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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7:00:37  浏览:95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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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8〕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深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形成崇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25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现予发布。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七月一日

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深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形成崇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2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津贴的对象为在我市支柱产业和市政府扶持产业第一线岗位工作2年以上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型技师和高级技师。

  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享受技能津贴的职业(工种)目录并公布。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高技能人才享受津贴资格审核、津贴发放等工作。

  第三条 高技能人才享受技能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市外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还应通过深圳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实操考核或业绩追踪;

  (二)职业道德良好,在生产一线、对口专业(工种)岗位工作。

  (三)在技术革新及对经济发展等作出突出贡献。

  第四条 符合享受技能津贴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职业资格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二)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提供营业执照(核原件,留复印件);

  (三)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出具的高技能人才在一线、对口专业(工种)岗位工作的证明材料;

  (五)在我市工作年限证明材料(以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依据);

  (六)高技能人才个人银行账户。

  申请津贴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在5人以上的单位,可由其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统一申请。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经专家进行无记名投票,专家同意票数达到应到会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的,方可入围。

  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入围人员审核并在市劳动保障网上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经公示后无有效异议的,可将技能津贴发放到个人账户。

  第六条 对通过资格审核的高技能人才,按照技师每月500元,高级技师每月80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

  第七条 高技能人才津贴资格审核每两年进行一次。已申领技能津贴的,继续在我市支柱产业第一线工作并作出了新的突出贡献的,可在两年期满后再行申请技能津贴。

  对于正领取技师津贴并通过高级技师资格审核的,经申请从通过高级技师资格审核次月起发放高级技师津贴,不再发放技师津贴。

  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建立享受津贴的高技能人才管理档案,进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津贴的,经查实,取消其享受津贴资格并勒令退回已发津贴;高技能人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享受技能津贴。

  第十条 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为本单位技师、高级技师发放内部技能津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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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玉溪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溪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6〕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为了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溪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

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


玉溪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市级行政执法组织(以下简称考评对象)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等情况进行的评议和考核。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对考评对象进行一次行政执法情况评议考核,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考评对象的主要负责人是接受上级评议考核和组织对下级评议考核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考评对象应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其行政效能建设目标考核范围。
第七条 评议考核主要内容:
(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三)行政执法权限;
(四)适用执法依据;
(五)行政执法程序;
(六)行政执法决定;
(七)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
(八)案卷质量情况;
(九)规范性文件制定、登记、公布、备案等情况。
第八条 评议考核程序:
(一)自我考评。考评对象应于每年11月底前对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自考自评,并将自我考评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组织考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组成考评组,于每年12月对考评对象进行考评,并征求考评对象的同级人大、政协和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步考评意见。
(三)综合考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自我考评、组织考评情况,结合日常行政执法监督情况,对考评对象提出综合考评意见,提请玉溪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公布考评结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考评结果,在《玉溪日报》或玉溪网站上公布。
第九条 考评组考评方法:
(一)听取考评对象汇报行政执法工作自评情况。
(二)随机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及行政执法案卷档案。抽查的行政执法案卷档案应当占当年办理案卷总数的10%以上。
(三)采取召开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等方式进行外部评议。
第十条 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办法。具体评议考核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另行制定。
评议考核结果按综合得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评议考核综合得分95分(含95分)以上为优秀,90分(含90分)至95分为良好,80分(含80分)至90分为合格, 8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评价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考评对象,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考评对象,依照《玉溪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对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和本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考核办法,组织对所属的内设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规定执行。
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程序、内容、决定等情况的评议考核按照《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克罗地亚共和国外交部磋商议定书

中国外交部 克罗地亚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克罗地亚共和国外交部磋商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3年6月7日 生效日期1993年6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克罗地亚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
  本着促进中克友好合作关系和加强国际合作与安全的共同愿望,
  确信两国外交部进行磋商有益于双边关系的发展和在国际事务中的合作,
  根据联合国宪章原则与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以及两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议定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在外长级和其他级别上就实施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克罗地亚共和国双边协议的情况以及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进行定期磋商。磋商可轮流在两国或在双方参加联大会议的代表团范围内举行。

  第二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在政治、经贸、科技、法律、文化等各个领域的相互合作,推动上述有关领域的机构、组织、企业、公民之间的直接往来,以及两国地方之间建立直接关系。

  第三条 双方将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中和国际会议上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交换意见,促进两国在国际组织中代表机构的磋商。

  第四条 本议定书内的双方代表互访的国际旅费由派遣一方自理,食宿及国内交通由东道国承担。

  第五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如果任何一方在期满六个月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两年,并以此法顺延。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三年六月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克罗地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克罗地亚共和国外交部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马泰·格拉尼奇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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