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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47:50  浏览:87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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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历年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过,继续有效的规章74件,废止规章2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704件,废止68件,失效9件。废止的2件规章已于2010年11月30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和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74件)

  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5日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2.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月9日工商广字〔1988〕第13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一次修订 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第二次修订 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三次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 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 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1989年1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号公布 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4号第一次修订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二次修订)

  5.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8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公布)

  6.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公布 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修订)

  7.医疗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9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公布 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第一次修订 2006年1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二次修订)

  8.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公布)

  9.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0号公布)

  10.兽药广告审查标准(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6号公布)

  11.农药广告审查标准 (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8号公布)

  12.兽药广告审查办法(1995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 1998年12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修订)

  13.农药广告审查办法(1995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 1998年12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修订)

  14.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3号公布)

  1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1995年8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4号公布)

  16.酒类广告管理办法(1995年11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9号公布 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修订)

  17.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18.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2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5号公布 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3号修订)

  19.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6号公布 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9号修订)

  20.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公布)

  2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1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22.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公布)

  23.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1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24.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25.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1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4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26.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1997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5号公布)

  27.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 (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8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28.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 (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9号公布)

  29.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8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公布)

  30.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1998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31.商标代理管理办法(1999年12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1号公布 2009年11月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6号第一次修订 2010年7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二次修订)

  3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2号公布)

  3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 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

  3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

  35.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

  36.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2002年4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

  37.商标评审规则(2002年9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 2005年9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0号修订)

  38.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

  39.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公布)

  40.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公布)

  4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号公布)

  42.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

  43.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公布)

  44.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7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

  45.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0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

  46.经纪人管理办法(2004年8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

  47.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

  48.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

  49.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办法(2004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9号公布)

  50.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

  51.企业年度检验办法(2006年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

  52.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2006年5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5号公布)

  53.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7年3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公布)

  5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

  5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9号公布)

  56.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

  57.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2008年8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公布)

  5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

  59.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3号公布)

  60.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4号公布)

  61.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2008年10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

  6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2008年11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63.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2008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

  64.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1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

  65.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9年4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公布)

  6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2009年5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

  6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2009年5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2号公布)

  68.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7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

  69.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7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

  70.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9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

  7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

  72.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2010年4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8号公布)

  73.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5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

  74.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公布)

  附件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68件)

  (一)企业登记管理部分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组织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工作的安排意见

  工商〔1990〕 154号  1990.6.6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桂工商函〔1990〕26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 351号  1990.10.27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注册登记发照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条例及施行细则的通知

  工商法字〔1992〕 10号  1992.1.22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2〕 51号  1992.3.30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登记和监督管理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3〕 322号  1993.10.19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几点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 276号  1995.10.31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持原登记机关营业执照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6〕 233号  1996.6.27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有商业企业擅自出租柜台适用法规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8〕 167号  1998.8.4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擅自出租柜台进行处罚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9〕 76号   1999.3.19

  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法律适用等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9〕 172号  1999.6.28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境外期货交易活动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9〕 186号  1999.7.14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单位年检是否收取年检费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9〕 281号  1999.11.1

  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从事综合经营的水库等水利单位是否应当办理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 290号  2000.1.2

  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以机动车辆出资逾期未办理转移登记是否构成虚假出资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6〕94号  2006.5.22

  (二)外资登记管理部分

  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监督检查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工商企字〔1987〕第326号  1987.12.9

  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注册权不能下放给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函

  工商企字〔1988〕第205号  1988.9.20

  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纠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联营商业企业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12号  1996.1.5

  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登记注册外商独资商业企业等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13号  1996.1.5

  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停止核准登记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等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7〕第137号  1997.5.21

  (三)市场规范管理部分

  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城乡集贸市场”范围等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3〕第166号  1993.6.4

  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7〕第272号  1997.11.12

  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虚构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8〕第224号  1998.10.6

  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利用伪造的证明材料办理汽车验证手续行为适用法规等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8〕第300号  1998.12.28

  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贷款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9〕第316号  1999.12.6

  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0〕第44号  2000.3.13

  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检查违法运粮车辆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0〕第267号  2000.11.14

  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中抵押权人资格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1〕第36号  2001.2.8

  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动产抵押权人变更登记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1〕第40号  2001.2.12

  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1〕第234号  2001.8.28

  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分局能否作为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机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2〕第87号  2002.4.16

  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陈化粮销售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3〕第43号  2003.4.3

  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陈化粮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4〕第211号  2004.12.20

  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陈化粮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工商市字〔2006〕第215号  2006.11.14

  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部分省市陈化粮监管和节日期间市场监管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  

  工商市字〔2007〕28号  2007.2.8

  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7〕34号  2007. 2.14

  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陈化粮购买资格审核工作的紧急通知

  工商市字〔2007〕69号  2007. 3.27

  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建材市场监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8〕122号  2008. 6.11

  38.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一”黄金周旅游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8〕199号  2008. 9.18

  (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部分

  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违法违章企业终止后的行政处罚办法

  工商〔1990〕389号  1990.11.30

  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管辖权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6〕第106号  1996.4.19

  4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委托加工经营中违法经济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第4号  1997.1.3

  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连续实施的违法合同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第43号  1997.2.17

  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港口内对被举报运送假冒伪劣商品车辆进行检查是否属于公路“三乱”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8〕第268号  1998.11.20

  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冰茶”为河北旭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第146号  1999.6.2

  (五)广告监管部分

  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招牌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

  工商〔1990〕第60号  1990.3.14

  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广告违法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工商广字〔1995〕第245号  1995.9.22

  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型户外广告认定等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6〕第146号  1996.6.5

  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报纸地方版、增版广告管理问题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6〕第277号  1996.8.9

  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广告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7〕第165号  1997.6.27

  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变更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文号格式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8〕第286号  1998.12.2

  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0〕第257字  2000.10.31

  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利用新闻报导形式发布医疗广告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2001〕第57号  2001.3.1

  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2001〕第73号  2001.3.22

  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关于建立违法食品广告联合公告制度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2〕第221号  2002.8.23

  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以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形式变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3〕第58号  2003.5.6

  (六)食品安全监管部分

  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测数据直报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消字〔2005〕第204号  2005.12.26

  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

  工商消字〔2007〕227号  2007.10.29

  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用植物油监管工作的通知

  工商消字〔2007〕231号  2007.10.31

  (七)商标注册管理部分

  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申请商标注册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文件格式的通知

  工商标字 〔2002〕 234号  2002.9.19

  (八)综合部分

  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紧急情况下采取行政措施有关程序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1998〕第208号  1998.9.22

  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有权对违法经营非碘盐行为进行查处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1999〕第269号  1999.10.19

  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粤工商法字〔1999〕365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法字〔1999〕第290号  1999.11.4

  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权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2000〕第37号  2000.2.29

  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所如何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答复

  工商法字〔2000〕第264号  2000.11.12

  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行政强制文书使用有关事项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2001〕第158号  2001.6.15

  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文本适用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2001〕第327号  2001.11.14

  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无照商贩范围界定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2002〕第89号  2002.4.18

  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建筑工程合同转包行为是否具有管辖权及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函字〔2009〕51号  2009.2.9

  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9件)

  (一)企业登记管理部分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部分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4〕 172号  2004.10.20

  (二)广告监管部分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广告中使用“观世音菩萨”像是否属“迷信”内容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6〕第145号  1996.6.5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得利用“ 97香港回归”进行广告宣传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6〕第265号  1996.7.25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产品包装物上宣传、介绍产品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6〕第319号  1996.10.7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上海爱建广告公司违法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7〕第58号  1997.3.4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执行《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2000〕第136号  2000.6.26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药品生产者或者代理商以药店名义发布广告可否认定药店为广告主并予以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2000〕第165号  2000.8.14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广告业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2001〕第104号  2001.4.17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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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樊政发[2008]32号

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市级政府债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八日








襄樊市市级政府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债务举借、使用、偿还和担保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是指经上级机关批准由政府及所属部门直接作为债务人举借或者依法承担担保责任的债务。主要包括外债、国债转贷、专项借款、国内金融机构贷款等。

第三条市财政局是本级政府贷款的债权、债务代表和贷款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市政府债务的全过程管理。

市政府成立由财政、审计、国资、发改、监察等部门组成的“政府债务管理委员会”,作为政府债务的议事决策机构,负责政府债务管理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

政府债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债务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具体负责政府性债务审查核实、备案登记、减债目标制定、资金使用管理、还款监管等工作。

市发改、国资、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府债务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第二章政府债务的举借

第四条政府举借债务应以量力而行、适度举债、慎重选项、明确责任、严格管理为原则,支持并创造条件争取引进国内外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体现公共财政职能,重点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一般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支出。

第五条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以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提供政府债务的担保。

第六条项目执行机构或申请举借政府债务的单位,应当向市债务管理办公室(财政局)提供下列资料:

(一)举借政府债务申请书;

(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财务报告;

(四)立项审批资料;

(五)其他资料。

政府债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举借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利率;

(三)项目资本金或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四)还款资金来源、还款计划;

(五)最终债务人、担保人、偿债行政责任人;

(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七条债务管理办公室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对政府性债务举借单位的财务状况、债务清偿情况、资信等级、配套能力及还款能力进行考察审核,并参与项目的论证、评估,确保政府债务资金投放的安全。

重大项目的评估决策应当报政府债务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必要时提请市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资金使用或项目执行单位为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的法人代表对偿还政府债务承担行政领导责任。最终债务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后30日内,应当持借款合同副本到债务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第三章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政府债务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根据项目情况,实行批准开设、单位使用、财政监管。最终债务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后,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债务管理办公室提出开设债务专用帐户的申请,债务管理办公室在审核并认可相关开户手续后,批准开立专用帐户。

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政府债务资金,经政府审核批准后,按照特殊方式监管。

第十条最终债务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和项目进度,在债务资金限额内申请债务资金支付。申请债务资金支付时须向债务管理办公室报送《政府债务资金用款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货物采购用款应报送供货合同、发票及装运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建设工程用款应报送工程建设合同、发票和工程结算单等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应附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三方签章确认的工程进度报告;

(三)其他类别的用款按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债务管理办公室收到最终债务人提供的《政府债务资金用款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审核完毕。核准后,由最终债务人从债务专用账户划拨给供应商或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政府债务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或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定期汇总整理政府债务举借、担保、使用、偿还等情况,并及时上报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报送。

使用单位在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30日内,向债务管理办公室、发展改革部门、审计机关提交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竣工报告。

第十四条政府债务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第四章政府债务的偿还

第十五条按照“谁用款、谁还款、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使用单位或者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到期的政府债务。属于转贷的,转贷机构应当按转贷协议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依法承担担保责任。转贷机构和担保人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最终债务人追偿。

第十六条由财政部门直接举借或转贷的项目,应当通过财政部门偿还;财政部门出具承诺或担保的项目,由最终债务人负责偿还。财政转贷项目的最终债务人应按还款计划提前10天将还款资金存入政府债务专用账户,用于偿还到期债务,最终债务人的还款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财政部门有权对主管部门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实行扣款代为偿还债务。

第十七条资金使用或项目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偿还政府债务承担行政领导责任,资金使用或项目执行单位的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人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承担对偿债行政责任人偿还政府债务的监督责任。

第十八条建立政府债务预警机制。建立包括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清偿能力、债务违约增长率等指标在内的债务风险监测指标体系。

设立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作为临时偿还政府债务的应急性措施。偿债准备金按债务总额比例3%建立,具体来源:

(一)年度预算安排;

(二)当年超收及新增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安排;

(三)非税收入安排;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第五章政府债务的监督

第十九条最终债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季度终10日内向主管部门和债务管理办公室报送会计报表、政府债务统计表以及工程进度、资金使用和还本付息情况;年度终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债务管理办公室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单位财务报告、债务资金使用报告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报告。财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和相关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检查有关账目和资产。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对政府重大举借项目委派财务总监,参与项目单位的财务决策,负责对举借项目财务活动进行全程监督。每年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债务汇总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工程项目,最终债务人在完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送财政部门审查、批复后,作为办理工程结算和增加固定资产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对使用单位的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年度审计。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竣工审计。

第二十三条由政府或财政部门在出具承诺和担保借款,应在担保的合同或协议条款中明确财政部门对承诺和担保的债务资金监管的具体要求。财政部门定期检查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对项目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必须经政府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使用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审计机关,由审计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审计。新的法定代表人应根据审计结论,继续承担偿还各项政府债务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或提供担保等情况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审计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依据。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对相关单位的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原则和程序举借政府债务的;

(二)虚报、瞒报债务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出具担保的;

(四)虚报项目,骗取政府债务资金的;

(五)不及时到财政部门登记政府债务、向财政部门提供财务报表、债务报告等资料的;

(六)截留、挪用政府债务资金和偿债资金的;

(七)违反债务专户开设规定的。

(八)工作人员无故拖延办理政府债务审核、批准手续的;

(九)审核把关不严,有明显失职行为,造成政府债务资金损失的;

(十)审核、批准举借政府债务、拨付政府债务资金收受财物的。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校园拒绝邪教”活动的通知

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


中共教育部党组 共青团中央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校园拒绝邪教”活动的通知


2001-02-01

教党[2001]l号


1月23日,在天安门广场发生的几名“法轮功”痴迷者自焚事件,是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危害社会、祸国殃民和残害青少年的最新例证,进一步暴露了“法轮功”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邪教本质,暴露了李洪志及其“法轮功_邪教组织卖身投靠国际反华势力,企图颠覆国家政权的险恶用心和政治目的,引起全国人民的极大愤慨,也为教育和引导广大青少年学生进一步认清“法轮功”邪教本质提供了一个血淋淋的反面教材。学校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阵地,绝不允许“法轮功”邪教危害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决定,春季开学后,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以遵纪守法、崇尚科学、抵制邪教为主要内容的“校园拒绝邪教”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各级共青团组织,要通过这一事件,进一步揭露“法轮功”邪教组织对国家政权、社会政治稳定和青少年健康成长造成的严重危害,深刻认识与“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也是争夺青少年一代的斗争。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处理“法轮功”问题的方针、政策,进一步认清这场斗争的长期性、尖锐性和复杂性,增强与“法轮功”邪教组织斗争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自觉性。各地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在开学前做好准备,开学后充分利用这一反面教材,广泛动员和组织广大教职工与青少年学生积极参与同“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绝不能允许“法轮功”邪教玷污传播科学知识、培养“四有”新人的阵地,绝不能容忍“法轮功”歪理邪说影响和残害广大青少年学生的身心健康。
二、要根据大、中、小学的不同特点,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广泛开展以遵纪守法、崇尚科学、抵制邪教为主要内容的“校园拒绝邪教”宣传教育活动。
要通过组织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组织收看有关专题教育片,通过已转化的“法轮功”练习者的现身说法,揭露和控诉“法轮功”邪教对社会的危害、对青少年精神和肉体的残害,进一步帮助广大青少年学生认识“法轮功”的邪教本质和政治目的。 要大力组织和支持学校各级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和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开学后,各级各类学校要围绕以遵纪守法、祟尚科学、抵制邪教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新学期第一次主题团日、队会、班会等活动,组织开展“校园拒绝邪教”签名倡议活动,举办法制讲座、科普竞赛、文艺演出、社团活动等科学文明、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科技活动,加大校园广播、有线电视、计算机网络和校报校刊、宣传栏以及各种刊物的宣传力度,形成“校园拒绝邪教”的浓厚氛围和强大声势。
三、要结合大、中、小学的有关课程,普遍进行遵纪守法、崇尚科学、抵制邪教的教育。中、小学应结合时事政策教育和思想品德课、思想政治课教学进行教育,也可安排兼职法制教育副校长或辅导员讲授有关内容;大学应结合《法律基础知识》和《形势与政策》课开展教育。要通过教育,使广大青少年学生遵纪守法,崇尚科学,热爱生活,珍惜生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制并与“法轮功”邪教作斗争。
四、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开展以遵纪守法、崇尚科学、抵制邪教为主要内容的“校园拒绝邪教”活动,教师要先行一步。各级各类学校要在开学前对广大教师进行一次广泛发动,使广大教师进一步提高对“法轮功”邪教组织本质和严重危害的认识,在与“法轮
功”邪教组织的斗争中率先垂范、为人师表,并积极支持、组织好这次活动。
要充分发挥知识分子集中的优势,使学校在深入揭批“法轮功”邪教组织本质、宣传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加强法制教育和弘扬科学精神等方面走在前列。
五、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做好“法轮功”练习者的教育转化工作。对尚未转化的“法轮功”练习者,要真诚地帮助和挽救他们。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学校、家庭、社会的合力,继续做好他们的教育转化工作。要发动广大学生关心和帮助同学中的“法轮功”练习者,促进他们早日转化;还可组织学生开展“写一封家书”等活动,帮助亲友中的“法轮功”练习者早日转化。
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各级共青团组织,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地、本校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校园拒绝邪教”活动的具体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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