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7:36  浏览:88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商商贸字[2008]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要求,我国已于2008年12月19日开始实施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并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为保障国内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推进,维护国内成品油市场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当前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的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公平和规范税赋、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做好当前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确保改革方案平稳实施。

二、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工作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当前国内外的市场动态,做好辖区内成品油市场购、销、存、价的监测工作,在继续坚持成品油市场监测周报、月报制度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今后一段时间成品油市场资源流向、企业经营状况和社会动态的监测分析工作。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将在市场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市场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反馈给当地政府和商务部,以利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切实维护国内成品油市场稳定。

三、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扰乱成品油市场秩序的行为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当前成品油市场监管力度,建立辖区内成品油经营企业的日常巡查、检查制度,将管理与服务日常化、制度化。同时,要主动配合当地工商、物价、公安、交通、质检等部门,规范当地成品油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严肃查处利用此次改革之际掺杂使假、短斤少两、抢购囤积等扰乱成品油市场秩序的行为,进一步加大对无证照经营企业的查处力度,维护成品油经营企业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内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推进。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请于2009年1月15日前,将本地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的相关市场反应、主要影响、出现的新情况、开展的工作以及相关建议,以书面形式报我部(商贸服务管理司)。

  联系人:王鹏飞 怀欣(85093747、85093745)
  传真:85093749


                          商务部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印发《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的通知
1997年10月10日,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音像行政管理部门,中央在京图书、音像、期刊出版单位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宣传部,全国各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
为了进一步落实《出版管理条例》,加强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的管理,现将《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
第一条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为了实施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备案范围内的重大选题,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在出版之前,必须依照本办法报新闻出版署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出版发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选题,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内容,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具体包括:
(一)有关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文献选题;
(二)有关党和国家曾任和现任主要领导人的著作、文章以及有关其生活和工作情况的选题;
(三)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选题;
(四)集中介绍政府机构设置和党政领导干部情况的选题;
(五)涉及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选题;
(六)涉及我国国防建设及我军各个历史时期的战役、战斗、工作、生活和重要人物的选题;
(七)涉及“文化大革命”的选题;
(八)涉及中共党史上的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选题;
(九)涉及国民党上层人物和其他上层统战对象的选题;
(十)涉及前苏联、东欧以及其他兄弟党和国家重大事件和主要领导人的选题;
(十一)涉及中国国界的各类地图选题;
(十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图书的选题;
(十三)大型古籍白话今译的选题(指500万字以及500万字以上的项目);
(十四)引进版动画读物的选题;
(十五)以单位名称、通讯地址等为内容的各类“名录”的选题;
前款所列重大选题的范围,新闻出版署将根据情况适时予以调整并另行公布。
第四条 出版单位向新闻出版署申报重大选题备案时,应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选题、书稿、文章、图片或者样片、样带;
(三)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党委宣传部门的审核意见。
前款备案材料不齐备时,不予受理。
本条所称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是指:(一)中央各部门的出版社,其主管部门是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二)解放军系统的出版单位,其主管部门是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三)属地方的出版单位,其主管部门是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或音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 新闻出版署自决定受理备案之日起30日内,对备案申请予以答复或者提出意见,逾期未予答复或者提出意见的,备案即自动生效。
第六条 新闻出版署对备案的重大选题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转请有关部门协助审核。
第七条 出版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经备案出版属于重大选题范围内的出版物的,由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新闻出版署责成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停止出版、发行该出版物,并责令该出版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申报备案手续;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八条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的精神和期刊出版中存在的问题,本办法适用于期刊中涉及的重大选题。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防科工委关于船舶工业2005年统计年报和2006年定期统计报表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船舶工业2005年统计年报和2006年定期统计报表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各有关集团(公司),国防科工委信息中心,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

  根据船舶行业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广泛征求各地区船舶行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我委对《船舶工业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报表制度》)进行了修订,并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 2005年统计年报和2006年定期统计报表按此实施(详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表制度》的修订内容

  1、《船舶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科船年01表和科船定01表)增加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厂修艘数4个统计指标。

  2、船舶工业主要经济指标的统计范围由原来的规模以上船舶工业企业扩大到全部船舶工业企业。

  3、船舶产品细分为海船和内河船舶。

  二、请各地区船舶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二级汇总单位)及时向本地区(系统)的船舶工业企业布置并负责组织好企业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全国船舶工业统计调查按照“条块结合,不重不漏”的原则进行。各船舶工业企业按要求将统计报表报送所属二级汇总单位,中央企业在向集团(公司)报送的同时抄报属地船舶行业主管部门;各二级汇总单位负责收集、审核本地区(系统)企业的报表数据并与汇总数据(抄报的数据不进行汇总)一并报送国防科工委信息中心,同时抄送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

  四、填报统计报表要严格执行《报表制度》的规定,各单位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年报要求各企业于2006年2月28日前将企业报表报送二级汇总单位,二级汇总单位于2006年3月20日前将企业报表和汇总表报出;季报要求各企业于季后10日内将企业报表报送二级汇总单位,二级汇总单位于季后15日内将企业报表和汇总表报出。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报表制度》,组织实施本地区(系统)的船舶工业统计调查工作,严把数据质量关,按时完成年报和定期报表的报送工作。

  附件:《船舶工业统计报表制度》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