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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出版社所属印刷厂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0:53:53  浏览:90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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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出版社所属印刷厂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高等学校出版社所属印刷厂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1986年10月27日,国家教委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出版社所属印刷厂(以下简称印刷厂)的建设和管理,以适应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出版事业发展的需要,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高等学校出版社所在学校的印刷厂,一般归出版社直接领导。
第二条 印刷厂是事业单位。为了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保证产品质量,应该加强成本核算,改善经营管理。
第三条 印刷厂的主要任务是承担本校和出版社的各项印制任务,要把印制教材的任务放在首位。要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不得印刷国家禁止出版的印刷品。
第四条 印刷厂各级干部的任命或聘任,按所在学校现行的干部管理权限执行。规模较大的印刷厂,经学校批准可按正(副)处级建制。
第五条 印刷厂应逐步实行厂长负责制。要设立由厂长主持,党、团和工会负责人以及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厂务委员会,审议生产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第六条 印刷厂在学校和出版社财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实行单独核算,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实行计划管理。
第七条 印刷厂的收益,主要用于印刷厂的建设、技术改造以及职工的福利、奖金。收益较多的厂,可适当上交学校(或出版社)一部分;收益少的厂,一般不上交。
第八条 印刷厂对外经营获得的收入,其交、免税收的范围,按照财政部(84)财税字第224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印刷厂要逐步建立与其所承担的各项印刷任务相适应的印刷力量。要根据教学、出版任务的需要和教材印制工作的特点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逐步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扩大印刷生产能力,提高印刷质量,缩短印制周期。
第十条 加强印刷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业务和文化素质。要有计划地补充、培训技术干部和技术工人。要做好党、团和工会的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关心职工生活。
第十一条 学校及其出版社要加强对印刷厂的领导。要配备好领导班子。要制订好印刷厂的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并列入学校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所需投资,分别列入学校基本建设投资,教学设备费和出版社或印刷厂的生产发展基金。
第十二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出版管理、印刷物资供应等部门,对印刷厂在业务指导、技术人员培训和物资供应等方面要给予支持和帮助。印刷厂所需的设备和材料,要纳入学校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区的印刷物资供应渠道。
第十三条 各高等学校出版社所属印刷厂,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订管理细则,经所在学校批准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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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11月5日 财农字〔1996〕296号

农业部、水利部、林业部、中国气象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部支农周转金管理,规范审批程序,强化监管、约束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财预字〔1995〕465号)的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了《财政部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现随文印发你们,请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部支农周转金(以下简称“支农周转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财预字〔1995〕4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支农周转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农周转金的来源
(一)按规定每年在中央预算中安排的少量由无偿拨款改为有偿使用的资金;
(二)按规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包括逾期占用费和存款利息),扣除支付委托发放支农周转金手续费后的余额,全部转为支农周转金本金。
第三条 支农周转金的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到期收回,周转使用,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
(二)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贯彻国家发展农业,繁荣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服务。
(三)拾遗补缺,注重社会效益,兼顾经济效益,不以盈利为目的,立足于培养财源,增加财政收入。
(四)集中使用,重点投放,优先安排投资少、效益好、周转快的项目。
(五)支农周转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项目;不得用于批准项目之外的基本建设和流动资金;不准用于消费性支出项目;不准搞商业性金融活动,不准放高利贷。
(六)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严禁权钱交易,以权谋私。
第四条 支农周转金的使用范围
(一)种植业、养殖业;
(二)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三)农副产品加工和利用当地农业资源优势的乡镇企业;
(四)国有农业企业和农、林、水、气、国土等有条件的农口事业单位发展多种经营;
(五)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六)适合支农周转金支持的其它农业项目。
第五条 支农周转金的借款条件
(一)中央农口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借用支农周转金,必须设有支农周转金帐户,有专人管理支农周转金,并按规定进行记帐和核算。
(二)借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的总体需要;借款项目具有可行性,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三)借款单位必须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借款的能力;借款单位领导和财会人员责任心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借款单位对项目的实施有技术保障和经营管理能力。
(四)中央农口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能及时归还以前年度借款。
第六条 支农周转金的使用期限及占用费
(一)支农周转金的使用期限应根据项目的建设期和实现效益的时间确定,一般为1-3年。对生产周期较长,见效慢的项目,使用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5年。借款时间从我部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
(二)借用支农周转金的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缴纳资金占用费。
(三)占用费根据资金用途,使用期限,项目类别,额度大小,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情况,实行差别费率。在规定期限内,按年费率1-4%收取资金占用费,具体费率标准规定如下:1.种植业和养殖业项目2%;2.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项目1%;3.农副产品加工和利用当地农业资源优势的乡镇企业项目4%;4.国有农业企业和农、林、水、气、国土等有条件的农口事业单位发展多种经营项目3%;5.农业产业化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2%;6.适合支农周转金支持的其它农业项目4%。
(四)中央农口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转借支农周转金时一律不得再加收资金占用费。
第七条 支农周转金借款发放与回收
(一)支农周转金借款项目,中央单位由中央农口主管部门审核、筛选,立项后以正式文件向财政部申报;地方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核、筛选、立项后以正式文件向财政部申报。财政部不直接对中央农口各部门所属单位和地(市)、县发放支农周转金。
(二)财政部对中央农口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申报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借款条件,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的项目,结合资金可能,确定扶持的项目和金额,并分别向有关部门、省(区、市)填发借款通知书。有关部门或省(区、市)财政厅(局)根据借款通知书的内容及要求。及时按项目与财政部农业司签订借款合同。
(三)经财政部审定的周转金借款,委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办理拨款手续。
(四)借款到期后,由与财政部签订借款合同的中央农口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将借款本金和占用费一并归还财政部。并在还款凭证上注明“归还支农周转金(××年××号合同×项目借款本金、占用费、逾期占用费)”。同时,必须将还款凭证复印件寄财政部农业司周转金管理处备查。
第八条 支农周转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中央农口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收到财政部支农周转金借款后,要及时转借、督促落实到项目,并与借款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关系,确保借款按期回收。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项目的,必须报财政部审查同意,并将调整后的落实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二)中央农口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用款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了解周转金借款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和效益情况,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保证支农周转金安全。
(三)借款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使用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结算准确,监督措施得力。
(四)用款单位要加强对支农周转金借款项目的监督管理,责任到人,建立健全项目追踪反馈制度,保证支农周转金使用合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对用款单位有监督检查权,同时,用款单位要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监督检查。
(五)中央农口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每年应向财政部报送支农周转金使用情况,财政部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支农周转金处罚规定
(一)中央农口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在借款到期时,应及时组织资金的回收和还款。对逾期未还的支农周转金借款,除按原合同规定计算占用费外,从逾期之日起,按支农周转金借款本金每天加收1‰的逾期占用费。逾期半年未还的,财政部将停办其所在部门(地区)当年或以后年度的支农周转金借款事宜,并从当年或下年的有关财政拨款中扣回本金和占用费(含逾期占用费)。
(二)支农周转金的管理、分配和回收,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财经纪律,严禁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违者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94)财农字第25号通知印发的《关于加强中央级支农周转金管理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5月19日  证监发字[1997]245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

会证监发字[1997]244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和423 号文的

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

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

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

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

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报发行有

关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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