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商务部商贸服务司关于印发《商务部2011年石油流通市场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5:11:32  浏览:99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商务部商贸服务司关于印发《商务部2011年石油流通市场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商贸服务司关于印发《商务部2011年石油流通市场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商商贸司函[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商务部2011年石油流通市场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商务部商贸服务司
二Ο一一年一月五日



商务部2011年石油流通市场管理工作要点



  2011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做好石油流通市场管理工作,对于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势头、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挑战、稳步推进石油市场对内对外开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1年石油流通市场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商务工作会议精神,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贯彻落实好石油分销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提高商务系统石油市场供应保障能力,加强石油市场管理工作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加大石油市场管理和行业指导工作力度,稳步推进石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一、贯彻落实好石油分销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



  1.尽快发布石油分销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商务部石油分销领域“十二五”发展规划编制方案要求,加强与土地、交通、道路、规划等管理部门的沟通,尽快发布石油分销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



  2.严格执行石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石油流通行业发展规划,依法实施石油企业经营资质行政许可,严格市场准入。



  3.加强规划督导检查。商务部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规划发布及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及时交流经验、通报有关情况。



  二、加强石油市场供应保障能力建设



  4.加强国际国内石油市场运行监测。继续做好国际石油市场价格周报和国内石油市场周报、月报、年报的监测分析工作,提高动态信息的时效性和专题信息的研究深度,把握市场运行动态和变化趋势,为保障国内石油市场平稳运行提供决策依据。



  5.建立和完善石油市场供应保障体系。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石油市场应急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对辖区内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加油站(点)成品油的供应保障工作。



  6.积极构建成品油库存实时监测体系。积极构建成品油经营企业商业库存实时监测体系,及时跟踪监测成品油资源购销存量变动情况。



  7.探索建立地方成品油储备制度。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地区实际情况,积极协调财政、金融、税务等部门,探索建立成品油地方政府储备制度,提高市场供应保障和调控能力。



  8.加强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成品油市场供应体系建设。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国有石油公司、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加大对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成品油零售及配送网络建设的投入,鼓励企业按照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新建加油站、改造加油网点,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油需求。



  三、加强石油市场管理与行业指导



  9.加强石油市场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两个部门规章和有关行业技术规范要求,以行业发展规划为依据,以合理布局、满足消费为原则,严格石油市场准入,加强石油经营企业过程管理,做好企业变更、年检、整改等各项日常监管工作。



  10.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会同相关执法部门,严肃查处价格违法、掺杂使假、短斤少两、抢购囤积、无证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维护石油市场经营秩序。



  11.全面推进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抓好加油站油品业务管理,提升国内加油站整体形象和服务质量;要统筹规划,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协助解决政策、体制方面的制约因素,简化行政审批手续,积极推动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快速发展。



  四、加强石油市场管理法规与标准体系建设



  12.研究起草有关制度规定。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根据石油市场发展新形势新情况新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石油市场相关立法工作。



  13.加强技术规范宣贯工作。开展商务系统《原油销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原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加油站服务技术规范》、《成品油仓储企业服务技术规范》和《原油仓储企业服务技术规范》的宣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石油流通行业的规范化水平。



  14.修订石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修订完善《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和《原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进一步提高为企业服务水平,提高群众满意度。



  五、加强石油市场管理信息化建设



  15.健全信息系统报送体系。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网站管理,及时维护和更新网站信息,进一步加强石油市场监测数据网上报送体系建设。



  16.完善石油经营企业数据库。及时调整和更新企业信息,完善石油经营企业数据库,为公众提供真实、准确的石油经营企业信息,进一步提高石油市场管理工作信息化水平,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工作协调暂行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工作协调暂行办法

(保监发[2004]30号)

2004-4-8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派出机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改善对派出机构工作的协调与指导,保证中国保监会机关各部门与派出机构之间沟通顺畅,提高全系统的工作质量和运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61号)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管理部(简称机构部)归口管理派出机构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协调派出机构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建立健全派出机构工作的信息交流机制;
(三)组织实施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应切实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协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事项及操作程序,妥善安排涉及派出机构的工作事项,认真研究派出机构反映的情况,及时解决派出机构请示的问题。
第四条 机关各部门向分管会领导报签涉及以下内容的请示事项,应当事先征求机构部意见或者会签机构部:
(一)涉及派出机构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涉及派出机构的工作计划及进度安排;
(三)涉及派出机构及其内部处室设置的文件;
(四)涉及中国保监会机关与派出机构之间职责划分内容的文件;
(五)抽调、借用派出机构人员协助工作;
(六)要求派出机构实施或协助开展的调研活动;
(七)委托派出机构主办或协办的各类会议和培训;
(八)召开需要派出机构参加的各种会议、培训。
第五条 机关各部门应在合理的时限内,以适当的方式,认真答复派出机构的请示事项。
主办部门向分管会领导报签关于批复派出机构请示事项的文件,若涉及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项,应事先征求机构部意见或者会签机构部。
第六条 对派出机构管理和协调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事项,或需要协调、沟通多个部门的重要问题,可召开派出机构工作协调会议(简称协调会)研究解决。
第七条 协调会的主要内容:
(一)研究分析派出机构管理和协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要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和方案;
(二)审议机构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的对派出机构年度工作业绩的考核评估意见,及时上报会领导;
(三)听取机构部收集、整理的关于派出机构反映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和改进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提出解决办法。
第八条 协调会一般由机构部提议,经分管会领导同意后召开。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其他部门可向机构部提议,经机构部分管会领导同意后临时召集会议。
第九条 协调会一般由机构部分管会领导主持。特殊情况,会领导可授权机构部负责同志主持。
第十条 会议根据内容确定与会人员。参加人员一般为机关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与会人员因故无法出席,可指定部门其他负责同志或处级干部参加。
参加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应参加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必要时,可召集相关派出机构负责人列席。
第十一条 协调会由机构部承办。机构部负责确定或会同机关有关部门确定协调会的议题。
每一次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机构部应在会议召开前的3个工作日内送达与会各部门。
第十二条 机构部负责协调会会议内容的记录、会议纪要的起草和议定事项的督办、催办工作。
会议纪要由分管会领导签发,并及时报送其他会领导,发送至各有关部门及有关派出机构。
第十三条 协调会采取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决定问题。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根据大家的意见作出决定。
如有意见未能达成一致,会议纪要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明确另行研究的时间和方式。机构部可在会后以签报的形式,提出进一步研究的建议,将会议纪要附后会签各有关部门,报请会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经营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经营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经营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0月10日省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冶金矿产品经营的管理,维护冶金矿产品的经营秩序和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本省冶金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冶金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冶金矿产品,包括各种铁矿产品和熔剂灰岩、冶金用白云岩、耐火粘土等冶金辅料。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冶金矿产品的经销、采购等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冶金工业的部门(以下简称冶金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冶金矿产品经营的管理工作。其设置的冶金矿山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冶金矿产品经营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冶金矿产品的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冶金工业主管部门在冶金矿产品经营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实施有关冶金矿产品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二)负责冶金矿产品市场的建设,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冶金矿产品市场的经营秩序和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冶金矿产品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认证;
(四)负责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的行业管理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等工作;
(五)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冶金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冶金矿产品市场的建设,利用市场功能,合理配置冶金矿产品资源,保障冶金工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从事冶金矿产品的经销和中介活动,必须具备省冶金工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取得省冶金工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省冶金工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冶金工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冶金矿产品经营资格认证证书。
钢铁企业开办的矿山企业只向本钢铁企业供应冶金矿产品的,可以免予申请领取冶金矿产品经营资格认证证书。
第八条 申请进行冶金矿产品经营资格的审查认证,应当分别情况,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供货方的采矿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三)销售规模、销售方案、资金、经营场地,以及装卸、运输、计量和质量检验等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冶金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办理冶金矿产品经营资格审查认证的申请书和全部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予以认证或者不予认证。予以认证的,颁发冶金矿产品经营资格认证证书;不予认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从事冶金矿产品的经销和中介活动,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 取得冶金矿产品经营资格认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冶金工业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年度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其证书失效,不得继续从事冶金矿产品的经销和中介活动。
第十二条 冶金矿产品必须在全省统一设置的冶金矿产品批发市场或者经冶金矿产品批发市场建立的电子信息网络公开交易。
第十三条 冶金矿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配置必要的设施,及时公布冶金矿产品的交易信息,为矿产品的流通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十四条 冶金矿产品批发市场实行市场会员制。会员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以及市场章程和交易规则,进行冶金矿产品的交易。
第十五条 国有冶金企业采购冶金矿产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冶金矿产品的采购招标可以由冶金企业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但必须接受冶金工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冶金矿产品的经销单位销售大宗矿产品,提倡采用拍卖的方式。
第十六条 进行冶金矿产品交易活动,当事人双方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签订合同,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第十七条 进行冶金矿产品交易活动,必须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国家价格政策的指导,并可实行优质优价和最低保护价。
第十八条 冶金矿产品的经销方必须依法从事矿产品的销售活动,配置必要的质量检测设备,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制度,保证销售的冶金矿产品质量合格。不得在矿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冶金矿产品的采购方不得采购非法生产、经营的矿产品。
第十九条 在销售冶金矿产品时,供货方应当向采购方提供冶金矿产品的质量化验单。
第二十条 向省外调运冶金矿产品,必须报冶金工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矿产品的质量、数量以及依法缴纳税费的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并加盖规定的印章后方可调运。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已作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冶金工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罚款数额超过三万元的,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15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