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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生工程高校和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18:29  浏览:99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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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生工程高校和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民生工程高校和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助〔2008〕4号


各市教育局,省属各高校,省直有关厅局:
为确保省民生工程高校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落到实处,根据省民生办关于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的有关要求,现将《安徽省民生工程高校和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
二00八年十二月十日



安徽省民生工程高校和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试行)


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安徽省民生工程普通高校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8〕1号)精神,为确保普通高校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落到实处,根据省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育部门所属学校考核工作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领导下,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的相关内容,重点考核各市建立高校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情况及学生资助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条 考核坚持“注重实施效果,力求客观公正;简化考核方式,硬化考核指标;实行抽样扣分,规范评分操作;公开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原则。
第四条 考核实行自我评价与统一考核相结合,各市对照指标先进行自评,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再组织统一考核。
第五条 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对照考核指标逐项进行测评打分,发现未达到指标要求的作扣分处理,扣分以实证材料为依据。
第六条 考核工作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核查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每市抽查1-2个县(区)和1所市属高校;市、县(区)所属公办中职学校各1-2所,民办中职学校1-2所。抽查县(区)和学校由检查组随机抽选。
第七条 考核指标主要分资助政策贯彻执行情况、资助资金保障及管理情况、资助工作的开展情况三个方面,具体指标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确定,逐项设置基准分。
(一) 资助政策贯彻执行情况(15分)
制定出台本地区高校和中职学校学生资助的实施办法,并将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整合资源,建立健全本地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明确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制度和职责分工等。
(二) 资助配套资金落实及发放管理情况(50分)
地方财政足额安排本级应负担的资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所属高校和中职学校完善资金管理制度,严格资金拨付程序,细化管理,学生奖、助学金及时、足额、发放;所属高校和中职学校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经费,用于校内贫困生资助等。
(三) 资助工作的开展情况(35分)
采取措施加强对高校和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所属高校和中职学校资助对象界定准确,资助统计报表准确及时;所属高校资助工作情况在线填报和中职学校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填报情况;认真宣传国家资助政策,设立、公布及受理学生资助咨询举报投诉等。
第八条 考核结果将通过安徽教育网和安徽学生资助网进行通报,公布各市考核成绩得分情况。考核成绩作为省民生工程考核中单项考核成绩,并作为其他有关教育考核、评先、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依据考核结果对获奖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商省财政部门后适当安排奖励资金。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2008年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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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政发〔2008〕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一日


宿迁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有形市场,加大统一管理和集中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交易行为,实现招标投标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是负责全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的决策及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协调。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经市政府授权,承担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全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规则、制度;
  (二)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
  (三)对全市招标投标服务机构实施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全市招标投标市场准入管理,规范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负责对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而不招标的项目予以核准,对未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或不宜公开招标而采取邀请招标、直接发包、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项目予以核准(政府采购项目由财政部门核准);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申请的审批;否决违反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定标结果;
  (五)组织开发、推行各种招标投标交易类型的信息系统和管理软件应用;协调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评标专家库进行建设和管理,建立各类企业、供应商、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数据库;
  (六)负责全市范围内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七)协调处理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中的争议和纠纷;
  (八)探索招标投标监管的有效形式。
  市建设、交通、水务、财政、国土、教育、药监等行业原有的招标办职能,统一整合到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第三条 招标投标服务中心是开展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有形市场。市区内(含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下同)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公有资金资产的“三公”项目以及沭阳、泗阳、泗洪三县和宿豫区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类项目,均要进入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交易,凡应进而未进中心的招标活动一律无效。各行业主管部门必须依据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出具的招标项目办结单办理后续手续,没有取得招标项目办结单的,任何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后续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公有资金资产项目范围。
  (一)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洪)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设施项目;
  6.大气环境、河湖水环境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公用事业项目: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路灯、户外广告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防灾减灾项目;
  3.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项目;
  4.各类房屋建筑及装饰工程项目;
  5.各类货物、服务和工程等政府采购项目;
  6.国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7.国有产权交易项目、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等;
  8.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9.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公有资金(含国家融资)投资项目: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
  5.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政府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6.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7.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8.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9.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10.使用银行贷款等非财政性资金但最终需要财政偿还的项目。
  第五条 在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下,实行招标项目、监管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三进场”,并对统一进场的所有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监管。主要包括: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招标投标交易活动进行日常监管;市建设局、财政局、国土局、交通局、教育局、水务局、药监局、工商局、审计局等部门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能;市监察局派驻监察机构负责对招标投标各项工作的监督,主要包括受理有关招标投标工作来信来访,对违法违纪行为予以调查处理,对招标投标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依法行政情况和依法从政情况实行相关监督。凡需经市政府批准或上报的重点项目的招标投标交易,包括需要采取特殊交易方式的,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统一扎口管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对进入招标投标统一交易平台的监管机构和交易机构实行统一进场报名、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服务标准、统一评标专家库、统一收费管理、统一考勤考绩等“六个统一”。加强招标投标监管系统的软件开发和网络建设,逐步推行网上报名、远程评标。
  第七条 招标公告、中标结果等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经审核后必须按国家和省、市相关部门指定媒介及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所有达到规模标准的项目必须进场交易,按规定程序完成公告发布、报名、资格审查、发标、答疑、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
  第九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进场交易;财政部门、国资部门组织实施国有资产产权的进场交易。市监察局、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十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整合各行业的评标专家库资源,建设和管理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同时负责评标专家的征集、培训、考核、调整、颁发聘书,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予以配合。评标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由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市监察局驻场人员现场共同完成;招标人代表要求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并经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涉及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监察局驻场机构进行投诉。对违规违法行为,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及市监察局驻场机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投诉事项涉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全力予以配合;对问题性质严重的,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第十二条 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应当为规范化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及职能部门监管提供技术保障和规范的交易环境。
  第十三条 市区内经审核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人在开标前、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前,应分别向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交纳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不含国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返还,履约保证金按招标投标双方所签合同规定执行和返还。
  第十四条 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宿豫区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均要设立专项账户,实行专户存储,县(区)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操作,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相关工作人员涉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黄菊副总理对煤矿安全问题重要批示报告(摘要)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安委办字〔2004〕27号
 
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黄菊副总理对煤矿安全问题重要批示报告(摘要)的通知

  今年上半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的乡镇煤矿集中监察执法表明,湘、黔、滇、川、渝五省(市)重点产煤地区乡镇煤矿安全生产问题仍然突出,国务院办公厅《专报信息》第1259期反映了该情况,黄菊副总理就此批示五省(市)政府负责同志: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务必持之以恒,不可松懈。

  重庆市人民政府根据黄菊副总理的批示精神,针对《专报信息》第1259期反映的问题,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认真分析了全市煤炭生产秩序和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提出了下一步的工作[BF]措施,并向国务院呈报了专题报告。黄菊副总理再次批示:重庆市关于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六点措施意见很好,请务必抓好落实;国有煤矿安全改造仍需继续加强。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黄菊副总理对煤矿安全问题重要批示的报告》(摘要)转发给你们,供借鉴。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认真分析本地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继续深化,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黄菊副总理对煤矿安全问题重要批示的报告(摘要)





  一、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煤矿点多面广规模小。全市40个县级行政区域,产煤区县34个,全市现有各类煤矿1463个,设计能力3849万吨/年。其中:市级国有矿27个,设计能力971万吨/年;区县国有矿49个,设计能力322万吨/年;乡镇煤矿1387个,设计能力2556万吨/年。2003年生产原煤2430万吨,我市煤炭生产除了满足市内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所需外,还向市外四川、两湖、两广、上海等省区调出每年约600万吨。

  自然灾害和安全隐患突出。重庆地区煤层薄、倾角大、构造复杂、赋存条件差,水、火(煤层自燃)、瓦斯(瓦斯突出、瓦斯爆炸)、顶板、煤尘(煤尘爆炸)“五大灾害”齐全,是原煤炭部确定的全国6个煤矿事故多发重灾区之一。

  煤矿安全生产总体趋于稳定。市委、市府高度重视我市煤矿安全工作,黄镇东书记多次就煤矿安全工作作出批示,王鸿举市长主持的季度安全专题会每次都要研究煤矿安全问题,部署重点工作。市政府对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和监管体系的建设、各级安全责任制的建立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规定,加之国家对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项目投入了上亿元资金,使我市煤矿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有较大的改善,防灾、抗灾能力有所提高,煤矿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并逐步趋于好转。今年1-6月,全市煤炭产量同比增长18.94%,同比死亡人数减少11人,下降5.88%,没有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恶性事故。但是,煤矿安全整治特别是乡镇煤矿事故防范任务仍很艰巨,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

  二、我市煤矿安全主要工作及存在的问题

  国办《专报信息》对乡镇煤矿安全指出的主要问题,我市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其中指出的6个基础方面的问题,我市有的已经基本解决,有的正在解决。为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能力,切实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我市近年来对煤矿安全整治抓了以下工作。

  (一)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

  2001年以来,市政府相继出台了渝办发〔2001〕117号、渝府发〔2002〕66号、渝办发〔2004〕146号文件,我市依法关闭了3000多个非法小煤窑,整顿验收了1400多个小煤矿,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打击非法开采的责任,始终保持了高压态势。全市90%的产煤区县杜绝了非法开采,防止了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逐步规范。

  (二)开展以“一反双控”为重点的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5号令,结合我市煤矿实际,市政府制定了渝府发〔2002〕66号文件,提出了小煤矿近期必须达到的20条标准和要求,在全市煤矿中开展了“一反双控”(反私控滥采、控制顶板事故和瓦期事故)专项整治工作。经过近两年的整治,乡镇煤矿第一次进行了瓦斯等级鉴定、实测矿图,改善了通风运输系统,突出矿井全部安装了瓦斯监控系统等,使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有所改善,解决了国办《专报信息》所指出的部分问题,并陆续关闭了69个没有达到标准的乡镇煤矿。

  (三)积极构建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

  2004年以来,一是按照王鸿举市长的要求,我市依托市属天府矿务局的救护大队,加快建设应急救援中心,为全市煤矿和井工开采的非煤矿山提供水灾、火灾和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事故的应急救援。二是市政府投资建设的煤矿GPRS安全监控平台已经基本建成,经过了中间验收,网络终端建设费用也基本落实,214个高瓦斯矿井的瓦斯监控系统(有移动信号覆盖的矿井)今年内将实现全市联网。三是在区县建立起了16个安全技术服务站,为没有条件配备专业人员的乡镇小煤矿提供安全技术服务。

  (四)大力开展质量标准化和人才培训工作

  近年来,我市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全面铺开。每个矿井都制定了规划,签订了3年达标的承诺。市里重点抓的46个示范矿井大部分将在2004年三季度验收。启动了人才技术培训工作。首先,为了提高煤矿安全管理和技术水平,市煤炭、安监部门针对区县煤管部门和乡镇分管领导开展培训,已于2004年5月完成了第一期培训,参培人员114人;其次,培养煤矿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工中专班已招了4个班,共有195人参加学习。3年后要使每一个合法的乡镇煤矿都至少有1名中专以上专业学历的人从事煤矿管理;再次,拟开办职工夜校向从业人员普及煤矿安全实用技术,正在编印《矿工必读》,印发到每个矿工人手一册。

  (五)扶持做强市级国有重点煤矿企业

  我市南桐、天府、松藻、永荣、中梁山5个市级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原部属矿务局),近几年在国家大力支持下实施了政策性破产和局部破产,解决了计划经济遗留的欠账,市里积极承接了企业的社会职能。同时国家还投入国债资金1.2亿元用于重点煤矿“一通三防”安全项目,我市在2003年也出台政策,把市属煤矿企业的维简费从吨煤10.5元提高到16.5元,加大了对煤矿安全的投入,煤矿的主扇风机、瓦斯监控系统、瓦斯抽放系统得到了更新改造。在矿井总数减少情况下,安全事故大幅度减少,而煤炭产量没有减,担负起重庆主要火电厂、钢厂70%以上的煤炭供应。2004年8月1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在市属煤矿企业基础上组建重庆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方案,推动重点煤炭工业协调发展,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我市煤矿安全状况虽然有所好转,但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没有根本扭转,安全生产事故占的比例较大。

  一是个别地区非法开采。近年来,我市经济持续发展,特别是电煤需求量大幅度增加,刺激了煤炭生产,为了牟取经济利益,一些地区合法矿井超能力生产和非法开采现象有所抬头。目前我市少数边远区县(奉节、开县、巫山、秀山)存在非法开采、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现象,部分乡镇甚至还十分突出。其原因是存在有“重发展轻安全”的思想,没有充分认识非法开采的危害性,打击非法开采的态度不坚决、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处罚不过硬,特别是没有做到持之以恒。

  二是乡镇小煤矿采煤方法落后,顶板事故居高不下。我市煤矿多在山区,浅表均有煤层出露,但煤层薄,缺乏建规模矿井的资源条件,大多数小煤矿都是从“煤窑”演化改造而来,甚至非常差。2001年以前,多数乡镇小煤矿连电都没有,生产设施和采煤方法与原始的煤窑没有多大区别。经过2001年以来的几次整顿,矿井基本实现了机械通风,设立了两个出口,配备了瓦斯检定器、放炮器、防爆矿灯,消灭了大巷爬行,与原始的矿井相比有了明显进步。但采煤方法(指开拓布局、落煤工艺、支护材料和方式等)仍然落后,达不到国家要求的标准,因此时常发生顶板事故。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市政府决定,用3年时间基本改善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和落后的采煤方法,煤矿安全状况实现稳定好转,煤炭产量逐年上升。到2006年煤矿死亡人数比2003年降低30%,即降到300人以内。最近,市政府专题研究了煤矿安全整治工作,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安全整改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黄菊副总理在国办《专报信息》第1259期上的重要批示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从市到区县、乡镇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实行年度控制目标考核。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对问题限期整改,跟踪督办,并举一反三,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

  (二)编制安全生产规划,建立煤矿安全生产有效机制

  目前我市正在编制全市安全专题规划,煤矿安全在规划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全市安全生产规划编制完成后,将制定出煤矿安全工作近期目标和远期规划,市政府将研究出台配套政策和措施,保证规划的实施。总结我市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的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安全投入保障机制、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工培训机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安全技术服务体系等。

  (三)继续推进“三大体系”和“三大工程”建设

  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完善重庆市煤矿应急救援中心和奉节、开县、黔江3个片区救援分站。市政府最近安排的第一笔资金500万元已经到位,首批装备已完成采购招标,组建培训了救援队伍,即将形成战斗力。各区县(市)煤管部门、煤矿企业,也将采取多方筹资的办法,保证救援队的装备费用和日常经费,确保各地矿山救护队开展工作。

  煤矿安全监控体系。今年内对全市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瓦斯监测系统联网,实行远程24小时实时监控;研究成型主扇风机开停监控装置,今年争取把300个低瓦斯矿井的主扇风机开停纳入监控范围。

  安全技术服务体系。凡是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的乡镇煤矿,都要有安全技术服务站为其服务。 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工程。市里重点抓的46个矿井质量标准化示范矿井在今年三季度开始检查验收,同时推进其他矿井的单项达标。

  技术人才培训工程。下半年继续举办区县煤管部门和乡镇分管领导培训班、煤矿安全技术职工中专班,扩大培训范围,提高培训实效。

  采煤方法改革工程。按年初制定的目标任务,狠抓检查落实,拟召开全市现场会进一步推进该项工作。

  (四)大力推进技术进步,提高小煤矿安全生产可靠性

  提高小煤矿突出矿井的防突技术。指导小煤矿学习和借鉴国有大矿先进的防突技术和工艺,督促购置必需的防突装备,今年要实现瓦斯抽放零的突破,并完善“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杜绝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大力推广金属支护。针对顶板事故居高不下的实际情况,大力推进乡镇煤矿的支护改革,市煤管与林业部门联合行动,采用样板(示范矿井)引路,切断木料支护退路的办法,有计划断掉小矿的坑木来源,推行安全可靠的金属支护,以此大幅度降低顶板事故。

  (五)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1.我市各级政策将进一步保持打击非法矿井的高压态势,严防非法开采和已关闭矿井的死灰复燃。落实防范非法开采的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凡出现非法开采的地区,市政府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县级行政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非法开采导致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5号令、煤矿安全生产20条标准,制定工作目标和实施步骤,认真组织煤矿企业达标。对达不到矿井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一律停产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达不到矿井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由煤炭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煤矿生产许可证》。

  3.加强煤炭行业的宏观调控。各区县(自治县、市)不得擅自批准新建煤矿,从严控制新井建设,应重点立足现有矿井整合、重组、挖潜改造,以压缩矿点扩大规模的方式来满足需求。确需建设新矿井,必须依法进行,必须符合市、县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生产规范不得小于3万吨/年),从源头上控制安全事故。

  4.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严格煤矿安全生产准入条件,严把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关。凡未取得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一律不得从事煤炭生产。严格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的安全设备与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落实“三同时”的规定。严禁以基建、巷探等名义进行非法采煤生产活动。

  5.抓好煤矿汛期“三防”工作。市政府已对此项工作作了统一布置,要求煤矿在雨季和汛期对地面矸石山、井上下防洪设备、设施全面排查,开展排水能力评估,制订防、排水措施和灾害预防方案,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防止出现透水、淹井等重大安全事故。

  (六)加强社会监督

  各新闻媒体加大对煤矿安全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打击非法开采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举报和媒体披露有关无证矿井、死灰复燃矿井和重大事故隐患,认真组织调查处理,并进行通报。对重大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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