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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修订《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5:53:39  浏览:91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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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修订《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规则》的通知

铁道部


铁道部关于修订《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规则》的通知

各铁路局,部电子计算中心、通信处、专运处:
1990年铁道部制定的《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规则》(铁计〔1990〕136号)对提高运输设备统计质量,促进铁路运输生产任务的完成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实行,以及铁路运输设备的更新和发展,其中的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此,本着加强宏观管理的原则,对《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规则》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前发铁计〔1990〕136号文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铁路运输设备是铁路运输生产活动的主要手段,是完成运输生产任务的物质基础。其状况不仅关系我国铁路运输生产任务的完成,而且是研究铁路长远发展,挖潜改造扩能的重要依据。为更好地反映铁路运输设备的更新和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运输设备统计,要按照部颁统计制度,准确、及时统计上报管内铁路线、桥、隧及上部建筑,内燃牵引、电气化铁路,准高速铁路,机、客、货车,通信信号,电子计算机等运输设备数量、类型、能力、现代化水平以及运输部门站段数量,并对其变化情况、比例关系等进行综合分析,为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策,安排计划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是铁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统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铁道部对统计工作的要求,强化运输设备统计职能,不断提高运输设备统计工作水平。
第四条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及《铁路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铁统计〔1999〕33号)等统计法规,加强业务指导,并对统计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部颁统计制度,如实上报各项统计数字,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第五条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原始记录的积累、储存和整理工作,认真做好与有关业务部门的数据核对工作,搞好统计调查、分析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应做好运输设备统计计算机的开发应用工作,统计人员应能熟练掌握程序的操作以及数据的传输,确保统计质量。

第二章 统计的原则、时点
第七条 运输设备统计的原则
(一)凡产权属于本单位的主业主要运输设备,包括使用、未使用(含备用、封存、出租)的设备,均应统计。
(二)凡新建交付铁路局运营(包括正式及临时营业)的新线、复线、电气化铁路及其它新增设备,均应按铁路局正式验收交接之日起统计。
(三)凡出租给外单位的运输设备,由产权所属单位统计;租入的设备,租用单位不统计。
第八条 运输设备统计时点
运输设备统计实行年报报表制度,统计时点为年末31日。

第三章 铁路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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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四氯化碳生产配额许可证、使用配额许可证及销售登记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5〕289号




关于实施四氯化碳生产配额许可证、使用配额许可证及销售登记管理的通知
  

  为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国际义务,实施保护臭氧层多边基金执委会与我国政府签订的《关于四氯化碳和化工助剂淘汰协议》,控制全国四氯化碳(以下简称“CTC”)生产、使用及销售,现就实施CTC生产配额许可证、使用配额许可证及销售登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CTC生产配额许可证管理

    (一)所有CTC生产企业必须持有CTC生产配额许可证,并在配额范围内组织生产。生产配额许可证当年有效,各企业年度生产配额自每年1月1日起计算。配额许可证不得转让。

    (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确定国家各年度CTC生产配额总量和各企业的CTC生产配额量。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符合以下资格的CTC生产企业可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生产配额许可证:

    1、2003年4月7日前已投产的CTC化工生产企业;

    2、获得省级及省级以上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副产CTC的生产企业。

    (四)2005年度CTC生产配额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

    1、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符合申请资格的企业必须填报CTC生产配额许可证申请表(附件一附录1),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CTC生产配额许可证。

    2、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申请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依据基准年2001年度企业CTC产量、企业生产工艺状况和2005年度国家CTC生产配额总量核发企业2005年度CTC生产配额许可证。

    (五)以后各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国家CTC年度生产配额总量和企业上年度配额许可证执行情况,在各年度3月底之前确定并核发该年度各企业CTC生产配额许可证,同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通报核发结果。

    (六)CTC生产配额的交易:

    1、进行CTC生产配额交易的企业双方必须同时持有CTC生产配额许可证,且用于交易的CTC生产配额应是当年尚未使用的配额。

    2、进行配额交易的企业双方签定的交易合同,必须报送并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后方可生效。CTC生产企业交易CTC生产配额后,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变更后的CTC生产配额进行生产。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可调配企业不能有效使用、且未进行交易的CTC配额量。

    (七)持有CTC生产配额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CTC生产配额持证企业”)必须按生产配额执行情况报表(附件一附录2)和销售明细报表(附件一附录3)的要求,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送本季度各月CTC的生产和销售情况,并抄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八)CTC生产配额持证企业必须保存前三年与CTC生产有关的原始资料:生产年报表;生产月报表;销售年报表;销售月报表;原料和产品购销发票;财务年报表;生产操作记录,包括投料量、产量、产品灌装记录等,并接受国际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

    (九)对不按时报送或不报送有关数据、瞒报和谎报数据、超配额生产、违章交易CTC生产配额的CTC生产配额持证企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减少其下年度生产配额量,直至停发其生产配额许可证,并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凡企业无CTC生产配额许可证而生产或副产CTC的均属非法生产,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二、CTC使用配额许可证管理

    (一)所有使用CTC的企业必须持有CTC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配额许可证当年有效,企业年度CTC使用量自每年1月1日起计算。

    (二)所有使用CTC的企业必须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获得使用配额许可证。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除已获得2005年度CTC使用配额许可证的企业,其他CTC使用企业可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填报CTC使用配额许可证申请表(附件二附录1),申请2005年度CTC使用配额许可证。以后各年度,申请企业在每年10月底前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填报CTC使用配额许可证申请表申请下年度CTC使用配额许可证。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国家年度CTC使用配额总量,并参考企业2002至2004年度CTC平均使用量,审查、核定并发放企业2005年度CTC使用配额许可证。

    (四)以后各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每年的12月底之前对各企业当年CTC使用配额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国家CTC年度使用配额总量和CTC使用淘汰进展情况,以及各企业使用配额量的申请情况核发下年度各企业CTC使用配额许可证。

    (五)持有CTC使用配额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CTC使用配额持证企业”)只允许向持有CTC销售许可证的企业采购CTC。

    (六)CTC使用配额持证企业必须按CTC使用配额执行情况报表(附件二附录2)及CTC采购明细报表(附件二附录3)的要求,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送本季度各月CTC的生产及采购情况。

    (七)CTC使用配额持证企业应保存近三年有关CTC使用的原始资料:生产年报表;生产月报表;销售年报表;销售月报表;原料和产品购销发票;财务年报表;生产操作记录,包括投料量、产量记录等,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八)对不按时报送或不报送有关数据、瞒报和谎报数据、超配额使用、违规采购和使用CTC的CTC使用配额持证企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追究企业违反配额制度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减少其下年度使用配额,直至停发其使用配额许可证。

    三、CTC销售登记管理

     (一)本通知适用于国内所有CTC生产配额持证企业和已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登记销售CTC的经销商。

    (二)所有拥有当年CTC生产配额许可证的企业,自动具有该年度在国内销售CTC的资格。

    (三)只有拥有当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放的CTC销售登记证的经销商,方可在国内销售CTC。CTC销售登记证每年发放一次,当年有效。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计划销售CTC的经销商由CTC生产配额持证企业推荐,并按“CTC销售登记申请表”(附件三附录1)的要求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CTC销售登记证。

    (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申请CTC销售登记证的企业进行审核并向合格企业发放CTC销售登记证。

    (六)以后各年度的12月31日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完成对各CTC销售商当年CTC销售和数据送报情况的审核,并根据经销商提交的“CTC销售登记申请表”(附件三附录1)发放下一年度的CTC销售登记证。

    (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在各年度向CTC生产和使用企业公布已登记认可的CTC经销商。

    (八)CTC生产配额持证企业只能在生产配额的范围内向持有当年CTC使用许可证和当年CTC销售登记证的经销商销售CTC。

    (九)持有当年CTC销售登记证的经销商只能向持有当年CTC生产配额许可证的CTC生产企业购买CTC、只能向持有当年CTC使用许可证的企业销售CTC。

    (十)所有CTC生产配额持证企业应按要求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送本企业CTC销售情况。

    (十一)所有持有CTC销售登记证的经销商必须按照CTC销售执行情况报表(附件三附录2)和CTC采购和销售明细报表(附件三附录3、4)的要求,在前三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送各季度中各月CTC的采购和销售情况;第四季度每月结束后的15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送各月CTC的采购和销售情况。

    (十二)所有持有CTC销售登记证的经销商必须保存最近三年有关CTC的采购和销售原始记录以及相关资料,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十三)对不按时报送或不报送有关数据、瞒报和谎报数据的CTC经销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书面通知各CTC生产和使用企业,停止向该经销商供应和采购CTC。

    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每年对所有已登记的CTC生产、使用和销售执行情况和报送的数据进行不定期检查,CTC生产、使用和销售企业必须接受检查并给予积极配合。



  附件:1.CTC生产配额许可证管理表格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4447.doc

     2.CTC使用配额许可证管理表格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4447.doc

     3.CTC销售登记管理表格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4447.doc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四氯化碳 配额许可证 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国有投融资公司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国有投融资公司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9〕21号


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梅州市国有投融资公司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金融办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梅州市国有投融资公司综合

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国有全资(或控股)投融资公司财务监督,规范公司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公司资产运营质量,正确引导公司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梅州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梅州市产业转移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梅州市企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等其他国有全资(或控股)投融资公司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公司特定经营期间的投融资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以及管理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第四条 公司综合绩效评价原则上一年一考评,同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简单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由梅州市国有投融资公司管理委员会(下简称“管委会”)统一领导,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协调。

第六条 市财政局在公司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规范公司综合绩效评价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公司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方法;

(三)确定公司综合绩效评价标准;

(四)组织实施董事长任期和公司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五)对公司内部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公司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公司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绩效评价目的与内容



第八条 绩效评价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对绩效目标、资金使用情况、实际效果的有效监控,及时发现问题。

第九条 公司综合绩效评价分为任期绩效评价和年度绩效评价:

(一)任期绩效评价是指对公司董事长任职期间的经营成果及管理状况进行综合评判;

(二)年度绩效评价是指对公司一个会计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综合评判。

第十条 公司综合绩效评价内容包括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

(一)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是指对公司一定期间的投融资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等方面进行定量分析和评判。内容包括:

1.是否完成年度投融资(或担保)业务量计划;

2.债务负担水平、资产负债结构、现金偿债能力等是否在合理水平;

3.投融资(或担保)项目是否达到目标进度、资产运行状态是否良好。

(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是指在公司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的基础上,通过对公司一定期间的经营管理水平进行定性分析与综合评判。内容包括:

1.是否确立公司发展战略目标;

2.经营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是否发展创新;

4.是否建立公司内部绩效管理评价制度;是否形成具体可衡量目标实现程度的绩效指标,起到有效的监控作用;

5.基础管理是否扎实;

6.人力资源配置是否科学合理;

7.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是否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任期绩效评价按照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委托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方式方法



第十二条 列入综合绩效评价的公司,应当在每个年度2月10日前制定当年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 每半年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各有关公司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投融资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情况、阶段性目标及其相关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等。

第十四条 在每个预算年度后1个月内,各有关公司根据绩效评价的规定要求,进行绩效自评,形成本公司绩效自评报告,连同相关资料一并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按规定对有关公司报送的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可根据自评材料审核或执行中掌握的情况,就重点工作及突出问题,组织专项督查。

管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专项督查组,通过对年度绩效自评情况、相关重点工作及突出问题的专项督查,形成评价报告,上报管委会。


第五章 评价结果与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按照不同公司类别,分别测算出优、良、中、低、差5个档次的分值区间。

第十七条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不进行档次划分,仅提供参考。

第十八条 综合绩效评价分数用百分制表示评估结果,并分为优、良、中、低、差、无法评价6个等级。

第十九条 公司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价过程、评价结果,以及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

(二)经营绩效分析报告、评价计分表等。

第二十条 对公司综合绩效评价揭示和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公司,并要求公司予以关注和整改。其中:对于任期绩效评价反映的问题,应当在下达公司的经济责任审计处理意见书中明确指出;对于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反映的问题,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批复中明确指出。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报告经管委会批准后提供给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及审计、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内部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工作规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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