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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0:40:30  浏览:88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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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财监[2008]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及时作出重大战略决策,决定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2008年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主要用于民生工程、重大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建设。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发挥财政部门的职能作用,全力保证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尽快启动、落实和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从宏观着眼,高位思考,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经济形势的分析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坚定信心,扎实工作。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建立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领导机制,为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决策部署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财政部成立由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廖晓军任组长,部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贺邦靖,部党组成员、副部长丁学东任副组长,办公厅、经济建设司、监督检查局、驻部监察局参加的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督检查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强化管理责任,严把资金投向。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紧急落实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3127号)要求,正确把握资金投入方向,坚持投资项目安排原则,切实履行管理和督导责任,把资金安排到中央规定的范围和当地最急需的项目上去,特别是已有规划项目和在建项目。积极参与中央补助地方小型项目筛选把关,将参与政府投资管理关口前移。既要保证中央投资资金按既定的投资方向落实到位,又要防止资金投向“两高”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
三、带动多方投资,保障资金来源。在项目建设前期阶段就将加强资金源头监管放在突出位置,确保项目建设资金不留缺口。财政部门可从当年超收收入特例安排、土地出让收益安排和城市建设维护费安排等多渠道,积极筹措资金。通过财政资金带动信贷资金、社会资金的投入,确保项目配套资金到位。地方配套资金来源不能落实或明显超过承受能力的,要相应调减项目,压缩投资规模。防止项目概预算不足、资金来源不落实,形成“胡子”工程。
四、严格预算管理,提高资金效能。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预算编制管理,严格预算调整,认真履行资金分配、拨付的各项审核程序,加强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坚持厉行节约和保证质量相结合的原则,对土建工程和主要设备、物资采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要督促和指导各部门、各建设单位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健全内控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能,防止资金损失浪费。
五、健全监督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建立纵横联动监督机制,把监督检查贯穿于资金筹集、分配、拨付、使用、管理的全过程。尤其要加强对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调拨、大宗物资采购以及涉及民生等重点事项的监督。要将检查与调研相结合,高度关注中央政策的执行效果。要将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增强检查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要将积极配合中央联合检查组工作与各地自行开展检查相结合,扩大检查规模,提高检查效能。对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以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国家建设资金等违规违纪问题,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进行处理、处罚、处分,并严肃追纠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加强分工协作,发挥监管合力。要建立快捷有效的信息反馈机制,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为中央和有关部门完善政策和规范管理提供决策参考。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称专员办)要与纪检监察、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协调检查计划,加强情况会商,共享检查成果,发挥监管合力。财政部门内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要发挥基层财政部门贴近一线,熟悉情况的优势,形成上下联动监管网络。各专员办在收入、支出、金融、会计等日常监管中,要把落实扩大内需政策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注意发挥注册会计师的力量和作用。要积极发挥社会监督的能动性,通过公布举报电话、向社会及时发布监管信息等方式,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实施监管。

                          财政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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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山东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山东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6年11月22日 证监发字[1996]369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山东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

经我会证监发字[1996]368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 号文和

[1996]169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

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

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

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的明细磁

盘报送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古巴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9年11月17日 生效日期1989年11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增进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发展科学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在科学技术领域,特别是公共卫生、蔗糖工业、农业、渔业等领域,通过以下方式发展科学技术合作:
  1.相互派遣专家进行考察或实习;
  2.相互聘请专家传授科学技术经验;
  3.交换科学技术资料、刊物、样品、苗木和种子;
  4.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

  第二条
  1.双方同意成立科学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以下简称“混委会”),以组织、协调和审查科学技术合作。
  2.混委会每两年轮流在两国首都举行会议,评价、协调合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和确定下阶段的合作计划。休会期间,双方可通过互派工作组或外交途径商定计划外的项目,并将其列入下一个合作计划。
  3.为实施混委会会议或有关单位、组织、研究机构之间会谈纪要中的活动,混委会可向两国政府就科学技术合作有关事宜提出建议。建议被批准后将列入有关纪要。
  4.两国政府对混委会为完成其已确定的职责和任务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三条 双方同意,有关执行科学技术合作计划所需的费用负担办法如下:
  1.派遣专家进行考察或实习,派遣方负担专家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交通、食宿和零用费。零用费以当地货币支付,具体金额另行商定。
  2.聘请专家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经验,由聘请方负担专家的国际旅费(包括休假国际旅费)和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办公、医疗费(假肢除外)以及津贴费。津贴费以当地货币支付,具体金额由双方另行商定。
  3.双方相互提供的科学技术资料、情报和供科学实验用的种子、苗木、样品等,除另有协议者外,费用互免。

  第四条 双方同意,根据本协定相互提供的科学技术资料、情报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按公平互利的原则分享。

  第五条 双方根据本协定进行的合作活动,应遵照所在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 双方应为根据本协定派遣或聘请的专家的正常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古巴共和国国家经济合作委员会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

  第八条 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修改本协定,可将修改的意见书面通知另一方,自接到另一方确认同意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如另一方没有确认对修改意见同意与否,则在下一次混委会会议时作出决定。

  第九条 本协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在本协定期满六个月前,如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的终止不影响终止时尚未完成的项目和计划的继续执行。
  本协定于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在哈瓦那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古巴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蒋民宽          埃内斯托·梅伦德斯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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