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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优秀青年人才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1:26:55  浏览:80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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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优秀青年人才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优秀青年人才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6月13日,文化部

现将《文化部优秀青年人才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文件规定,认真执行。

文化部优秀青年人才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管理办法
一、为继续加强我部优秀青年人才的选拔力度,把优秀的青年人才选拔到重要的学术、技术岗位,促进他们的成长和脱颖而出,建立我部专业技术队伍合理的年龄结构,从而造就一批跨世纪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繁荣我国的文艺事业。根据人事部《关于加强选拔优秀青年科技人员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文化部在国家下达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数内,按一定比例设置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用以优秀青年人才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适用范围:
凡在我部所属事业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图书资料、工程技术、医疗卫生和艺术创作专业工作,年龄在40岁以下晋升正高、35岁以下晋升副高;或从事艺术表演专业的年龄在30岁以下晋升正高,任职时间已经或未达到规定年限的优秀青年人才均适用于本办法。
四、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和科学的工作方法,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组织工作能力,在本专业岗位取得突出成绩,或取得重大学术成果。
从事艺术表演和创作专业的,获得文华奖或在重要国际比赛中获三等以上奖。
(三)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舞蹈、戏曲表演的,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五、审批程序
(一)由优秀青年人才填写文化部《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两名本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的推荐意见;
(三)单位签署意见;
(四)部审核同意后可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五)评审通过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报部审批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以聘任其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六、管理
(一)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只用于指定的优秀青年人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二)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在优秀青年人才晋升、调动、因私出国或其它原因脱离工作岗位一年以上的,由部收回;
(三)各单位应对取得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的青年人才进行跟踪考核,加强培养。对在聘期内做出突出成绩,考核优秀者,应及时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称职者应及时解聘,并收回其专项岗位限额。
选拔优秀青年人才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是造就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带动一代青年科技人员快速成长的一项战略性工作。各单位务必充分重视,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附件:《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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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9月14日 财建[2007]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 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及国务院批准的《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方案》,我们制定了《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生猪生产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猪肉是大多数城乡居民的主要副食品。各地要充分认识抓好生猪生产,对稳定市场供应、满足消费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切实有效的办法和措施,管好和用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确保生猪生产供应和市场的稳定。
附件: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农业部,商务部,国家统计局。

附件: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地方发展生猪生产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的规模化、产业化,建立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机制,增强农村发展活力,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调出大县,是指生猪调出量和出栏量符合规定标准的县(县级市、区、旗和农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生猪调出大县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的专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
第四条 对生猪调出大县的奖励,坚持“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项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资金的测算因素

第五条 奖励资金以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作为测算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50%、25%、25%。
第六条 测算数据主要以统计系统提供分县分年的数据为准。
第七条 分县的生猪出栏量、存栏量按前3年的数据进行算术平均。
第八条 生猪调出量按生猪出栏量扣除当地生猪消费量计算。
调出量=出栏数-当地消费生猪数量;其中,当地消费生猪数量=(当地农村人口数×农村人均消费猪肉数量+当地城镇人口数×城镇人均消费猪肉数量)/平均每头猪产肉量。
第九条 财政部每年年初印发奖励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当年生猪调出大县的入围标准。
2007年生猪调出大县入围标准为:年均生猪出栏量大于80万头的县;年均生猪出栏量在60万头至80万头之间,且人均出栏量大于1头的县。
第十条 对达不到财政部规定生猪调出大县入围标准,但对区域内的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起着重大影响作用的县(如36个大中城市周边的产猪大县),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省级畜牧(或农业)、商务等部门提出意见,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认可后,可以纳入奖励范围。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和拨付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根据财政部每年印发的奖励资金申报指南,组织本省的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财政部根据入围标准选定生猪调出奖励大县,并按奖励因素及各自所占权重等计算具体奖励数额,奖励资金直接分配到生猪调出大县。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付到省级财政。省级财政在收到奖励资金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县级财政,不得滞留、截留和挪用。第四章奖励资金的用途第十四条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猪舍改造、良种引进和粪污处理的支出。其中,对500头以上大规模生猪养殖户(场),2007年国家通过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小区)项目资金给予专项扶持,不再享受奖励资金支持,从2008年开始列入支持范围。
(二)生猪养殖大户购买种公猪、母猪、仔猪和饲料等的贷款贴息。
(三)防疫服务费用支出,要严格控制在奖励资金总规模的10%范围以内。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是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上述发展生猪生产的支出,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与生猪生产无关的支出。

第五章 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动态监管制度。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省级畜牧(或农业)、商务等部门建立对生猪调出大县的动态监测,对分县的生猪出栏、存栏和调出等基础数据进行动态管理,跟踪基础数据的变化。根据监测情况,对生猪调出大县奖优汰劣,有进有出,实行动态监测。
第十七条 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地方上报的基础数据资料和奖励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冒领补贴或者挪用、滞留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要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制定对奖励资金的具体落实办法,加强奖励资金管理,保证奖励资金及时、如数拨付到县。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劳动部关于退休养老基金收取办法等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退休养老基金收取办法等问题的复函

1989年4月28日,劳动部

四川省劳动厅:
你厅一九八九年一月六日关于退休养老基金收取办法的请示收悉。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并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固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收取办法,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银行结算办法》和《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通知(银发〔1988〕39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当地情况,暂由地方劳动部门与中国人民银行地方分行协商确定。你厅与省人民银行共同商议的解决办法,可以试行。
二、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收取办法,仍按一九八六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执行。
三、最近,有些地区询问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收取办法是否改变。这项基金的收取办法,仍按一九八六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附件: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关于退休养老基金收取办法的请示

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关于统筹退休养老基金由银行实行“代扣”结算办法的请示
劳动部:
四川省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基金和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委托银行代收的。目前,这种银行结算办法遇到很大困难,严重影响各地统筹基金的正常运转。一方面,社会保险本来是强制实施的,但委托银行代收统筹基金的办法,手段缺乏“刚性,没有一定的“强制”作用,造成企业交纳统筹基金的极大随意性,交不交、交多少,社会保险机构都无法约束。最近,我们不断接到自贡、宜宾、绵阳、德阳、内江、乐山等不少地区来人来电告急,反映银行不代收,企业不交钱,开出的委托收款书累遭拒付,导致统筹基金失去收支平衡;另一方面,国务院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发国办发〔1988〕40号文(《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银行结算报告的通知》)规定了废止“托收无承付”第六种结算办法,但又没有规定统筹基金应按什么新的结算办法征收。现在不少专业银行已停止为社会保险机构代收统筹基金,这对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影响极大。
针对这两方面问题,我们与省人民银行共同商议,提出如下解决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8〕40号文规定废止“托收无承付”办法的同时,在第十条又规定:“除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银行的监督项目以外,其它部门和地方政府委托监督的事项,各银行不予受理,既不代任何单位查询、扣款,也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根据这个文件的精神,鉴于社会保险机构征收统筹基金系由银行“代扣”的办法,是国务院授权银行的监督项目(国务院国发〔1986〕77号《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第五章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企业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在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金专户”)。因此,在废止银行“托收无承付”结算办法后,对退休费用统筹基金实行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直接转入社会保险机构开户银行专户的办法,则是符合国务院规定精神的,仍应继续执行。
此事是当前退休费用统筹工作能否正常开展的症结所在,请求劳动部向人民银行总行反映,并尽快函复我省,以利统筹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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