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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6:09:40  浏览:87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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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1号


为更好地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目进行了调整,形成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对产业结构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任:张 平

2013年2月16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l/2013ling/W020130226380863208670.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


   一、鼓励类“四、电力”第 3 项“采用 30 万千瓦及以上集 中供热机组的热电联产,以及热、电、冷多联产”修改为“采用 背压(抽背)型热电联产、热电冷多联产、30 万千瓦及以上热 电联产机组”。
   二、鼓励类“五、新能源”增加“海上风电机组技术开发与 设备制造”作为第 11 项。
   三、鼓励类“五、新能源”增加“海上风电场建设与设备制 造”作为第 12 项。
   四、鼓励类“六、核能”增加“核电站应急抢险技术和设备” 作为第 12 项。
   五、鼓励类“十九、轻工”第 15 项“二色及二色以上金属 板印刷机及配套光固化(UV)设备;高速食品饮料罐制造生产线 及配套设备;高速金属薄板覆膜设备及覆膜铁食品饮料罐加工设 备”修改为“二色及二色以上金属板印刷、配套光固化(UV)、 薄板覆膜和高速食品饮料罐加工及配套设备制造”。
   六、鼓励类“二十、纺织”第 1 项“差别化、功能性聚酯(PET) 的连续共聚改性[阳离子染料可染聚酯(CDP、ECDP)、碱溶性聚 酯(COPET)、高收缩聚酯(HSPET)、阻燃聚酯、低熔点聚酯等]; 熔体直纺在线添加等连续化工艺生产差别化、功能性纤维(抗静电、抗紫外、有色纤维等);智能化、超仿真等差别化、功能性 聚酯(PET)及纤维生产;腈纶、锦纶、氨纶、粘胶纤维等其他 化学纤维品种的差别化、功能性改性纤维生产”修改为“差别化、 功能性聚酯(PET)的连续共聚改性[阳离子染料可染聚酯(CDP、COPET)、碱溶性聚酯(COPET)、高收缩聚酯(HSPET)、阻燃聚酯、 低熔点聚酯等];熔体直纺在线添加等连续化工艺生产差别化、 功能性纤维(抗静电、抗紫外、有色纤维等);智能化、超仿真 等差别化、功能性聚酯(PET)及纤维生产(东部地区限于技术 改造)
   腈纶、锦纶、氨纶、粘胶纤维等其他化学纤维品种的差别化、 功能性改性纤维生产”
   七、鼓励类“二十、纺织”第 6 项“采用紧密纺、低扭矩纺、 赛络纺、嵌入式纺纱等高速、新型纺纱技术生产多品种纤维混纺 纱线及采用自动络筒、细络联、集体落纱等自动化设备生产高品 质纱线”修改为“采用紧密纺、低扭矩纺、赛络纺、嵌入式纺纱 等高速、新型纺纱技术生产多品种纤维混纺纱线及采用自动络 筒、细络联、集体落纱等自动化设备生产高品质纱线(东部地区 限于技术改造,新建和扩建除外)”。
   八、鼓励类“三十二、商务服务业”第 2 项“经济、管理、 信息、会计、税务、审计、法律、节能、环保等咨询与服务”修 改为“经济、管理、信息、会计、税务、鉴证(含审计服务)、 法律、节能、环保等咨询与服务”。
九、鼓励类“三十九、公共安全与应急产品”第 19 项“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森林、水上和地下设施消防灭火救援技 术与产品”修改为“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石油化工设施、 森林、山岳、水域和地下设施消防灭火救援技术与产品”。
   十、鼓励类“三十九、公共安全与应急产品”第 22 项“破 拆、切割、疏堵、提升、投送等高效救援产品”修改为“侦检、 破拆、救生、照明、排烟、堵漏、输转、洗消、提升、投送等高 效救援产品”。
   十一、鼓励类“三十九、公共安全与应急产品”增加“登高 平台消防车、举高喷射消防车、机场消防车、森林消防车、城市 轨道交通专用消防车”作为第 44 项。
   十二、鼓励类“三十九、公共安全与应急产品”增加“具有 灭火、侦查、排烟、救助等功能的消防机器人”作为第 45 项。
十三、鼓励类“三十九、公共安全与应急产品”增加“公称 直径≥150mm 的消防水带、人工合成橡胶衬里消防水带”作为第 46 项。
   十四、鼓励类“三十九、公共安全与应急产品”增加“水性 钢结构防火涂料、预制组合式钢结构防火构件”作为第 47 项。
十五、鼓励类“三十九、公共安全与应急产品”增加 “不 燃外保温材料、阻燃制品”作为第 48 项。
   十六、鼓励类“三十九、公共安全与应急产品”增加“用于 哈龙替代的合成类气体灭火剂、泡沫灭火剂氟表面活性剂替代 物、建筑外保温材料高效灭火剂、无磷类阻燃剂、塑胶及合成类 纺织品高效灭火剂、金属火灾专用灭火剂”作为第 49 项。
   十七、鼓励类“三十九、公共安全与应急产品”增加“洁净 气体灭火系统、探火管灭火装置、风力发电装置专用灭火系统” 作为第 50 项。
   十八、鼓励类“三十九、公共安全与应急产品”增加“使用 节能环保新型光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产品”作为第 51 项。
   十九、限制类“三、电力”第 3 项“直接向江河排放冷却水 的火电机组”删除。
   二十、限制类“十一、机械”第 15 项“电线、电缆制造项 目(用于新能源、信息产业、航天航空、轨道交通、海洋工程等 领域的特种电线电缆除外)”修改为“6 千伏及以上(陆上用) 干法交联电力电缆制造项目”。
   二十一、限制类“十一、机械”第 25 项“220 千伏及以下 高、中、低压开关柜制造项目(使用环保型中压气体的绝缘开关 柜除外)”修改为“220 千伏及以下高、中、低压开关柜制造项 目(使用环保型中压气体的绝缘开关柜以及用于爆炸性环境的防 爆型开关柜除外)”。
   二十二、限制类“十三、纺织”第 1 项“单线产能小于 10 万吨/年的常规聚酯(PET)连续聚合生产装置”修改为“单线产 能小于 20 万吨/年的常规聚酯(PET)连续聚合生产装置”。
   二十三、限制类“十五、消防”第 1 项“火灾自动报警设备” 修改为“火灾报警控制器(包括联动型、独立型、区域型、集中 型、集中区域兼容型)、消防联动控制器、点型感烟/温火灾探测器(独立式除外)、点型红外/紫外火焰探测器(独立式除外)、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二十四、限制类“十五、消防”第 2 项“灭火器项目”修改 为“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
   二十五、限制类“十五、消防”第 3 项“碳酸氢钠干粉(BC) 和环保型水系灭火剂”修改为“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BC)、磷 酸铵盐干粉灭火剂(ABC)”。
   二十六、限制类“十五、消防”第 4 项“防火门项目”修改 为“防火阀门(包括防火阀、排烟阀、排烟防火阀)、木质防火 门、采用酸洗磷化生产工艺的钢质和钢木质防火门、新建初始规 模小于 6 万平方米/年的防火卷帘项目”。
   二十七、限制类“十五、消防”第 5 项“消防水带项目”修 改为“天然橡胶有衬里消防水带、无衬里消防水带、消防软管卷 盘、消防湿水带、PVC 衬里消防水带”。
   二十八、限制类“十五、消防”第 6 项“消防栓(室内、外) 项目”修改为“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的翻 砂生产、加工、装配工艺”。
   二十九、限制类“十五、消防”第 7 项“普通消防车(罐类、 专项类)项目”修改为“水罐消防车、泡沫消防车、供水消防车、 供液消防车、泵浦类消防车”。
   三十、限制类“十五、消防”增加“防火封堵材料、溶剂型 钢结构防火涂料、饰面型防火涂料、电缆防火涂料”作为第 8 项。
三十一、淘汰类“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三)电力”第3 项“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5 万千瓦及以下)”修 改为“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
   三十二、淘汰类“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四)石化”第 10 项“氯氟烃(CFCs)、含氢氯氟烃(HCFCs)、用于清洗的 1,1, 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主产四氯化碳(CTC)、以四氯化碳(CTC) 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以 PFOA 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含 滴滴涕的油漆、采用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生产装 置(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修改为“氯 氟烃(CFCs)、含氢氯氟烃(HCFCs)、用于清洗的 1,1,1-三 氯乙烷(甲基氯仿)、主产四氯化碳(CTC)、以四氯化碳(CTC) 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以 PFOA 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含 滴滴涕的涂料、采用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生产装 置(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三十三、淘汰类“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五)钢铁”第 24 项“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修改为“单机产能 1 万吨及以 下的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2012 年,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生 产装备除外)”。
   三十四、淘汰类“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十二)轻工” 第 5 项“直接接触饮料和食品的聚氯乙烯(PVC)包装制品”删 除。
   三十五、淘汰类“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十七)其他” 第 1 项“含氰电镀工艺(电镀金、银、铜基合金及予镀铜打底工 艺,暂缓淘汰)”修改为“含有毒有害氰化物电镀工艺(氰化金钾电镀金及氰化亚金钾镀金(2014 年);银、铜基合金及予镀铜 打底工艺(暂缓淘汰))”。
   三十六、淘汰类“二、落后产品”“(九)轻工”第 6 项“一 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删除。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 2011 年本 )(修正 )

   (2011 年 3 月 27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9 号令公布,根据 2013 年 2 月 16 日国 家发展改革委第 21 号令公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2011 年本)>有关条款的的决定》修正)


第一类 鼓励类

一、农林业
1、中低产田综合治理与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 2、农产品基地建设
3、蔬菜、瓜果、花卉设施栽培(含无土栽培)先进技术开发 与应用
4、优质、高产、高效标准化栽培技术开发与应用
5、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技术开发与应用
6、重大病虫害及动物疫病防治
7、农作物、家畜、家禽及水生动植物、野生动植物遗传工程 及基因库建设
8、动植物(含野生)优良品种选育、繁育、保种和开发;生 物育种;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及鉴定
9、种(苗)脱毒技术开发与应用
10、旱作节水农业、保护性耕作、生态农业建设、耕地质量 建设及新开耕地快速培肥技术开发与应用
11、生态种(养)技术开发与应用
12、农用薄膜无污染降解技术及农田土壤重金属降解技术开 发与应用
13、绿色无公害饲料及添加剂开发
14、内陆流域性大湖资源增殖保护工程
15、远洋渔业、渔政渔港工程
16、牛羊胚胎(体内)及精液工厂化生产
17、农业生物技术开发与应用
18、耕地保养管理与土、肥、水速测技术开发与应用
19、农、林作物和渔业种质资源保护地、保护区建设;动植 物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开发与应用
20、农作物秸秆还田与综合利用(青贮饲料,秸秆氨化养牛、 还田,秸秆沼气及热解、气化,培育食用菌,固化成型燃料,秸 秆人造板,秸秆纤维素燃料乙醇、非粮饲料资源开发利用等)
21、农村可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工程(沼气工程、“三沼” 综合利用、沼气灌装提纯等)
22、平垸行洪退田还湖恢复工程
23、食(药)用菌菌种培育
24、草原、森林灾害综合治理工程
25、利用非耕地的退耕(牧)还林(草)及天然草原植被恢 复工程
26、动物疫病新型诊断试剂、疫苗及低毒低残留兽药(含兽 用生物制品)新工艺、新技术开发与应用
27、优质高产牧草人工种植与加工
28、天然橡胶及杜仲种植生产
29、无公害农产品及其产地环境的有害元素监测技术开发与 应用
30、有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有机肥料产业化技术开发与应用
31、农牧渔产品无公害、绿色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
32、农林牧渔产品储运、保鲜、加工与综合利用 33、天然林等自然资源保护工程
34、碳汇林建设、植树种草工程及林木种苗工程
35、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技术开发与应用
36、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工程
37、海洋、森林、野生动植物、湿地、荒漠、草原等自然保 护区建设及生态示范工程
38、防护林工程
39、石漠化防治及防沙治沙工程 40、固沙、保水、改土新材料生产
41、抗盐与耐旱植物培植
42、速生丰产林工程、工业原料林工程、珍贵树种培育及名 特优新经济林建设
43、竹藤基地建设、竹藤精深加工产品及竹副产品开发
44、森林抚育、低产林改造工程
45、野生经济林树种保护、改良及开发利用 46、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工程 47、林业基因资源保护工程
48、次小薪材、沙生灌木及三剩物深加工与产品开发
49、野生动植物培植、驯养繁育基地及疫源疫病监测预警体 系建设
50、道地中药材及优质、丰产、濒危或紧缺动植物药材的种 植(养殖)
51、香料、野生花卉等林下资源人工培育与开发
52、木基复合材料及结构用人造板技术开发
53、木质复合材料、竹质工程材料生产及综合利用
54、松脂林建设、林产化学品深加工
55、人工增雨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技术开发与应用
56、数字(信息)农业技术开发与应用
57、农业环境与治理保护技术开发与应用
58、海水养殖及产品深加工,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与保护
59、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及面源污染防治
60、农田主要机耕道(桥)建设
61、油茶、油棕等木本粮油基地建设
62、生物质能源林定向培育与产业化
63、粮油干燥节能设备、农户绿色储粮生物技术、驱鼠技术、 农户新型储粮仓(彩钢板组合仓、钢骨架矩形仓、钢网式干燥仓、热浸镀锌钢板仓等)推广应用
64、农作物、林木害虫密度自动监测技术开发与应用
65、森林、草原火灾自动监测报警技术开发与应用
66、气象卫星工程(卫星研制、生产及配套软件系统、地面 接收处理设备等)和气象信息服务
二、水利
1、江河堤防建设及河道、水库治理工程
2、跨流域调水工程
3、城乡供水水源工程
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5、蓄滞洪区建设
6、海堤建设
7、江河湖库清淤疏浚工程
8、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
9、堤坝隐患监测与修复技术开发与应用
10、城市积涝预警和防洪工程
11、出海口门整治工程
12、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
13、牧区水利工程
14、淤地坝工程
15、水利工程用土工合成材料及新型材料开发制造
16、灌区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
17、防洪抗旱应急设施建设
18、高效输配水、节水灌溉技术推广应用
19、水情水质自动监测及防洪调度自动化系统开发
20、水文应急测报、旱情监测基础设施建设
21、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工程
22、水利血吸虫病防治工程(采用护坡、吹填、隔离沟、涵 闸改造、设置沉螺池、抬洲降滩等防螺灭螺工程措施和疫情监测、 防治宣教等措施)
23、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工程(灌排渠道、涵闸、泵站建设等)
24、防汛抗旱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应用
25、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区监测预报 预警体系建设及山洪沟、泥石流沟和滑坡治理等) 26、水生态系统及地下水保护与修复工程
27、水源地保护工程(水源地保护区划分、隔离防护、水土 保持、水资源保护、水生态环境修复及有关技术开发推广)
28、水土流失监测预报自动化系统(水土流失数据采集存储、 智能传输、数据分析处理、科学预测预报、数据库管理一体化) 开发与应用
29、洪水风险图编制技术及应用(大江大河中下游及重点防 洪区、防洪保护区等特定地区洪涝灾害信息专题地图)
30、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以水源、取水、输水、供水、 用水、耗水和排水等水资源开发利用主要环节的监测及大江大河行政边界控制断面、地下水超采区监测为基础,以国家电子政务 外网和国家防汛指挥系统骨干网为依托,以水资源业务应用系统 为核心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31、水文站网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仪器设备开发与应用
三、煤炭
1、煤田地质及地球物理勘探
2、120 万吨/年及以上高产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高效 选煤厂建设
3、矿井灾害(瓦斯、煤尘、矿井水、火、围岩、地温、冲击 地压等)防治
4、型煤及水煤浆技术开发与应用 5、煤炭共伴生资源加工与综合利用
6、煤层气勘探、开发、利用和煤矿瓦斯抽采、利用
7、煤矸石、煤泥、洗中煤等低热值燃料综合利用
8、管道输煤
9、煤炭高效洗选脱硫技术开发与应用
10、选煤工程技术开发与应用
11、地面沉陷区治理、矿井水资源保护与利用
12、煤电一体化建设
13、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方法、工艺开发与应用
14、矿井采空区矸石回填技术开发与应用
15、井下救援技术及特种装备开发与应用
16、煤矿生产过程综合监控技术、装备开发与应用
17、大型煤炭储运中心、煤炭交易市场建设
18、矿井进出人员自动监控记录系统开发与应用
19、新型矿工避险自救器材开发与应用
20、建筑物下、铁路等基础设施下、水体下采用煤矸石等物 质充填采煤技术开发与应用
四、电力
1、水力发电
2、单机 60 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超超临界机组电站建设
3、采用背压(抽背)型热电联产、热电冷多联产、30 万千瓦 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
4、缺水地区单机 60 万千瓦及以上大型空冷机组电站建设
5、重要用电负荷中心且天然气充足地区天然气调峰发电项目
6、30 万千瓦及以上循环流化床、增压流化床、整体煤气化联 合循环发电等洁净煤发电
7、单机 30 万千瓦及以上采用流化床锅炉并利用煤矸石、中 煤、煤泥等发电
8、500 千伏及以上交、直流输变电
9、在役发电机组脱硫、脱硝改造
10、电网改造与建设
11、继电保护技术、电网运行安全监控信息技术开发与应用
12、大型电站及大电网变电站集约化设计和自动化技术开发与应用
13、跨区电网互联工程技术开发与应用
14、输变电节能、环保技术推广应用
15、降低输、变、配电损耗技术开发与应用
16、分布式供电及并网技术推广应用
17、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及复合污染物治理
18、火力发电脱硝催化剂开发生产
19、水力发电中低温水恢复措施工程、过鱼措施工程技术开 发与应用
20、大容量电能储存技术开发与应用
2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22、乏风瓦斯发电技术及开发利用
23、垃圾焚烧发电成套设备
24、分布式电源
五、新能源
1、太阳能热发电集热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集成技术开 发应用、逆变控制系统开发制造
2、风电与光伏发电互补系统技术开发与应用
3、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组件设计与制造
4、高效太阳能热水器及热水工程,太阳能中高温利用技术开 发与设备制造
5、生物质纤维素乙醇、生物柴油等非粮生物质燃料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
6、生物质直燃、气化发电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7、农林生物质资源收集、运输、储存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农林生物质成型燃料加工设备、锅炉和炉具制造 8、以畜禽养殖场废弃物、城市填埋垃圾、工业有机废水等为 原料的大型沼气生产成套设备
9、沼气发电机组、沼气净化设备、沼气管道供气、装罐成套 设备制造
10、海洋能、地热能利用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11、海上风电机组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12、海上风电场建设与设备制造
六、核能
1、铀矿地质勘查和铀矿采冶、铀精制、铀转化
2、先进核反应堆建造与技术开发
3、核电站建设
4、高性能核燃料元件制造
5、乏燃料后处理
6、同位素、加速器及辐照应用技术开发
7、先进的铀同位素分离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8、辐射防护技术开发与监测设备制造
9、核设施实体保护仪器仪表开发
10、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废物治理
11、核电站延寿及退役技术和设备
12、核电站应急抢险技术和设备
七、石油、天然气
1、常规石油、天然气勘探与开采
2、页岩气、油页岩、油砂、天然气水合物等非常规资源勘探 开发
3、原油、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 施及网络建设
4、油气伴生资源综合利用
5、油气田提高采收率技术、安全生产保障技术、生态环境恢 复与污染防治工程技术开发利用
6、放空天然气回收利用与装置制造
7、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技术开发与应用
8、石油储运设施挥发油气回收技术开发与应用 9、液化天然气技术开发与应用
八、钢铁
1、黑色金属矿山接替资源勘探及关键勘探技术开发
2、煤调湿、风选调湿、捣固炼焦、配型煤炼焦、干法熄焦、 导热油换热、焦化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煤焦油精深加工、苯加氢 精制、煤沥青制针状焦、焦油加氢处理、焦炉煤气高附加值利用 等先进技术的研发与应用
3、非高炉炼铁技术
4、先进压水堆核电管、百万千瓦火电锅炉管、耐蚀耐压耐温 油井管、耐腐蚀航空管、高耐腐蚀化工管生产
5、高性能、高质量及升级换代钢材产品技术开发与应用。包 括 600 兆帕级及以上高强度汽车板、油气输送高性能管线钢、高 强度船舶用宽厚板、海洋工程用钢、420 兆帕级及以上建筑和桥梁 等结构用中厚板、高速重载铁路用钢、低铁损高磁感硅钢、耐腐 蚀耐磨损钢材、节约合金资源不锈钢(现代铁素体不锈钢、双相 不锈钢、含氮不锈钢)、高性能基础件(高性能齿轮、12.9 级及以 上螺栓、高强度弹簧、长寿命轴承等)用特殊钢棒线材、高品质 特钢锻轧材(工模具钢、不锈钢、机械用钢等)等
6、在线热处理、在线性能控制、在线强制冷却的新一代热机 械控制加工(TMCP)工艺技术应用
7、直径 600 毫米及以上超高功率电极、高炉用微孔和超微孔 碳砖、特种石墨(高强、高密、高纯、高模量)、石墨(质)化阴 极、内串石墨化炉开发与生产
8、焦炉、高炉、热风炉用长寿节能环保耐火材料生产工艺; 精炼钢用低碳、无碳耐火材料和高效连铸用功能环保性耐火材料 生产工艺
9、生产过程在线质量检测技术应用
10、利用钢铁生产设备处理社会废弃物
11、烧结烟气脱硫、脱硝、脱二恶英等多功能干法脱除,以 及副产物资源化、再利用化技术
12、难选贫矿、(共)伴生矿综合利用先进工艺技术
13、冶金固体废弃物(含冶金矿山废石、尾矿,钢铁厂产生 的各类尘、泥、渣、铁皮等)综合利用先进工艺技术14、利用低品位锰矿冶炼铁合金的新工艺技术,以及高效利 用红土镍矿炼精制镍铁的回转窑-矿热炉(RKEF)工艺技术
15、冶金废液(含废水、废酸、废油等)循环利用工艺技术 与设备
16、新一代钢铁可循环流程(在做好钢铁产业内部循环的基础 上,发展钢铁与电力、化工、装备制造等相关产业间的横向、纵 向物流和能流的循环流程)工艺技术开发与应用
17、高炉、转炉煤气干法除尘
九、有色金属
1、有色金属现有矿山接替资源勘探开发,紧缺资源的深部及 难采矿床开采
2、高效、低耗、低污染、新型冶炼技术开发
3、高效、节能、低污染、规模化再生资源回收与综合利用。
(1)废杂有色金属回收
(2)有价元素的综合利用
(3)赤泥及其 它冶炼废渣综合利用
(4)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
4、信息、新能源有色金属新材料生产。
(1)信息:直径 200mm 以上的硅单晶及抛光片、直径 125mm 以上直拉或直径 50mm 以上水 平生长化合物半导体材料、铝铜硅钨钼等大规格高纯靶材、超大 规模集成电路铜镍硅和铜铬锆引线框架材料、电子焊料等。
(2)新能源:核级海绵锆及锆材、高容量长寿命二次电池电极材料
5、交通运输、高端制造及其他领域有色金属新材料生产。
(1) 交通运输:抗压强度不低于 500MPa、导电率不低于 80%IACS 的铜 合金精密带材和超长线材制品等高强高导铜合金、交通运输工具 主承力结构用的新型高强、高韧、耐蚀铝合金材料及大尺寸制品 (航空用铝合金抗压强度不低于 650MPa,高速列车用铝合金抗压
(2)高端制造及其他领域:高性能纳米硬质
合金刀具和大晶粒硬质合金盾构刀具及深加工产品、稀土及贵金 属催化剂材料、低模量钛合金材及记忆合金等生物医用材料、耐 蚀热交换器用铜合金及钛合金材料、高性能稀土磁性材料和储氢 材料及高端应用
十、黄金
1、黄金深部(1000 米以下)探矿与开采 2、从尾矿及废石中回收黄金
十一、石化化工
   1、含硫含酸重质、劣质原油炼制技术,高标准油品生产技术 开发与应用
   2、硫、钾、硼、锂等短缺化工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综合利用, 中低品位磷矿采选与利用,磷矿伴生资源综合利用 3、零极距、氧阴极等离子膜烧碱电解槽节能技术、废盐酸制 氯气等综合利用技术、铬盐清洁生产新工艺的开发和应用,气动 流化塔生产高锰酸钾,全热能回收热法磷酸生产,大型脱氟磷酸钙生产装置
   4、20 万吨/年及以上合成气制乙二醇、10 万吨/年及以上离 子交换法双酚 A、15 万吨/年及以上直接氧化法环氧丙烷、20 万吨 /年及以上共氧化法环氧丙烷、5 万吨/年及以上丁二烯法己二腈生 产装置,万吨级脂肪族异氰酸酯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
   5、优质钾肥及各种专用肥、缓控释肥的生产,氮肥企业节能 减排和原料结构调整,磷石膏综合利用技术开发与应用,10 万吨/ 年及以上湿法磷酸净化生产装置
   6、高效、安全、环境友好的农药新品种、新剂型(水基化剂 型等)、专用中间体、助剂(水基化助剂等)的开发与生产,甲叉法 乙草胺、水相法毒死蜱工艺、草甘膦回收氯甲烷工艺、定向合成 法手性和立体结构农药生产、乙基氯化物合成技术等清洁生产工 艺的开发和应用,生物农药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与生产
   7、水性木器、工业、船舶涂料,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 化、功能性外墙外保温涂料等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型涂料生产; 单线产能 3 万吨/年及以上、并以二氧化钛含量不小于 90%的富钛 料(人造金红石、天然金红石、高钛渣)为原料的氯化法钛白粉 生产
   8、高固着率、高色牢度、高提升性、高匀染性、高重现性、 低沾污性以及低盐、低温、小浴比染色用和湿短蒸轧染用的活性 染料,高超细旦聚酯纤维染色性、高洗涤牢度、高染着率、高光牢 度和低沾污性(尼龙、氨纶)、小浴比染色用的分散染料,用于聚酰胺纤维、羊毛和皮革染色的不含金属的弱酸性染料,高耐晒牢 度、高耐气候牢度有机颜料的开发与生产
   9、染料及染料中间体清洁生产、本质安全的新技术(包括催 化、三氧化硫磺化、连续硝化、绝热硝化、定向氯化、组合增效、 溶剂反应、循环利用等技术,以及取代光气等剧毒原料的适用技 术,膜过滤和原浆干燥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10、乙烯-乙烯醇树脂(EVOH)、聚偏氯乙烯等高性能阻隔树 脂,聚异丁烯(PI)、聚乙烯辛烯(POE)等特种聚烯烃开发与生 产
   11、6 万吨/年及以上非光气法聚碳酸酯生产装置,液晶聚合 物(LCP)等工程塑料生产以及共混改性、合金化技术开发和应用, 吸水性树脂、导电性树脂和可降解聚合物的开发与生产,尼龙 11、 尼龙 1414、尼龙 46、长碳链尼龙、耐高温尼龙等新型聚酰胺开发 与生产
   12、3 万吨/年及以上丁基橡胶、乙丙橡胶、异戊橡胶,溶聚 丁苯橡胶、稀土系顺丁橡胶、丙烯酸酯橡胶及低多芳含量填充油 丁苯橡胶等生产装置,合成橡胶化学改性技术开发与应用
   13、聚丙烯热塑性弹性体(PTPE)、热塑性聚酯弹性体(TPEE)、 苯乙烯-异戊二烯-苯乙烯热塑性嵌段共聚物(SIS)、热塑性聚氨 酯弹性体等热塑性弹性体材料开发与生产
   14、改性型、水基型胶粘剂和新型热熔胶,环保型吸水剂、 水处理剂,分子筛固汞、无汞等新型高效、环保催化剂和助剂,安全型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纳米材料,功能性膜材料,超 净高纯试剂、光刻胶、电子气、高性能液晶材料等新型精细化学 品的开发与生产
   15、苯基氯硅烷、乙烯基氯硅烷等新型有机硅单体,苯基硅 油、氨基硅油、聚醚改性型硅油等,苯基硅橡胶、苯撑硅橡胶等 高性能橡胶及杂化材料,甲基苯基硅树脂等高性能树脂,三乙氧 基硅烷等系列高效偶联剂
   16、全氟烯醚等特种含氟单体,聚全氟乙丙烯、聚偏氟乙烯、 聚三氟氯乙烯、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等高品质氟树脂,氟醚橡胶、 氟硅橡胶、四丙氟橡胶、高含氟量 246 氟橡胶等高性能氟橡胶, 含氟润滑油脂,消耗臭氧潜能值(ODP)为零、全球变暖潜能值(GWP) 低的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替代品,全氟辛基磺酰化合物(PFOS) 和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含氟精细化学品和高品质含氟无机盐
   17、高性能子午线轮胎(包括无内胎载重子午胎,低断面和 扁平化(低于 55 系列)、大轮辋高性能轿车子午胎(15 吋以上), 航空轮胎及农用子午胎)及配套专用材料、设备生产,新型天然 橡胶开发与应用
   18、生物高分子材料、填料、试剂、芯片、干扰素、传感器、 纤维素酶、碱性蛋白酶、诊断用酶等酶制剂、纤维素生化产品开 发与生产
19、四氯化碳、四氯化硅、一甲基氯硅烷、三甲级氯硅烷等副产物综合利用,二氧化碳的捕获与应用
十二、建材
   1、利用现有 2000 吨/日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窑炉处置工业废 弃物、城市污泥和生活垃圾,纯低温余热发电;粉磨系统等节能 改造
   2、电子工业用超薄(1.3mm 以下)、太阳能产业用超白(折合 5mm 厚度可见光透射率>90%)、在线镀膜玻璃和低辐射等特殊浮法 玻璃生产线;现有浮法生产线采用纯氧燃烧技术、低温余热发电 技术;玻璃熔窑用高档耐火材料;玻璃深加工工艺装备技术开发 与应用
   3、新型墙体和屋面材料、绝热隔音材料、建筑防水和密封等 材料的开发与生产
   4、150 万平方米/年及以上、厚度小于 6 毫米的陶瓷板生产线 和工艺装备技术开发与应用
   5、一次冲洗用水量 6 升及以下的坐便器、蹲便器、节水型小 便器及节水控制设备开发与生产
   6、5 万吨/年及以上无碱玻璃纤维池窑拉丝技术和高性能玻璃 纤维及制品技术开发与生产
   7、使用合成矿物纤维、芳纶纤维等作为增强材料的无石棉摩 擦、密封材料新工艺、新产品开发与生产
   8、信息、新能源、国防、航天航空等领域用高品质人工晶体 材料、制品和器件生产装备技术开发;高纯石英原料、石英玻璃材料及其制品制造技术开发与生产;航天航空等领域所需的特种 玻璃制造技术开发与生产
   9、高新技术领域需求的高纯、超细、改性等精细加工的高岭 土、石墨、硅藻土等非金属矿深加工材料生产及其技术装备开发 与制造
   10、30 万平方米/年以上超薄复合石材生产;机械化石材矿山 开采;矿石碎料和板材边角料综合利用生产及工艺装备开发
11、废矿石、尾矿和建筑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12、农用田间建设材料技术开发与生产
   13、利用工业副产石膏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及技术装备开发与 制造
14、应急安置房屋开发与生产
十三、医药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开发和生产,天然药物开发和生 产,新型计划生育药物(包括第三代孕激素的避孕药)开发和生产, 满足我国重大、多发性疾病防治需求的通用名药物首次开发和生 产,药物新剂型、新辅料的开发和生产,药物生产过程中的膜分 离、超临界萃取、新型结晶、手性合成、酶促合成、生物转化、 自控等技术开发与应用,原料药生产节能降耗减排技术、新型药 物制剂技术开发与应用
   2、现代生物技术药物、重大传染病防治疫苗和药物、新型诊 断试剂的开发和生产,大规模细胞培养和纯化技术、大规模药用多肽和核酸合成、发酵、纯化技术开发和应用,采用现代生物技 术改造传统生产工艺
   3、新型药用包装材料及其技术开发和生产(一级耐水药用玻 璃,可降解材料,具有避光、高阻隔性、高透过性的功能性材料, 新型给药方式的包装;药包材无苯油墨印刷工艺等)
   4、濒危稀缺药用动植物人工繁育技术及代用品开发和生产, 先进农业技术在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中的应用,中药有效成 份的提取、纯化、质量控制新技术开发和应用,中药现代剂型的 工艺技术、生产过程控制技术和装备的开发与应用,中药饮片创 新技术开发和应用,中成药二次开发和生产
5、民族药物开发和生产
   6、新型医用诊断医疗仪器设备、微创外科和介入治疗装备及 器械、医疗急救及移动式医疗装备、康复工程技术装置、家用医 疗器械、新型计划生育器具(第三代宫内节育器)、新型医用材料、 人工器官及关键元器件的开发和生产,数字化医学影像产品及医 疗信息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7、实验动物标准化养殖及动物实验服务
8、基本药物质量和生产技术水平提升及降低成本
十四、机械
   1、三轴以上联动的高速、精密数控机床及配套数控系统、伺 服电机及驱动装置、功能部件、刀具、量具、量仪及高档磨具磨 料
   2、大型发电机组、大型石油化工装置、大型冶金成套设备等 重大技术装备用分散型控制系统(DCS),现场总线控制系统(FCS), 新能源发电控制系统
3、输入输出点数 512 个以上的可编程控制系统(PLC)
   4、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工业自动检测仪表与传感器,原 位在线成份分析仪器,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低功耗智能传感器, 电磁兼容检测设备,智能电网用智能电表(具有发送和接收信号、 自诊断、数据处理功能),光纤传感器
   5、用于辐射、有毒、可燃、易爆、重金属、二恶英等检测分 析的仪器仪表,水质、烟气、空气检测仪器,药品检验用质量数 大于 1000 原子质量单位(amu)的质谱仪,色质联用仪以及相关 的自动取样系统和样品处理系统
   6、科学研究用测量精度达到微米以上的多维几何尺寸测量仪 器,自动化、智能化、多功能材料力学性能测试仪器,工业 CT、 三维超声波探伤仪等无损检测设备,用于纳米观察测量的分辨率 高于 3.0 纳米的电子显微镜
   7、城市智能视觉监控、视频分析、视频辅助刑事侦察技术设

   8、矿井灾害(瓦斯、煤尘、矿井水、火、围岩等)监测仪器 仪表和系统
   9、综合气象观测仪器装备(地面、高空、海洋气象观测仪器 装备及耗材,专业气象观测、大气成分观测仪器装备及耗材,气象雷达等)、移动应急气象观测系统、移动应急气象指挥系统、气 象计量检定设备、气象维修维护设备、气象观测仪器装备运行监 控系统
10、水文数据采集仪器及设备、水文仪器计量检定设备
11、地震、地质灾害观测仪器仪表
12、海洋观测、探测、监测技术系统及仪器设备
   13、数字多功能一体化办公设备(复印、打印、传真、扫描)、 数字照相机、数字电影放映机等现代文化办公设备
14、时速 200 公里以上动车组轴承,轴重大于 30 吨重载铁路 货车轴承,使用寿命 200 万公里以上的新型城市轨道交通轴承, 使用寿命 25 万公里以上汽车轮毂轴承单元,耐高温(400℃以上) 汽车涡轮、机械增压器轴承,P4、P2 级数控机床轴承,2 兆瓦(MW) 及以上风电机组用各类精密轴承,使用寿命大于 5000 小时盾构机 等大型施工机械轴承,P5 级、P4 级高速精密冶金轧机轴承,飞机 及发动机轴承,医疗 CT 机轴承,以及上述轴承零件
15、单机容量 80 万千瓦及以上混流式水力发电设备(水轮机、 发电机及调速器、励磁等附属设备),单机容量 35 万千瓦及以上 抽水蓄能、5 万千瓦及以上贯流式和 10 万千瓦及以上冲击式水力 发电设备及其关键配套辅机
   16、60 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超超临界火电机组用发电机保 护断路器、泵、阀等关键配套辅机、部件
   17、60 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参数循环流化床锅炉
18、燃气轮机高温部件及控制系统
   19、60 万千瓦及以上发电设备用转子(锻造、焊接)、转轮、 叶片、泵、阀、主轴护套等关键铸锻件
20、耐高低温、耐腐蚀、耐磨损精密铸锻件
   21、500 千伏(kV)及以上超高压、特高压交直流输电设备及 关键部件:变压器(出线装置、套管、调压开关),开关设备(灭 弧装置、液压操作机构、大型盆式绝缘子),高强度支柱绝缘子和 空心绝缘子,悬式复合绝缘子,绝缘成型件,特高压避雷器、直 流避雷器,电控、光控晶闸管,换流阀(平波电抗器、水冷设备), 控制和保护设备,直流场成套设备等
   22、高压真空元件及开关设备,智能化中压开关元件及成套 设备,使用环保型中压气体的绝缘开关柜,智能型(可通信)低 压电器,非晶合金、卷铁芯等节能配电变压器
   23、二代改进型、三代核电设备及关键部件;2.5 兆瓦以上风 电设备整机及 2.0 兆瓦以上风电设备控制系统、变流器等关键零 部件;各类晶体硅和薄膜太阳能光伏电池生产设备;海洋能(潮 汐、海浪、洋流)发电设备
   24、直接利用高炉铁液生产铸铁件的短流程熔化工艺与装备; 粘土砂静压造型主机;外热送风水冷长炉龄大吨位(15 吨/小时以 上)冲天炉;大型压铸机(合模力 3500 吨以上);差压铸造机; 自动浇注机;铸造专用机器人的制造与应用
25、树脂砂、铸造粘土砂等干(热)法再生回用技术应用
   26、高速精密压力机(180~2500 千牛,2000~750 次/分钟)、 黑色金属液压挤压机(150 毫米/秒以上)、轻合金液压挤压机(10 毫米/秒以下)、高速精密剪切机(2000 千牛以上,70~80 次/分, 断面斜度 1.5O以下)、内高压成形机(10000 千牛以上)、大型折弯 机(60000 千牛以上)、数字化钣金加工中心(柔性制造中心/柔性 制造系统)、高速强力旋压机(径向旋压力/每轮:1000 千牛,轴 向旋压力/每轮:800 千牛,主轴转矩:240 千牛? 米,主轴最高 转速:95 转/分钟)、数控多工位冲压机、大公称压力冷/温锻压力 机(有效公称力行程 25 毫米以上,公称力 10000 千牛以上)、4 工位以上自动温/热锻造压力机(公称力 16000 千牛以上)
   27、乙烯裂解三机,40 万吨级(聚丙烯等)挤压造粒机组, 50 万吨级合成气、氨、氧压缩机等关键设备
   28、大型风力发电密封件(使用寿命 7 年以上,工作温度-45 ℃~100℃);核电站主泵机械密封(适用压力≥17 兆帕,工作温 度 26.7℃~73.9℃);盾构机主轴承密封(使用寿命 5000 小时); 轿车动力总成系统以及传动系统旋转密封;石油钻井、测井设备 密封(适用压力≥105 兆帕);液压支架密封件;高 PV 值旋转动密 封件;超大直径(≥2 米)机械密封;航天用密封件(工作温度-54 ℃~275℃,线速度≥150 米/秒);高压液压元件密封件(适用压 力≥31.5 兆帕);高精密液压铸件(流道尺寸精度≤0.25 毫米, 疲劳性能测试≥200 万次)
   29、高性能无石棉密封材料(耐热温度 500℃,抗拉强度≥20兆帕);高性能碳石墨密封材料(耐热温度 350℃,抗压强度≥270 兆帕);高性能无压烧结碳化硅材料(弯曲强度≥200 兆帕,热导 率≥130 瓦/米? 开尔文(w/m? K))
   30、智能焊接设备,激光焊接和切割、电子束焊接等高能束 流焊割设备,搅拌摩擦、复合热源等焊接设备,数字化、大容量 逆变焊接电源
   31、大型(下底板半周长度冲压模>2500 毫米,下底板半周长 度型腔模>1400 毫米)、精密(冲压模精度≤0.02 毫米,型腔模精 度≤0.05 毫米)模具
   32、大型(装炉量 1 吨以上)多功能可控气氛热处理设备、 程控化学热处理设备、程控多功能真空热处理设备及装炉量 500 公斤以上真空热处理设备、全纤维炉衬热处理加热炉
   33、高强度(12.9 级以上)、异形及钛合金紧固件,航空、航 天、发动机等用弹簧,微型精密传动联结件(离合器),大型轧机 联结轴;新型粉末冶金零件:高密度(≥7.0 克/立方厘米)、高精 度、形状复杂结构件;高速列车、飞机摩擦装置;含油轴承;动 车组用齿轮变速箱,船用可变桨齿轮传动系统、2.0 兆瓦以上风电 用变速箱、冶金矿山机械用变速箱;汽车动力总成、工程机械、 大型农机用链条
34、海水淡化设备
35、机器人及工业机器人成套系统
36、500 万吨/年及以上矿井、薄煤层综合采掘设备,1000 万吨级/年及以上大型露天矿关键装备
   37、直径 1200 毫米及以上的天然气输气管线配套压缩机、燃 气轮机、阀门等关键设备;单线 260 万吨/年及以上天然气液化配 套的压缩机及驱动机械、低温设备等;大型输油管线配套的 3000 立方米/小时及以上的输油泵等关键设备
   38、单张纸多色胶印机(幅宽≥750 毫米,印刷速度:单面多 色≥16000 张/小时,双面多色≥13000 张/小时);商业卷筒纸胶 印机(幅宽≥787 毫米,印刷速度≥7 米/秒,套印精度≤0.1 毫米); 报纸卷筒纸胶印机(印刷速度:单纸路单幅机≥75000 张/小时, 双纸路双幅机≥150000 张/小时,套印精度≤0.1 毫米);多色宽 幅柔性版印刷机(印刷宽度≥1300 毫米,印刷速度≥350 米/分); 机组式柔性版印刷机(印刷速度≥150 米/分);环保多色卷筒料凹 版印刷机(印刷速度≥300 米/分,套印精度≤0.1 毫米);喷墨数 字印刷机(出版用:印刷速度≥150 米/分,分辨率≥600 dpi;包 装用:印刷速度≥30 米/分,分辨率≥1000 dpi;可变数据用:印 刷速度≥100 米/分,分辨率≥300 dpi);CTP 直接制版机(成像 速度≥15 张/小时,版材幅宽≥750 毫米,重复精度 0.025 毫米, 分辨率 3000 dpi);无轴数控平压平烫印机(烫印速度≥10000 张 /小时,加工精度 0.05 毫米)
   39、100 马力以上、配备有动力换挡变速箱或全同步器换档变 速箱、总线控制系统、安全驾驶室、动力输出轴有2个以上转速、 液压输出点不少于3组的两轮或四轮驱动的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
   40、100 马力以上拖拉机配套农机具:保护性耕作所需要的深 松机、联合整地机和整地播种联合作业机等,常规农业作业所需 要的单体幅宽≥40 厘米的铧式犁、圆盘耙、谷物条播机、中耕作 物精密播种机、中耕机、免耕播种机、大型喷雾(喷粉)机等
   41、100 马力以上拖拉机关键零部件:动力换挡变速箱,轮式 拖拉机用带差速锁的前驱动桥,离合器,液压泵、液压油缸、各 种阀及液压输出阀等封闭式液压系统,闭心变量、负载传感的电 控液压提升器,电控系统,轮辋及辐板,液压转向机构等
   42、农作物移栽机械:乘坐式盘土机动高速水稻插秧机(每 分钟插次 350 次以上,每穴 3~5 株,适应行距 20~30 厘米,株 距可调,适应株距 12~22 厘米);盘土式机动水稻摆秧机(乘坐 式或手扶式,适应行距为 20~30 厘米,株距可调,适应株距为 12~ 22 厘米)等
   43、配套动力 50 马力以上的棉田中耕型拖拉机、果园用高地 隙拖拉机(最低离地高度 40 厘米以上)
   44、牧草收获机械:自走式牧草收割机、指盘式牧草搂草机、 牧草捡拾压捆机等
   45、农业收获机械:自走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喂入量 6 千克 /秒以上);自走式半喂入水稻联合收割机(4行以上,配套发动 机44 千瓦以上);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3~6 行,摘穗型,带 有剥皮装置,以及茎秆粉碎还田装置或茎秆切碎收集装置);自走式大麦、草苜蓿、玉米、高粱等青贮饲料收获机(配套动力 147 千瓦以上,茎干切碎长度 10~60 毫米,带有去石去铁安全装置); 棉花采摘机(3 行以上,自走式或拖拉机背负式,摘花装置为机械 式或气力式,适应棉株高度 35~160 厘米,装有籽棉集装箱和自 动卸棉装置);马铃薯收获机(自走式或拖拉机牵引式,2 行以上, 行距可调,带有去土装置和收集装置,最大挖掘深度 35 厘米); 甘蔗收获机(自走式或拖拉机背负式,配套功率 58 千瓦以上,宿 根破碎率≤18%,损失率≤7%);残膜回收与茎杆粉碎联合作业机
   46、节水灌溉设备:各种大中型喷灌机、各种类型微滴灌设 备等;抗洪排涝设备(排水量 1500 立方米/小时以上,扬程 5~20 米,功率 1500 千瓦以上,效率 60%以上,可移动)
   47、沼气发生设备:沼气发酵及储气一体化(储气容积 300~ 2000 立方米系列产品)、沼液抽渣设备(抽吸量 1 立方米/分钟以 上)等
   48、大型施工机械:30 吨以上液压挖掘机、6 米及以上全断 面掘进机、320 马力及以上履带推土机、6 吨及以上装载机、600 吨及以上架桥设备(含架桥机、运梁车、提梁机)、400 吨及以上 履带起重机、100 吨及以上全地面起重机、钻孔 100 毫米以上凿岩 台车、400 千瓦及以上砼冷热再生设备、1 米宽及以上铣刨机;关 键零部件:动力换挡变速箱、湿式驱动桥、回转支承、液力变矩 器、为电动叉车配套的电机、电控、压力 25 兆帕以上液压马达、 泵、控制阀
49、自动化物流系统装备、信息系统
   50、非道路移动机械用高可靠性、低排放、低能耗的内燃机: 寿命指标(重型 8000~12000 小时,中型 5000~7000 小时,轻型 3000~4000 小时)、排放指标(符合欧ⅢA、欧ⅢB 排放指标要求); 影响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内燃机动力性、经济性、环保性的燃油系 统、增压系统、排气后处理系统(均包括电子控制系统)
   51、制冷空调设备及关键零部件:热泵、复合热源(空气源 与太阳能)热泵热水机、二级能效及以上制冷空调压缩机、微通 道和降膜换热技术与设备、电子膨胀阀和两相流喷射器;使用环 保制冷剂(ODP 为 0、GWP 值较低)的制冷空调压缩机
   52、12000 米及以上深井钻机、极地钻机、高位移性深井沙漠 钻机、沼泽难进入区域用钻机、海洋钻机、车装钻机、特种钻井 工艺用钻机等钻机成套设备
53、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备
   54、大型高效二板注塑机(合模力 1000 吨以上)、全电动塑 料注射成型机(注射量 1000 克以下)、节能型塑料橡胶注射成型 机(能耗 0.4 千瓦时/千克以下)、高速节能塑料挤出机组(生产 能力:30~3000 公斤/小时,能耗 0.35 千瓦时/千克以下)、微孔 发泡塑料注射成型机(合模力:60~1000 吨,注射量:30~5000 克,能耗 0.4 千瓦时/千克以下)、大型双螺杆挤出造粒机组(生 产能力:30~60 万吨/年)、大型对位芳纶反应挤出机组(生产能 力 1.4 万吨/年以上)、碳纤维预浸胶机组(生产能力 60 万米/年以上;幅宽 1.2 米以上)
55、涂装用纳米过滤和反向渗透纯水装备
   56、安全饮水设备:组合式一体化净水器(处理量 100~2500 吨/小时)
   57、大气污染治理装备:300 兆瓦以上燃煤电站烟气 SCR 脱硝 技术装备(脱氮效率 90%以上,催化剂使用寿命 16000 小时以上); 钢铁烧结烟气循环流化床干法脱硫除尘成套装备(钙硫比:1.2~
1.3);1000 兆瓦超超临界机组配套电除尘技术装备;电袋复合除 尘技术装备(烟尘排放浓度<30 毫克/立方米);1000 兆瓦超超临 界以上机组脱硫氧化多级离心鼓风机(风量≥450 立方米/分钟、 升压≥14000 毫米水柱);等离子体废气净化机(废气去除率>95%)
   58、污水防治技术设备:20 万吨/日城市污水处理成套装备(除 磷脱氮);污泥干燥焚烧技术装备(减渣量 90%以上);浸没式膜生 物反应器(COD 去除率 90%以上);陶瓷真空过滤机(真空度:0.09~
0.098 兆帕,孔隙:0.2 微米~20 微米);中小城镇一体化污水处理 成套技术装备;超生耦合法和生物膜法处理高浓度有机废水技术 装备
   59、固体废物防治技术设备:生活垃圾清洁焚烧技术装备(助 燃煤量 20%以下);厨余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技术装备(利用率 95% 以上);垃圾填埋渗滤液和臭气处理技术装备(处理量 50 吨/天以 上);生活垃圾自动化分选技术装备(分选率 80%以上);建筑垃 圾处理和再利用工艺技术装备(处理量 100 吨/小时以上);工业危险废弃物处置处理技术装备(处理率 90%以上);油田钻井废弃 物处理处置技术与成套装备(减容 50%以上,处理率 70%以上); 医疗废物清洁焚烧、高温蒸煮无害化处理技术装备(处理量 150 千克/小时以上,燃烧效率 70%以上)
60、土壤修复技术装备
十五、城市轨道交通装备
1、城市轨道交通减震、降噪技术应用
2、自动售检票系统(AFC),车门、站台屏蔽门、车钩系统
3、城市轨道交通火灾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
4、数字轨道电路及以无线通信为基础的信号系统[含自动列 车监控系统(ATS)、列车自动保护装置(ATP)、自动列车运行装 置(ATO)]
5、直流高速开关、真空断路器(GIS)供电系统成套设备关 键部件
6、轨道车辆交流牵引传动系统、制动系统及核心元器件(含 IGCT、IGBT 元器件)
7、城轨列车网络控制系统及运行控制系统
8、车体、转向架、齿轮箱及车内装饰材料轻量化应用 9、城轨列车再生制动吸收装置
十六、汽车
   1、汽车关键零部件:汽油机增压器、电涡流缓速器、轮胎气 压监测系统(TPMS)、随动前照灯系统、LED 前照灯、数字化仪表、电控系统执行机构用电磁阀、低地板大型客车专用车桥、空气悬 架、吸能式转向系统、大中型客车变频空调、高强度钢车轮、载 重车后盘式制动器
2、双离合器变速器(DCT)、电控机械变速器(AMT)
   3、轻量化材料应用:高强度钢、铝镁合金、复合塑料、粉末 冶金、高强度复合纤维等;先进成形技术应用:激光拼焊板的扩 大应用、内高压成形、超高强度钢板热成形、柔性滚压成形等; 环保材料应用:水性涂料、无铅焊料等
   4、高效柴油发动机(3L 以下升功率≥50 kW/L,3L 以上升功 率≥40 kW/L);后处理系统(包括颗粒捕捉器、氧化型催化器、 还原型催化器);电控直列式喷油泵、电控高压共轨喷射系统、电 控高压单体泵以及喷油器、喷油嘴
   5、高效汽油发动机(自然吸气汽油机升功率≥60kW/L,涡轮 增压汽油机升功率≥70kW/L)
   6、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能量型动力电池组(能量密度≥ 110Wh/kg ,循环寿命 ≥ 2000 次 ) ,电池正极材料 (比容量 ≥ 150mAh/g,循环寿命 2000 次不低于初始放电容量的 80%),电池 隔膜(厚度 15~40μm,孔隙率 40%~60%);电池管理系统,电机 管理系统,电动汽车电控集成;电动汽车驱动电机(峰值功率密 度≥2.5kW/kg,高效区:65%工作区效率≥80%),车用 DC/DC(输 入电压 100V~400V),大功率电子器件(IGBT,电压等级≥600V, 电流≥300A);插电式混合动力机电耦合驱动系统
7、车载充电机、非车载充电设备
8、电动空调、电制动、电动转向;怠速起停系统
   9、汽车电子控制系统:发动机控制系统(ECU)、变速箱控制 系统(TCU)、制动防抱死系统(ABS)、牵引力控制(ASR)、电子 稳定控制(ESP)、网络总线控制、车载故障诊断仪(OBD)、电控 智能悬架、电子驻车系统、自动避撞系统、电子油门等
10、汽车产品开发、试验、检测设备及设施建设
十七、船舶
   1、散货船、油船、集装箱船适应绿色、环保、安全要求的优 化升级,以及满足国际造船新规范、新标准的船型开发建造
2、10 万立方米以上液化天然气船、1.5 万立方米以上液化石 油气船、万箱以上集装箱船、5000 车位及以上汽车运输船、豪华 客滚船、IMO Ⅱ型以上化学品船、豪华邮轮等高技术、高附加值 船舶
   3、大型远洋捕捞加工渔船、1 万立方米以上耙吸式挖泥船、 火车渡轮、科学考察船、破冰船、海洋调查船、海洋监管船等特 种船舶及其专用设备
   4、小水线面双体船、水翼船、地效应船、气垫船、穿浪船等 高性能船舶
   5、120 米及以上水深自升式钻井平台、1500 米及以上深钻井 船、1500 米及以上水深半潜式钻井平台等主流海洋移动钻井平台 (船舶);15 万吨及以上浮式生产储卸装置(FPSO)、1500 米水深半潜式生产平台、立柱式生产平台(SPAR)、张力腿平台(TLP)、 LNG-FPSO、边际油田型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等浮式生产系统;万马 力水级深水三用工作船、1500 米水深大型起重铺管船、1500 米水 深工程勘察船、高性能物探船、5 万吨及以上半潜运输船、海上风 车安装船等海洋工程作业船和辅助船
   6、动力定位系统、FPSO 单点系泊系统、大型海洋平台电站集 成系统、主动力及传动系统、钻井平台升降系统、采油系统等通 用和专用海洋工程配套设备
7、豪华游艇开发制造及配套产业
   8、智能环保型船用中低速柴油机及其关键零部件、大型甲板 机械、船用锅炉、油水分离机、海水淡化装置、压载水处理系统、 船舶使用岸电技术及设备、液化天然气船用双燃料发动机、吊舱 推进器、大型高效喷水推进装置、大功率中高压发电机、船舶通 讯导航及自动化系统等关键船用配套设备
9、水下潜器、机器人及探测观测设备
   10、精度管理控制、数字化造船、单元组装、预舾装和模块 化、先进涂装、高效焊接技术应用
11、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海洋工程装备的修理与改装
十八、航空航天
1、干线、支线、通用飞机及零部件开发制造
2、航空发动机开发制造
3、机载设备、任务设备、空管设备和地面保障设备系统开发制造
4、直升机总体、旋翼系统、传动系统开发制造
5、航空航天用新型材料开发生产
6、航空航天用燃气轮机制造
7、卫星、运载火箭及零部件制造
8、航空、航天技术应用及系统软硬件产品、终端产品开发生产
9、航空器地面模拟训练系统开发制造
10、航空器地面维修、维护、检测设备开发制造
11、卫星地面和应用系统建设及设备制造
12、航空器专用应急救援装备开发与应用
13、航空器、设备及零件维修
14、先进卫星载荷研制及生产
十九、轻工
1、单条化学木浆 30 万吨/年及以上、化学机械木浆 10 万吨/ 年及以上、化学竹浆 10 万吨/年及以上的林纸一体化生产线及相 应配套的纸及纸板生产线(新闻纸、铜版纸除外)建设;采用清 洁生产工艺、以非木纤维为原料、单条 10 万吨/年及以上的纸浆 生产线建设
2、先进制浆、造纸设备开发与制造
3、无元素氯(ECF)和全无氯(TCF)化学纸浆漂白工艺开发 及应用
4、非金属制品精密模具设计、制造
5、生物可降解塑料及其系列产品开发、生产与应用
6、农用塑料节水器材和长寿命(三年及以上)功能性农用薄 膜的开发、生产
7、新型塑料建材(高气密性节能塑料窗、大口径排水排污管 道、抗冲击改性聚氯乙烯管、地源热泵系统用聚乙烯管、非开挖 用塑料管材、复合塑料管材、塑料检查井);防渗土工膜;塑木复 合材料和分子量≥200 万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管材及板材生产
8、动态塑化和塑料拉伸流变塑化的技术应用及装备制造;应 用电磁感应加热和伺服驱动系统的塑料加工装备 9、应用于工业、医学、电子、航空航天等领域的特种陶瓷生 产及技术、装备开发;陶瓷清洁生产及综合利用技术开发
10、高效节能缝制机械(采用嵌入式数字控制、无油或微油 润滑等先进技术)及关键零部件开发制造
11、用于制笔、钟表等行业的多工位组合机床研发与制造
12、高新、数字印刷技术及高清晰度制版系统开发与应用
13、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制造
14、真空镀铝、喷镀氧化硅、聚乙烯醇(PVA)涂布型薄膜、 功能性聚酯(PET)薄膜、定向聚苯乙烯(OPS)薄膜及纸塑基多 层共挤或复合等新型包装材料
15、二色及二色以上金属板印刷、配套光固化(UV)、薄板覆 膜和高速食品饮料罐加工及配套设备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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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单位和个人从事文化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或审核合格,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删去第十三条第三款。
二、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附: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1995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文化市场管理是指:
(一)出版物经营活动的管理;
(二)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的管理;
(三)营业性文艺演出的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的管理,从其规定。
第三条 文化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有益于社会进步,有益于公民文化素质的提高。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鼓励和支持健康有益的文化经营活动,抵制低级庸俗的文化经营活动,取缔反动、淫秽、色情和其他非法的文化经营活动,促进先进文化和文化产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是文化市场的行政管理部门;不设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文化市场管理职责由同级文化行政部门履行。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卫生、物价、税务、海关、交通、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文化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成立或加入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
(二)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
(三)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管理制度;
(四)按照管理范围和权限,对文化经营单位的设立、变更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审核或审批;
(五)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监督检查文化经营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和权限是:
(一)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营业性文艺演出活动、音像制品经营活动以及其他文化经营活动的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
(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出版、印刷、复制以及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的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的设立、变更的审核。
各级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审批管理权限的划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尚未规定的,由省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便利当事人、简化审核、审批程序、提高管理效率的原则作出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县级以上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文化市场稽查队伍,稽查人员持国家和省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稽查证件,依法对辖区内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检查文化经营活动,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三)受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四)对有关部门的相关行政执法活动予以协助、配合。
稽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文化经营活动单位的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应当加强对文化经营活动的管理,督促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参与文化经营活动;
(二)故意刁难、报复经营者;
(三)违法行使行政审核、审批职权;
(四)违法收费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挪用、私分收缴物品、罚没款;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三章 经营和管理规则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文化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或审核合格,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对不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地区性的出版物展销、订货等临时性的文化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报经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文化经营许可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需要改变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核准文件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出售。
终止文化经营活动,应当在停止经营活动之日起十日内向发证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证照齐全,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和批准的经营地点亮证照经营;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遵守治安管理规定,维护经营场所秩序;
(三)保障经营场所安全、卫生;
(四)明码标价;
(五)依法纳税。
第十七条 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聘请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不得设置无透明门窗的封闭式包厢;
(三)不得向未成年人开放。
第十八条 出版物的出版单位,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转让、出租、出售单位的名称以及书号、刊号、版号。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出版、印刷、复制、销售、出租、放映非法出版物。
前款所称的非法出版物,是指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或根据国家认定标准应当取缔的出版物,非法进口或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或伪造、假冒单位名称、批准文号、法定标志等的出版物以及国家明令查禁的其他出版物。
供教学、研究用的图书、音像制品等资料,必须严格管理,不得进行经营性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
第二十条 出版物的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单位必须从有合法经营权的单位进货,并保存进货凭证两年。
第二十一条 从事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不得利用文化娱乐活动及其场所、工具、设备进行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二条 对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实行总量控制。
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与中小学校的距离不得少于二百米,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开放。
禁止从事电子游戏机有奖经营活动;禁止在电子游戏机内设置含有反动、淫秽、宣扬暴力、封建迷信内容的游戏项目;禁止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
第二十三条 文化经营活动广告、海报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二十四条 合法的文化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无偿使用其经营场所和设施;有权拒绝无稽查证件人员的稽查;因行政管理部门或稽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遭受损害的,有权依法请求赔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责令改正,没收或追缴违法所得,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非法出版物等违法经营的物品,由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非法出版物等违法经营的物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包括器材和设备),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扣、封存措施。采取暂扣、封存措施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出具暂扣、封存通知书,列出清单,并及时调查处理。
暂扣、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因案情复杂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公路发【2011】6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监管,部组织制定了《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国省道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 鼓励公路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化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对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
  第七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帐,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八条 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第三章 分包的条件


  第九条 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
  第十条 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 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 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 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四) 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第十一条 承包人对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未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资格的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第十三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
  第十四条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第十五条 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行为管理


  第十六条 禁止将承包的公路工程进行转包。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十七条 禁止违法分包公路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二)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
  (三)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四)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
  (五)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六)分包合同未报发包人备案的;
  (七)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十八条 按照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互相开展信用评价,并向发包人提交信用评价结果。
  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和分包人提交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并且报送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发包人报送的承包人和分包人的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对其进行信用管理。
  第十九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的采购主体及方式。承包人授权分包人进行相关采购时,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 为确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分包人提供担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承包人也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二条 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责令改正以及罚款等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发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业。
  本办法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专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本办法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专项工程是指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分包资格中的相应工程内容。
  第二十五条 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劳务活动为主的施工活动统称为劳务合作。
  第二十六条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合作企业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管理。承包人对其所管理的劳务作业人员行为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劳务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经培训后上岗。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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