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9:49:19  浏览:92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的通知

(2002年7月22日)

教体艺〔2002〕11号



  为了适应新时代的发展,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的"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要求,根据2001年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教学大纲的精神,我部对1989年颁布的《中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和《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切实做好学校体育器材设施的建设工作。

《中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说明

  一、为适应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quot;健康体魄是青少年为祖国和人民服务的前提,是中华民族旺盛生命力的体现。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体育工作"的精神,为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供物质保证,特制订《中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和《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目录》是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以及《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体育与健康教学大纲(试用修订版)》《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体育与健康教学大纲(试用修订版)》《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体育与健康教学大纲(试验修订版)》《全日制义务教育 普通高级中学体育(1-6年级)、体育与健康(7-12年级)课程标准(实验稿)》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的有关规定与要求制订的。
  三、体育器材设施是保证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体育训练正常进行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是检查、督导、评估、规范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都应重视和加强体育场地器材设施的建设和配备工作,在财力、物力上予以保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检查中小学体育场地器材设施建设和配备情况,并把体育场地器材设施建设和配备情况作为评估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四、《目录》共分为两大类,即必配类和选配类。必配类器材设施是根据体育教学和开展课外体育活动的基本要求确定的,各学校必须按照要求配齐。必配类分为一类必配和二类必配。一类必配是指各学校均须配备的最基本的器材设施;二类必配是指原则上学校也应配置齐全,但确因客观条件所限,难以配齐的,学校可有一定的自主性,根据本校的条件因地制宜的选择,其中足球、篮球、排球三项相关器材设施中不得少于两项。选配类是指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备的器材设施。选配类也分一类选配和二类选配。一类选配是根据学校进行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体育训练的需要确定的,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配置。二类选配则主要根据学校体育改革中不断拓展的教学、课外活动的内容与形式以及各学校的传统、特色确定的,学校应努力创造条件进行配置。对选配类器材设施,各地、各校应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有计划地选择配备。对《目录》中常用易耗器材,各校要及时补充,保持常量。
  五、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目录》的精神,制订本地区的中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但必配类部分原则上不低于本目录的基本要求,选配类部分应提出相应要求和比例。
  六、《目录》中所列必配类器材设施的数量是按照学生人数、班级数量所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中学48人、小学40人作为标准班,超出或不足这一标准,应按照比例酌情增减配备数量。
  七、少数民族地区在执行本《目录》规定与要求时,可充分利用民族传统体育资源和地理环境资源,提倡配置具有本民族特色的体育器材设施。
  八、经济欠发达地区,提倡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区的资源,自制坚固实用、成本较低的体育器材设施,但不可随意降低配备标准,确有实际困难的,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分批逐步渲谩*?br>   九、示范高中、体育后备人才试点中学、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课余训练和学校运动会所需的器材设施,应本着训练、教学兼顾的原则配备,配备标准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鼓励有条件的普通学校积极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形成本校体育特色,努力创造条件,配备相应体育器材。
  十、各校在按《目录》配备器材设施时,应注意选择美观、实用、安全的优质产品。鼓励各校增设或自制《目录》以外的学生喜闻乐见、新型的体育器材设施,提倡各校因地制宜地建设快乐体育园地。要加强对体育场地器材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学生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十一、在体育器材的建设与购置中,应贯彻精简节约的精神,杜绝浪费和一切不正当的行为。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都要爱护体育场地器材设施,积极做好养护工作。
  十二、体育场地器材设施的现代化是学校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各校应将体育场地器材设施配备工作列入学校整体建设发展规划之中。
  十三、本《目录》的解释权属教育部。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的单独制发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的单独制发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002年2月25日


  序号//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日期及文号//废止理由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逮捕而起诉的案件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57年1月25日〔57〕高检二字第80号//该批复内容已在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文中作出明确规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请示、答复问题的通知》//1980年7月18日高检办字〔1980〕第14号//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在1994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级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报告工作和报送材料的暂行规定》中作出明确规定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从没收财物和罚款中提成给检察机关的请示的批复/1980年10月4日〔1980〕高检办函第2号//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2001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中作出明确规定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1981年1月20日〔81〕高检发(监)5号//该办法已被2001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监管改造场所经济犯罪案件的通知//1982年6月1日〔82〕高检监函第007号//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在2001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作出明确规定

  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罪追诉时效问题的复函//1982年8月19日〔82〕高检经函字第5号//该复函中的相关内容与刑法第87条、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不一致,不再适用

  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办案中相互函调取证的通知//1982年9月13日〔82〕高检发(经)15号//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在2000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侦查协作的暂行规定》中作出明确规定

  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春节期间加强监管改造场所安全防范措施的通知

  //1982年12月28日〔82〕高检监函第016号//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且所提出的加重处罚原则与刑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不再适用

  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起诉时限和有关免予起诉的几个问题的答复//1983年1月26日〔83〕高检研函第1号//该答复中的相关内容与刑事诉讼法和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相抵触,不再适用

  1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注意经济犯罪分子动态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通知//1983年7月13日〔83〕高检二函第8号//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和专项斗争性质,不再适用

  1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羁押的精神病人犯住院鉴定期间是否算羁押期问题的批复//1983年7月28日〔83〕高检研函第7号//该批复与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相抵触,不再适用

  1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借调到检察机关帮助工作的干部是否可任法律职称等问题的答复//1983年8月25日〔83〕高检人函第5号//该答复中的相关内容与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不一致,不再适用

  1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加强监所检察工作的通知//1983年8月31日〔83〕高检发(三)14号//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适用

  1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二厅《关于查处盗伐滥伐森林案件的情况和意见》的通知//1983年9月23日〔83〕高检二函第13号//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适用

  1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各级检察院查处粮食系统贪污犯罪案件的情况和今后意见》的通知//1983年9月26日〔83〕高检二函第12号//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适用

  1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三厅《当前打击重新犯罪活动中需要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的通知//1983年10月10日〔83〕高检三函第6号//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适用

  1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继续抓紧抓好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通知//1983年10月21日〔83〕高检发(二)22号//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适用

  1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收容审查人员的逃跑行为是否追诉问题的批复//1983年12月20日〔83〕高检研函第11号//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与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相抵触,不再适用

  1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1984年1月9日〔84〕高检发(研)2号//该答复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和专项斗争性质,且其相关内容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已有明确规定

  2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是否可以将行为人年满十四岁前后连 续进行盗窃的行为一并作为认定惯窃罪的根据问题的批复//1984年3月28日〔84〕高检研函第6号//该批复所涉惯窃罪已被刑法取消,其余相关内容已在刑法第17条、第264条等条款中作出明确规定

  2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的一些问题的答复//1984年10月16日〔84〕高检发(研)24号//该答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事诉讼法和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作出明确规定

  2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批复//1984年11月13日〔84〕高检研函第16号//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事诉讼法和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作出明确规定

  2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处理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985年1月15日高检一发字〔1985〕第5号//该通知所涉问题已在刑法第196条中作出明确规定

  2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律师能否查阅检察机关免予起诉案卷问题的批复//1985年3月5日高检一发字〔1985〕第6号//刑事诉讼法已取消免予起诉的规定,该批复不再适用

  2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受理的经济案件,经审(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其非法所得财物如何追缴问题的批复//1985年8月7日高检二发字〔1985〕第9号//该批复的有关内容已在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作出明确规定

  2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等文件的通知//1986年3月24日〔86〕高检发(二)字第4号//《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已被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的通知》废止;《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已被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代替;《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管理制度(试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试行)》的相关内容已在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作出明确规定

  2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犯罪案件被告人在侦查过程中突患严重疾病应否中止诉讼问题的批复//1987年1月2日高检二发字〔1987〕第1号//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作出明确规定

  2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自侦案件赃款赃物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87年1月26日高检二发字〔1987〕第7号//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和2001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中作出明确规定

  2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1987年8月31日〔87〕高检发(二)字第18号//该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分则第九章和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作出明确规定

  3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护林护水等人员在护林护水时受到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者是否以妨害公务罪论处问题的答复//1988年3月10日高检研发字〔1988〕第3号//该答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第277条等有关条文中作出明确规定

  3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第十四条二、三款有关问题的答复//1988年3月22日高检控发字〔1988〕第4号//该答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事诉讼法和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作出明确规定

  3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向他人出卖父辈、祖辈遗留下来的鸦片以及其他毒品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1988年8月12日高检研发字〔1988〕第8号//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第347条等有关条文中作出明确规定

  3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案件、法纪案件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84〕高检发(研)2号《关于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有关规定的批复//1988年12月1日高检研发字〔1988〕第10号//该批复相关内容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已有规定

  3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协同办案的通知//1988年12月29日高检经发字〔1989〕第1号//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在2000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侦查协作的暂行规定》中作出明确规定

  3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偷支储蓄户存款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89年4月12日高检研发字〔1989〕第2号//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3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认真地查处贪污受贿等犯罪案件的通知//1989年7月31日高检办发字〔1989〕第18号//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和专项斗争性质,不再适用

  3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1989年11月30日〔89〕高检发(法)字第41号//该文件已被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代替

  3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婚案件移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查处的通知//1989年12月8日高检法发字〔1989〕第3号//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婚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该通知不再适用

  3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犯罪案件不使用收容审查的通知//1990年3月21日高检贪检发字〔1990〕第11号//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在刑事诉讼法中已有规定

  4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得以检察机关的名义为当地追款讨债的通知//1990年4月16日高检控申发字〔1990〕第2号//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纳入1998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之中

  4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查处重婚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0年6月18日高检控申发字〔1990〕第5号//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婚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该通知不再适用

  4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积极配合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依法严惩偷税抗税犯罪的通知//1990年8月30日高检发〔1990〕23号//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且涉税犯罪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

  43//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查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0年10月26日高检发法字〔1990〕1号//该意见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第238条、第239条中作出明确规定

  4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联防队员能否构成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的批复//1990年11月7日高检发研字〔1990〕8号//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第94条、第247条中作出明确规定

  4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政治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1990年11月14日高检发〔1990〕39号//该条例已被1994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政治工作纲要》代替

  4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案件时相互配合、协调工作的规定》的通知//1990年12月7日高检发〔1990〕40号//该规定中的相关内容已纳入2000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侦查协作的暂行规定》之中

  4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通知//1991年1月5日高检发研字〔1991〕1号//该通知涉及的决定中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第六章第七节、第九节之中,该通知不再适用

  4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1991年1月25日高检发刑字〔1991〕10号//该规定中的相关内容已在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作出明确规定

  4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诉分工问题的通知//1991年8月30日高检发民字〔1991〕2号//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纳入2001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二章之中

  5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通知//1991年9月17日高检发〔1991〕46号//该通知涉及的决定中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刑法分则第四章、第六章第八节之中,该通知不再适用

  5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积极配合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深入开展打击偷税抗税犯罪斗争的通知//1991年9月25日高检发〔1991〕45号//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且涉税犯罪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

  5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查处以私设“黑牢”等手段非法拘禁他人案件的通知//1991年10月7日高检发〔1991〕50号//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在刑法中已有规定

  5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部分拟担任检察机关领导职务的干部实行短期专业培训的通知//1991年10月26日高检发政字〔1991〕36号//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在《检察官法》中已有明确规定

  5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1991年12月10日高检发刑字〔1991〕121号//该细则中的相关内容已在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作出明确规定

  5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规定》的通知//1992年1月7日高检发〔1992〕2号//刑事诉讼法已取消免予起诉的规定,该规定不再适用

  5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严禁使用收审手段的通知//1992年3月9日高检发〔1992〕4号//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在刑事诉讼法中已有规定

  5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1992年3月20日高检发〔1992〕7号//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且假冒商标犯罪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

  5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法第七十七条有关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应如何适用的批复//1992年4月9日高检发研字〔1992〕4号//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第88条、第89条中作出明确规定

  5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再审时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问题的批复//1992年6月25日高检发民字〔1992〕3号//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2001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中作出明确规定

  6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机关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捕人的通知//1992年7月20日高检发〔1992〕21号//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分别纳入1998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和2000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侦查协作的暂行规定》之中

  6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收缴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工作的通知//1992年9月15日高检发办字〔1992〕43号//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适用

  6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积极配合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依法查办偷税、抗税犯罪案件的通知//1992年10月14日高检发〔1992〕34号//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且涉税犯罪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

  6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1992年10月30日高检发贪检字〔1992〕91号//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纳入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之中

  6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假冒商标案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年1月9日高检发研字〔1993〕1号//假冒商标犯罪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相关案件的立案标准在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已有规定

  6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复查申诉案件规定》的通知//1993年4月5日高检发控字〔1993〕5号//该规定已被1998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代替

  6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坚决制止利用检察职权乱收费、乱罚款的通知//1993年7月2日高检发〔1993〕21号//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其相关内容已纳入1998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之中

  6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查处偷税、抗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犯罪案件工作的通知//1993年7月20日高检发贪检字〔1993〕35号//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且涉税犯罪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

  6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规定补充修改的通知//1993年8月28日高检发刑字〔1993〕73号//刑事诉讼法已取消免予起诉的规定,该通知不再适用

  6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查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的通知//1993年10月22日高检发研字〔1993〕6号//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在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已有明确规定

  7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查办单位行贿受贿犯罪案件的通知//1993年10月22日高检发研字〔1993〕7号//该通知依据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已被刑法明令废止,且通知中的有关内容已在刑法分则第八章和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作出明确规定

  7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1993年12月1日高检发研字//假冒商标犯罪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相关案件的立案标准在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已有规定

  7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刑事抗诉工作的通知//1994年3月1日高检发刑字〔1994〕18号//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其相关内容已在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2001年2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中作出明确规定

  7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司法警察工作的通知//1994年3月10日高检发政字〔1994〕11号//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纳入1996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之中

  7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法人犯罪检察工作的通知//1994年3月10日高检发研字〔1994〕2号//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7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赃款赃物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1994年6月28日高检发〔1994〕21号//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纳入1998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和2001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之中

  7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厉打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和非法出版物的通知//1994年8月26日高检发〔1994〕25号//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和专项斗争性质,其相关内容已在刑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7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的通知//1994年9月14日高检发研字〔1994〕9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已被刑法明令废止,其相关内容已在刑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7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积极配合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1994年9月29日高检发贪检字〔1994〕92号//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且涉税犯罪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

  7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查办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的通知//1994年10月28日高检发贪字〔1994〕99号//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且涉税犯罪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

  8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肃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通知//1995年1月11日高检发贪检字〔1995〕6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相关案件的立案标准在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已有明确规定

  8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办徇私舞弊案件工作的通知//1995年3月7日高检发法字〔1995〕1号//徇私舞弊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相关内容在刑法中已有明确规定

  8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的通知//1995年3月24日高检发研字〔1995〕3号//《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已被刑法明令废止,其相关内容在刑法中已有明确规定

  8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通知//1995年3月27日高检发研字〔1995〕4号//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且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

  8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应否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1995年4月8日高检发研字〔1995〕5号//该批复与刑法第17条的规定相抵触,不再适用

  8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的通知//1995年7月8日高检发研字〔1995〕6号//《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刑法中,有关案件管辖问题已在刑事诉讼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8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1995年7月18日高检发〔1995〕14号//该方案是根据1995年7月1日施行的检察官法制定的,修改后的检察官法已于2001年6月30日施行,该通知不再适用

  8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章程(试行)》、《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1995年8月7日高检发政字〔1995〕35号//修改后的检察官法已规定初任检察官应当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考试已经被国家司法考试所取代,该章程和办法不再适用

  8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检察官法》做好有关培训工作的通知//1995年8月25日高检发教字〔1995〕1号//该通知是根据1995年7月1日施行的检察官法作出的,修改后的检察官法已于2001年6月30日施行,该通知不再适用

  8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官培训暂行规定》等四个配套规定的通知//1995年9月21日高检发政字〔1995〕44号//修改后的检察官法对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和现任检察官的培训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且四个配套规定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培训条例(试行)》等文件代替

  9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侵占和挪用公司、企业资金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通知//1995年11月7日高检发研字〔1995〕9号//该通知中的有关问题已在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中作出明确规定

  9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通知//1995年12月18日高检发研字〔1995〕12号//《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刑法分则中

  9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1996年1月18日高检发办字〔1996〕1号//该规则已被1998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代替

  9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盗窃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6年1月23日高检发研字〔1996〕1号//该批复是依据原刑法有关规定作出的,不再适用

  94//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1996年6月4日高检发研字〔1996〕4号//徇私舞弊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且该解释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9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查办药品回扣犯罪案件的通知//1996年10月25日高检发反贪字〔1996〕54号//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和专项斗争性质,且其相关内容已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9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庆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之前有关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1997年3月20日高检发〔1997〕7号//该通知是就某一特定阶段、某一检察院案件管辖问题的规定,不再适用

  9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发布《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1997年12月31日高检发释字〔1997〕6号//该规定已被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代替

  9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执法大检查的通知//1998年4月14日高检发〔1998〕6号//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气象局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气象局关于建立北京--奥芬巴赫气象电路的协议

中国中央气象局 德国气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气象局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国气象局关于建立北京--奥芬巴赫气象电路的协议


(签订日期1980年5月28日 生效日期198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气象局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国气象局,就建立北京--奥芬巴赫气象电路(以下简称“电路”)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为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气象局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国气象局之间气象情报的交换,并考虑到世界气象组织第八次大会和基本系统委员会第七届会议关于进一步改进世界天气监视网的意见,双方同意建立北京——奥芬巴赫气象电路,并建议世界气象组织将该电路作为世界天气监视网全球电信系统主干线及其支线的组成部分。
  二、电路开通初期由一条电话电路组成,此电路分为三条通信速率为75波特的电报信道和一条传真信道;预定在一九八一年底该电路改为中/高速数据传输。

  第二条 该电路交换气象情报的业务安排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气象局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国气象局传递北京区域电信枢纽负责区和该枢纽从其他区域电信枢纽获得的亚洲和西南太平洋及其邻近海域的气象情报,并视需要传递所收集到的规定地区的航空业务气象情报。
  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国气象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气象局传递奥芬巴赫区域电信枢纽负责区和该枢纽从其他区域电信枢纽获得的欧洲、非洲、南极洲、美洲及其邻近海域的气象情报,并视需要传递所收集到的规定地区的航空业务气象情报。
  三、双方将根据上述一、二款的总范围和全球电信系统的要求,商定气象情报的交换内容。
  四、任何一方可对上述的交换传输内容进行小的调整,并事先通知对方。

  第三条 关于电信规程,按照世界气象组织的规定实施。

  第四条 双方各自为租用电路作出安排,并按照两国电信部门的规定各自支付电路租费。

  第五条 电路从一九八0年七月十五日开始测试,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正式交换气象情报。

  第六条
  一、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对本协议的修改需经双方协商并正式交换信件批准确认。
  本协议定于一九八0年五月二十八日在日内瓦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中央气象局             德国气象局
   代   表             代   表
    吴学艺               林格巴赫
   (签字)              (签字)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