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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8:29:20  浏览:87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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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2000年7月19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0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3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有线广播电视的管理,繁荣和促进有线广播电视事业,保障国家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有线广播电视,是指单独或者混合利用电缆、光缆、微波的频段传送广播电视信号的公共广播电视传输系统,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广播电视网络传输中心和单位的闭路电视系统。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的管理。

  第四条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有线广播电视的管理工作,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有线广播电视的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广播电视稽查机构负责本条例的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公安、国家安全、建设、规划、物价、房地产、市政公用、工商行政、交通、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线广播电视的管理工作。第二章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有线广播电视工程建设和管理包括有线广播电视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网络建设及其经费管理。

  第六条有线广播电视工程建设规划应当列入当地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有线广播电视用户的分配系统应当列入城乡住宅小区(含办公、商业用房)设计项目。

  第七条有线广播电视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入网器材;有线广播电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时,应当通知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参加对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验收。

  第八条有线广播电视工程建设需要通过道路、航道、桥梁、隧道、农田、建筑物等,或需要同杆架线或在建筑物上从事挂线、敷缆、钻孔等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单位和个人联系,并按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施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方便;因施工造成损坏的,责任单位应予以修复或赔偿。

  第九条有线广播电视网的频道资源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合理安排,优先保证中央、省、市台广播电视第一套节目在专用频道上完整传送。

  第十条有线广播电视可以实行有偿服务。

  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和广播电视网络传输中心应当按照省、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用户收取有线广播电视服务费。

  有线广播电视服务费应当用于有线广播电视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在已完成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建设的地区,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和广播电视网络传输中心应当在收取有关有线广播电视服务费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或移装,并开通信号。

  有线广播电视用户需要停机保留终端或注销户头的,应当到有线广播电视台(站)或广播电视网络传输中心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和广播电视网络传输中心应当设立故障投诉受理机构,保障投诉渠道畅通。接到用户投诉后,属终端设施故障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予以修复;属传输线路故障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修复;因灾害或严重故障等原因无法及时修复的,应当及时公告原因。第三章设施保护

  第十三条本条例所称有线广播电视设施,是指本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广播电视网络传输中心和单位的闭路电视系统的下列设施:

  (一)节目接收设施,包括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光接收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微波接收设施、地网及其附属设施等;

  (二)节目传送设施,包括架空或埋设的电缆线路、光缆线路、共网共杆传输的广播线路、广播电视转播车、微波设施、放大器和分支分配器及其光发射机、分光器、寻址控制器、加扰解扰系统等设施;

  (三)节目制作和播出设施,包括制作中心、播出中心、演播室、录播室及其附属设备;

  (四)其他设施,包括有线广播电视专用的供电、通讯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四条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和广播电视网络传输中心应当履行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测、检修等职责,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信号正常传输。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实施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时,应当确保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和信号正常传输。

  第十六条在有线广播电视设施附近新建的高频机械生产企业产生的高频电磁辐射强度影响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质量的,应当建立屏蔽设施。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危及有线广播电视信号接收和传送设施的安全或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向接收天线、馈线、卫星地面站、微波接收设施、塔桅(杆)及附属设施投掷物品、射击;

  (二)在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广播电视网络传输中心周围一百五十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燃烧废弃物;

  (三)在标志埋设地下缆线线路两侧各五米范围内铺设石油天然气管道;

  (四)移动、损坏地下或架空的传送线路和设备;

  (五)在标志埋设地下缆线线路的地面上倾倒垃圾、矿渣,以及含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

  (六)在架空传送线路上随意附挂其他线路、攀拉或晾晒衣物;

  (七)移动、损坏架空及地埋传送线路的标桩和其他标志物;

  (八)在传送线路杆、塔周围二米范围内挖沙取土、开沟、挖坑、种植高杆农作物和树木,在一百五十米范围内放炮采石;

  (九)擅自调节、拆除放大器、分支分配器、视音频分隔器,窃取有线广播电视信号。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和广播电视网络传输中心应当在重要的有线广播电视设施附近,设置保护性标志。

  第十八条新架设有线广播电视、通讯、电力线路与已有线路平行、交越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已有线路的单位协商,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执行,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有线广播电视、通讯、电力线路同杆架设的杆路迁移时,建设单位应预先通知,与有关单位共同实施。

  第十九条因其他工程建设需要搬迁、拆除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当地有线广播电视台(站)或广播电视网络传输中心联系,经协商同意后由当地有线广播电视专业人员实施搬迁或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义务,对危害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工作效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节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制作、播放、收转节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播放广告的内容、时间、比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建立闭路电视系统的单位和住宅小区,其闭路电视系统应当与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联网,频谱安排必须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接收和播放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视音频点播业务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纳入有线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统一管理。未经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视音频点播业务。

  用于视音频点播的节目,应当经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回侵占和挪用部分,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开通信号或予以修复,并从逾期之日起按规定标准对用户实行赔偿,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有线广播电视播放故障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排除故障,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有线广播电视用户不按期缴纳有关有线广播电视服务费的,由有线广播电视台(站)或广播电视网络传输中心通知其限期补缴,并按照规定收取滞纳金;逾期不补缴的,可以停止向其传送信号;逾期一年仍不补缴的,可以注销其户头。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责令其改正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20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宁波市有线电视设施保护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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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免验商品生产企业考核条件(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免验商品生产企业考核条件(试行)的通知》


      (国检检(1991)231号 一九九一年九月六日)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免验商品生产企业考核条件(试行)》发给你们,做为对申请免验商品的生产企业考核的具体条件。在试行中遇有问题或需要补充、完善的意见,及时报国家商检局。

  附件:免验商品生产企业考核条件(试行)

 

附件:

          免验商品生产企业考核条件(试行)

 

  说明:

  一、本条件是根据《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是对免验商品生产企业考核的具体化。

  二、对免验商品生产企业的综合考核按技术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工厂人员素质、文明生产等五个方面进行检查、评分,五个方面满分为500分,各小项标准分数扣完为止,不给负分。

  三、对免验商品生产企业的考核,总评分需达到470分以上且在各大项目条款均达到合格时,方可确认考核合格。

  四、本条件系用于对免验商品生产企业综合考核,对不同的商品生产企业考核时,可结合商品的特点进行补充、增改。

 

       免验商品生产企业考核评分条件(满分:500分)

 

  一、技术管理(基本分100,合格分90)

-------------------------------------

序|考核项目|   考 核 标 准  | 评 分 方 法|基本分|实得|备

号|    |            |        |   |分 |注

-------------------------------------

 |    |(1)有无以厂领导负责的|无领导,无措施 | 10 |  |

 |    |技术管理网络体系,从技 |扣10分,缺少环|   |  |

 |    |术上确保产品质量的措施 |节每项扣2分  |   |  |

 |    |------------------------------

 |技术管理|(2)是否建立了各级技术|未建立扣5分, | 5 |  |

 |机构及管|人员的技术责任制    |不健全每发现一 |   |  |

 |理制度 |            |项扣1分    |   |  |

 |    |------------------------------

1|    |(3)有无完整的各工序的|不完整缺一项扣 | 5 |  |

 |    |工艺流程及工艺设备、操 |1分      |   |  |

 |    |作各方面的技术指导文  |        |   |  |

 |    |件           |        |   |  |

 |    |------------------------------

 |    |(4)有无工艺纪律检查记|无检查纪录扣5 | 5 |  |

 |    |录           |分,缺项每一处 |   |  |

 |    |            |扣1分     |   |  |-------------------------------------

 |    |(1)有无编制产品设计、|未编制扣5分, | 5 |  |

 |    |生产、管理、检测所需的 |不健全缺一项扣 |   |  |

 |    |各类标准目录      |1分      |   |  |

 |    |------------------------------

 |技术标准|(2)产品从原料到成品所|每缺一种标准或 | 15 |  |

 |文件  |使用的现行标准、协议、 |依据扣10分  |   |  |

 |    |标样、合同文件等是否齐 |        |   |  |

 |    |全           |        |   |  |

 |    |------------------------------

2|    |(3)产品企业标准、检验|缺少审批手续, | 10 |  |

 |    |依据的审批签字手续是否 |每一次扣5分, |   |  |

 |    |齐全,内容及编写方式是 |内容不符合规定 |   |  |

 |    |否符合规定       |每一项扣2分  |   |  |

 |    |------------------------------

 |    |(4)现行标准和检验依据|有一处不符合扣 | 10 |  |

 |    |是否符合出口合同和有关 |5分      |   |  |

 |    |标准          |        |   |  |-------------------------------------

 |    |(1)任意抽5份生产设 |每残缺一张扣2 | 10 |  |

 |    |计、工艺文件,检查完整 |分       |   |  |

 |产品设 |性           |        |   |  |

 |计、工艺|------------------------------

 |文件的完|(2)任意抽5生产设计、|每残缺一张扣2 | 10 |  |

3|整性、统|工艺文件,检查统一性  |分       |   |  |

 |一性和正|------------------------------

 |确性  |(3)任意抽5份生产设 |技术上每出现一 | 15 |  |

 |    |计、工艺文件,检查技术 |处差错或审批手 |   |  |

 |    |上有无错误、更改、审批 |续不齐全,每项 |   |  |

 |    |手续是否齐全      |扣5分     |   |  |-------------------------------------

 

  二、生产管理(基本分130分,合格分120分)

-------------------------------------

序|考核项目|   考 核 标 准  | 评 分 方 法|基本分|实得|备

号|    |            |        |   |分 |注

-------------------------------------

 |    |(1)是否有完整的生产管|未有体系和制度 | 10 |  |

 |    |理体系和指挥调度管理制 |的扣10分,不完|   |  |

 |    |度,执行情况如何    |整或执行不力扣 |   |  |

 |    |            |5分      |   |  |

 |生产管理|            |        |   |  |

 |机构和管|------------------------------

 |理制度 |(2)出口产品是否均衡生|未做到均衡生产 | 10 |  |

 |    |产           |的酌情扣分,最 |   |  |

1|    |            |少扣5分    |   |  |

 |    |------------------------------

 |    |(3)有无从原辅料入库到|无制度扣10分,| 10 |  |

 |    |成品出库各生产阶段的生 |不健全缺一项扣 |   |  |

 |    |产管理制度       |2分      |   |  |-------------------------------------

 |    |(1)是否建立了设备管理|无制度不能满足 | 10 |  |

 |    |及保养制度,生产设备能 |生产扣10分,不|   |  |

 |生产设备|够满足产品技术质量要  |健全缺一项扣2 |   |  |

 |    |求           |分       |   |  |

2|    |------------------------------

 |    |(2)生产设备的技术资 |无资料、档案、 | 10 |  |

 |    |料、档案、台账是否齐  |台账的扣10分,|   |  |

 |    |全           |不齐全缺一项扣 |   |  |

 |    |            |5分      |   |  |-------------------------------------

 |    |(3)有无工厂设备自查和|无档案扣10分,| 10 |  |

 |    |上级检查的档案资料   |记录不全的缺一 |   |  |

 |    |            |项扣2分    |   |  |-------------------------------------

 |    |(1)有无工装(专用工具|无制度扣10分,| 10 |  |

 |    |)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执行不力的酌情 |   |  |

 |工艺设备|            |扣分      |   |  |

 |    |------------------------------

3|    |(2)生产过程中,主要工|每缺一种扣2分 | 10 |  |

 |    |序的加工工艺装备(专用 |        |   |  |

 |    |器材)是否齐全良好   |        |   |  |

 |    |------------------------------

 |    |(3)主要设备的工装(辅|缺一种扣2分  | 10 |  |

 |    |机和专用工具)是否准确 |        |   |  |

 |    |完好          |        |   |  |-------------------------------------

4|检测器具|(1)检测手段是否齐全。|缺项扣2分   | 10 |  |

 |    |------------------------------

 |    |(2)计量管理制度及执 |无制度扣10分,| 10 |  |

 |    |行情况         |执行不力的扣3 |   |  |

 |    |            |分       |   |  |

 |    |------------------------------

 |    |(3)器具是否完好和准 |缺项或不准确每 | 10 |  |

 |    |确           |一项扣5分   |   |  |

 |    |------------------------------

 |    |(4)计量器具是否符合 |无证使用或不符 | 10 |  |

 |    |标准,有无计量标志   |标准,仪器扣10|   |  |

 |    |            |分,器具扣5分 |   |  |-------------------------------------

 

  三、质量管理(基本分140分,合格分130分)

-------------------------------------

序|考核项目|   考 核 标 准  | 评 分 方 法|基本分|实得|备

号|    |            |        |   |分 |注

-------------------------------------

1|组织机构|(1)是否建立了以厂领 |未建立以厂领导 | 10 |  |

 |    |导负责的全面质量管理机 |负责机构的扣10|   |  |

 |    |构和配备了专职的质量管 |分,厂领导关心 |   |  |

 |    |理人员         |少或工作未开展 |   |  |

 |    |            |扣5分,未配备 |   |  |

 |    |            |专职质量管理人 |   |  |

 |    |            |员扣10分   |   |  |-------------------------------------

 |    |(2)是否建立厂级、车 |未建立扣10分,| 10 |  |

 |    |间(科室)、班组三级质 |开展工作不力5 |   |  |

 |    |量管理网,并能提供质量 |分。      |   |  |

 |    |管理组织系统框图    |        |   |  |

 |    |------------------------------

 |    |(3)专职检验员是否由 |专职检验员不由 | 5 |  |

 |    |厂检部门集中领导,并有 |厂检部门领导扣 |   |  |

 |    |考核制度及考核上岗证  |5分,没有考核 |   |  |

 |    |            |制度及上岗证扣 |   |  |

 |    |            |2分。     |   |  |

 |    |------------------------------

 |    |(4)厂领导是否定期召 |查看会议记录, | 5 |  |

 |    |开质量工作会议和质量例 |厂领导不关心的 |   |  |

 |    |会,对生产过程中的质量 |扣5分,没有分 |   |  |

 |    |问题有分析、检查及改进 |析、检查、改进 |   |  |

 |    |措施          |措施的,缺一项 |   |  |

 |    |            |扣2分。    |   |  |

 |    |------------------------------

 |    |(5)应建立经商检培训 |未建立扣5分。 | 5 |  |

 |    |过并按商检局有关规定对 |        |   |  |

 |    |产品进行出厂检验的商检 |        |   |  |

 |    |小组或认可检验员,由厂 |        |   |  |

 |    |领导直接领导      |        |   |  |-------------------------------------

 |    |(1)工厂是否根据出口 |未根据需要制定 | 5 |  |

 |    |需要或行业的要求,制定 |标准和措施的扣 |   |  |

 |    |并执行了内控质量标准和 |5分,缺少项目 |   |  |

 |    |保证措施        |每项扣2分。  |   |  |

 |    |------------------------------

2|产品质量|(2)优质产品、一等品 |抽查内控标准, | 5 |  |

 |指标  |应执行高于现行标准的内 |部分内容与有关 |   |  |

 |    |控质量指标       |标准对照,低于 |   |  |

 |    |            |现行标准扣5分 |   |  |

 |    |------------------------------

 |    |(3)质量指标与保证措 |未落实、无制度 | 5 |  |

 |    |施是否落实到部门、班组 |扣5分,执行不 |   |  |

 |    |和个人,有无检查考核制 |力扣2分。   |   |  |

 |    |度           |        |   |  |-------------------------------------

 |    |(4)工厂是否根据具体 |无计划,无措施 | 5 |  |

 |    |情况制定了质量改进、升 |扣5分。    |   |  |

 |    |级创优的措施计划。   |        |   |  |-------------------------------------

 |    |(1)对进厂的原辅材料 |无制度扣5分, | 5 |  |

 |    |是否有质量把关制度。  |执行不力扣2分 |   |  |

 |    |------------------------------

 |    |(2)按产品特性,在影 |未建立、无制度 | 5 |  |

 |    |响产品质量的关键工序是 |扣5分,制度不 |   |  |

 |    |否建立了质量控制点,并 |全每项扣2分。 |   |  |

 |    |有质量控制点管理制度。 |        |   |  |

 |    |------------------------------

 |    |(3)联营厂、外协加工 |没有执行的扣5 | 5 |  |

 |    |厂要执行主导厂的内控质 |分       |   |  |

 |    |量指标和保证措施。   |        |   |  |

 |    |------------------------------

 |    |(4)对于联营厂、外协 |无制度扣5分, | 5 |  |

 |    |加工厂的产品质量保证有 |执行不力扣2分 |   |  |

 |    |无管理制度,制度执行情 |        |   |  |

 |    |况。          |        |   |  |

 |    |------------------------------

 |    |(5)检查、检验制度是 |查看主要生产环 | 5 |  |

 |    |否齐全,贯彻是否有力, |节的检验制度, |   |  |

3|产品质量|不合格品有无标志、隔  |不齐全的每项扣 |   |  |

 |控制  |离,与合格品有无混淆现 |2分,发现等级 |   |  |

 |    |象。          |混淆一次扣2分 |   |  |

 |    |------------------------------

 |    |(6)检查工厂奖励制度 |没有体现的扣10| 10|  |

 |    |是否体现了质量第一的方 |分,执行不认真 |   |  |

 |    |针,是否把提高产品质量 |的扣5分。   |   |  |

 |    |和改善质量管理做为重要 |        |   |  |

 |    |奖励条件。       |        |   |  |

 |    |------------------------------

 |    |(7)是否建立了产品质 |查看各种原始记 | 5 |  |

 |    |量档案(包括各种原始记 |录、各种报告, |   |  |

 |    |录,运行记录,合格证, |发现缺项或不全 |   |  |

 |    |试验报告等),档案是否 |的每一项扣1  |   |  |

 |    |齐全、准确,是否建立了 |分,无档案的扣 |   |  |

 |    |质量信息管理制度和分  |5分      |   |  |

 |    |析、反馈制度。     |        |   |  |-------------------------------------

 |    |(1)是否有能保证产品 |无制度、无规程 | 5 |  |

 |    |质量的检验制度和检验规 |扣5分。    |   |  |

 |    |程。          |        |   |  |

 |    |------------------------------

 |    |(2)是否有保证质量的 |无制度扣5分, | 5 |  |

 |    |理化试验、工艺试验和产 |未对试验和故障 |   |  |

 |    |品型式试验的管理制度, |进行分析的每次 |   |  |

 |    |并认真进行试验和故障分 |扣2分。    |   |  |

 |    |析。          |        |   |  |

 |    |------------------------------

 |    |(3)是否有各项必要的 |无方法、规程的 | 5 |  |

 |    |试验操作方法和试验规  |扣5分,缺项每 |   |  |

4|产品的检|程。          |项扣2分。   |   |  |

 |验与测试|------------------------------

 |    |(4)是否严格按照要求 |未严格按要求测 | 10 |  |

 |    |的方法与程序进行测试; |试、无规定的扣 |   |  |

 |    |采用非标准试验方法与程 |10分;测试中发|   |  |

 |    |序的应有编制的文件,对 |现问题未处理项 |   |  |

 |    |测量有效数字、测量数据 |扣2分。    |   |  |

 |    |的校对以及试验中断或发 |        |   |  |

 |    |生意外事故的处置有无明 |        |   |  |

 |    |确规定。        |        |   |  |

 |    |------------------------------

 |    |(5)检测人员是否熟悉 |检测人员不熟悉 | 5 |  |

 |    |产品的技术标准和检测方 |标准和方法的扣 |   |  |

 |    |法。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 |5分,技术人员 |   |  |

 |    |50%。        |未达到比例扣2 |   |  |

 |    |            |分。      |   |  |-------------------------------------

 |    |抽取有代表性的产品按有 |不合格品超过有 | 15 |  |

 |    |关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关标准规定的扣 |   |  |

 |    |            |15分;有不合格|   |  |

5|产品质量|            |品未超过规定按 |   |  |

 |    |            |比例扣分。   |   |  |-------------------------------------

 

  四、工厂人员素质(基本分70分,合格分60分)

-------------------------------------

序|考核项目|  考 核 标 准   |评 分 方 法 |基本分|实得|备

号|    |            |        |   |分 |注

-------------------------------------

1|领导人员|领导干部是否熟悉工厂概 |抽厂级领导和车 |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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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黄石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专职党委(党组)书记、监事会主席和组织配备的总经理。

纳入考核的国有参股企业的产权代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为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工作,成立黄石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组(具体成员单位见附件1)。

第四条 经营业绩考核按照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任免相挂钩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将业绩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作为考核期。

第七条 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考核与奖惩。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中介机构审计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企业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市国资委认定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髌骄蛔什﹢?00%,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对净资产为负值的企业,按总资产收益率考核。

(二)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九条 确定主要承担政府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考核指标时,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第四季度,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全国同行业企业发展水平,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企业在预报考核目标建议值时原则上坚持“两个不低于”的原则,即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不低于上年的实际完成值。已派驻监事会的企业在上报考核目标建议值时,先送监事会主席审阅并签字。说明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前三季度考核目标实际完成情况、第四季度预计目标完成情况、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下一年度企业财务预算、下一年度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会计核算原则、考核指标计算口径和市国资委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企业运营环境、全国同行业企业发展水平等因素,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与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组审定目标值时,各企业负责人须到会接受质询。

(四)签署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变更、解除或终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期间,企业发生重大事件以及受国家政策、市场环境等重大因素影响责任书正常执行,需要变更、解除或终止责任书的,由企业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市国资委决定。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将责任书执行情况报告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上半年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应于当年8月底前上报市国资委。

(二)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市国资委报告。

(三)市国资委结合企业月度快报、季度经济运行分析和企业重要事项报告等手段加强过程监督,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市国资委将向企业负责人提出预警并进行督促。

第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初,市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按要求对企业上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完成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中介机构根据审计结果作出评价分析,出具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报告。

(二)每年4月底以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企业存在对外担保、未决诉讼及其他可能影响经营业绩结果的重大或有事项的,总结分析报告应附有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进行法律风险分析,明确法律责任。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报告格式和主要内容由市国资委另行规定。

(三)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和监事会(或履行相应职责的机构)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2),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四)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市国资委调查核实后妥善处理。

(五)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有关情况,市国资委可在必要时组织专项稽核检查。

第十四条 建立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事后评价体系,确保业绩考核目标值的准确性、严肃性。

(一)对于“两高一低”企业(本年度目标值高于上年目标值、实际完成值高于上年完成值、考核得分低于上年得分),市国资委将考虑其工作勤勉情况,以利润总额为考核重点,本年度利润总额每超过上年度实际完成值3%,加1分。

(二)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奖励。对于在业绩考核年度获得经国务院、湖北省人民政府和黄石市人民政府评定并授予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企业实施业绩奖励。获得国家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业绩考核10分、8分、6分、4分;获得省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业绩考核8分、6分、4分、2分;获得市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业绩考核6分、4分、2分、1分。

(三)上述(一)、(二)款所列各项奖励分计入总分后,企业最终年度得分以120分为限,超过部分不予计算。

(四)为防止在制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时弄虚作假、人为压低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片面追求高分,年终进行经营业绩考核时,对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偏差度过大的企业,在剔除客观因素后,对企业考核总分进行扣分直至降级,考核不能评为A级。以利润总额为考核重点,凡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目标值低于上年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的,最终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评为A级(处于行业周期性下降阶段但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相比仍处于领先水平的企业除外)。同时,对于“两低一高”企业(本年度目标值低于上年目标值、实际完成值低于上年完成值、考核得分高于上年),无论其考核结果处于哪个级别,其绩效薪金倍数不应高于上一年。

(五)对企业出现重特大决策失误、重特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损失事件,给社会、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企业负责人,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市国资委将酌情降低其业绩考核分数或级别。对出现重大失误与事故、事件的,每次扣减10—30分。对出现特大失误与事故、事件的,其考核结果将直接降为E级。决策失误等级由市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认定;事故、事件等级划分,采用安全生产、质量、环保、纪检监察、社会稳定等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结果。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对企业母公司报表或企业合并报表出具了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暂停企业考核,企业限期整改,企业负责人在该考核年度只能领取基薪。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市国资委决定。

第十七条 任期经营目标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考核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考核与奖惩。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核定)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骺己似诔豕宜姓呷ㄒ鎬?00%。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市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期末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三年前主营业务收入)1/3-1]??00%。对于以投资参股企业为主的投资性企业,经批准可以选用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指标,计算公式为: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考核期末当年利润总额?鞅究己似谇耙荒甓壤笞芏睿?/3-1]??00%。

(二)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三)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是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综合计算企业的经营业绩水平。

第十九条 确定主要承担政府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考核指标时,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二十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目标值和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企业运营环境等因素,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与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签署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变更、解除或终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期间,企业发生重大事件以及受国家政策、市场环境等重大因素影响责任书正常执行,需要变更、解除或终止责任书的,由企业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市国资委决定。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监控。

第二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市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按要求对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完成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由中介机构根据审计结果作出评价分析,出具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报告。

(二)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本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企业存在对外担保、未决诉讼及其他可能影响经营业绩结果的重大或有事项的,总结分析报告应附有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进行法律风险分析,明确法律责任。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报告格式和主要内容由市国资委另行规定。

(三)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和监事会(或履行相应职责的机构)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3),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四)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市国资委调查核实后妥善处理。

(五)对市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审计报告,市审计局每年按三分之一的比例抽查复核,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束时,抽查复核面达到100%。

(六)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有关情况,市国资委可在必要时组织专项稽核检查。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以完成全部考核目标值为C级进级点。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和任免。

第二十六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薪酬奖励、任期中长期激励和特别奖励。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金两部分。绩效薪金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企业负责人基薪的计算办法和标准等由市国资委另行制订。绩效薪金=基薪?准ㄐ浇鸨妒>咛寮扑愎轿?

(一)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譡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鳎ˋ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2倍基薪到3倍基薪之间。

(二)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譡1.5+0.5?祝己朔质?B级起点分数)?鳎ˋ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5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间。

(三)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譡1+0.5?祝己朔质?C级起点分数)?鳎˙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倍基薪到1.5倍基薪之间。

(四)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祝己朔质?D级起点分数)?鳎–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0倍基薪到1倍基薪之间。

(五)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薪金为0。

第二十八条 被考核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专职党委(党组)书记、监事会主席和组织配备的总经理的,其年度薪酬分配系数为1;企业其余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分配系数由企业根据各负责人的责任和贡献在0.6—0.8之间确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绩效薪金的7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3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

第三十条 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与任免。

(一)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和B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薪金。根据考核结果和中长期激励条件给予相应的中长期激励。中长期激励的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二)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薪金。

(三)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薪金外,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谈话诫勉,岗位调整。

(四)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薪金外,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降职使用或免职(解聘)等。

具体扣减绩效薪金的公式为:扣减延期绩效薪金=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金?祝–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鰿级起点分数。

第三十一条 对在自主创新(包括自主知识产权)、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扭亏增效、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或者未实行任期考核,但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A级的企业负责人,市国资委设立特别贡献奖给予特别奖励。特别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与E级、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降级、严重违规经营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的企业,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由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组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三十三条 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由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薪金、延期绩效薪金、中长期激励、特别奖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损失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发其绩效薪金、延期绩效薪金、中长期激励、特别奖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于在考核期内企业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的,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对象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调整。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黄石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工作组成员单位

为了做好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提高考核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成立业绩考核工作组。

组长单位:市国资委。

副组长单位: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市人事局。

业绩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等成员单位人员组成,具体组成人员名单另行确定。

附件2: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得分+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年度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6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6分。

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4个百分点(如果企业确定的目标值高于历史最好水平或者目标值为行业内最高的,则每高于0.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8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4个百分点(如果企业确定的目标值高于历史最好水平或者目标值为行业内最高的,则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分类指标只设一项指标的,该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若设两项指标的,则每个指标的基本分为15分。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三、考核结果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116分—120分为A级; 109分—115分为B级; 100分—108分为C级; 90分—99分为D级;80分—89分为E级。



附件3: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每高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如果企业确定的目标值高于历史最好水平或者目标值为行业内最高的,则每高于0.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8分。低于目标值但大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如果企业确定的目标值高于历史最好水平或者目标值为行业内最高的,则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低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4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的得8分;每得一次B级的得7.335分;每得一次C级的得6.667分;每得一次D级及以下的得6分。

分类指标20分。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三、考核结果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116分—120分为A级; 109分—115分为B级; 100分—108分为C级; 90分—99分为D级;80分—89分为E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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