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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委托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7:01:47  浏览:85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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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委托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委托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妥善分流、安置下岗职工,推进再就业工程,深化企业改革,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工业集团公司、控股集团公司在实施兼并、破产、租赁、拍卖、股份制改造、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申请委托管理(以下统称托管)的下岗职工。
第三条 大连市劳动局负责下岗职工托管工作的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经国家批准的破产、搬迁、减员增效企业和十大工业集团公司下岗职工的托管、分流安置、转业培训、职业介绍、组织劳务输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等服务管理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再就业服务分中心(站),在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指导下,做好本系统、本企业托管分流下岗职工的组织培训、分流输送、发放各项待遇等工作。
第四条 托管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实行企业安置、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帮助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原则上以行业内部、企业内部调剂分流安置为主,内部调剂分流安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市再就业服务中心进行托管和分流安置。鼓励下岗职工自找单位、自谋职业,鼓励用人单位安置接收下
岗职工再就业。
第五条 申请托管下岗职工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离下岗职工与转换经营机制同步,并有切实可行的减员增效和扭亏增盈的具体措施及方案;
(二)按规定清理外来劳动力,并用下岗职工进行了顶替置换;
(三)纳入托管的下岗职工基本状况清楚,已从岗位上分离出来;
(四)有相应的再就业服务机构和管理人员;
(五)按规定缴纳了托管分流安置费。
第六条 纳入托管的下岗职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再就业愿望的;
(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确已分离下岗的;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正常生产工作需要的;
(四)男45周岁、女43周岁以内的。
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下岗职工,受行政处分尚未解除的下岗职工,暂不纳入托管。
第七条 企业在下岗职工纳入托管前,对劳动合同期已满又不能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职工本人自愿辞职,企业应给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对纳入托管的下岗职工应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变更原劳动合同内容,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协议书》。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达成协议、符合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企业可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企业申请托管下岗职工,应向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提出,报经市劳动局审批同意后,由企业、被托管职工与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托管合同。托管合同包括:托管内容、经费解缴、待遇支付、职责分工、托管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 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下岗职工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下岗职工在托管期间,其职籍关系由原企业保留,并统计为在册职工人数。
第十条 被托管的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即与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终止托管关系,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托管期满仍未就业的下岗职工,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其解除托管合同。解除托管合同的下岗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符合规定的,享受失业保险有关待遇。
第十一条 下岗职工在托管期间患病、负伤超过规定的医疗期的,退出托管交由原企业按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下岗职工在被托管期间无正当理由三次召集不到或二次拒绝职业介绍和调剂安置的,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应终止托管并通知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分流安置托管职工,应适当考虑下岗职工的特长和要求。对就业意识端正、积极参加定期培训的,优先分流安置其再就业。
第十四条 托管分流安置费来源:市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托管的下岗职工,1998年度暂按每托管一人1万元的标准执行,由企业、失业保险和市财政三家按7000元、2000元和1000元的数额共同负担。以后下岗职工托管分流安置费筹集标准,由市政府根据收支情况做适
当调整;其他企业的下岗职工在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指导下,由分中心(站)自筹资金进行托管。
下岗职工托管分流安置费,应在下岗职工纳入托管前10日内拨入“市再就业服务中心专户”统筹使用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托管分流安置费主要用于下列项目:
(一)下岗职工在被托管期间按月计发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补助费;
(二)按国家规定计发的独生子女费;
(三)下岗职工的转岗培训费;
(四)下岗职工再就业安置费;
(五)介绍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介绍费;
(六)经市政府批准使用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下岗职工在被托管期间,除第十五条规定的费用由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支付外,其他费用及各项社会保险费仍由原企业负担。
第十七条 下岗职工在被托管期间进入再就业市场择业的,凭《下岗职工证明》,登记费、管理费全免;离开本系统自找单位转出的,一次发给本人3000元的转移补贴。
第十八条 下岗职工在托管期间自谋职业的,凭《下岗职工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发给营业执照;进入农贸市场就业的,从经营之日起免收工商管理费一年,新开办的市场,减半征收租赁费一年。自谋职业的被托管下岗职工,在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扣除支付本人费用,
将余额作为再就业安置费,一次性发给本人,本人档案由劳动部门保管,原工龄(含缴费年限,下同)保留有效;自谋职业后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可与原工龄累计计算,按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接收安置下岗职工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单位,按市政府《关于加强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被托管的下岗职工被原企业招回,按企业缴纳的托管分流安置费扣除托管期间已支付的费用,余额退回企业。
第二十条 职业介绍机构推荐介绍被托管下岗职工再就业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介绍一人付给职业介绍机构500元的职业介绍费。
第二十一条 市属集体企业和区、市、县属企业托管下岗职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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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建法发[2006]26号


杭州市各县(市)区建设局,各专业管线管理部门,各专业管线建设单位,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通过杭州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六年一月十日



附: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根据《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地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供水、排水(雨水、污水、雨污合流)、燃气、热力、电力(含路灯)、电信(中国电信、有线电视、广播、移动、联通、铁通、网通等)、工业管道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地下空间(除军事工程外)、地铁等工程。
  第三条 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对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实施统一的管理。
  市建委负责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西湖风景名胜管委会)区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施工许可、备案、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杭州市城建档案馆受杭州市建委委托,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统一管理。
  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对本区域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施工许可管理,由杭州市建委进行备案管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由杭州市城建档案馆统一管理。
  萧山、余杭区及杭州市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备案、档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根据其管径和特征,将其具体分为地下主干线管线工程和地下次干线管线工程两类。
  地下主干线管线工程是指:城市的供水(大于100mm)、排水(大于200mm管道、大于400mm×400mm方沟)、燃气、热力、电力(大于10KV)、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及相关的地下空间、地铁等工程。
  地下次干线管线工程是指:城市供水(小于等于100mm)、排水(小于等于200mm管道、小于等于400mm×400mm方沟)、电力(小于等于10KV)工程。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时,需要递交以下材料:
  (一)地下主干线管线工程
  1、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申报表(详见附表一);
  2、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管理要求递交的材料;
  3、杭州市有关部门的道路开挖批准材料。
  (二)地下次干线管线工程
  1、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申报表(详见附表一);
  2、工程施工合同;
  3、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监理合同;
  4、杭州市有关部门的道路开挖批准材料。
  第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在覆土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竣工测量进度应与工程进度相适应。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档案材料:
  (一)地下主干线管线工程
  1、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计划、规划、设计、用地、开工批准文件及其它审批材料;
  2、地下管线测量精度分析、测绘成果及竣工测量数据;
  3、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材料和竣工验收文件材料;
  4、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平面布置图、横、纵断面图、管线带状竣工图或图幅竣工图;
  5、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二)地下次干线管线工程
  1、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平面布置图、横、纵断面图、管线带状竣工图或图幅竣工图;
  2、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坐标和应当归档的电子文件材料。
  报送的竣工档案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要求。
  第九条 市城建档案馆在接收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后,对符合档案进馆要求的,应该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认可意见书》。
  第十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各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该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备案管理需要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地下主干线管线工程
  1、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勘测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
  4、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
  5、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质量检查)报告;
  6、委托监理工程的监理单位的质量评估报告;
  7、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认可意见书;
  8、地下管线工程的施工许可证;
  9、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10、质量监督报告(由电力、电信部门负责监督的,在报告电力、电信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地下次干线管线工程
  1、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备案表;
  2、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认可意见书;
  4、地下管线工程的施工许可证;
  5、质量监督报告(由电力、电信部门负责监督的,在报告电力、电信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市建委通过计算机技术,实现对全市地下管线工程的动态建设和管理。杭州市建委委托杭州市城建档案馆具体实施动态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做好档案的开发和利用工作,为社会提供便捷的查询和利用服务。
  杭州市各专业管线单位利用本单位的专业管线档案时,应凭单位有效的利用手续。各专业管线单位利用本单位或其他专业管线时,一律免费查询和利用。

其他单位需要查阅各种非本单位产生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时,应凭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及工程建设的有效材料,到市城建档案馆办理利用手续。
  第十四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的密级划分,根据地下管线档案的密级,确定档案利用的范围。根据地下管线档案局部管位和局部范围利用的原则,开展利用工作,严格做好档案的保密工作。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对外利用一般以档案摘录的方式进行,不提供原始档案的复印件,以维护地下管线档案的保密与安全。
  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利用中,严格执行“谁利用,谁负责”的保密责任制,对于因为地下管线档案失密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对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不办理竣工备案,对不按照规定时限、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移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由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 03月01 日起执行。





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中,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何时裁定中止执行和中止执行的裁定由谁署名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中,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何时裁定中止执行和中止执行的裁定由谁署名问题的批复.
1985年7月9日,最高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鲁法民字第20号《关于执行审判监督程序中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
一、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须发现确有错误,并作出了提审或者指令再审决定的,才可裁定中止执行.所以,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调卷审查的过程中,如尚未发现确有错误,且未作出提审或者指令再审决定的,不得裁定中止执行.
二、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可作出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此裁定应包括中止执行的内容,由院长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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