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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1:58:48  浏览:83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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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府发[2008]30号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现将《四川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公共企事业单位

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

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是指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与公众利益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应当实施办事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范围是:

(一)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二)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邮政、通信和铁路运输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四)其他应当实施办事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依法办事公开。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办事公开的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公开办事内容、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对公众普遍关注和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办事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对下列内容应当主动公开:

(一)单位名称、工作职能和权限、机构设置、服务范围、岗位职责、单位领导名录和分管的工作、办公地点和便民服务电话;

(二)服务项目、依据、时限、流程和结果,收费和处罚的项目、依据、标准及缴费办法;

(三)工作规范、行为准则、服务标准、服务承诺、违诺责任及处理办法、奖惩考核办法;

(四)重大项目招投标情况、物资设备采购情况;

(五)与服务对象密切相关的变动事项、工作方案及重要信息;

(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七)突发公共事件的评估调查结果、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分配方案以及临时住房和安置住房分配方案;

(八)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得公开以下内容: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事公开内容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公开办事公开内容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

公共企事业单位对办事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将主动公开的内容采取下列方式公开:

(一)办事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

(二)咨询电话、咨询服务台、监督举报电话和监督台;

(三)文件、资料、办事须知、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便民卡片;

(四)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五)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和办事公开新闻发布会;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一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制作的办事公开内容,由制作该内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编制、公布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

按国家规定统一规范办事格式文本。

办事公开指南应当包括内容分类、编配体系、获取方式,负责办事公开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事项。

办事公开目录应当包括内容索引、名称、内容简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办事格式文本应当注明填写方法;国家已规定统一格式文本的,应当使用。

编制的办事公开指南、目录和办事格式文本应当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办事公开指南、目录和办事格式文本进行审查,发现不合法和不合理的,应要求原编制单位改正,原编制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第十三条 除公共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办事公开内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获取办事公开内容。

申请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共企事业单位提出;因法定事由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他人申请。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办事公开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办事公开的形式要求。

第十四条 对申请办事公开的内容,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内容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或该办事公开内容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办事公开内容的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五条 申请办事公开的内容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六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认为申请办事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办事公开内容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共企事业单位提供的与其相关的内容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公共企事业单位更正。该公共企事业单位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办事公开内容,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九条 申请人有阅读、行动等困难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帮助。

第二十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办理办事公开事项和提供办事公开内容不得收取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办事公开工作考核。考核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监管机构。

第二十二条 各级监察机关负责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办事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投诉、举报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其职权及时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举报、投诉。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投诉受理和监督办法,包括投诉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意见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监督机构,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理规定,聘请社会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办事公开职责的;

(二)不履行办事公开承诺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办事公开内容的;

(四)办事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未能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

(五)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取办事公开费用的;

(六)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损毁办事公开内容的;

(七)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且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金融、保险、证券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 年9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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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关于印发《师范教育司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


关于印发《师范教育司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教师司[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师范大学:

根据教育部2008年度工作计划,我司拟定了《师范教育司2008年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供参阅。

附件:师范教育司2008年工作要点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

师范教育司2008年工作要点

2008年师范教育司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教师教育和教师工作,围绕建设德才兼备教师队伍的根本目标和教育部中心工作,以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为契机,积极推进教师教育创新,努力提高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整体素质和水平。

1.把师德建设放在教师队伍建设的首位。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优秀教师代表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广泛开展师德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弘扬模范教师高尚师德,完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激励广大教师自觉践行总书记提出的“四点希望”,努力成为受学生爱戴、让人民满意的教师。

2.加强教师教育改革发展和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战略与政策研究。按照教育改革发展对教师工作的新要求,研究制订《2008-2012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进一步确定教师教育改革发展和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推进实施相关政策措施和重大项目。

3. 认真落实部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示范性举措。促进部属师大围绕造就大批优秀教师和教育家的目标,精心组织实施免费师范生培养教育方案,以新的教育理念、方法和最好的教育资源培养师范生。启动实施“国家教师教育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试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积极推进教师教育改革创新,逐步形成吸引优秀学生读师范、鼓励优秀人才当教师的新机制。

4.积极探索农村学校教师补充新机制。推进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农村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加强调研、指导和督查,不断提高计划实施工作质量。

5. 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健全城镇教师支教和定期交流制度,促进城乡教育协调发展。

6.进一步推进师范生实习支教。召开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推动各地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的意见》精神,完善建立师范院校高年级师范生到中小学实习半年的制度。强化师范生教育教学实践环节。

7.规划并积极推进教师教育院校布局结构调整。研究提出新时期教师教育院校布局结构调整指导意见。加大对师范教育的支持力度。加强师范院校建设,充分发挥师范院校的主体作用,并鼓励有条件的高水平综合大学积极参与教师教育。逐步形成开放灵活、规范有序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教师教育体系。

8.启动实施教师教育课程教学改革计划。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要求,研究制订教师教育课程和教学改革指导性文件,颁布《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调整和优化课程结构,更新教学内容,构建多层次、多形式、多样化的教师专业教育精品课程教材资源库。总结交流教师教育课程教学改革经验。加强师范教育类特色专业建设。

9.进一步完善教师资格制度。研究实施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考试考核的标准和办法。建立适应信息化和政务公开要求的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系统。

10. 启动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2008—2012年)。加强基础教育新课程培训。全面实施中小学班主任培训计划。组织优秀班主任国家级研修和农村班主任国家级远程培训项目。继续推进实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11.启动实施“中西部农村教师专项培训计划”。 大力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培训,组织实施中西部农村教师远程培训项目、东西部“手拉手”对口支援培训项目和支持边远民族地区教师培训项目,促进中西部农村教师整体素质和水平全面提高。

12. 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培训制度,研究修订《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建立健全教师培训的激励和保障机制。

13.采取新的措施,深入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构建覆盖全国城乡的中小学教师终身学习体系。建立远程教师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加强教师远程培训优质课程资源建设,推进区域性教师教育网络联盟和县级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建设,促进远程教师培训工作的开展。做好国际合作教师培训项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开展打击走私肉鸡冻品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开展打击走私肉鸡冻品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国是禽肉生产发展最快的国家,已基本形成了规模化和适度规模化的专业生产体系,出现了联合体生产、龙头加农户式生产和千家万户的分散饲养三种生产组织形式。肉鸡产品不仅能满足国内市场的需求,而且正在积极扩大出口创汇。肉鸡养殖业的迅猛发展对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
加农民收入,促进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近几年来日益严重的肉鸡冻品走私活动,严重地危害了我国肉鸡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打击走私肉鸡冻品问题的批示精神,现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打击走私肉鸡冻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把打击走私肉鸡冻品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到走私贩私活动对我国内鸡养殖业发展的严重危害,不仅要重视打击走私重要生产资料和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商品,也要重视打击走私肉鸡冻品等一般商品的工作。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
,制订有力措施,作出具体部署,尽职尽责地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切实加强对进口肉鸡冻品批发市场和集散地的监督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尤其是东南沿海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进口肉鸡冻品的流通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进行分析研究,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进口肉鸡冻品批发市场和集散地的监督管理。
一是加强对冻库经营者的规范和监管,建立完善的冻库冷藏物品登记查验制度。凡是租用冻库储藏进口肉鸡冻品的,必须提供合法的进口手续;凡是为走私和无合法进口证明的肉鸡冻品提供冻库条件的,一经查获,必须依法处罚。二是加强对进口肉鸡冻品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对经营走私进
口的肉鸡冻品和我国明令禁止进口的国家的肉鸡冻品,以及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肉鸡冻品的,一经查获,要从严处罚。坚决取缔无照经营。三是经营者要在进口肉鸡冻品上设置明显标识,以便于监督管理。
三、加强部门配合和协调,强化对进口肉鸡冻品的管理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海关、公安、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市场大检查,一是在肉鸡冻品走私贩私严重地区,近期要进行一次市场集中整顿治理工作。二是在进口肉
鸡冻品的大型批发市场、集散地和冻库集中地区,要建立市场联合执法专门机构和检测机构,加强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三是对走私肉鸡冻品交易严重的市场、经营者,经查处教育仍不悔改者,要下决心关掉一批、取缔一批。东南沿海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配合海关打击利用货运
渠道走私肉鸡冻品的行为,以及加强肉鸡冻品进口的后续稽查和审查工作;要积极配合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部门加强对进口肉鸡冻品的检验检疫工作;要积极配合国家外经贸管理部门清理整顿肉鸡冻品进出口企业的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齐抓共管
,共同把这项工作搞好。



2000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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