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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山西省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11:59:57  浏览:98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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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山西省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废止《山西省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2010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1993年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的《山西省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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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电信资费方案管理的指导意见

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电信资费方案管理的指导意见

信部清[200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通过集中开展资费套餐清理工作,资费套餐种类显著减少,清理效果初步显现,但在资费设计和宣传环节中仍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为进一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指导各电信企业规范电信资费方案管理,力求资费方案简单清晰、通俗易懂,便于消费者分析、比较、选择和使用,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电信企业应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强资费研究,科学制定资费方案,通过技术、服务和管理创新逐步降低成本,努力促进电信资费总体水平稳步下降,与广大用户共享电信发展和改革的成果。

二、电信企业应考虑用户的不同需求,提供多种资费方案供用户选择;同时,为方便用户比较和选择,应适当控制资费方案的种类,在同一本地网营业区(或业务区)内,可供用户选择的同一网络的资费方案原则上不超过10种。

三、资费方案结构应简单清晰,鼓励电信企业推出按实际使用量给予不同优惠幅度的资费方案;对于设定基本消费的资费方案,在基本消费包含的收费项目外不应再额外附加必选的收费项目;对于现行叠加收费的电信业务,鼓励电信企业简化资费结构,采用单一费率方式收费,对于其他电信业务,电信企业应避免采用叠加收费方式。

四、资费方案设计应科学合理,与企业技术、服务和管理能力相匹配;资费方案的适用区域应尽可能扩大,在同一本地网营业区(或业务区)内,电信企业应保证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同类用户对资费方案具有同等的选择权利;鼓励电信企业为农村用户提供更加优惠的资费方案,除此之外,不宜针对特定区域设计资费方案。

五、电信企业应建立资费方案公示制度,通过营业厅、代理代办点、网站等方式公布现行资费方案,在业务宣传推广时应全面、准确,对资费方案限制性条件及其他需引起用户注意的事项,电信企业应履行提醒义务,不得片面夸大资费优惠幅度或作容易引起用户误解的宣传。

六、电信企业应进一步提高收费透明度,尽可能为用户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方便,向用户提供的帐单中所列收费项目应与用户选择的资费方案相符合,方便用户明白消费。

七、用户对资费方案享有自主选择权,电信企业应给予充分尊重,不得限制用户选择其指定的资费方案,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更改与用户约定的资费方案。

各电信企业集团公司应根据上述指导意见,切实加强对下属企业的指导和协调,做好本企业的电信资费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按照上述要求,指导本辖区电信企业推出符合消费者需求的资费方案,规范电信企业资费宣传行为,切实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信息产业部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喀麦隆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9年8月16日 生效日期1989年8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的文化交流和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根据1984年8月27日在北京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决定签订1989-1990年执行计划。条款如下:

 一、文化艺术
  1.中方于1989年派遣政府文化代表团(部级)访喀;
  2.喀方于1989-1990年度派遣一名艺术家到中国接受培训,名额在中方提供的七名留学生名额内解决;
  3.中方向喀麦隆派遣一名造型艺术家,在喀工作不少于六个月;
  4.中方于1989年派一艺术团(十五至二十人)访喀;
  5.中方于1989年在喀举办一次中国图书和手工艺品展销会。

 二、医学
  双方同意加强传统医学方面的合作。

 三、青年、体育
  1.喀方派一青年代表团访华;
  2.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体育机构间的直接联系,互派体育团队、专家及教练,互换资料。

 四、妇女
  1.双方互派妇女代表团(三至五人)访问;
  2.双方鼓励妇女组织交换有关妇女活动的资料。

 五、教育
  1.喀方于1989年邀请中方派一教育代表团访喀;
  2.中方于1989年向喀方派遣三至五名数学和物理教师;
  3.中方于1989--1990学年向喀麦隆提供七名奖学金名额,并接受喀方按中国国家教委规定条件选派的自费留学生(名额按喀方需要确定);
  4.喀方于1989年应邀派遣教授到中国高校进行短期讲学或考察。

 六、新闻、广播、电视
  1.双方互派新闻代表团;
  2.双方进行广播、电视方面的人员交流;
  3.双方交换广播、电视节目。

 七、残疾人参加社会活动
  1.中方向喀方派遣残疾人功能恢复和医疗康复方面的专家和有关残疾人合作组织方面的专家;
  2.双方交换有关残疾人医疗康复、功能恢复和参加社会和职业活动的资料。

 八、费用
  本执行计划实施所需费用分摊如下:
  1.本执行计划各项目中的双方互派人员,由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食宿和交通费用;
  2.关于组织演出,接待国负责艺术团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费用和道具的运输费用,派出国负担艺术团国际旅费和道具运输费。
  3.关于互派展览项目,由派遣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运输费、展品保险费以及在接待方国内组织展览的其他费用。
  4.喀方负担中国造型艺术家在喀的住宿和交通费用,并提供津贴。
  5.第七条第一项的费用,除往返国际旅费外,全部由喀方负担。

 九、其他规定
  1.本计划不排除为加强两国文化联系而组织其他活动的可能性。
  2.执行本计划交流项目的细节,由双方另行商定。
  3.本计划执行过程中或在对本计划进行解释上如发生异议,由双方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4.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1989年8月16日在雅温得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喀麦隆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王济夫           亨利·班多洛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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