:93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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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在中小学幼儿园广泛深入开展节约教育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在中小学幼儿园广泛深入开展节约教育的意见

教基一[2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精神,今年1-2月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做好2013年春季开学工作的通知》(教办〔2013〕1号)和《关于勤俭节约办教育建设节约型校园的通知》(教发〔2013〕4号),对教育系统厉行节约工作作出部署。各地和学校正在积极行动,采取很多措施贯彻落实。鉴于中小学、幼儿园节约教育的特殊重要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节约教育的重要意义。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资源缺乏,贫困人口多,对青少年儿童进行勤俭节约教育,使他们从小养成勤俭节约思想意识和行为习惯,不仅有利于他们自身的健康成长,而且会影响家庭和社会,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加强节约教育意义重大,刻不容缓。

  二、全面持续开展“光盘行动”。各地要把节约粮食教育作为节约教育的重中之重,切实抓紧抓好,务求成效。每所学校、幼儿园都要制订防止餐桌浪费的具体办法,并真正落到实处。寄宿制学校尤其要加强食堂的精细化、人性化管理,提倡小份多次管饱的文明用餐方式。中小学要加强学生自我教育和管理,普遍设立“学生文明就餐监督员”。通过努力,彻底杜绝舌尖上的浪费,让节约粮食光荣、浪费粮食可耻的观念深入人心。

  三、全员参与勤俭节约体验活动。各地中小学要组织学生开展以勤俭节约为主题的体验活动。组织学生到节粮、节水、环保等方面的社会实践基地,观察了解节粮节水节能的知识和方法,开展相关研究性学习。组织开展餐饮消费、办公用纸、家庭用水等情况的社会调查。城市学校要在每个学段至少安排一次农业生产劳动,农村学校要普及校园种植养殖,建立“学校+农户试验田”,坚持“绿色证书”制度,让学生获得劳动的切身体验,认识到粒粒皆辛苦,从而真正形成尊重劳动人民和劳动成果的思想感情。

  四、将节俭行为纳入综合素质评价。各校要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评价办法,将学生日常节俭行为习惯养成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到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评优评先结合起来。组织开展学生“节约之星”争创活动,发挥榜样作用,激励学生参与节约行动。

  五、建立健全学校节约教育制度。中小学要在学校管理各个环节体现节约要求,自觉抵制奢侈浪费行为。编制学校年度节约计划,推广使用节能的照明、采暖、电教等设备设施。结合中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细化勤俭节约条款。各地要将节约教育开展情况作为考核校长、教师的重要内容,并与教师绩效工资挂钩。校长、教师要以身作则,在勤俭节约方面为学生做出表率。

  六、加强节约教育督导检查。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地方和学校开展节约教育、建设节约型校园情况纳入教育督导指标体系,并开展经常性督导检查。每学期都要开展节约教育专项督导检查。将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开展节约教育不力的地方和学校要予以通报,对存在严重浪费现象的地方和学校要责成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七、加大节约教育宣传力度。各级教育部门要主动会同宣传部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组织节约教育专题报道,形成宣传声势,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对开展节约教育好的地方和学校及时大力推介。各地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平台,认真受理举报,对浪费现象严重的地方和学校,一经查实,要予以曝光。

  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要高度重视节约教育工作,迅速行动起来,认真部署安排,制定具体方案,引导广大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幼儿从我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让勤俭节约蔚然成风。


教 育 部

201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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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政办〔2009〕1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基层各单位:

《柳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柳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国家有关控烟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社会监督” 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控制吸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开展控制吸烟活动;

  (四)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及青少年活动基地;

  (二)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三)各类学校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会议室等场所;

  (四)单位的礼堂、会议厅(室)、各种培训的教室;

  (五)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部门的室内办公场所;

(六)影剧院、歌舞娱乐厅(室)、影像放映厅、电脑房(网吧)、游艺厅(室)、音乐茶座室、咖啡厅、餐馆(酒店)的大厅;

  (七)图书馆、档案馆、档案馆的阅览室及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书画院、展览馆等的展厅和重点文物建筑内;

  (八)室内体育馆(场)的观众厅、比赛厅;

  (九)各类商场(200平米以上)、书店、邮电局和金融、证券机构的对外营业场所、市政务服务中心办证大厅;

(十)电梯内,公共汽车、出租车、中巴车、旅游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铁路、长途客运候车室、售票厅;

(十一)单位自行确定禁止吸烟的其它公共场所。

上述禁止吸烟的场所,可设置隔离的吸烟室。

第五条 有禁烟区域的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执行本单位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

  (二)做好本单位禁烟区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统一、醒目的"禁止吸烟"或者"请勿吸烟"标志;

  (四)不得在本单位禁烟区内摆放烟具或设置有烟草广告的标志或物品;

  (五)设立专(兼)职检查员,管理本单位的禁烟区。

  (六)对在本单位禁烟区内的吸烟者,应当劝其停止吸烟或者退出禁烟区。

  第六条 全社会都应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教育、文化、卫生、宣传、新闻媒体等部门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鼓励创建无吸烟先进单位。

第七条 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在禁烟区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禁烟区的所在单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并有权向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对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由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做得较差的单位,由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并不得评选为卫生先进单位。

  第十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执法时必须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09年10月 1日起施行。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农质发[2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司局,有关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切实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重大意义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立法指导思想,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对于全面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依法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坚决贯彻《食品安全法》,将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确保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二、深刻领会《食品安全法》精神实质

  (一)充分认识全程全面监管新理念。《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全程全面监管,生产经营者负首责、地方政府负总责、各监管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参与和监督”的监管理念,建立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要求和职责分工,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引导生产经营者形成重质量、重信誉、重自律的意识,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促进形成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

  (二)准确把握农业部门法定职责。《食品安全法》明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优先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业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责,依法强化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切实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三)全面理解《食品安全法》的新要求。《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公布,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等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农业行政等其他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各级农业部门要全面把握《食品安全法》的新要求,将思想统一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上来,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切实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一)深入开展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是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重要内容,目前已经进入集中整治阶段。各级农业部门要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针对当前工作中暴露出来的一些突出问题,逐个行业、逐个产品、逐个环节地开展集中整治,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要以蔬菜上使用禁用高毒农药问题为重点,深挖非法生产违禁高毒农药“黑窝点”,加大对违法生产销售禁用高毒农药和添加高毒农药成分行为的查处力度。要以生猪“瘦肉精”问题为重点,联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行为。要以水产品中违禁使用孔雀石绿和硝基呋喃等问题为重点,加强水产养殖环节的监管。

  (二)加快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抓紧清理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修订、废止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提出修订、废止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建议。要针对部分行政法规不适应形势发展的实际,认真配合立法机关加快《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的修订进程,抓紧出台《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将法律的规定进一步落到实处。

  (三)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着力推进监管队伍建设,加快省、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步伐。要创新农业执法体制机制,深入推进以农业综合执法为重点的农业执法体制改革,着力完善农业执法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检验检测机构与执法机构间的联动机制,加强农业执法装备建设,强化执法队伍管理,不断提高农业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四)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没有农业标准化,就没有农业现代化,就没有食品安全保障。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农业标准化作为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治本之策,切实加强对农民群众的指导和服务,在继续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的同时,加快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加大农业技术推广力度,制定农民群众看得懂、会使用的农产品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使农民真学、真懂、真用标准。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标准化生产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大支持力度,督促其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带动农民实施全程标准化生产。要继续把农业品牌化和农业标准化结合起来,在严格准入条件的基础上积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等优质安全农产品品牌,在促进农民增收的同时,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更好的优质农产品。

  (五)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级农业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加快建立完善与卫生、质检、工商等部门在风险监测和评估、标准制定、食品检验、信息发布和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协调配合机制,努力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监管的无缝衔接。对农业部门牵头的事项,要在认真征询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并严格落实;对农业部门参与的事项,要按照牵头部门的要求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并积极主动提出工作建议。

  四、认真做好《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

  各级农业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加强《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学习贯彻力度,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明确责任,把任务分解到单位和个人。要把两部法律的学习列入干部培训计划,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对执法队伍的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两部法律,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要采取多种形式把法律条文和精神宣传到村、到户、到人,进一步增强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特别是广大农民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为法律的贯彻实施打牢基础。

   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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