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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商务领域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6 11:00:25  浏览:96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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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商务领域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商务领域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通知

商法字[2011]54号


  2010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商务领域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奋斗目标,以商务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提高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坚持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执法、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着力点,全面推进商务领域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保障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提高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与能力。结合商务领域普法工作,建立健全法律知识培训长效机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培训。强化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注重对依法行政意识强的公务员的录用、培养、交流与提拔。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全面提高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与水平,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条法司、人事司、各司局)

  (二)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重大决策要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的程序,严格执行司务会、部务会等集体决策制度。完善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及听证制度,强化重大决策事前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以及事后效果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办公厅、条法司、有关司局)

  (三)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商务发展规律和人民群众需求,充分论证立法项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科学编制并严格执行商务规章立法计划。增强商务立法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完善立法公开征求意见、成本效益分析和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丰富公众参与立法的形式。完善规范性文件制订制度,强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确保商务法律与世贸组织规则的一致性,严格履行我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向世贸组织通报、配合其审议我经贸法律文件。(条法司、世贸司、有关司局)

  (四)突出商务领域制度建设重点。
  1.以培育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为目标,致力于建立健全以市场流通法为基础的包括规范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市场秩序、市场监测调控与管理、信用管理为支柱的市场流通法律体系框架。积极推动流通领域基础性立法,加快报废机动车回收、典当、商业网点、酒类、汽车品牌销售、商业特许经营、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生猪屠宰、商务信用体系建设、融资租赁、电子商务、废旧商品回收、大宗商品现货市场、药品流通、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物流业、家政服务、住宿餐饮业等方面立法,促进拍卖、旧货、直销等特殊行业健康发展。落实搞活流通、鼓励消费政策,健全储备与调控机制,加强市场预警监测,完善内贸标准体系。(市场秩序司、市场建设司、商贸服务司、市场运行司、条法司)

  2.以优化对外贸易结构、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为重点,完善外贸法律体系。近期重点推动《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制订《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完善出口管制制度体系、机电产品招标投标制度、促进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政策措施,健全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研究开展服务贸易领域立法工作,推动《服务贸易促进条例》出台,制订《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服务贸易管理和促进机制。(外贸司、产业司、服贸司、条法司)

  3.以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与水平、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引导外商投资方向为重点,完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进一步推动投资便利化。抓紧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制订和完善服务领域吸收外资的相关规定;修订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和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等功能性机构的规定,完善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管理规定,理顺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及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管理机制,拓展外商投资方式;完善外商投资统计及联合年检制度;继续做好省级开发区升级工作,推动出台《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条例》;加快沿边开发步伐,编制《沿边地区开放开发规划》;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及时有效处理外商投诉。(外资司、综合司、条法司)

  4.以促进企业"走出去"为目标,加快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立法进程。完善"走出去"政策体系,健全对外投资促进与保障机制,编制《培育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规划》;起草《对外投资条例》,完善对外投资核准和备案制度;更新发布重点国别投资合作产业指导目录,推动《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出台。制订《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配套措施,制订国别经贸合作规划及农业、基础设施等领域专项合作规划;健全境外安全风险防范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合作司、条法司)

  5.以平等相待、重信守诺、注重实效、共同发展为原则,以优化结构、提高质量效益、增强受援国自主发展能力为重点,加强援外立法。推动《对外援助管理条例》出台,完善援外项目管理制度及援外优惠贷款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援外技术合作项目管理及援外培训项目评估制度。近期出台援外物资项目管理办法、援外相关企业资格管理办法,编制援外物资供货指导目录。(援外司、条法司)

  6.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为目标,加强反垄断领域立法,完善反垄断工作机制。完善经营者集中审查机制,规范审查流程,加强经营者集中执法工作,妥善处理重大复杂的反垄断问题。起草《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实施条例》,近期出台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查处、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等相关制度。(反垄断局、条法司)

  7.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产业安全为目标,加强与业界的协调配合,统筹好上下游产业利益,准确评估贸易救济措施的效果和影响,依法开展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相关贸易救济工作,完善贸易救济与产业安全制度建设。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强化政府服务职能,健全贸易摩擦应对机制,采取差异化应对方法,做好国外对我企业和产品发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调查的应对工作,维护我合法权益。研究出台贸易调整援助等相关制度。(公平贸易局、产业调查局、条法司)

  (五)积极开展多双边交流合作。

  1.积极开展自贸区谈判及相关可行性研究、多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谈判;落实《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协议,推动两岸四地经贸合作;巩固、拓展多双边经贸协定成果,提升区域互利合作水平。(国际司、条法司、台港澳司、有关司局)

  2.积极配合高访和高层对话及高峰论坛,积极参与二十国集团、金砖国家、联合国、经合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等多边和区域机制的协调与对话,发挥好双边经贸联委会/混委会、区域合作论坛作用,表达我利益诉求;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处理矛盾与摩擦,促进互利共赢和共同发展,营造、维护健康和谐的多双边经贸关系。(各地区司、国际司)

  3.积极运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妥善应对被诉案件;加强相关问题预警研究,适时提起世贸争端案件;积极参与第三方案件,加强案件总结报告工作,有效遏制、反击对华滥用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势头,维护我重大经济利益。(条法司、有关司局)

  4.加强知识产权多双边交流合作,做好知识产权谈判、宣传工作。建立健全预警应急机制,完善海外维权和争端解决机制;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修订《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出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规章。(条法司、市场秩序司、世贸司)

  5.积极参与联合国贸法会、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及亚非法律协会等国际组织规则制订,参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修改及各经贸协议谈判,切实增强我国在国际贸易规则制订中的话语权。(条法司、世贸司、公平贸易局、产业调查局)

  6.加强国际法律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中美、中日等双边法律交流,组织实施中日法律研修项目,举办中德经济法培训班,与经合组织、亚太经合组织、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发展法律组织等国际组织开展法律交流与合作。(条法司、有关司局)

  (六)进一步转变职能,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同时,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积极稳妥推进商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和调整一般性、事务性行政审批事项,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后期监管和预警,开展网上电子审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切实做到简政放权,服务基层,服务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办公厅、有关司局)

  (七)规范行政执法,强化监督问责。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界定职权,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科学设定执法岗位,建立健全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探索建立公开、公平的评议考核制、责任追究制和执法绩效评估、奖惩机制和办法。规范执法程序,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制订统一的执法程序和办法。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充分发挥行政处罚委员会作用。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加强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建设。(条法司、人事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市场秩序司)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监督,高度重视舆论监督,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并采取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公开。(机关纪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财务司、人事司、市场秩序司)

  (八)推进政务公开。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加大主动公开力度,依法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推进办事公开。加强商务部政府网站建设,强化信息公开、在线办事与交流互动服务功能。完善政务大厅制度建设和内部管理,加强"一个窗口对外"和"一站式"服务。注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扩大商务信息公开渠道和影响,充分利用部政府网站、《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国际商报》等媒体平台,完善新闻发布会和吹风会制度。(办公厅、信息化司、有关司局)

  (九)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完善信访制度,切实解决信访反映的问题,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办公厅)

  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公正、及时审理复议案件。探索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试点,健全复议机构,建立健全复议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完善复议与信访衔接机制。完善行政应诉制度,配合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积极应诉,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条法司、办公厅、财务司)

  (十)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使法制工作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增加法律专业背景公务员的招收比例,加大对法制工作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工作干部。法制工作干部要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当好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人事司、条法司)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一把手"对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要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将依法行政任务与本单位业务工作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要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指导与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绩效考核体系,认真组织考评工作。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各单位要把本实施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任务分解、细化,明确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确定年度工作重点,扎扎实实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务求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实现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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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中国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中国海事局
2006-03-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高速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从事相关活动的高速客船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在本辖区内实施本规则。

第二章 船公司
  第四条 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满足《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
  第五条 船公司从境外购置或光租的二手外国籍高速客船应满足《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船公司在高速客船开始营运前,应以手册形式编制下列资料和指南:
(一)航线运行手册;
(二)船舶操作手册;
(三)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
(四)培训手册。
上述各项手册所应包含的内容由主管机关确定。
第七条 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当建立适合高速客船营运特点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为防止船员疲劳的船员休息制度。

第三章 船舶
第八条 高速客船须经船舶检验合格,并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
第九条 高速客船投入营运前,应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船舶检验证书;
(二)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
(三)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
(四)航线运行手册;
(五)船舶操作手册;
(六)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
(七)培训手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海事管理机构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发《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高速客船取得该证书后方可投入营运。
高速客船应随船携带最新的适合于本船的航线运行手册、船舶操作手册、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和培训手册。
第十条 高速客船必须按规定要求配备号灯、号型、声响信号、无线电通信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和应急设备等。高速客船上所有的设备和设施均应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第四章 船员
  第十一条 在高速客船任职的船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基本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其中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以及被指定为负有安全操作和旅客安全职责的普通船员还必须通过主管机关认可的特殊培训并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
  (二)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按规定持有相应的职务适任证书。
  (三)取得高速客船船员职务适任证书者,在正式任职前见习航行时间不少于10小时和20个单航次。
(四)男性船长、驾驶员的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船长、驾驶员的年龄不超过55周岁。
  在非高速客船上任职的船员申请高速客船船长、大副、轮机长职务适任证书时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五)船长、驾驶员的健康状况,尤其是视力、听力和口语表达能力应符合相应的要求。
第十二条 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客船船员的培训管理和考试、发证工作。有关培训、考试、发证的规定由主管机关颁布实施。
第十三条 高速客船应向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海事管理机构申领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高速客船的最低配员标准应满足本规则附录的要求。
第十四条 高速客船驾驶人员连续驾驶值班时间不得超过两个小时,两次驾驶值班之间应有足够的间隔休息时间,具体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第五章 航行安全
第十五条 高速客船航行时应使用安全航速,以防止发生碰撞和浪损。高速客船进出港口及航经特殊航段时,应遵守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航速的规定。
高速客船在航时,须显示黄色闪光灯。
  第十六条 高速客船在航时,值班船员必须在各自岗位上严格按职责要求做好安全航行工作。驾驶台负责了望的人员必须保持正规的了望。无关人员禁止进入驾驶台。
  第十七条 高速客船在港口及内河通航水域航行时,应主动让清所有非高速船舶。高速客船在海上航行及高速客船与其它高速船舶之间避让时,应按避碰规则的规定采取措施。高速客船在特殊航段航行时,应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特别航行规定。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为高速客船推荐或指定航路。高速客船必须遵守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航路的规定。
  第十九条 遇有恶劣天气或能见度不良时,海事管理机构可建议高速客船停航。
第二十条 高速客船应按规定的乘客定额载客,禁止超载。高速客船禁止在未经批准的站、点上下旅客。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条 高速客船应在专用的码头上下旅客,如需使用非专用码头时,应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 高速客船应靠泊符合下列条件的码头:
(一) 满足船舶安全靠泊的基本要求;
(二) 高速客船靠泊时不易对他船造成浪损;
(三) 避开港口通航密集区和狭窄航段;
(四) 上下旅客设施符合安全条件;
(五) 夜间有足够的照明;
(六) 冬季有采取防冻防滑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高速客船对旅客携带物品应有尺度和数量限制,旅客的行李物品不得堵塞通道。严禁高速客船载运或旅客携带危险物品。
第二十四条 高速客船应每周进行一次应急消防演习和应急撤离演习,并做好演习记录;每次开航前,应向旅客讲解有关安全须知。
第二十五条 高速客船应建立开航前安全自查制度,制定开航前安全自查表并进行对照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可对开航前安全自查表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六条 高速客船应按规定办理进出港口手续,并缴纳规费。国内航行的高速客船每天至少应办理一次船舶签证手续,国际航行的高速客船可申请不超过7天的定期进出口岸许可证。
高速客船不得夜航。但航行特殊水域的高速客船确需夜航的,应当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进出港口许可, 经批准后方可夜航。
第二十七条 高速客船发生交通事故、遇险或人员落水,应采取措施积极自救,并立即向就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高速客船违反本规则经海事管理机构处罚仍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责令其停航。
第三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所述“高速客船”系指载客12人以上,最大航速(米/秒)等于或大于以下数值的船舶: 3.7▽ 0.1667,式中“▽”系指对应设计水线的排水体积(米3)。但不包括在非排水状态下船体由地效应产生的气动升力完全支承在水面上的船舶。
本规则所述“船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其他已从船舶所有人处接受船舶的营运责任并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所有义务和责任的组织。
第三十二条 外国籍高速客船不适用本规则第二、三、四章的规定,但应满足船旗国主管当局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6年12月2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同时废止。

附录: 高速客船最低安全配员
一、 沿海及国际航线
安全配员 P<200人 P≥200人
T<2H 船长1人 轮机长1人 驾驶员1人 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1人 船长1人 轮机长1人 驾驶员1人 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2人
2H≤T<4H 船长1人 轮机长1人 驾驶员1人 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2人 船长1人 轮机长1人 驾驶员1人 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3人
T≥4H 船长1人 轮机长1人 驾驶员2人 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2人 船长1人 轮机长1人 驾驶员2人 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3人
注:1.普通船员中应至少有1人为水手。
2.客运部和无线电人员的配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海船最低安全配员表进行核定。
3.T——单航次航行时间 P——载客定额 H——小时
二、内河航线
安全配员 P<100人 P≥100人
T<2H 船长1人 轮机员1人 驾驶员1人 船长1人 轮机长1人 驾驶员1人 普通船员1人
2H≤T<4H 船长1人 轮机长1人 驾驶员1人 普通船员1人 船长1人 轮机长1人 驾驶员1人 普通船员2人
T≥4H 船长1人 轮机长1人 驾驶员1人 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2人 船长1人 轮机长1人 驾驶员2人 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2人
注:1.普通船员中应至少有1人为水手。
2.客运部人员的配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进行核定。
3.T——单航次航行时间 P——载客定额 H——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外交部磋商议定书

中国外交部 阿塞拜疆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外交部磋商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4年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
  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
  按照联合国宪章,认为两国外交部之间进行经常磋商和交换意见是有益的和重要的,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之间双边关系及合作问题进行磋商。双方将视各自利益和实际可能,就共同感兴趣的国际问题进行磋商。

  第二条 双方愿首先就下列题目进行磋商:
  1.与发展双边政治联系及友好合作有关的问题;
  2.双方共同感兴趣的全球和地区问题及国际关系问题;
  3.交换有关双边协议完成情况的信息。

  第三条 双方外长或其代表将在相互感兴趣的基础上定期举行会晤并就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双边关系问题进行磋商。
  在必要情况下,双方将在国际组织中及国际会议上进行磋商和交换意见。

  第四条 双方将在其主管范围内促进两国国家机关和部门、社会、科学及其他团体,包括地方机关、部门、团体之间建立和发展直接联系。

  第五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在本议定书期满前三个月,如果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的有效期每次将自动延长两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四年一月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阿塞拜疆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塞拜疆共和国
     外交部代表           外交部代表
      钱其琛           哈桑·哈桑诺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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